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_解读_省略__再修改草案_中的未成年人犯罪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o d ct n nadt n w hudg etel a s tso vnl cut t he h tn ado f uai .I d io , esol i e l t u f u e i o r, i tntes dr f e o i v h g a j e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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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法律制度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积累了有价值的经验。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法律制度创新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诉讼法律制度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对于更大限度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抛开那些已经明显不适应变化了的旧的制度,创建符合未成年刑事案件发展变化要求和规律的新的侦查制度。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主体专门化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化的主体来开展侦查工作。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由专门机构和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员负责侦查。
我国应当贯彻国际司法准则,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机构的专门化和侦查人员的专业化。
(2)在侦查中对少年嫌疑人尽量少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3)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仓关押制度。
(4)讯问未成年嫌疑人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制度。
(5)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按照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要求,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附卷移送审查起诉。
(6)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品格调查制度。
2. 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探索并进一步完善了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成长规律、有利于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工作机制,实现教育防治功能与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相统一。
(1)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检察院不仅指派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员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而且在告知范围、讯问方式、案件审查、起诉文书用语等工作制度,从根本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模式。
(2)检察机关应当减少审查逮捕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与公安机关协调一致,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一般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由承办人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
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
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
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一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帮助了一大批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走上遵纪守法的道路。
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
逐渐加强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降低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打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生长环境。
浅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被追诉人权利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都有很大的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在诉讼中更应该注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然而,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体现得并不明显。
纵观整个刑事诉讼法典, 关于未成年被追诉人权利特别保障的条款只有三条。
除了规定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不公开审判和指定辩护外,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 一些重要的、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均未涉及。
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 应从形式和内容上完善相关立法。
一、形式上的完善刑事诉讼法应专章设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从立法形式上看,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有关未成年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散见于不同章节。
我们认为, 这种立法形式不能彰显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而应当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专章规定。
这是因为, 与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这二者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基本原则上, 也体现在具体制度和规则上。
首先, 指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方针和原则与成年人不同。
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而言, 从整体上看,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 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很多是基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 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 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是可能的。
另外, 未成年人犯罪是继毒品犯罪、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世界公害。
据有关数据统计, 少年刑事作案人员( 14 至17周岁) 占全部刑事作案人数比大体维持在10%左右, 青年刑事作案人员( 18 至25 周岁) 占全部刑事作案人数比大体维持在40%左右%。
刑事审前程序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缺失及完善
刑事审前程序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缺失及完善
马利峰;江颖颖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9)004
【摘要】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专属立法,构建专门的刑事审前程序,己成为世界各国的通则.刑事审前程序作为未成年嫌疑人涉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进一步的完善,对于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马利峰;江颖颖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草案)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J], 刘磊
2.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J], 王永杰;吴晓丽
3.立足审判实践修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司法解释介绍 [J], 胡云腾
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以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主[J], 马臻;江佳佳;
5.(增加的)权力与权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博弈——基于S省M市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J], 蒋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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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刘运毅/中国海洋大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有自己特有的规律,不能与普通刑事诉讼完全等同。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尚有不完善之处,不利于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
为此,应坚持分案处理、全面调查、迅速简约的原则,结合不公开审理、指定辩护、刑事污点取消制度,从而形成较为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
