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抽样规定1
药品抽验管理规定范文
药品抽验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药品抽验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加强对药品抽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药品质量监管水平,特制定本药品抽验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药品抽验工作,确保抽验结果准确可靠,提高抽验工作效率和药品质量监管能力。
本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销售和生产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
四、抽验的对象和内容1. 抽验的对象药品抽验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新生产的批次药品- 监督抽验的药品- 投诉举报的药品- 其他需要进行抽验的药品2. 抽验的内容药品抽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药品的质量指标- 药品的外观性状- 药品的包装及标签信息- 药品的残留物和有害物质- 药品的稳定性和有效期等五、抽样方法和程序1. 抽样方法药品抽样应当均匀、随机、代表性地进行,具体抽样方法应当根据不同药品的特点和抽检任务确定。
2. 抽样程序(1)确定抽样计划,包括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时间等。
(2)委托有资质的抽样检验机构进行抽样,确保独立、公正、客观。
(3)按照抽样计划进行抽样,同时记录抽样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4)将抽样的样品送交抽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六、抽验结果和处理措施1. 抽验结果抽验结果应当准确、可靠,具体结果应当包括药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
2. 处理措施根据抽验结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暂停销售和使用- 召回和退市- 处罚和处分等七、监督和管理1. 监督抽验监督抽验是指对销售和生产环节的药品进行的抽验,以评估和监督其质量状况。
监督抽验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频率进行,具体抽样数量和频率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
2. 管理措施针对药品抽验工作的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健全药品抽验监测网络和数据库- 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完善药品抽验制度和操作细则- 支持和鼓励药品检验机构的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等八、处罚和责任追究对违反药品抽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药品抽样送检管理制度
药品抽样送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品抽样送检工作、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进货、生产、经营、储存以及使用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的管理工作。
三、抽样对象1. 本单位进货的药品,包括原料药、中间体、成品药等;2. 本单位自行生产的药品;3. 本单位经营的药品;4. 本单位储存的药品。
四、抽样程序1. 抽样计划:每年制定全年药品抽样计划,分别按照药品的性质、来源、种类等因素,制定不同抽样比例和频次。
2. 抽样人员:由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指定抽样人员,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
3. 抽样标准:严格按照《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制定抽样标准,保证抽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 抽样方法:在抽样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5. 抽样数量:按照规定抽取相关数量的样品,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对每次抽样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
五、送检流程1. 样品分类: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分类、编号、标记,并填写送检单。
2. 送检人员:由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指定送检人员将样品送至指定的药检机构。
3. 送检标准:送检人员需遵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样品送检过程合规、无误。
4. 送检记录:对每次送检进行记录,并确保送检结果及时反馈。
六、送检结果处理1. 对送检结果进行审核:收到送检机构的检测报告后,对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2. 处理不合格样品:对不合格样品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使用、销毁或退货。
3. 合格样品使用:对合格样品根据需要进行放行、使用。
七、结果评价和追溯1. 结果评价:对每次送检结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送检质量。
2. 追溯制度:建立药品送检结果追溯制度,确保药品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追溯和处理。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1. 监督检查: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抽样送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
法律依据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 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 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 绝抽其测试访问 地址http://60.216.97.249:9080/jy/回车后 ,弹出的登陆界面,如下图所示: ? 图2-1系统登陆界面
? (4)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 封签”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 抽样记录及凭证”。“药品封签”和“药 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 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 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 ,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检品信息录入
? 系统登录 ? 药品抽验信息化系统是一套基于B/S结构
(三)现场抽样
(2)抽样方法
?先确定抽样品种,再确定抽哪几个批号 ?如果库存批数不多于计划抽样批,则各批均为抽样 批 ?如果库存批数多于计划抽样批,则采用随机法确定 ?确定单元数(包装件) ?最终样品数
现场抽验
? (3)抽取样品。抽样工作要科学规范,抽 取样品应具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 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应当不影响所 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GMP 和GSP的认证情况,生产、经营或使用药品的品种
、 数量,以往抽验情况、药品质量投诉、举报记录等 ,做到心中有数。 3、备好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以及抽样凭证及取证用 具,以便取证记录,抽样,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4、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抽样前的监督检查
(二)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前对被抽验单位提供的 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以及生产(配制)、经营场所 进行检查。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状况开展的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地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所需的检验任务。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查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
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评价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要求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避免重复。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突出属地药品监管工作要求。
药品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药品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药品抽验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抽验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药品监督抽验的管理第四条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抽验。
