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doc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06]2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06]2号)集安市、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1月1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2006年1月18日第1次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六日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力争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化市区棚户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0万平方米,今后三年到五年集中改造中心区域棚户区150万平方米,涉及3.8万户、12万人、42户工企单位、职工8700人。
按省政府要求,利用3年时间基本拆迁完成居民迫切要求和亟待改造的中心区棚户区,5年建成投入使用。
计划2006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07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08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10年全部完成改造建设任务。
二、棚户区界定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部分城中村)。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新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偿还建>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二偿还建>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三偿还建>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第二十六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第二十七条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该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第二十八条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个人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分别补偿..第二十九条拆除产权不明或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迁人报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登记、摄影备案、评估价格后;由拆迁人按规定将补偿费如数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为储存..第三十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对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付给越冬采暖补助费..拆迁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组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的;应当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应当加发越冬采暖补助费..越冬采暖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7〕39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日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市区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根据市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安排,对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进行收购储备。
为保证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实施范围2015年以来纳入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已完成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等纠纷,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已拆除形成“净地”,暂时不安排新建项目或已安排新建项目后剩余土地,且可适宜利用的地块。
二、主要工作和责任分工(一)组织摸底调查。
对前期和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摸清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现状,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地块内土地权属、四至范围、土地现状用途、查封、抵押等情况,初步确定可实施土地储备的地块。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城建局、东昌区政府、二道江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二)出具规划意见。
根据土地储备要求,及时出具各地块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
在项目实施中如需进行规划微调的,及时提供更新后的资料。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三)成本测算和资金准备。
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doc
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doc2019年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更新:2018-12-19 11:52:522018年最新通化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通化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通化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通化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通化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通化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通化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通化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拆除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新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偿还建>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二)偿还建>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三)偿还建>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
2018年通化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通化国家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通化国家赔偿标准一、行政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通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通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为了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2019年1月17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通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随着城市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市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实施项目涉及的未经登记建筑亟须认定和处理。
由于多方面原因,不少建筑未进行登记,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难以认定和处理,严重影响征收补偿工作正常开展。
《通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的制定,将最大限度保障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和工作秩序,确保具备补偿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职责分工东昌区政府、二道江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市政府委托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三、处理办法(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2.有原始证据能够证明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建筑,具备相应的居住或使用功能;3.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建筑;4.2008年1月1日前,在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前已经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取得国土资源、规划、城建等部门合法批准文件,且按照批准文件建设的住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支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照城乡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建设改变规划许可内容部分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照城乡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6月30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国家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伴随着新时代发展,为了有效改善城市空间规划及配套设施基础建设,国家规定了最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前的房屋承受居民的主要各类费用要包括:居民人均房屋本金、居民人均装修费用、拆迁地上建筑物的工程拆除费用。
另外,根据国家规定,地下房屋的拆迁费用应当分两部分,一部分费用包括房屋开工费、移动费用等,另一部分费用包括房屋整体拆迁费。
为了更好地保障拆迁群众,国家规定:被拆除的房屋和拆迁地上其他设施,国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为拆迁户支付拆迁费用,包括房屋本金补偿、装修补偿、工程拆迁补偿等。
此外,全国人民及社会各界还应当关心拆迁群众的生活安排问题,因此,国家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还应当包括拆迁群众经济补偿、安置补助、搬迁途径改善补助以及新房屋赠送或安置补助等内容。
同时,在补偿拆迁户的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拆迁补助政策,国家要求,各地要重视安置补助工作,积极为拆迁户提供租赁、安置房配套设施、生活补助费和拆迁群众临时安置等一揽子服务。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国家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也是当前执行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国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最公平、合理的方式,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科学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示关心社会福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使房屋拆迁政策更加顺畅地实施。
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8•【字号】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下设通化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处,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二)依法审查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申请,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四)依法裁决和处理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纠纷;(五)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六)依法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暖房子暨旧小区危违建筑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暖房子暨旧小区危违建筑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通市政明电[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暖房子暨旧小区危违建筑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10】17号)东昌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通化市市区暖房子暨旧小区危违建筑拆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O年六月七日通化市市区暖房子暨旧小区危违建筑拆除工作方案为了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结合暖房子暨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齐心整治、美化家园”活动,重点拆除居民区内影响市容市貌和消防通道的危违建筑及仓房,动员社会力量实施硬化、绿化工程。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创建整洁、卫生、和谐通化,制定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市政府决定成立通化市市区暖房子暨旧小区危违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褚民华副市长副组长:房维志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海泉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田文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赵正军东昌区区长汪润民市公用局局长刚振涛市城建局局长张义市工商局局长刘洋市规划局局长徐孝君市爱卫办主任邢本信市政府办副主任王云鹏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明伟市城建局副局长李辉市规划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高海泉(兼)二、实施步骤(一)宣传阶段(完成时间:6月15日前)。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拆除危违建筑和仓房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全市营造“齐心整治,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
