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2019年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2019年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滁州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滁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三、其他补偿项目。
拆迁是社会中常见的,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的。
拆迁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节约土地资源。
但是拆迁也不是随意进行的,也是有相应标准的。
但是各地区存在差异,那么,2017年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大家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2017年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一、202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平米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亩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地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房屋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较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的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征地补偿范围。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适用于各类土地征收项目,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等。
在征地补偿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金和其他补偿措施。
二、征地补偿标准。
1. 土地征收补偿金。
根据安徽省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瓦工石工费、临时安置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瓦工石工费和临时安置费则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而设定的,旨在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2. 生活补偿费。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将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政府还会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偿费。
生活补偿费的标准将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家庭人口、生活水平、生产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3. 其他补偿措施。
除了上述补偿金外,政府还将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其他补偿措施,包括就业安置、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被征地农民顺利融入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征地补偿程序。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将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协商,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补偿协议达成后,政府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并落实其他补偿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征地补偿监督。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徽省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政府还将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程序,促进征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的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一、农村拆迁房子怎么赔付?一、农村拆迁房子怎么赔付?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2、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在处理相关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事项时,行政机关和首先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补偿事项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如果是协商达成一致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可以签订书面的合同,之后就按照拆迁合同中的内容按时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很多的农村里面的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也即是农村宅基地的意思,这时候很多经济发展的额地区会开发农村的土地进行进一步的城市化的建设,所以会需要征用农村的土地,这时候也就包括有农村宅基地的情况,那么对于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补偿规则将按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实施,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常识: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18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较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
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
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较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这些就是具体的标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
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在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包括耕地、农田以及其他土地类型的补偿,其中耕地的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一、安徽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农村征地赔偿流程怎么走1、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起听证,切记只征地听证需要书面提出。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批和下发文件6、发布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2: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房重置价格和综合建设成本价表3:安置房楼层差系数表(一)高层安置房楼房层差系数表(三)底层无架空层的多层安置房层差系数表表5:房屋周围树木移植补助标准备注:1、一般树木直径以距地1.3米处直径为准,果木以距地0.8米处直径为准2、盆栽花卉及地栽草本花卉不予补偿3、一般树木树高在1.3米以下或树木间距在1米以内的不予补偿4、成片树木或者难以移植树木,可由专业鉴定评估机构确定补助费用表6:房屋装潢成新综合补偿标准注:未列入本附件内的新型装潢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表7:房屋征迁附属物综合补偿标准注:未列入本附件房屋附属物补偿的项目按重置完全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表9:滁州市规划区内征迁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滁州市城市规划区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4:房屋新旧程度判定标准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房屋完损等级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各个项目完好,损坏程度所划分,分为五类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3、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各个项目为:(1)房屋结构组成部分为:地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墙,屋面,楼地面。
(2)房屋装修组成部分:门窗,外抹灰,内抹灰,项琚,细木装修。
(3)房屋设备组成部分为:水卫,电器,缓气及特种设备(如:消防栓,避雷装置等)。
注:1、房屋的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法确定;2、房屋的面积为建筑面积;3、建筑物的层高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外(2.8米-3.3米)外,每超出或降低10厘米,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增加或降低2%,建筑物的结构、设备状况与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但增减幅度不超过10%。
注:未列入本附件房屋附属物补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安徽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方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吗?1、被征收方不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1)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2)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3)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4)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2019安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2019安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面对国家征地的问题,有一部分的被征地者是非常的高兴的,而也有另一部分的人会比较的焦虑,而焦虑的主要问题,便是对相关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疑惑,由于征地补偿款的确定是需要综合很多的方面才确定的,那么2017安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1.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房屋补偿款,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2)过渡期补贴,对于因房屋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可以给予过渡期补贴,以帮助其渡过搬迁期间的生活困难;(3)临时安置费,对于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可以给予临时安置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4)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就业安置、教育补助等。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1.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征收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和宣传,确保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2. 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异议,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3. 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