抽验分为计划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
第五条计划抽验分为国家和省(区、市)两级。
计划抽验包括为保证辖区用药安全按计划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单位所进行的监督抽验和为掌握、了解辖区药品质量总体状况进行的评价性抽验等。
第六条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
国家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拟定方案,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应当在国家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抽验的需要,由各省级药品检验所拟订方案,报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家药品抽验计划已列入的抽验内容,省(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原则上不再列入。
国家药品计划抽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和了解全国范围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抽验品种主要包括:(一)全国范围内临床用量大的同品种药品;(二)临床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三)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四)生物制品、进口药品、试生产期的新药;(五)市场流通的药材和饮片;(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抽查检验的其它药品。
药品抽样监测管理制度
药品抽样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对市场上药品质量的监测,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抽样监测管理机构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抽样监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药品抽样监测工作,并督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监测工作。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药品抽样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地方范围内的药品抽样监测工作。
3.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抽样监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药品抽样监测工作。
三、抽样监测对象1. 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药品,包括中成药、化学药等进行抽样监测。
2. 对进口药品、有监管要求的药品以及新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3. 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四、抽样监测方法1. 随机抽样:按照规定的抽样比例和抽样方法,在市场上随机抽取各类药品进行监测。
2. 定向抽样:对有问题的药品、新药品或者重点监测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样。
3. 委托抽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样监测。
五、抽样监测程序1. 制定抽样计划:每年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抽样监测进行计划,确定各种药品的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2. 抽样实施:按照抽样计划的要求,在市场上进行抽样,确保符合抽样要求。
3. 样品检测:将抽样的药品送往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4. 结果通报: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及时调整药品监管政策。
5. 处理结果: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药品进行调查、处理和通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六、监督管理1. 对抽样监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针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处理,强化监管措施。
3. 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单位的沟通和合作,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七、处罚措施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的单位,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对其他药品抽样监测管理相关事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药品抽样规定1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广泛听取各地药监部门、药检机构及管理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国药监市[2003]6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保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臵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药品抽查检验的管理第四条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第五条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第六条药品抽查检验分为国家和省(区、市)两级。
国家药品抽验以评价抽验为主。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抽样原则4、药品验收抽样原则一、化学药品、中成药等1、抽样地点1购进药品及销后退回药品入库检查验收时所需样品应在仓库(de)“待验区”或“退货区”抽取.2 养护检查所需样品应在仓库(de)“合格品库”抽取.3为解决质量查询、质量投诉问题而核实、确认药品(de)质量所需同批号药品(de)样品,应在本公司仓库“合格品库”及投诉方药品(de)直接来源地(即本公司顾客方药品经销或医疗用药机构)(de)药品存放处(柜台或仓库)进行抽样.2、抽样数量应查验件数(即用于样品抽取(de)整件数量)(de)计算规定:1该批号总件数 X ≤2时,应逐件抽样查验;2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抽样2件进行开箱查验;3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在抽样2件(de)基础上,每增加50件应增抽1件,不足50(de)增加件数应按50计,亦增抽1件.3、样品抽取数量1每件应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作为供检查验收(de)样品;2如发现外观现象异常时,应加倍抽样复查;3需送检药品到具备资质(de)药品检验所检测时,应按检测标准用量(de)3倍计算抽样总量;4、抽样方法1应查验件(即整件)(de)抽取,应按堆垛码放情况,以前上,中侧,后下(de)堆码层位置顺序随机抽取应抽件数;2最小包装单位(de)样品,应从每件(de)左上、中、右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二、药材药材取样法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样品(de)方法.取样(de)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de)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de)各个环节.(一)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de)完整性、清洁程度及有无水迹、霉变或者其他污染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de)包件,应单独检验.(二)从同批药材包件抽取检定用供试品,应查验件数(de)计算规定:1、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de),抽取5件;2、药材总包件在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de),超过部分按1%取样;3、不足5件(de),逐件取样;4、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三)、中药材样品抽取数量规定1、包件在5件以下(de)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de)3倍;2、包件在5件以上(de),每一包件(de)取样量按下列规定: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3、个体大(de)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de)供试品(四)平均供试品获得方法与步骤1、将所有供试品混合均匀,即为总供试品;2、对个体较小(de)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成四等份,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法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de)实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供试品3、个体大(de)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供试品(五)抽样方法1、对破碎(de)、粉末状(de)或大小在1cm以下(de)药材,用采样器在每一包件(de)不同部位抽取2—3份供试品2、个体大(de)大包装药材,在10cm以下(de)深处抽取供试品,其他大个体药材在不同部位抽取供试品.。
药品抽样
药品抽样
