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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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综合练习一一、名词解释:1、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认可的并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称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作为。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5、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答: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法律的规范和原则处处体现着道德准则,正是由于法律的这一特点,使得守法本身具有某种道德意味。

同样,在道德规范中也有守法的内容,二者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着社会生活。

但二者又有区别:第一、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第二、表现的形式不同;第三、调整的范围不同;第四、规范的内容不;第五、调整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2、简述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答: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所以,犯罪结果是否是出于行为人的意志,是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基本依据。

三、案例分析:1、(略)答:⑴、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继承人有乙母、乙妻、丙各继承两间;⑵、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有甲、丙;⑶、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有丙。

2、(略)答:⑴、王某的行为有效。

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我国民法规定,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有效。

⑵其父母要求退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某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通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4、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5、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关联系的整体。

6、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7、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8、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9、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套国家机关的总称(简称国家机关的总和)10、选举: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总和,它包括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

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12、刑法的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并贯穿全部刑法的根本准则。

13、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1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15、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所持的心理态度1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方位行为。

18、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9、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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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个人。

3、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5、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制。

6、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7、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8、法律移植: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9、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10、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13、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大学教授特别指出的重要名词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大学教授特别指出的重要名词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法律的工具价值:是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的目的的价值。

法律的目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其又称为法律的理想价值或法律的目标价值。

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元素和基本成份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授权立法:主要指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份地授予行政机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一类或几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

法律的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概名词解释第一章法: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时,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再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实际上也构成重婚。

第七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财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为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十一章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氏族习惯:原始社会中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3.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4.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5.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6.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7.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8.法律概念: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9.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10.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1.法律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13.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14.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15.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和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8.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9.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20.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简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简述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简述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简述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简述法律的特征简述法律规范简述法律原则的特征论述法律的分类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违法法律责任法律事实简述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简述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简述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简述违法构成的要件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简述我国《立法法》对授权国务院立法的规定简述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则简述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论述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依法治国简述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简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简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简述实现法治的必备的条件试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法制”与“法治”辨析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简述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简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简述任免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简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简述我国的经济制度简述人民法院审判权应遵循的原则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为什么说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和优点有哪些?简述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的各自特征简述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表现简述国务院的职权简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论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论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论述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行政行为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执行罚行政复议专门职能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公务员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简述行政机关的特点简述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简述《公务员法》中的一些新设的重要规定简述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简述行政执法生效要件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简述行政复议申请及其提出简述行政服役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哪些?简述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论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论述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及其适用论述行政复议的决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人财产所有权相邻关系知识产权商标权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简述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简述我国处理继承遗产的基本原则简述代理的特征及其分类简述共有及其法律特征简述债权及其法律特征简述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简述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简述按份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简述继承权及其法律特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简述代理终止的情形简述民法方面的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论述著作权的内容论述专利权论述共同共有论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论述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论述遗嘱继承商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整顿破产宣告别除权破产原因财产保险合同出票背书汇票简述公司的分类简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简述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简述破产的特征简述别除权的法律特征简述抵消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所应具备的条件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简述背书有效的条件简述汇票的追索权简述临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简述破产案件受理产生的法律效力简述票据行为中的付款论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论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情形论述票据权利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权经济法偷税抗税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述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简述销售者产品质量的义务和责任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对经营者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如何确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有哪些?简述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的解决途径论述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论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刑法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意表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附加刑刑罚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量刑累犯缓刑假释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贿赂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简述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简述预备犯及其构成条件简述犯罪未遂及其必须具备的要件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简述刑罚的特征简述《刑法》对共同犯罪人中主犯的规定简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简述减刑的概念及适用减刑应符合的条件简述假释所应适用的条件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规定论述故意杀人罪论述紧急避险论述数罪并罚论述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论述我国刑法上的时效论述犯罪中止论述抢劫罪刑事诉讼法通缉死刑复核程序公诉刑事案件的管辖职能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证据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不起诉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简述不予刑事起诉的情况简述刑事证据的种类简述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简述可先予拘留的情形简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二审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查明的事项有哪些?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及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哪些情况,人民法院才能重新审理?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执行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当事人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简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简述证据的种类简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构成要件简述第一审普通程序简述执行中止的情形简述执行终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处理的情形有哪些?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和终结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论述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的地域管辖论述先予执行制度论述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行政纠纷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简述三大诉讼法共同适用的原则简述级别管辖的使用范围简述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简述行政诉讼判决的不同情形简述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及其特征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论述行政诉讼的执行论述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论述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论述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国际法独立权国家承认国家继承引渡庇护国家法上的管辖权自保权国家责任国籍的抵触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家领土海洋法领海领海基地公海空中劫持国际组织简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简述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简述成为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必须具备的要件简述国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例外简述庇护制度简述法律上承认的法律效果简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条件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简述国际条约的概念及其特征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常设使馆的职务主要有哪些?简述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特征论述引渡制度论述外交特权与豁免论述领事制度冲突规范准据法反致转致法律规避识别公共秩序保留简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简述反致与转致简述法律规避简述我国适用外国法律的途径简述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况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境外送达的方式论述我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权论述司法协助制度论述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任何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转帖]《法学概论》重点串讲《法学概论》重点串讲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加红的是重点,若不全请予以补充)1、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刑法: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犯罪: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6、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7、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8、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9、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10、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11、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12、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3、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4、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完整版)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说1、法律的历史种类:依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实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样详细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 、成文法和不可以文法:成文法指有权拟订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拟订的拥有条则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拟订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拟订的,因此又称拟订法。