三、补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
1. 社会公众、媒体等可以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监督,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和曝光,促使政府部门及时解决;2.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仲裁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拆迁补偿安置⽅案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2013年重点⼯作要求,县政府将陆续启动南屏⼭核⼼⽚区改造及城南西⽚区路⽹改造等建设项⽬,需对项⽬建设⽤地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为保证房屋征收⼯作依法、有序进⾏,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途及⾯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地使⽤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证处理原则:1、凡在2006年11⽉22⽇前建房,⾄今未履⾏建房⼿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的,予以补偿安置;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2、凡在2006年11⽉22⽇⾄2011年12⽉12⽇(2011年“两违”整治公告发布之⽇)期间,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补偿安置,仅付给⼀定的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3、原来具有⼟地使⽤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在2006年11⽉22⽇⾄2011年12⽉12⽇期间旧房翻建的,但未办理翻建⼯程规划和⼟地变更⼿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原体量建筑⾯积进⾏补偿安置(若原体量建筑⾯积达不到⼈均18㎡保障⾯积的,可按⼈均18㎡选择安置房),超出部分只付给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4、2011年12⽉12⽇之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律按“两违”规定处理。
若合法建筑的测绘⾯积与证载⾯积不符,测绘⾯积⼤于证载⾯积在3㎡以下的,以测绘⾯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积;证载⾯积⼤于测绘⾯积在3㎡以下的,以证载⾯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积。
同栋楼、同单元、同户型的产权⾯积应相同。
房屋⽤途确定:1、根据初始登记,按证载确定的⽤途对应补偿安置。
2、住宅房⽤于经营活动的,⼀律按住宅房予以评估。
经营活动需具备的条件:具有⼟地使⽤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商、税务、卫⽣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
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一、引言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土地征地过程中,向被征地农民或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补偿金或其他补偿方式的规定。
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对于土地使用者的影响。
二、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的等级、面积、位置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费计算;•补偿费的计算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补偿费应当及时支付,不得拖延。
2. 房屋补偿费•对于征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的房屋,应当根据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补偿费的计算;•补偿费应当充分照顾拆迁户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购买相当于原住房面积和条件的新房。
3. 劳动力补偿费•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劳动力补偿费;•劳动力补偿费的计算应当与农民工实际工资水平相符合,确保其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4. 社会保障与福利补偿•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社会保障和福利补偿应当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影响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土地使用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能够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证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征地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2. 推动城市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制定能够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通过合理的补偿安置政策,能够增加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推动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3. 形成公正的征地补偿机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征地补偿机制,减少征地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和问题。
通过公开透明的补偿费计算标准和程序,能够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促进农民转型和发展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能够为农民提供更好的转型和发展机会。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在农村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是农村拆迁补偿的具体指导文件,它详细列出了各项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为拆迁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下面将对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进行详细介绍。
1. 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是农村拆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占用补偿款和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款。
其中,土地征收补偿款按照土地征收时的土地等级、土地年度产值、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土地占用补偿款是指因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占用而给予农户的经济补偿,其标准也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
此外,对于土地上的房屋、附属设施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2. 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拆迁中,房屋补偿标准是拆迁补偿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助款和房屋安置补助款。
房屋征收补偿款是指因房屋被征收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房屋搬迁补助款是指因搬迁而给予的经济补助,用于支付搬迁过程中的费用。
房屋安置补助款是指因房屋被征收或搬迁而给予的经济补助,用于安置被征收农户的住房。
3. 劳动力补偿标准。
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劳动力补偿标准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劳动力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失地农民就业安置补助金、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补助金和失地农民就业创业补助金。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补助金是指因失地而需要安置就业的农民给予的经济补助,用于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补助金是指因失地而需要接受再就业培训的农民给予的经济补助,用于支付培训费用。
失地农民就业创业补助金是指因失地而需要自主创业的农民给予的经济补助,用于帮助他们开展创业活动。
4. 生活补偿标准。
生活补偿标准是农村拆迁补偿的另一重要内容。
生活补偿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临时安置费和临时生活补助金。
2019安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3页word
15000
22500
地区
区 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编号
行政区域范围
综合
标准
其 中
土 地
补偿费
安 置
补助费
淮南市
Ⅰ
田家庵区舜耕镇,安城镇;大通区洛河镇胡圩村。
68000
27000
41000
Ⅱ
谢家集区唐山镇,望峰岗镇;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大通区洛河镇其他村。
58000
23000
35000
Ⅲ
田家庵区三和乡;八公山区山王镇;大通区九龙岗镇,上窑镇张郢村、方楼村、云南岗村、红光村、马庙村、余巷村,李郢孜镇赖山村。
1685
7
15
37070
5
6
18535
Ⅱ-2
符离镇、朱仙庄镇、桃园镇、祁县镇、永镇乡、芦岭镇、西寺坡镇7个乡(镇)其他村,西二铺乡。
1670
7
14
35070
5
5.5
17535
Ⅲ
夹沟镇,支河乡,栏杆镇,永安镇,时村镇,顺河乡,灰古镇,桃沟乡,蒿沟乡,苗安乡,大店镇,大营镇。
1570
7
14
32970
5
5.5
106400
42560
63840
Ⅲ
瑶海区城东街道其他社区,大兴镇漕冲社区,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区、新站社区、史城社区;新站开发区瑶海社区方桥村(原属瑶海区瑶海工业园),七里塘社区新华村、星火村、七里塘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桃花社区、松竹社区、林店社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大杨村;蜀山区井岗镇蜀山社区;高新区开发区天乐社区;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席井村、卫乡村、黄巷村,常青街道其他村,骆岗街道大墙社区、义兴社区。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滁政[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滁政〔2008〕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南谯区政府、琅琊区政府遵照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徽省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政府以一定的价格向被征收农民购买其被征收土地,其他形式的补偿则包括提供替代性土地、安置补助、就业援助等。
而补偿标准则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包括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补偿和生产补偿的规定。
生活补偿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对被征收农民的住房、水电、道路、医疗等生活条件进行补偿,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而生产补偿则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农田、果园、林地等生产设施进行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产利益。
此外,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规定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的要求。