一、目的:为规范药品验收抽样方法,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质量均匀性、代表性,保证药品的验收质量。
二、适用范围:购进、销后退回药品;其它需要检查质量的药品。
三、抽样原则:药品抽样应具有代表性,能真实反映该批号药品的质量状况。
四、抽样时间:购进或销后退回药品到货待验状态。
六、抽样地点:
1、购进药品入库验收时的抽样地点应在“待验区”;销后退回药品在“退货区”;
2、养护检查在库药品质量时,抽样地点应在“合格品库”;
3、处理质量查询、投诉问题需抽取的同批号药品的样品,应分别在本公司仓库“合格品库”及投诉方药品存放处抽取。
七、抽样数量:
1、抽取个数:
(1)不足2件时,应逐件检查验收;
(2)50件以下抽取2件;
(3)5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增加抽取1件,不足20件按20件计。
2、抽取最小包装数:
(1)每件整包装中抽取3件(至少3件)最小包装样品验收;
(2)发现外观异常时,应加倍抽样;
(3)小容量注射剂抽样应不少于200支。
八、抽样步骤与方法:
1、抽取步骤:
(1)按该批号药品实物总件数计算抽取件数;
(2)按计算抽取件数抽取药品;
(3)抽取最小包装单位样品;
(4)做好抽样记录。
2、抽样方法:
(1)整件样品的抽取,按药品堆垛情况,以前上、中侧、后下地堆垛层次相应位置随机抽取;
(2)最小包装样品的抽取,从每件上、中、下的位置随机抽取。
九、支持性文件与目录:
1、药品入库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2、药品验收抽样记录表;
3、药品抽样送检单;
4、药品抽样检验报告单。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的药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以及国家或外省(市)药品抽检涉及到行政区域内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三条省药品监管局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按照省药品监管局每年制定的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抽检。
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抽检由省药品监管局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共同完成;零售和使用环节的抽检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完成。
具体任务分工按每年的抽检计划及方案实施。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各市(州)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含药包材.、药用辅料)的检验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承担生产、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环节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核查处置,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零售和使用环节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核查处置;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日常监管的部门依职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整改及召回措施。
第四条省药品监管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抽检信息系统,为抽检信息的传输、查询和统计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五条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省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原则,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组织研究,结合国家年度抽检工作要求进行安排部署,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要与国家抽检计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避免重复。
第六条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根据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分工、细化工作要求,确保药品抽检工作计划落实到位,并将方案及时上报省药品监管局。
第三章药品抽样第七条各抽样单位应配备具有抽样专业能力的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熟悉药品专业知识和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强抽样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
药品抽样原则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验收员应当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应当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
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整件数量在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非整件数量2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元全部抽取,每增加20个最小包装单元抽3个,不够20个的按20个计,注射剂、滴眼剂抽20支(瓶)。
(二)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样检查至最小包装;每整件药品中至少抽取3个最小包装。
对发现被抽取样品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应当加倍抽样检查。
(三)对整件药品存在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验收员:陈力志。
药典取样原则与方法
药典取样原则与方法一、药典取样的基本原则1. 代表性代表性原则要求所取样品能代表其所代表的药品的整体状况。
样品应从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等各环节中抽取,以便全面评估药品的质量。
2. 随机性随机性原则是指在取样时,应采用随机方法从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3. 均匀性均匀性原则是指所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一定的均匀性,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对于固体、液体和气体等不同类型的药品,应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取样方法。
4. 适量性适量性原则要求在满足测试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取样量,以减少药品的浪费和对环境的影响。
5. 可追溯性可追溯性原则是指在整个取样过程中,应对样品的来源、取样过程、取样人员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对测试结果进行追溯和分析。
6. 规范操作规范操作原则要求在取样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保密性保密性原则是指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客户隐私的样品,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8. 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指在取样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取样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药品的泄漏和污染。
二、药典取样的方法1. 随机取样法:按照随机原则从一批或一个库存单元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
2. 系统取样法:按照固定的间隔或时间从连续或流动过程中的特定部位上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
3. 分层取样法:在不同层次或类别中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
4. 代表性取样法:从总体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测试和分析。
5. 群体取样法:对一组同质性样品进行群体抽样,以提高测试效率。
6. 追踪取样法:从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等各环节中追踪抽取样品,以评估药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质量。
7. 盲样取样法:取样人员不知道样品的来源或标识,以减少主观因素对取样结果的影响。
在实际取样过程中,应根据药品的类型、用途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取样方法,以确保所得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此外,取样时应遵循以下操作规范:1. 确保取样工具清洁、干燥,避免交叉污染。
3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抽样原则4、药品验收抽样原则一、化学药品、中成药等1、抽样地点1购进药品及销后退回药品入库检查验收时所需样品应在仓库的“待验区”或“退货区”抽取。
2 养护检查所需样品应在仓库的“合格品库”抽取。
3为解决质量查询、质量投诉问题而核实、确认药品的质量所需同批号药品的样品,应在本公司仓库“合格品库”及投诉方药品的直接来源地(即本公司顾客方药品经销或医疗用药机构)的药品存放处(柜台或仓库)进行抽样。
2、抽样数量应查验件数(即用于样品抽取的整件数量)的计算规定:1该批号总件数X≤2时,应逐件抽样查验;2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抽样2件进行开箱查验;3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在抽样2件的基础上,每增加50件应增抽1件,不足50的增加件数应按50计,亦增抽1件。
