重庆市电梯黑名单制度
电梯质量保障处罚措施方案
电梯质量保障处罚措施方案电梯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它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电梯质量和安全性,我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保障和处罚措施方案。
下面将分别从质量保障和处罚措施两个方面展开具体说明。
一、质量保障方案1.质量监督和检验为了确保电梯的质量,我们对生产和安装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
其中包括:1.1. 生产检验:在电梯生产过程中,我们将对每个关键环节进行抽检,包括电梯钢结构、电气系统、传动系统等。
只有通过相关质量检验的电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1.2. 安装检验: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我们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安装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安装检验的电梯,才能获得使用许可。
2.质量监测为了及时发现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测体系。
其中包括:2.1. 定期巡检: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巡检,检查电梯的运行状况和安全装置是否正常运作。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2.2. 异常监测:我们将安装电梯异常监测系统,通过传感器和数据采集设备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态。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质量投诉处理对于用户的质量投诉,我们将建立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问题。
具体措施包括:3.1. 投诉接收:建立24小时质量投诉电话和网络投诉平台,接收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3.2. 投诉调查:对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找出问题的原因。
3.3. 快速处理:针对不同的问题,我们将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用户的问题。
4.质量反馈和改进我们将建立质量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用户对电梯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并根据用户的反馈持续改进电梯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4.1. 用户满意度调查:定期对用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用户对电梯质量的评价和改进建议。
4.2. 改进措施:根据用户反馈和市场需求,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材料和提高电梯质量的相关措施。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须包含安全生产内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责任及应急预案。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安装、爆破作业等。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随着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须重新报批。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确保计划逐项落实。
3. 项目经理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计划的实施。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认真记录执行情况,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项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5. 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特点、难点和安全措施进行交底。
2. 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前,施工员应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
3. 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施工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内容。
4. 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5. 定期对技术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验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3.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诚实的公司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采购平台对于供应商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对于供应商管理信息的共享,为供应商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平台,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司采购平台合作伙伴管理中的所有供应商以及在采购平台外网注册拟参与我司任一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入围招投标、履约及维保阶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名录:1.向我司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体系认证、业绩证明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质造假的;3.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或拒不执行业主指令,对工程造成工期滞后及费用损失的;5.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以及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6.中标后,使用伪劣材料、以次充好或偷换合同内约定材料品牌,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7.施工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供应商服务跟进不力,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8.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9.恶意拖欠、克扣施工方、员工、雇工工资或报酬的;10.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施工现场,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11.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三.黑名单供应商时效:对于被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将不得参加我司任何公开招投标项目,在此期间如果有特殊需要可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几位相关副总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移出黑名单。
(注:有必要的需进行现场考察)四.黑名单供应商的处理: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以下处罚措施:1. 入围招投标阶段:取消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2. 合同履约阶段:视具体情节,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3. 合同维保阶段: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如罚没保修尾款);4.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特检院,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的工作制度,通过使用单位自我管理与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底线思维,动态辨识监管重点,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标准化水平。
二、分类依据以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发生群体性事件等负面事件因素综合评定,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为A、B、C、D四类。
三、分类评定方式(一)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万盛经开区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要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要求,对照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认真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定表》(附件1)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标准化管理考核表》(附件2),逐一如实自查评分,根据自查评分确定监管类别。
2024年电梯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电梯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员证才准予上岗。
操作员证每两年进行复审。
二、电梯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应看清轿厢是否确实停在该层站。
三、有司机电梯,必须由专职司机操作,当司机需暂时离开轿厢,应将轿厢电源开关关闭,并关闭厅门四、定时使用的电梯每日工作完毕,安全管理员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并在离开前断开轿厢电源,并关闭厅门。
五、在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值班室,应有通讯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六、应保持电梯警铃、电话、应急照明完好,保证轿内外有效地联络。
七、加强对电梯日常检查,当电梯运行有异响、振动、冲击等其它异常现象,应停用检查。
八、应保证电梯在额定载重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载;不允许装运或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乘用电梯;不允许通过安全窗去搬运超长物件。
九、电梯在运行中,不允许做检修试验,不允许抹试、保养任何电梯部件。
十、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通过应急按钮使电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驶乘用;不允许以手动启闭轿门作为电梯起动和停止;不允许用检修、急停按钮作正常行驶中消除信号;不允许随意拆除消防功能;不允许短接安全回路、厅门、轿门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许乘用人员随意板弄操作箱上的开关、按钮等电器元件。
十二、禁止轿内吸烟;禁止将烟头、火种乱丢在梯级上和轿厢内。
十三、应自觉接受安全监察的检查,对其提出的意见应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运行。
