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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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黑名单范围

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施工人员;

2.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人员;

3.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施工人员;

4.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施工人员;

5.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施工人员;

6.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施工人员。

三、黑名单管理

1.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其资质证书将被吊销,并通报相关部门。

3.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我单位不得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 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相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5.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黑名单信息发布

1. 黑名单信息应在我单位内部进行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2. 黑名单信息公布后,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人员重新进入施工现场。

五、责任追究

1.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黑名单信息失实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2. 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施工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为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5.23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53号

•【施行日期】2019.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

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全区人民出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坚决遏制电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防范电梯亡人事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乘梯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电梯选型配置。住宅、公共建筑、公共交通站点电梯选型配置要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根据交通流量等因素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急救援通道设置等进行审查,严禁违规审批。(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信息交流的便利,个人的信

用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为了维护社会的信用秩序和公平竞争

环境,建立和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已成为一个迫切的需求。本文将探

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和实施方法,以及可能遇到的挑战。

二、概念和目的

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公开违法失信个人或企业的

信息,形成一张实时更新的黑名单清单,对其进行限制或惩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激

励公民和企业保持诚信,减少违法失信行为。

三、实施方法

1. 信息收集和核实: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可信渠道收集信用相关信息,并经过

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信息整理和评估:对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评估,通过建

立评分体系或指标体系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从而形成一个

可操作的黑名单清单。

3. 公示和监管:将黑名单信息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公

众可访问的平台上,同时建立监管机制,定期监测和更新黑名单信息,以确保黑名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 限制和惩罚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企业采取一定的限制或

惩罚措施,例如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获得贷款、参与招投标等权益,并加大法律法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四、挑战与应对

1. 隐私和信息安全:黑名单管理涉及大量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如何

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机制,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2. 信息来源和准确性: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和核实是一项复杂而繁琐

(完整版)黑名单管理制度

(完整版)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源头杜绝故意逃废金融债的行为,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对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和潜在融资客户进行诚信度搜集调查,建立融资禁入机制,有效抑制和杜绝不良贷款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公司内部档案有不良融资关系的客户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为基础,搜集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等信息资料的一套诚信度管理系统。

第二章认定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系统账内、账外不良贷款、不良担保及抵债资产、欠息贷款的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贷款被发现有欺瞒行为的潜在风险客户。

第三章认定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认定原则:认定工作要本着慎重、真实、准确、全面等原则,不讲人情,不扣帽子,不打击报复。

第五条:认定依据:以下列九大类为基础,搜集:

1.有不良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2。有不良担保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3.贷款核销至今未清偿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4.以资抵债造成公司净损失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5。打折清收损失本金或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

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6.恶意降低贷款利率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和挑战。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黑名单管理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实施和遵守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加深对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理解。

一、制度目的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惩处不良行为,确保企业内部的纪律与秩序。其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1. 维护企业的声誉:通过对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约束,防止这些人或机构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2. 防范经济风险: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机构列入黑名单,减少企业与其合作或交往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3. 加强内部纪律: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惩罚措施,能有效约束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秉公执法,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实施

1. 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包括设立黑名单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审核和追踪管理。

2. 信息收集和核实: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及时获取相关个人

或机构的行为记录,并进行核实确认。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必须确保

所收集到的信息准确可靠。

3. 列入黑名单:对于有不良行为的个人或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

其列入黑名单。这个过程应当公正、公平,确保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

或机构有权申诉和辩护的机会,以维护正当权益。

4. 限制与处罚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机构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和处罚,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业务合作、限制参与公共资

源的分配、限制参与招投标等。

三、制度遵守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组织成员对黑名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01

•【字号】渝建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建发〔201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3〕1号)和市政府安委办《关于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安办〔2013〕17号)的有关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定不移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围绕“治薄弱、夯基础、压事故、保安全”主题,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通过扎实开展“两防”专项整治行动,遏制事故高发势头,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本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行业整体信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

三、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1.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存在欺诈、伪造证件、恶意逃避监管等不诚信行为;

4. 拖欠工程款项,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人工资发放;

5. 其他经认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黑名单的公示和管理

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在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2. 公示平台包括政府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及其他公共信息平台;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黑名单信息,并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