与此相适应,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则是指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追诉时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方式、方法和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诉讼程序。
这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相比,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对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的需求和呼唤相比,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远远适应不了形势的需要。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建立,但是还很不完善,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未成年人是一个较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容易冲动,可塑性较强。
未成年人尽管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应当坚持教育优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使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应当进一步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使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与一般的刑事诉讼制度有所区别。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有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审理过程不向社会公开。
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及名誉权。
主张审判不公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健全,情绪容易受到波动,公开审理所造成的思想压力使他们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从而影响审判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从未成年人今后的长远发展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尚小,自尊心强,当众曝光所带来的羞辱感必将使他们丧失对于未来生活的信心,从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 , 刑事污 点即是指的 刑 事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刑法理论认为 , 刑事污 点作为一种 罪 行记录 , 是证明一个人具有犯罪 历史的有效 证据。它证明 某 人人格曾存在缺陷 , 因而理应在入 伍、 就 业、 升 学等方面受 到 比没有犯罪记录的人更多的限制 ; 在 有刑事污 点的人再次 犯 罪时 , 证 明该人 恶习难 改 , 主观上恶 性深 , 应受 到法律、 社会 的更严厉制裁。因此 , 刑 事污点 制度 有利 于改造 罪犯、 预防 犯罪、 区别对待、 保障社会安全。 未成年人刑事污 点消灭 制度 , 指的 是对 未满 18 周岁 且 实施了违法犯罪行 为的未 成年 人 , 在 其被 人民 法院 判处 刑 罚并且执行完毕以后 , 对符合一定条 件的并经 过本人的有 效 申请 , 由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裁定取消 其刑事污 点记录的裁 定 ( 或者不经法院裁 定 , 直接自 动取 消刑事 污点 记录 ) , 从此 该 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 记录 归于消 灭 , 视为 未曾犯 罪 , 当然 其 人事档案记录和户籍档案里也没有相关 的犯罪资料 , 并且 在 入学、 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人 同等的权利。 德国有关未 成 年人的法律对此制度规定得十分详细具 体 , 并 且在其他很 多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 都有 相关 规定 , 虽然 我国# 预 防未 成 年人犯罪法∃ 第 48 条规定 : ! 依法免予刑 事处罚、 判处非监 管 刑罚、 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刑罚执 行完毕的 未成年人 , 在复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 人享有同等 权利 ,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我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第 44 条 也 作了同样内容的规 定。但是 目前 我国法 律对 此项制 度只 有 总体的呼吁性规定 , 并未从法律意义 上对其作 出明确的实 体 确认并从实践中取消其不利影响。 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 污点消灭制 度, 给失 足的未成 年人 自我反省和改过 自新的机会 , 不会 给他们带来因为有 刑事记 录而受到社会、 他人的歧视 , 从而对他们的 入学、 就业、 生活带 来不利影响 , 令其不 会再有因 犯罪而承受 的心理压 力。 这对 未成年人的道德、 心理、 行为等 方面进行自 我矫正 , 避免 他们 重蹈覆辙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他们会在 刑罚执行完毕 以后 , 重新树立自己的人生观、 价值观 , 重新融入到社会中 去。 这无论是对其本人还 是对社会都 是有益的 , 从而达到! 双赢∀ 的效果 , 而这 正是我们刑法和刑事 诉讼活动所追求的 目的所 在。当然 , 从另一方面来说 , 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 灭制度 以后 , 未成年人在其后 又有违法 犯罪行为的 , 相应 的, 他 是不 构成累犯的。首先 从社会公 平来说 , 实 行未成年 人刑事 污点 消灭制度是对社 会上每一个未成年人 都适用的 , 而不 是因为 其以后没有犯罪 就取消其记录 , 而 当你犯罪则视为有 犯罪前 科。虽然这对打击 违法犯罪 具有不利的 一面 , 但 是从总 体来 说, 这一规定是利大于弊的 , 这正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所追求 的目的之一 : 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一种客观表现。 参考文献 :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完善何挺【期刊名称】《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24()2【摘要】《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具有与刑事诉讼紧密捆绑的阶段性特征。
更好地调整《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涉未成年人部分修改的基本立场,并处理好两个整体性问题。
一是通过吸收未成年人专门法律的普适性内容、根据其他涉未法律的新规定新增或调整专章规定、为其他法律中新增的涉未制度提供程序支撑和吸收已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内容,来有效对接其他涉未法律规范。
二是通过减少刑事诉讼整体框架和普通程序对涉未特别程序的限制,明确与成年人案件规定的梯级递进关系,来处理好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本次修改还应当整体增补与未成年被害人相关的规定,对转处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体系化与优化,并明确低龄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的基本设置。
【总页数】11页(P124-134)【作者】何挺【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立足审判实践修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司法解释介绍3.把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新动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新发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研讨会综述4.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发展与完善5.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
2023-11-06CATALOGUE 目录•引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看法•结论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和司法体系,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处理不够公正、科学和有效。
研究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证研究和专家访谈等多种方法,对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研究目的和方法02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指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不仅关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理,还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强调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重视的法律制度之一。
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期,当时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逐渐发展完善,形成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作者:马培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6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安全的若干规定》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特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有的程序原则及审判程序。
随着近些年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司法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正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也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的进行了修订。