十四、电梯应实行四级维修保养制(例行周保养、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保证电梯随时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五、电梯应由专业电梯公司负责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真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保养电梯。
十六、维修保养电梯时,应在各梯层厅门悬挂警示标牌。
十七、应自觉接受省安全检验机构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凡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十八、发生事故,应立即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现场。
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____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在本规定中特指致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许可、登记、检验等程序。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管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确保其持证上岗。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隐患。
第三章制造和维修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备的制造和维修,并保证设备的质量。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设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和维修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及时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制造和维修单位应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在设备安装、调试和维修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第四章监督检验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设立健全的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评估。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检验结果和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电梯内部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
电梯内部规章制度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梯使用,保障乘客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梯。
第三条乘坐电梯应注意安全,禁止嬉戏、打闹、烟火等行为。
第四条应充分遵守电梯的使用规范,维护和保养电梯设备,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大型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第六条发现电梯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安或维修人员。
第七条违反规章者,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章电梯使用规范第八条电梯乘坐人员应按规定站立,不得踢踹电梯门、手动开启电梯门。
第九条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扔垃圾、涂鸦等行为。
第十条乘坐电梯应注意个人行李,尽量保持站位稳定。
第十一条电梯外开水泼洒,电梯内地面湿滑时应禁止上、下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电梯内拥挤、踩踏、强行闯进等行为,遇地震等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第十三条电梯内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乘客应保持镇定,按照标志操作或按下紧急按钮求助。
第三章电梯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由专业维修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发现电梯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安或维修人员。
第十六条电梯保安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电梯故障修复期间应及时通知相关使用单位及用户,提前做好转移安排。
第四章违章处罚第十八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如警告、记过、罚款等。
第十九条对于因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屡教屡犯者,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可能被列入电梯黑名单,限制乘坐电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由电梯管理部门制定,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解释权归电梯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电梯内部规章制度,希望广大乘客认真遵守,共同努力维护电梯安全,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使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等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电梯维修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电梯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修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电梯及时予以整改。
第五条电梯的维修使用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电梯的维修使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第二章维修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应按照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技术资料进行,不能随意更换或修理零部件。
第八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具备专业的维修队伍,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九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定期组织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技术水平。
第十条电梯维修单位应按照维修合同的约定,定期为电梯进行例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一条电梯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应按照有关安全规定使用相应的工具和设备。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及时修理和更换电梯中出现的故障和损坏零部件,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做好日常维修记录,包括维修的时间、内容、费用等信息,保留至少三年。
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对电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单位。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使用规程,明确电梯的安全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电梯的使用,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防止设备老化和故障发生。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操作按钮,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电梯。
第四章监管第十九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电梯维修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促进其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电梯维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024年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
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提取足够的资金,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经费。
应提取专项经费,对从未进行过大修或改造且使用年限较长、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第九条电梯维修单位对所承接的电梯,应有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备品配件做技术保障,降低电梯的故障率,对其维修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建库、考核、禁入等管理工作在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
第三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原则:一)客观公正,慎重评判原则:供应商黑名单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和评判,同时秉持慎重原则。
二)分级管理,动态考核原则:供应商黑名单在供应商动态考核评价基础上产生,分为集团级、公司级两级,集团级黑名单成员自动成为公司级黑名单成员,公司级黑名单成员依照实际情况可申请认定成为集团级黑名单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供应商分类:按照所供产品的类型,供应商分类为货物供应商、工程分包商、服务供应商。
第六条供应商黑名单:指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在采购或合同履约环节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不遵照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经公司认定的供应商(含对应的被授权人)。
第七条供应商黑名单库分为:供应商黑名单库和联系人黑名单库两部分。
第八条供应商黑名单库:收录经审核确认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对应法人单位记录的集合。
第九条联系人黑名单库:收录经审核确认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法人单位所对应的被授权人个人记录的集合。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第十条公司采购中心是供应商黑名单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落实;二)负责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信息搜集收拾整顿、构造评审、公布、建库、禁入、解禁、监督管理等;三)负责集团级供应商黑名单信息收集整理、组织评审并上报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过程管理第十一条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条件: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采取定期发布与即时发布两种方式。