3、样品抽取数量1每件应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作为供检查验收的样品;2如发现外观现象异常时,应加倍抽样复查;3需送检药品到具备资质的药品检验所检测时,应按检测标准用量的3倍计算抽样总量;4、抽样方法1应查验件(即整件)的抽取,应按堆垛码放情况,以前上,中侧,后下的堆码层位置顺序随机抽取应抽件数;2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应从每件的左上、中、右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二、药材药材取样法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样品的方法.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一)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及有无水迹、霉变或者其他污染情况,详细记录。
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抽取检定用供试品,应查验件数的计算规定:1、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抽取5件;2、药材总包件在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3、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4、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中药材样品抽取数量规定1、包件在5件以下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2、包件在5件以上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按下列规定: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3、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供试品(四)平均供试品获得方法与步骤1、将所有供试品混合均匀,即为总供试品;2、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成四等份,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法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实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供试品3、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供试品(五)抽样方法1、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用采样器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抽取2—3份供试品2、个体大的大包装药材,在10cm以下的深处抽取供试品,其他大个体药材在不同部位抽取供试品。
药品抽样检验制度
药品抽样检验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了确保医院药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和管理,订立本药品抽样检验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进货的药品,包含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等。
第二条抽样检验的目的1.监督药品的质量并确保医疗药品的安全有效。
2.防止假冒药品、劣药、过期药等非法药品进入医院。
3.提高药品管理水平,降低药品风险。
第三条抽样检验的程序1.抽样检验应由医院药品管理部门依据肯定的抽样规定进行。
2.医院药品管理部门应定期订立抽样检验计划。
3.抽样时应注意遵从公正、随机和保密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抽样时应收集药品的相关信息,包含药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批号、有效期等。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要求1.抽样时,应从每批进货的药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监督规定。
3.样品应标明抽样时间、地方、抽样人员等相关信息。
4.样品应依据药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双重密封,并贴上标签和编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抽样时应关注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6.样品应及时送至医院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条抽样检验的责任1.医院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抽样人员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样工作,并对抽样结果负责。
3.医院药品检验机构应独立、公正地对样品进行检验。
4.抽样检验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并依照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1.假如抽样检验结果符合国家和医院规定的标准,则药品可以正常入库和使用。
2.假如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和医院规定的标准,则药品应立刻停止使用,并进行退货或销毁处理。
3.对于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应及时追溯其流向,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监督和奖惩1.医院药品管理部门应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抽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2.对抽样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药品,可予以表扬和嘉奖。
药品抽验管理规定
药品抽验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和地方针对药品生产和销售中的抽样检验进行管理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依据:规定了药品抽样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
2. 抽验对象:明确了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药品品种范围,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等。
3. 抽样方法:规定了药品抽样的方法和程序,包括随机抽样、定向抽样等。
4. 抽样单位:明确了进行药品抽样的单位,一般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抽样检验机构。
5. 抽样数量:规定了药品抽样的数量,根据抽样检验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6. 抽样地点和时间:规定了药品抽样的具体地点和时间,通常是在药品生产企业、药店、医院等场所进行。
7. 抽样人员资质要求:规定了进行药品抽样的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
8. 抽样结果处理:规定了药品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方法,包括合格、不合格等处理方式。
通过对药品抽验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障药品质量的安全和有效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同时,也可以
规范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是指
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是指一、抽样对象药品的抽样对象主要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销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等。
根据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这些单位进行抽样检查,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二、抽样方法药品的抽样方法主要包括随机抽样、定向抽样和风险抽样等。
随机抽样是指从被抽样对象中随机选取样品进行检验;定向抽样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样品进行检验;风险抽样是指根据之前的抽样结果,对有质量问题风险的药品集中进行抽样检查。
三、抽样频率药品的抽样频率应根据药品种类、生产规模、历史质量记录等因素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对于规模较大的药品生产企业,抽样频率会比较高,而对于规模较小的药品经营企业,则可以适当减少抽样频率。
四、抽样标准药品的抽样标准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来确定抽样检验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药品的抽样标准主要包括外观质量、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残留溶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方面的要求。
五、抽样程序药品的抽样程序主要包括通知被抽样单位、抽样现场检查、样品封存和送检等步骤。