《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关于适度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法条件、未成年人范围记录封存制度、询问审判未成年人相关的制度。
本文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建立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及其特点,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及进步意义。
旨在为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建立法律条文作者简介:马培杰,云南省中共大理州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9.121世界各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都非常的关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也十分重视。
因各国国情、司法制度及文化的差异性,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刑事诉讼处理也采取不同的模式。
法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采取“法庭模式”处理;日本、德国、美国则采取“福利治疗模式”处理;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国采取“社区参与模式处理”;新西兰在集体会议制度与私法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应用社区资源进行协调解决,或通过司法干预进行解决,同时还建立了相应的侧重保护的少年色法制度及其他保障儿童与家庭福利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设有专规来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但就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生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法律相关制度中有所说明。
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渊源和历史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 。国际法层面主要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 ,国内法层面主要是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人的权益和福利。
研究还可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和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通过教育和矫 正来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目前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 缺乏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其他 法律制度的对比分析、对国外经验的 借鉴不够深入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
改进。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和展望
未来研究应该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以提出更加科学 、有效的完善建议和措施。
独立审判
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审 判庭或审判组,确保未成年 人案件的审理符合其特殊需 求和权益保护。
强化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法律援助机制,确保所有涉 及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都能 获得合适的法律代理。
04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 实践和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情况
保护性司法体系
研究可以加强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和分析,以及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以促进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研究还可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预防措施的研究,以及如何通过教育和矫正来帮 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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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心理 咨询和矫治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和律师代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和律师代理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和律师代理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作者:张玉芳来源:《理论与创新》2017年第32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刑事诉讼只有普通程序而无特别程序的空白,虽在内容上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却存在着一些不明确的内容。
文章从检察视角,先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存在意义着手,分析在相关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面对的挑战,后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相关概念及意义我国刑事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危害社会,但是教育其悔罪并成为新人,无论是对其个人和社会都很重要。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与成年人犯罪一样都造成了社会危害,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着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适用与成年人不同的特别程序有着特别的意义。
具体来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为在生理上、心理上都处于正在发育成长的时期,自控能力较差,容易冲动,行为不计后果。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都不大,动机相对简单,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因此,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矫正起来比较容易,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适用于未成年人特点的程序,有利于教育、挽救年龄尚小、人生道路漫长的未成年人。
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这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新刑诉法中未成年人刑案特别程序的革新
新刑诉法中未成年人刑案特别程序的革新作者:张珂君郝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刑诉法更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尤体现在革新有关未成年人的刑案特别程序上。
新刑诉法中,对未成年人采取了更多、更详尽、更具体的特别制度设计,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进行全方位细致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期达到抑制未成年人犯罪,有序回归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诉法制度革新作者简介:张珂君、郝芃,西北大学。
一、未成年人特点及犯罪分析(一)未成年人特点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年龄的限制,身心发展并不成熟,尤其在性格上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群体特征,特别是在心理发展的矛盾上,即思想意识与心理行为的不稳定性。
这些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1)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2)闭锁性与开放性:对成人闭锁,对同伴开放;(3)反叛性:反叛传统,喜欢标新立异。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仍呈上升趋势,这使得我们日益重视其犯罪动因,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动态的社会问题,是一系列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
基于犯罪成因的充分研究可知,其主要是受到来自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三方面不良影响。
(三)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理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发展为目标来制定刑事法律政策并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程序和规则。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刑诉法基本以同一标准来对待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并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案程序。
近年来,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导致的社会关注度的提高,还是各地司法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实践经验的积累,都迫切的需要在立法层面将这些实践成果予以系统化、制度化的确认。
二、新旧刑诉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规定的对比(一)旧刑诉法(1996)中关于未成年人的条文规定旧刑诉法中,仅在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之立法构思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之立法构思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其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对任何社会都至关重要。