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应当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政府还应当为被征收农民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实现稳定就业和增收致富。
总的来说,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法征收和不合理补偿的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征收的合法合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整版)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表解析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表单位:元 /平方米基准价格住类别 框架等级商业用房 宅一类 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1120 1070 990 940 890 810 1050 1000 920 870 820 740 1000 950 870 820 770 690 3100 一二 三 一二 三2950 2800 2650 2650 2500 2400砖混950 950 900 850 800900 820 770 720 640 900 820 770 720 640 850 770 720 670 590 800 720 670 620 540 750 670 620 570 490砖木其他结构房屋说明: 1、本表适用一般民用建筑和各类区主干道沿街底层商业铺面。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可参照住宅基准价格标准执行,不能参照的,以房地 产市场评估价为准。
3、住宅基准价格的内涵包括房屋重置价和所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权益部分。
4、本表未涉及到的其他结构及用途的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为准。
5、本表中基准价格是指城市规划区一至六类区域范围内的商业、住宅、办公、 仓储等不同用途、不同结构房屋的市场平均价,具体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由 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此为参照,结合相关修正系数综合评估确定。
6、对于单门独院住宅的评估,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小于 1:1的,剩余土 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面积)单独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估价人 员根据宿州市基准地价表结合市场因素进行评估。
对于划拨土地,应扣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 4%的契税。
40%的成新系数表1970年前 1970-1979年 0.66~0.751980-1989年 0.76~0.851990-1999年 0.86~0.952000年后 0.96~1.00.65以下 (含0.65)注:1、成新系数参与计算过程:房屋折旧 =房屋重置价×( 1+层高修正系数)×(1-成新系数);2、具体单宗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综合确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标准的批复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滁政秘[2007]53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07〕53号)市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请求批准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产权调换住宅房临时安置、搬迁补助费等五个标准的请示》(建城字〔2007〕第51号)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委报送的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七项补偿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望你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拆迁,认真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此复。
附件:1. 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2.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3.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标准;4. 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5. 房屋装潢成新综合补偿标准;6. 房屋拆迁附属物综合补偿标准。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滁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基准日:2007年1月1日)┌──┬───┬────────────┬────────────────────────────────────────────────────┐│类别│ 等级│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基准价格(元/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住宅│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框│一│桩基础或钢筋混凝土基础,│7136│5055│4100│3538│3166│2111│1965│1745│1460│1128│1035│980 │1265│1155│1075│995 │900││架││由钢筋混凝土主梁、次梁和│││││││││││││││││││││柱形成的框架承重,现浇屋│││││││││││││││││││││面,墙体为自承重墙,多层│││││││││││││││││││││或高层建筑。
安徽省附着物补偿标准
安徽省附着物补偿标准安徽省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因征地拆迁而需要拆除或者移动的附着物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条例》和《安徽省征地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徽省制定了具体的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附着物的定义。
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附着在土地上的物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围墙、水井、电线杆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些附着物需要进行拆除或者移动,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
安徽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附着物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拆除补偿,对于需要拆除的附着物,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材料、设备等价值,以及附着物对土地使用权的影响等因素。
2. 移动补偿,对于需要移动的附着物,按照其实际移动成本进行补偿,包括人工、材料、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
3. 临时安置补偿,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安置的附着物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临时安置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
4. 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附着物,可以进行其他形式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安徽省要求各地方政府严格执行附着物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补偿核查机制,对于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意义。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有效缓解被征地人的损失,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同时,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征地拆迁工作,防止出现强拆、低价征收等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安徽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是社会中常见的,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的。
拆迁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节约土地资源。
但是拆迁也不是随意进行的,也是有相应标准的。
但是各地区存在差异,那么,2017年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接下来,大家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2017年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4、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民政、公安、文化、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及拆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和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状况;(三)拆迁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四)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及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代征道路、绿化及其它退让红线等需要拆迁的范围。
建设项目在原使用土地上、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范围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定拆迁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延期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二条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拆除房屋的工作应当纳入拆迁计划。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自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抵押和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载明的暂停期限内,就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二)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六)违约责任和协议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严格履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期限内拒绝搬迁或者发生其他纠纷的,拆迁人可以依据拆迁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因拒绝搬迁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具体程序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迁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在30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及时变更所签协议中的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实行专项资金制度。
拆迁人应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资金存储的银行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时,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集下列房屋拆迁资料,加强对拆迁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一)房屋拆迁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三)委托拆迁合同副本;(四)拆迁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五)与拆迁有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