在抽样过程中,需要保证现场检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保证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六、抽样责任药品的抽样责任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抽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抽样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抽样记录和档案,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抽样工作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总之,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对于监督药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执行抽样工作,才能有效监督药品市场,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药品验收抽样管理制度
药品验收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品验收抽样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对进货的药品进行验收抽样的管理。
三、验收抽样管理的基本要求1. 验收抽样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执行,确保抽样操作规范、准确。
2. 验收抽样过程要求认真细致,不得马虎,对药品进行全面检查。
3. 抽样时必须携带必要工具和设备,确保抽样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对于怀疑质量的药品要及时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5. 对于验收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6. 对于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四、验收抽样的具体操作流程1. 验收前准备工作(1)确认验收抽样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准备抽样工具和设备。
(2)核对验收抽样的相关文件,确保准确无误。
2. 验收抽样操作(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验收抽样,确保操作规范、准确。
(2)对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标签、包装等方面,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抽取样品后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确认。
3. 样品保存和送检(1)将抽样样品进行妥善保存,防止样品污染或变质。
(2)按照相关规定将样品送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五、验收抽样管理的责任分工1.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要设立专门的验收抽样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验收抽样工作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对药品验收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对于不合格药品的处理,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包括下架、退货、销毁等。
药品抽验管理规定
药品抽验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的抽验管理一般遵循以下规定:
1. 抽验对象:药品抽验管理规定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药品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
2. 抽验比例:根据相关规定,药品抽验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比例根据不同药品的风险等级来确定。
一般而言,高风险药品抽验比例较高,低风险药品抽验比例较低。
3. 抽验频率:药品抽验应根据特定要求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具体频率根据不同药品的特性、供应链环节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而言,短效药品、高风险药品等需要更频繁的抽验。
4. 抽样方法:药品抽验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抽样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抽样方法一般包括随机抽样、定向抽样、风险抽样等。
5. 抽样检验:抽样后的药品应送至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的测试。
6. 检验结果管理: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的药品进行相应的处置,包括追溯、召回、停止销售、罚款等措施。
合格的药品可以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药品抽验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详情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药品抽验管理规定(3篇)
药品抽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抽验工作,保障药品质量和公共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药品抽验工作。
第三条药品抽验是指对药品进行的对质量指标进行的检验,包括药品完整性、有效成分含量、微生物限度等。
第二章药品抽验的目的和原则第四条药品抽验的目的是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检测药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药品抽验的原则是公平、科学、严格和透明。
第三章药品抽验的组织和监督第六条药品抽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相关药品监督部门或机构进行药品抽验。
第八条药品抽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四章药品抽样和检验第九条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条药品抽样应当随机选取,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
第十一条药品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准确、可信。
第五章药品抽验结果的处理和公示第十二条药品抽验结果根据抽样的药品质量情况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复检。
第十三条对于不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药品抽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章药品抽验结果的复检和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待复检的药品,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复检,并按照复检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复检结果与初次抽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检结果为准。
第七章对药品抽验工作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药品抽验工作应当接受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药品抽验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实施的药品抽验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以上为《药品抽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药品质量抽样检验要求
药品质量抽样检验要求1. 概述2. 抽样检验的目的验证药品的成分和含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药品是否存在不良反应或副作用;确定药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药品中是否存在有害物质。
3. 抽样检验的方法3.1 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是指从批次中无法区分的药品中,以随机方式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通过随机抽样,可以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反映整个批次的质量。
3.2 分层抽样分层抽样是指将批次中药品根据不同属性进行分组,然后从每个组中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分层抽样可以更加精确地评估不同属性的药品的质量情况。
3.3 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是指在生产企业或经营场所对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抽样可以监督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确保药品的质量,减少质量风险。
4. 抽样检验的要求4.1 抽样计划在进行药品质量抽样检验之前,应制定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具体明确抽样的批次、数量和方法,确保抽样具有代表性,并减少抽样误差。
4.2 抽样器具抽样器具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以确保抽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抽样标准抽样标准是指根据药品的特性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抽样要求。