而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由于与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差异,其刑事诉讼程序也具有一定特殊性。
因此,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构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此地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于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何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等问题,现法律无法完全解决。
因此,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构思,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主要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构思。
旨在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未来相关法律制定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法律逻辑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达到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现状和问题的全面、客观的了解和掌握,进而提出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建议和构思。
四、论文内容本文将按照如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一章:前言1.1 选题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1.4 论文结构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现状的分析2.1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定义2.2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对象2.3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2.4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3.1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完善3.2 惩罚和教育的平衡3.3 社会责任和监护责任的共同承担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构思4.1 参考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先进经验4.2 依法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权和利益4.3 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教育4.4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定第五章:结论5.1 主要研究结论5.2 不足与展望五、预期成果本文将对当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如何规范有关法规作出相关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经验建立科学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构思措施和运作机制,以期更加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草案)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解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草案)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刘磊【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专章,在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更多诉讼权利.在未成年犯罪程序适用上,现行修法草案体现了国家亲权思想下的个别化司法与社会复归政策,也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思想立场一致.不过,在配套制度的缺失与立法理念上尚有推敲之处的情形下,草案中未成人刑事司法部分的实效尚需细致观察与深入研讨.【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5页(P10-14)【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二分刑事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医疗模式【作者】刘磊【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沧浪区检察院【正文语种】中文美国于1870年辛辛那提会议上出现“社会复归”与“刑罚个别化”的动向,有学者主张将少年刑事司法的重点从“犯罪”转向“犯罪人”,即通过“医疗模式”(Medical Model)来应对、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潮开始显现并付诸实践。
①See Donley Rob ert,“Juvenile Justice Goals in Conflict with Protectionof Society”,Temple Law Review,Vol.62,Issue 4(1989),pp.1341-1350 62.Jeffrey K Day,“The future of Juvenile Justice: Is It Time To Abolish The System?”,w & Criminology(1990),P.81.二战后,随着“轻轻重重”二分刑事政策的出现,从“国亲思想”(Parens Patriae)下的“个别化司法”(Individual Justice)与“社会复归”(Rehabilitation)手段来处遇少年刑事犯罪已较为普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以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主
I 马江佳佳**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1]卞建林、李婵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1期,第6页。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立法历程及现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通过、 经2012年修改形成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五章“司法保护”中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相关要求,共有10条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⑴并且规定了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时法定 代理人在场、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 关押、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等具体规定。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2012年修改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 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中用五条法律条文规定了办理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部门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要求。
对 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 别关押、隐私保护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的具体规定。
此外,还明确了“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 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和“对不予刑事处罚、免 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 效的帮教措施”等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从宏观层面,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遵守的方针和原则,但毕竟不是有关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办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具体操作极少,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办案。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方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权利特殊保障的条文内容基本一致(鉴于此,下文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例详细说明具体规定)o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与保障未成年人特殊权利相关的 条文仅有四处,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2019 •第 1 期57IQingHai's-----------------Procuratorial 冃 海检察 Bimonthly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不公开审理制度和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作者:千红日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6期【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新的相关诉讼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要求指出,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特殊保护与要求,而检察工作指导新法执法实践。