不可以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同的,不拥有条则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广泛合用,且在它被取销前一直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区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期间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质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益和义务的实现而拟订的对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 、违纪是指违犯法律的规定,依法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7 、社会主义法律的拟订: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订、修改和撤消法律的活动。

8 、法律规范:是反应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民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拟订或认同并以其强迫力保证明行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行: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 、法律的合用:即往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与特意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 、法律的恪守:指全部国家机关、公司事业组织、社会集体和公民恪守纪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做事,即守纪。

12 、法律的效劳: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拘束力,包含法律的空间效劳、时间效劳和对人的效劳。

13 、法律的解说:指对法律条则的含义和合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 、法律责任:指由违纪行为惹起的依法所应肩负的带有强迫性的责任。

15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肩负法律责任的违纪者,依法所采纳的带有强迫性的惩戒举措。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法律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是纵向的“扬弃”。

3、法律移植:法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又称为法的形式。

是指法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法律规则:也叫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法系:是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是指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在形式上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

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10、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从年龄和神智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13、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1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依法采取的具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形式。

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的权利义务关系。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服务的权力。

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为。

政行为。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形态。

①一般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②聚众共同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③集团共同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

是指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年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起算:a.一般:下落不明的次日;b.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

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法学概论综合练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的分类。
二、简答题:
1、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答: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有所差异具体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但前者不能超越后者限定的范围,任何超出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为都不认为是法人的合法行为。
一种继承作为。
4、犯罪构成:
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
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5、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
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与xx的关系?
答:
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3、(略)
答:
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
4、(略)
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综合练习一
一、名词解释:
1、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认可的并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xx的总和。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称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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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法学名词解释:一、原则性名词解释: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社会行为。

2.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法律原则。

3. 法治:法治是指在一个社会中,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统一标准,以实现公正和秩序的原则。

二、刑法名词解释:1. 犯罪:犯罪是指违背刑法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危害性。

2. 罪责:罪责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法律制裁。

3.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的故意和目的的犯罪行为,具有较高的危害性和恶性。

4.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直接和故意的目的,但由于疏忽、疏漏等过失行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民法名词解释:1. 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缔结的家庭关系,具有法律保护和制约作用。

2.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下,遗产按照一定规则传承给合法的继承人。

3.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4.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拥有独立的资产和能力,能够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组织或机构。

四、行政法名词解释: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包括各级政府和它们的工作机构。

2. 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的权力。

3.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契约: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协商、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以实现行政目标和权益保障。

五、国际法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自身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和独立地位,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要约与承诺4、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外交特权与豁免: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代表在他国执行职行时,在互惠的前提下,享有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并免受驻在国的管辖。

这些统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6.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7. 公民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8.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人民法院为使将来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的保全措施。

10.法的体系:即一国现行法规范的内部结构,一国现行的规范总是分成不同部门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

11.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以任何方式标明投票人姓名的一种投票制度。

1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14.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民事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分工和职权范围。

16.罚金:是人民法院叛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7.国家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选任或考核程序担任一定的国家行政职务,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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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18、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0、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2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5、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26、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27、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8、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30、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3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3、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4、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5、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36、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37、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38、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39、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40、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1、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42、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4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46、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47、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48、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50、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51、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52、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3、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5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56、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57、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58、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59、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0、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1、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62、专利权: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63、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6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65、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67、无因管理:即无法律的义务,又无彼此间的约定,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

68、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结婚:男女双方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70、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71、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72、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73、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取得遗产的权利。

74、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75、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76、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77、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78、遗嘱继承: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

79、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80、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81、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82、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83、一般诉讼时效: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84、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8、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89、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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