(二)摸底调查阶段(完成时间:6月15日前)。
对小区内影响消防通道和市容市貌的危违建筑及仓房进行摸底调查,分类登记上报。
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配合拆除工作。
责任单位:东昌区政府牵头,市公用局、工商局、市消防支队配合。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通市政办明电〔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明电〔2015〕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通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通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完善工作方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目前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征地补偿工作,为体现征地补偿科学性、合理性,保护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2008年第2号政府令)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11〕12号)确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更新完善。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征地补偿的随意性。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维护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标准要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符合实际。
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更新完善工作,提高征地补偿成果的应用价值。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通市政明电〔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22〕3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通化市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通化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化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6日通化市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0号),全面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牢底线,精准施策。
以满足居民根本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征求居民意见并科学确定改造内容和目标;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动员群众参与,顺应群众期盼,推动建设完整居住社区。
坚持规划统筹,科学实施。
以社区为单元,落实“一区一规划”;打破小区分割,统一设计,鼓励集中连片改造;体现小区特点,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对照改造内容制定改造清单。
对沿江、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要结合城市更新同步实施建筑立面改造。
坚持机制创新,共建共管。
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将绿色社区建设和治理能力提高融入改造过程,建立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和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居民、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性,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
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8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或集体土地已征用为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依法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强制拆迁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并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五条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其他不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六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被拆迁人当地政府意见;(三)拆迁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四)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搬迁的理由;(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六)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七)听证记录和拆迁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意见;(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通化市五年内动迁计划
通化市五年内动迁计划第一、工作目标1.1 完成动迁计划的制定我们将会在未来的五年内,对通化市进行大规模的动迁计划。
我们需要在2023内完成整个计划的制定,包括动迁的地点,时间,预计影响的人数等等。
我们需要确保这个计划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市民的影响,同时能够有效的提高城市的整体规划。
1.2 实施动迁计划在动迁计划制定好之后,我们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在2024到2025年之间,实施这个计划。
我们需要确保所有的动迁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市民的关系,确保整个过程能够平稳进行。
1.3 评估动迁效果在动迁计划实施完成之后,我们的最后一个目标就是在2026年,对整个动迁计划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需要看看我们的计划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市民的生活是否因为我们的计划而有所改变。
我们需要根据评估的结果,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总结,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工作任务2.1 调研和数据分析为了能够制定出一个有效的动迁计划,我们需要在2023年的第一季度,对通化市进行全面的数据调研和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通化市的现状,包括人口分布,建筑分布,经济发展情况等等。
我们需要根据这些数据,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动迁计划。
2.2 计划制定和实施在完成了数据的调研和分析之后,我们需要在2023年的第二季度,根据调研的结果,制定出具体的动迁计划。
我们需要确定动迁的地点,时间,预计影响的人数等等。
在计划制定好之后,我们需要在2024到2025年之间,实施这个计划。
我们需要确保所有的动迁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市民的关系,确保整个过程能够平稳进行。
2.3 效果评估和总结在动迁计划实施完成之后,我们需要在2026年,对整个动迁计划的效果进行评估。
我们需要看看我们的计划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市民的生活是否因为我们的计划而有所改变。
我们需要根据评估的结果,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总结,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任务措施3.1 建立专业团队为确保动迁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需要在2023年的第一季度,组建一支专业的团队来负责整个动迁计划。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5.18
•【字号】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23.05.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5月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高山
2023年5月18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现决定废止《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11月28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政府委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政府委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通市政明电〔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政府委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的通知通市政明电〔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政府委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通化市政府委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方案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着力盘活存量资产,处置市政府委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对2012年以来,政府委托代建千叶湖小区、江南丽园小区、惠馨佳园、滨东佳园、南山欣安家园、礼同回迁楼和保利回迁楼等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3145套、20.7万平方米(住宅、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进行库存消化,减少维护费用,节约财政资金。
二、适用范围(一)优先考虑安置2015—2017年未棚户区改造完毕的棚改居民和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棚改居民。
(二)根据我市“十三五”棚改计划及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针对符合要求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地块的棚改居民,经民意调查,棚户区改造支持率达到90%,可结合剩余房源情况(区位、房源数量等因素)实施安置。
三、处置措施(一)通化市政府委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剩余房源处置办”)统一管理政府委托代建的剩余房源,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收支两条线,各征收部门将所需房源需求情况上报剩余房源处置办。
(二)各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且棚改居民选择政府委托代建剩余房源进行安置的,由各征收部门向剩余房源处置办统一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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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
迁政策规定方案
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
更新:2018-12-19 11:52:52
2018年最新通化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通化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通化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通化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通化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通化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
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通化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通化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通化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
政策。
五、通化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通化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
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
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
算这两项费用。
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通化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
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
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
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
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
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
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
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
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
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
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