一)定期公布的认定条件为公司每年度的供应商动态考核评判,动态考核评判为D的供应商经评估、审批后可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公布工夫为每年的第一季度;被认定归入供应商黑名单的供应商,其法人和对应被授权人将同步归入采购平台上的供应商黑名单库和接洽人黑名单库。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各电梯单位:近期,从电梯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电梯安装、维修单位(以下称电梯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电梯从业人员的管理,造成电梯安装、维保质量下降,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投诉日渐增多等情况。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市质监局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电梯从业人员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市质监局将加强对电梯单位的证后监管力度,发现电梯单位存在电梯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从事电梯安装、维保工作的,一律认定为不满足许可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或依法取消其相应许可资质。
二、各区县局要加大对辖区内电梯单位电梯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电梯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
凡电梯单位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均视为不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市特种设备评审机构在对电梯单位进行鉴定评审时,必须认真审查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且在鉴定评审报告中应附有电梯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员汇总表加盖社保部门的印章)。
四、各电梯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电梯从业人员队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实操训练、应急演练、经验交流和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电梯安装、维保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和职业道德等,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达到“规范维保、放心乘梯”的目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渝府办发〔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努力形成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及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核查,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全市电梯产业整体质量发展水平和新安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定地方配套规范、标准,对电梯本体安全和配置标准提出更高要求,鼓励电梯生产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委等负责)解决老旧住宅居民出行难题,积极推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负责)(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各区县政府要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10年以上老旧电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作为整治重点,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评估,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乘用风险。
要制定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建立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落实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定,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
商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商业黑名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商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良商家和违法企业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黑名单,是指将违反商业道德、法律法规的企业、商家和个人列入负面名单,对其进行公开曝光和惩戒,以警示和遏制不良商业行为。
第三条商业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商业黑名单的发布主体为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
第五条商业黑名单的发布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
第六条商业黑名单的发布内容包括企业、商家和个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违法行为等。
二、商业黑名单的列入与解除第七条企业、商家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黑名单:(一)从事欺诈、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三)存在严重商业信誉问题的;(四)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企业、商家和个人对列入商业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发布主体申请异议处理。
第九条发布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异议人。
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条企业、商家和个人在列入商业黑名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黑名单:(一)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二)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其他符合解除黑名单条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在收到解除申请后15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申请人。
确需解除的,应当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三、商业黑名单的发布与查询第十二条发布主体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杂志等渠道定期发布商业黑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发布主体应当提供商业黑名单的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商家和企业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商业黑名单,不得利用商业黑名单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渝府发[2010]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一年强化、二年突破、三年攻坚、四年巩固”有关要求,2010年是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
现就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重庆建设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为主线,在提升政府安全监管能力、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等方面进一步落实、深化、创新,实施重点突破,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9年下降2.5%;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控制在50次以内;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控制在2次以内。
――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切实强化。
规范乡镇(街道)安监办职能;100%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设立安全监管机构;100%的乡镇(街道)安监办、工业园区(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配齐必需的监管装备;鼓励探索村(居)设置安全(稳定)专职干部。
――安全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升。
强化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事前预防性安全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安全生产事前经济处罚金额不低于总处罚金额的40%;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行业全面规范,安全监察执法人员100%持证上岗。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增强。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班组建设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纵深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在80%以上;1000家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关闭任务全面完成。
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绪论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行业参与者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行业管理的行为和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黑名单的定义黑名单是指在行业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或不端行为的参与者名单。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惩处措施。
第四条黑名单的内容黑名单内容应包括受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机构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负责黑名单的信息收集、核实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信息收集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行业参与者信息的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记录、信用信息、市场行为等。