根据相关的规定和原则,必要的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在新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实施下,使得执法水平的现实性和立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距,影响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方面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下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制度完善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对一些章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这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对策。
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方向;建立社会调查,有适当的成人在场等具体刑事诉讼制度是对近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完善。
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实施少年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至关重要。
在新的法律观点基础上,结合制度实践,并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
近年来,在我国法制环境下,不断完善和完善社会犯罪的背景有所降低,但未成年人犯罪率仍保持上升趋势,目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务相当紧迫,特别是人性化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亮点。
目前我国出现未成年人高犯罪率的情况,主要与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有关。
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少年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
但是,就具体情况而言,包括青少年犯罪率和刑事诉讼效率,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因此,完善现行制度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已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自古以来,我国的法律就是恤幼慎刑的思想。
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文书中,对少年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专门的规定。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调整有哪些?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调整有哪些?导读:1、细化了情况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2、细化了前科封存制度。
规定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新一代未成年人人口基数不断增长,相对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增长,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甚至全球日益突出。
对此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这一块也有了新的调整。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有哪些新的调整吧。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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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二分刑事政策”,也称“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指在刑事司法上将犯罪行为人根据其犯罪类 型而进行划分后再分别制定立法与付诸实施刑罚的刑事政策。③ 二分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上,则体 现为根据罪行轻重、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矫正的可能性等具体情形而分别立法与追诉。与两 极化刑事政策的“和缓”层面相对应,轻罪未成年人因其人身危险性较低、犯罪危害后果较轻、犯罪矫正
② 例如,以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试点改革为例,在“审前调查”、“司法所监督考察”、“庭审强化教育”、“庭后回访与帮 教”等诸问题均有所改革与建树,但因财力投入、社区能力不足、民间力量缺失等配套制度难以到位等原因,对未成年人的不断“帮”与 “教”虽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总体而言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实践效果仍有很大的差距。
———解读刑事诉讼法( 再修改草案) 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刘 磊*
【内容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 草案) 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专章,在指定辩护、慎用强 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更多诉讼权利。在未成年犯罪程序 适用上,现行修法草案体现了国家亲权思想下的个别化司法与社会复归政策,也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 刑事立法思想立场一致。不过,在配套制度的缺失与立法理念上尚有推敲之处的情形下,草案中未成人 刑事司法部分的实效尚需细致观察与深入研讨。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2 年第 1 期
制;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形成“寓教于审、注重感化”的审判方式,注意发挥庭审法官对被告人的 教育感化作用; 依靠中立的社会调查机构,形成常规的社会调查机制,防止社会调查流于形式,真正使社 会调查结果成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等等。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思维与再修改
二、修法草案的可行性与实践困境分析
新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增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相较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典已属长 足的进步。不过,因立法理念、立法技术、配套制度及司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新法中的未成年人犯 罪诉讼程序的实效仍需谨慎观察。
( 一) 从“刑主教辅”转向“教主刑辅”的可行性分析 从欧美日等国少年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以观,要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蓝图,至少必须有 以下的要件: 一是官方与民间在预防少年犯罪与矫正犯罪上进行人力、财力上的巨额投入,在未成年人 犯罪率居高不下甚至出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很容易为公 众、社会及媒体所质疑。简言之,如果国家、社会在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短期内难以改观的 情况下,主张“对重罪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限制诉讼权利与严罚很容易付诸实施①; 二是社区矫正能力的 提升以及民间多元力量参与刑事和解的积极性与实效性有所提高,如果要运作“福利模式”的少年刑事 司法,社区等民间多元力量的介入与支撑可能是犯罪矫正成功率提高的关键; 三是须有到位的“成本— 激励”机制,如果司法机关发现少年刑事司法的运作成本可能会高于普通程序的运作成本,在“边际收 益”( Marginal Revenue) 低于“边际成本”( Marginal Cost) 的机制下,检察官与法官对运作少年犯罪诉讼 程序的积极性无疑会降低。 从我国现实的刑事司法内外“气候”与改革机制现状而论,不仅“案多人少”、“经费不足”、“社区配 套制度不健全”、“外来人口犯罪风险管理机制不配套”等旧问题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如何提高检察 官、法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与能动性等新问题也会接踵而来。修法草案立意高远,要求 办案司法人员“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但检察官、法官在运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时 必须洞察“司法社会学”与“政治力学”。简言之,承办案件检察官、法官不可能不顾及犯罪率升高与矫 正效果有限的现实,最终可能仍然以“惩罚为主、教育为辅”来应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态势。固 然,在新的修法草案颁行生效后,检察官、法官将依照修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程序,但在犯罪预防与再犯率 可能失控的现实下,“适度惩罚”与“严厉教育”将仍会是其运作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主要指导思维。 例如,修法生效后,检察官、法官往往会将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作为获得诉讼权利与轻罚的 先决条件( 不认罪可能会被剥夺取保候审、附件件不起诉等权利) ,这与欧美日等国家优先保障未成年 人正当诉讼权利的实践有所差异。 ( 二) 累犯、暴力犯罪等特定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 累犯往往会被不假思索地形容为“少数人犯大多数的罪行”,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有组织犯罪则往往被视为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中的“重中之重”,在暴力犯罪、累犯等特定重罪案件中 如何处遇未成年被告人才是衡量一国少年刑事司法法治水准的重要标尺。从犯罪学角度而言,将累犯 及涉嫌重罪作为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及严罚的事由颇值质疑,因为犯罪的高低与再犯率及
② See Simon I. Singer,“Criminal and Teen Courts as Loosely Coupled Systems of Juvenile Justice”,Wake Forest Law Review,Vol. 33, Issue 3 ( Fall 1998) ,pp. 509 - 532.