4. 黑名单的管理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更新。

五、黑名单的后果

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受到市场准入限制;

2. 在公示期内,不得参与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3. 已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4. 信用记录受损,影响今后的商业活动和融资能力。

六、申诉与复核

1. 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申诉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2. 申诉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决定的公正性。

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是一种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的行为规范,它以对准确的管理、控制、保障上下游供应链与团队协作的需求为基础。其中,黑名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列举出来并通告其他相关方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一种手段。黑名单管理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可以为企业和组织带来巨大的价值,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

一、黑名单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示原则。公示是黑名单管理中的核心部分,主要体

现在公示的信息透明和公开透明,让黑名单不再隐藏不见。所有相关方都可以从公示的黑名单中了解到相关对象的行为和情况。这不仅能够提醒被列入黑名单的人或组织,避免他们继续恶行,也可以让其他人对黑名单中的情况有所了解。对于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也需要建立公示制度,以明确具体实施措施和发行人制定的流程。

2、依法治理原则。黑名单管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确保

依法治理的原则得到贯彻。无论是列入黑名单的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保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构成有效证据和法律条款的有力支撑。

3、依据原则。黑名单制定和成员变更应该依据实际情况,确保列表的准确性及时性。涉及到行业惯例,条款和协议的黑

名单还应依据这些实际情况来制定,确保黑名单不会对主体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4、公正原则。黑名单制定和更新的过程应该公正、透明、公开,任何人都应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黑名单制定的结果符合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

二、黑名单管理的实施措施

1、黑名单制定。黑名单制定的前提是建立一个公正及透

明的制度,确保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权威、可靠的调查,确定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黑名单的内容应该包括违反合同、协议和行业规范等,制定出相应的列入标准和程序。

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员黑名单,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名单。

第三条人员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行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内容

第五条人员黑名单管理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等;

(二)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

(三)处罚措施: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四章黑名单认定与发布

第六条人员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提出认定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意见;

(三)审核批准:对列入黑名单的意见进行审核批准;

(四)公布名单:将黑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人员黑名单发布期限: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一年;

(二)重大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三年;

(三)终身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黑名单发布期限为终身。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八条人员黑名单退出条件:

(一)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有关工作要求,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将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继续抓好贯彻实施,并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附件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8〕84号)

2.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12〕4号)

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规范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的意见(渝工商发〔2013〕3号)

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8号)

5.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17号)

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18〕3号)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是一种对不遵守规章制度、有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限制和惩罚的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首先,黑名单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的定义应明确具体,不能模糊或含糊其辞,以免造成任意打击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同时,制定黑名单管理制度的企业或组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黑名单管理制度应当注重程序的公开透明。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应提供权利救济和申诉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相关部门或组织应公布黑名单的管理办法和程序,方便人员了解和申诉,防止个别人员滥用职权或恶意排斥他人。

另外,黑名单管理制度还应注重关注和纠正违规行为的个别责任。对于一些轻微违纪或临时犯错的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或教育措施进行纠正,以提升其遵守纪律的意识和管理水平。只有对于恶意违规或严重犯罪的人员,才应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维护整体的工作秩序和正常的职业道德。

最后,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要注重信息的保密与安全。相关部门或组织应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确保黑名单信息不被泄露或

滥用。同时,黑名单信息的使用和查询应明确权限和范围,防止信息被恶意利用或滥用。

总结起来,黑名单管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在制定和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时,我们应注重公平公正、程序透明、个别责任和信息安全等几个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黑名单管理制度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电梯禁烟管理制度

电梯禁烟管理制度

电梯禁烟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环境,保障乘客的身体健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环境

的要求,制定电梯禁烟管理制度,特此规定如下:

第一条禁烟范围

1.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梯内,包括但不限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

1.2 任何人在电梯内均不得吸烟,包括传统香烟、电子烟等各种形式的烟草制品。

第二条禁止吸烟标识

2.1 在每台电梯入口处、内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提醒乘客遵守禁烟规定。

2.2 根据需要,电梯内还可以设置具体禁烟条例的相关标识,以准确传达禁烟信息。

第三条禁烟管理

3.1 任何人不得在电梯内吸烟,违者将被制止并登记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情节严重,还可