抽样标准应明确抽样的依据、样品数量、抽样方法、抽样地点等,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4 抽样过程记录在进行抽样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抽样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等信息,确保抽样过程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4.5 样品处理抽样得到的样品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理,以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6 实验室检验抽样得到的样品应送至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人员能力,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结论药品质量抽样检验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的抽样方法和科学的检验过程,可以准确评估药品的质量情况。
同时,抽样检验要求的实施对于监督和管理药品市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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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广泛听取各地药监部门、药检机构及管理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国药监市[2003]6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保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臵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药品抽查检验的管理第四条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第五条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第六条药品抽查检验分为国家和省(区、市)两级。
国家药品抽验以评价抽验为主。
省(区、市)药品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
第七条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
省(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当对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并对检验质量进行考核。
省(区、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对辖区内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下级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并对检验质量进行考核。
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药品快速鉴别检测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需要进一步检验的,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抽样,送达所属区划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条药品抽查检验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抽查检验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三章药品的抽样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药品抽样人员完成。
评价抽验的抽样工作可由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药品监督人员的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履行抽样任务时,药品抽样人员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法规和抽样技能的培训,并应当保持在一定时间内的稳定。
第十三条执行抽样任务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被抽样单位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被抽样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处理。
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根据抽验工作的需要出具或提供以下相关文件或资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和使用量等相关资料;(五)药材经营企业或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六)其它被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抽样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药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进行,被抽样单位应当派专人协助抽样。
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药品使用单位的药房和药库,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
第十五条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包括样品的抽取和储运,应当不得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第十六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
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第十七条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见附件一)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二)并根据工作需要做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药品封签”、“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监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七)超过有效期的;(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擅自配制的;(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十四)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十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十八)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提取适量物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药品检验和复验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完成药品抽样后,应当及时将所抽取的样品移交承担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在核对被抽取样品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药品封签”完整等情况下予以收检。
抽查检验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可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部分检验。
第二十条药品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在取得检验必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在规定周期内完成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可根据监督需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作为认定药品质量依据的补充方法和项目,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意见。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以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见附件三)批复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抽查检验的样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三条被抽样单位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复验申请应当向《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四);(二)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三)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相关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收到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见附件五),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复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受理:(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二)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三)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五)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验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已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2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和原药品检验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