* 刘磊,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州沧浪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两极化的 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司法之改革意义”之阶段成果,项目批准号: 07SJD820017。
① See Donley Rober,t “Juvenile Justice Goals in Conflict with Protection of Society”,Temple Law Review,Vol. 62,Issue 4 ( 1989) ,pp. 1341 - 1350 62. Jeffrey K Day,“The future of Juvenile Justice: Is It Time To Abolish The System? ”,Crim. Law & Criminology( 1990) ,P. 81.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 二分刑事政策 附条件不起诉 医疗模式
美国于 1870 年辛辛那提会议上出现“社会复归”与“刑罚个别化”的动向,有学者主张将少年刑事 司法的重点从“犯罪”转向“犯罪人”,即通过“医疗模式”( Medical Model) 来应对、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 思潮开始显现并付诸实践。① 二战后,随着“轻轻重重”二分刑事政策的出现,从“国亲思想”( Parens Patriae) 下的“个别化司法”( Individual Justice) 与“社会复归”( Rehabilitation) 手段来处遇少年刑事犯罪已 较为普遍。② 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法( 草案) 以观,“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欧 美国家少年犯罪诉讼程序中的“福利司法模式”或“医疗模式”在理念上似乎相去不远。不过,我国现行 的司法环境往往对立法的可操作性有所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法( 草案) 中的未成年犯罪诉讼程序的 相关规定仍有未尽之处。
③ 陈孟萱: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之契机———以美国少年法制为借镜》,2001 年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 年第 1 期
起诉制度而论,检察机关根据监护人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情况决定不起诉并不足以实现“犯罪矫 正”与“社会复归”,相较欧美国家“修复性司法”的实践效果也存在差距,因为监护人因自身矫正能力的 局限性往往仅能在形式上对未成年人嫌疑人进行监督。衡量未成年人的帮教效果,需从犯罪心理矫正、 社区和解效果、再犯率等诸方面判断,修法草案仅仅根据监护人管教结果来决定不起诉似有检讨之必 要。易言之,“教罚并用”思维仍然在修法草案上有所体现,通过刑罚与教育感化并用甚至“教辅刑主” 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将仍然是我国未来少年刑事司法所难以回避的困境。
① 以少年司法卓有成效的日本为例,日本二战后在少年刑事司法上奉行“积极的社会福利性教育观念”,不仅有专门化的少年犯 罪刑事立法与少年法院诉讼程序,根据少年犯罪的年龄、罪行等级、重塑人格可能性等因素而设置具体的制度分别对待,同是由国家承 担经费与人力成本,给予犯罪少年人性化、系统化的制度保护与行为矫正。参见[日]森本益之、濑川晃: 《刑事政策学》,戴波等译,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9 页以下。
③ 所谓“两极化的刑事政策”( 或称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 ,是指“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采取严格对策之刑事政策; 对于轻 微犯罪及某种程序有改善可能性者,采取宽松对策之宽松刑事政策。”许福生: 《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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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立法研究
的成功率较高等特征,往往成为工业化时代来临后现代国家适用“宽松”刑事政策的对象,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运作“柔性司法”以实现刑罚的谦抑性与少年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复归”也已成为当今国际未成 年人刑事司法的潮流。①
( 一)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教罚并用”之区分 修法( 草案) 第 263 条明确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保障未成年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新的修法草案在法律援助、限制逮捕措施适用、法 定代理人到场权、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诸事项上均有所突破,这体现了立法者锐意革新的 勇气与一定的国际化视野,修法草案也反映了少年犯罪刑事司法的国际发展动向。但如何将“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付诸具体的司法实践尚需各项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何跳出传统“报应刑司法” 的阴影走向现代化的“修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 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必须面临的课题 之一。此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要求以多元化的立法与程序运作促成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实现真正 的“再社会化”,即通过刑事和解避免社会矛盾升级的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从我国未成年人 诉讼程序的现状而论,虽 然 各 地 法 院、检 察 院 在“试 点 ”各 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程 序 的 改 革,但“认 罪 换 权 利”、“以罚代教”、甚至“罚主教辅”的现象尚不能彻底杜绝。② 对于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帮”与“教”不 能片面地停留在追求“认罪、悔罪”上,而是应当从犯罪心理学、社区矫正学以及配套的各项“社会复归” 方案入手方能彻底地“教育”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否则形式化的“帮教”行为很难实现犯罪行为与心理上 的矫正并防范未成年人再犯新罪。③ 简言之,在社区矫正、矫正人员犯罪心理学素养培训、民间与官方 财力支持等各项配套措施尚不到位的情况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极易演变为“教辅罚主”或“教罚并 用”的结果。但总体而论,修法草案中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值得称颂,不仅体现了少年刑事司法 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明确了国家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思维,如果能够去除“教罚并用”或“教辅罚 主”的传统思维实现修复式正义,无疑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深化改革的路径之一。 ( 二) 新的修法( 草案) 在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上的“人性化”措施 根据修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运用“人性化”的措施应对、处遇未成年被 告人。“人性化”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 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 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进行( 草案第 263 条 2 款) ; 二是规定司法机关 的“通知义务”,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草案第 264 条) ; 三是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 用,原则上适用取保候审代替审前羁押( 草案第 265 条) ; 四是增设法定代理人的“到场权”,即在讯问与 审判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场( 草案第 266 条) ; 五是对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草案第 267 条) ; 六是规定所有“审判时未满十八岁”的被 告人均不得公开审理( 草案第 270 条) ; 七是规定法院在法庭调查程序中应当对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进行 了解( 草案第 271 条) ; 八是规定“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 封存( 草案第 272 条) 。 总体而论,上述规定既吸收了我国各地司法机关的试点探索经验,也体现了“宽松刑事政策”。但 是如果细致推敲,上述规定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仍有一定距离。例如,以附条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