第七条信息核实黑名单管理机构在收集到相关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研究,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信息发布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核实的黑名单信息及时发布,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严重情节者可永久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黑名单的申诉被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有权进行申诉,黑名单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确保申诉的公正、合理。
第十一条黑名单的解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改正,态度诚恳,具备条件的参与者,可以向黑名单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黑名单的资格。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参与者,黑名单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业限制等。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黑名单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于黑名单管理机构与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审查规定对于黑名单信息的审核,黑名单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质监局加强电梯质量管理交流
质监局加强电梯质量管理交流各电梯安装、维保、使用单位:近段时间以来,全国电梯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67号)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电梯为重点的夏季特种设备“三严三保”行动的紧急通知》(渝质监办发〔〕26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各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落实以下职责:1.必须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严格落实定期检验要求。
2.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4.必须制订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且定期开展救援演练;如发生事故,有救援能力的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及时实施现场救援;无能力施救的单位,要及时与电梯维保单位或其他救援机构联系,并持续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杜绝危险行为的发生。
5.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6.确保轿箱内紧急求救通讯装置始终完好可靠。
7.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8.建立内容完整、资料齐全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9.使用单位应请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对使用的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0.立即对照以上要求开展自查,于年7月31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给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402室)。
对自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强行使用。
二、切实加强电梯安装维保环节的监督管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直接关系到电梯安全运行,关系到电梯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进行维保作业,切实履行以下职责:1.维保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黑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严格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不良的建设工程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中涉及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三、黑名单内容及管理1.黑名单分类(1)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黑名单:涉及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2)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黑名单:涉及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3)建设工程欺诈违法犯罪黑名单: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黑名单管理(1)建立黑名单信息库,对涉及黑名单行为的主体进行名单登记,并对其实施相应的限制措施;(2)建立黑名单主体信用评估机制,定期对黑名单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3)对黑名单主体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等相关领域的参与资格;(4)对信用评级较低的黑名单主体,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其的日常监督。
四、管理流程1.信息收集:建设工程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可能涉及黑名单行为的主体进行信息收集,形成初步名单;2.名单审核:组织专家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实,并形成最终名单;3.名单公示:对最终名单进行公示,便于社会监督;4.名单处理:对黑名单主体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监督;2.社会监督:建设工程领域各个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机构积极参与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3.媒体监督:各类媒体对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对不良行为保持高度关注。
六、法律责任对涉及黑名单行为的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
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提取足够的资金,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经费。
应提取专项经费,对从未进行过大修或改造且使用年限较长、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第九条电梯维修单位对所承接的电梯,应有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备品配件做技术保障,降低电梯的故障率,对其维修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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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已经2010年9月19日第12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质监局关于《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专项整治验收考核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强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
一、遵循原则
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
二、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业务的获证单位。
三、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超许可范围工作的;
(二)12个月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电梯责任事故的;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电梯责任事故的;
(三)12个月内已确定2次以上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12个月内发生3次因电梯维保质量差,超过约定时限,不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五)未制定电梯应急救援方案,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
(六)谎报瞒报事故,以及故意迟报事故的;
(七)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监管的;
(八)所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未向当地区县质监局备案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张贴不符合要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十)在分级管理考核中,被评定为D级的。
四、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按照职责分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监督检验、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和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讨论审定。
“黑名单”期限为12个月,不合格的继续延长12个月。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相关行业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五、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管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区县质监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安全监察频次,并随时跟踪整改情况,促进企业问题的整改和工作质量的提高,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对不具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责任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应立
即责令停业整顿,并组织相关区县质监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重点指导。
(三)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有严重违反国务院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除依法予以行业处罚外,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质监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审查、公布和解除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质监部门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区县质监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强化对纳入“黑名单”单位的日常监管,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