报警处理。

3.2 电梯内设有监控摄像头,对吸烟行为有录像记录,一旦发现吸烟情况,即可查实并进

行处理。

3.3 电梯内监控录像将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证,有必要时可提供给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管理责任

4.1 电梯使用方负有对电梯内吸烟行为的管理责任,应加强巡查和监督,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4.2 管理人员可定期组织对电梯内的禁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处罚措施

5.1 对于在电梯内吸烟的违规者,第一次直接劝阻并登记信息,第二次将被警告并通知相

关单位,第三次将纳入电梯禁烟黑名单,不得再使用电梯。

5.2 针对多次违规的乘客,可采取合适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单位、暂停使用电

梯等。

第六条教育宣传

6.1 在电梯内设置禁烟倡导宣传画或标语,引导乘客共同呵护环境,不吸烟不打扰他人。

6.2 可通过宣传栏、广播等方式宣传电梯禁烟制度,提高乘客的禁烟意识和遵守规定的自觉性。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上的信息和交流逐渐增加。然而,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些人利用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和言论,甚至进行非法活动,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黑名单管理制度应运而生,逐步成为网络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义

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网络治理中对不良信息和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简单来说,就是记录违规行为人的身份信息,以便在以后进行管理和管控。它可以对不受约束的言论和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使网络上发布不实、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内容受到限制。同时,它也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快速找到违规的网民,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达到警示和震慑的效果。黑名单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信用系统,可以用来保护网络健康发展的环境。

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管理措施

为了实现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有效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

措施。以下是其中的几点:

1、实施身份管理。在注册账号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

信息,以确保能够找到并处理违规行为。如此一来,用户的言论

和活动就不能完全匿名了。

2、建立投诉机制。用户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投诉,对不良内容

进行举报,由平台及时处理。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用户可以选

择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以便于平台查证和处理。

3、建立违规行为分类制度。对于不同的违规行为,采取不同

的处理方式。比如,语言暴力可以采取警告、限制账号、永久禁

言等措施;而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处理。

4、致力于技术防控。在技术上,平台可以通过研究技术手段

重庆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重庆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

为加强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管理职责

(一)政府职责

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

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管部门职责

1.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

3.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

四、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一)电梯生产、经营单位

1. 电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生产、销

售电梯。

2. 电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电梯使用单位

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制度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制度暂行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关于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

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行为,增强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

活动中,将涉及违法违规违纪以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对外公开发布,并对其实施失信惩戒、重点监管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

(一)勘察、设计单位

1. 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家恶

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

2. 因勘察、设计原因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成重大

影响。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2.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责;

3.因施工单位原因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4.承建我局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起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监理单位

1.转让监理业务;

2.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责;

3.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并造成重

大影响;

4.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在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检测单位

1.转让检测业务;

2.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并造成不

良影响;

3.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材料设备供应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渝北府办发〔2023〕49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3〕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三章维保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老旧住宅,是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渝北区行政区域(不包括两江新区直管区)内的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增设电梯是指载人(货)电梯。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鼓励增设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电梯综合保险,提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经济补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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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已经2010年9月19日第12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重庆市质监局关于《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专项整治验收考核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强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

一、遵循原则

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

二、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业务的获证单位。

三、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超许可范围工作的;

(二)12个月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电梯责任事故的;12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电梯责任事故的;

(三)12个月内已确定2次以上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12个月内发生3次因电梯维保质量差,超过约定时限,不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五)未制定电梯应急救援方案,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

(六)谎报瞒报事故,以及故意迟报事故的;

(七)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监管的;

(八)所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未向当地区县质监局备案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张贴不符合要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十)在分级管理考核中,被评定为D级的。

四、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职责分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监督检验、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和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12个月,不合格的继续延长12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相关行业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五、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管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区县质监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安全监察频次,并随时跟踪整改情况,促进企业问题的整改和工作质量的提高,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责任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应立

即责令停业整顿,并组织相关区县质监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重点指导。

(三)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有严重违反国务院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除依法予以行业处罚外,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市质监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审查、公布和解除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质监部门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区县质监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强化对纳入“黑名单”单位的日常监管,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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