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电梯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电梯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组织部门:未说明
培训时间:未说明
培训地点:未说明
培训人员:未说明
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交通工具,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电梯安全管理非常重要。以下是电梯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1.电梯安全管理必须由持有电梯安全管理作业证的人员管理电梯,不得让无证者管理电梯。
2.严禁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电梯。
3.使用电梯时,必须按照电梯使用规定使用,不得违章操作。
安全管理人职责: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5.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以上是电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5.23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9〕53号
•【施行日期】2019.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
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江津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全区人民出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坚决遏制电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防范电梯亡人事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乘梯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电梯选型配置。住宅、公共建筑、公共交通站点电梯选型配置要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根据交通流量等因素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急救援通道设置等进行审查,严禁违规审批。(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13
•【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5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65号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衡华
2023年12月13日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梯产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9.20
•【字号】渝质监发[2007]247号
•【施行日期】2007.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
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7]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07] 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
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公告内容:
重庆市第五届XXX于2020年6月5日通过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本市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梯安全培训教育记录(20200420182912)
电梯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组织部门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培训人员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一、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1、电梯安全管理必须有电梯安全管理作业证的人员管理电梯,不得让无证者管理电梯;
2、严禁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电梯;
3、要按照电梯使用规定使用电梯,不得违章操作。
二、安全管理人职责: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5、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
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
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办理方法
参考资料: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3月23日,南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智能柜台”打印出全省首份智能办理的《特种设备(电梯) 使用登记证书》,实现了电梯使用登记的智能审批、当场出证,标志南海智能审批改革再获新成 果。“以前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要等8个工作日才拿到证,现在10分钟就搞定了。”珠江富士电 梯(中国)有限公司办事员卢锐文如是说。
参考资料: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于2020年10月30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参考资料:咸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 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考资料: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是经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 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9日发布的文件。
参考资料: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 批准。本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规
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1.19
•【字号】渝府办发〔2018〕165号
•【施行日期】2018.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努力形成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及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核查,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全市电梯产业整体质量发展水平和新安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定地方配套规范、标准,对电梯本体安全和配置标准提出更高要求,鼓励电梯生产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委等负责)解决老旧住宅居民出行难题,积极推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负责)
重庆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
为加强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管理职责
(一)政府职责
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
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管部门职责
1.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
3.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
四、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一)电梯生产、经营单位
1. 电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生产、销
售电梯。
2. 电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电梯使用单位
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渝北府办发〔2023〕49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3〕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三章维保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老旧住宅,是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渝北区行政区域(不包括两江新区直管区)内的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增设电梯是指载人(货)电梯。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鼓励增设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电梯综合保险,提高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经济补偿力。
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维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梯是指在本市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如电梯远程监控等成熟的监管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聘用有维修资格的电梯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禁止非法维修。
第六条电梯维修单位对其维修电梯的质量及安全性能承担相应责任,对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及他人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电梯维修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维修过程中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者安全。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相应级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重庆市电梯管理制度规定
重庆市电梯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
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梯产品,并提供必要的
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故障及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
门报告。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梯维
护保养。
第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的机械部件、电气部件、
安全装置等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记录应真实、
完整。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电梯应定期接受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项目进行。
第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结果应作为电梯安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设备和人员。
第十七条发生电梯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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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保有量的持续增长,给 ___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而需要科学地优化电梯 ___系统。下文是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 ___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_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 ___,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电梯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十条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电梯安装单位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
(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