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8〕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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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锡建总[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审图机构,各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单位: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一、我市2008年3月1日以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为充分、高效利用太阳能资源,所有屋顶太阳能资源原则上必须充分利用,并优先供应上部楼层用户热水。

鼓励非屋顶太阳能资源的采集利用。

三、符合上述应用范围的市区项目,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理由,经市建设局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江阴市、宜兴市项目由各市建设局负责受理申请和论证。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质监、审图机构协同做好分析论证工作。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建造到位,并纳入房屋销售价格。

五、政府投资建筑应在太阳能利用的广度、深度方面起表率作用。

六、各建设、设计、施工、物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苏建科[2007]361号文要求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图机构、质监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审查和监督工作。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程序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程序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程序1 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产生的背景江苏省2007年、2008年先后两次发文,由推广到强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苏建科[2007]361号文和苏建科[2008]353号文)。

江苏省在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的一系列应用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对规定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尤其在设计环节,多数开发商为节省成本,注明后期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导致太阳能热水系统无法与建筑单位工程同步验收。

2009年12月1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除强调了原规定12层以下居住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宾馆、酒店式公寓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外,限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不仅对开发商有了约束力,而且强调政府自身的节能意识。

《办法》出台,第一可以有效地控制对已经过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节能变更;第二将原来节能措施不明确的图纸,强制明确节能指标和节能措施(《办法》第14条)。

设计单位今后在图纸上如果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能耗计算书和节能指标中,因此在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选型、布置、验收参数等,不能再出现“预留”等字样。

单就太阳能热水系统而言,由于是新能源利用,含有节能的范畴,但是也兼有结构、电气、给水和自动控制等分部分项,因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验收不能作为节能专项的一部分与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应由总监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单独的专项验收。

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的条件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包含:土建工程、太阳能集热器及辅助加热设备、水泵、管道和附属设备、电气及自动控制系统、安全防护几个分项。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至少三天的试运行,当试运行中各项参数与设计吻合,各器件设备运行正常时,方可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应在专项工程验收前,提供完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竣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报告和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维护说明书,以满足系统运行、维护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省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且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不破坏城市景观。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太阳能》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2007年11月13日,江苏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
用和管理的通知》,这是我国又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文件,旨在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我刊特摘发如下:
【总页数】1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515
【相关文献】
1.江苏省教育装备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以镇江市教育装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为例 [J], 钟琳萍;丁建萍;李惠敏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新(净)增就业统计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J], ;
3.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J], ;
4.江苏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暨资产条形码管理推广应用工作会议召开 [J],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太
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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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

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

江苏省建设厅
公告
第 33 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指导,以及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应用市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现予公告。

附件:《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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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
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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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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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总结

项目名称总结
为保障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质量,应用单位在选用复合保温砂浆时,应考察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以下生产工艺和装备条件。主要有:原材料在线自动计量,出料自动计量和包装。混合机有效容积大于1500L,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生产线具有二次混合工艺。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试验室,具备万能试验机(50~100kN)、砂浆搅拌机、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检测设备、仪器。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人员。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
(苏建科〔2006〕287号)
取消了原文件中“当采用超过本要求(不应超过40米)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时,应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的要求,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个人建议:高度小于40米的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的设计、施工一定要慎重,要有足够的安全储备。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对管理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确了法律责任。
《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
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
苏建科〔2008〕295号 本技术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要求(暂行)》(苏建科〔2006〕287号)同时废止。 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保温系统供应商应配套供应各组成材料,确保其稳定性和相容性,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指导文件。保温系统施工时,除正常掺水拌合外,现场不得掺加水泥、砂等其它材料。 聚苯颗粒复合保温砂浆只适用于建筑外墙外保温,外墙外保温砂浆粉刷厚度不宜超过30mm。为增加外墙内保温系统的呼吸性,外墙内保温宜选用石膏基类保温砂浆。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 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 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 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 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湖北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 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 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 (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知说,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 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 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也应统 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 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 总预算。 同时,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 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政策法规介绍
工程项目管理部 2011年5月8日
云南省


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 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 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 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可准予施工。
合肥市

自2007年8月起强制执行住宅小区太阳能 利用规定,新建小区太阳能利用率至少 达到30%。

(整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审查要点.

(整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审查要点.

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江苏省建设厅二OO八年四月前言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文,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的编制,引导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作出编制深度的规定。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批准和管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与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邮编:210013),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中心参编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中心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顾小平陈继东孙晓文王然良谈小华蔡钧刘晓静庄佐生何泰曙张瑾贾杰方玉妹李青查立意孙润陈骁顾琴芬钱哨1 总则2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2.1 一般规定2.2 施工图设计3 建筑施工图设计4 结构施工图设计5 电气施工图设计1.0.1为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参照执行。

1.0.3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设计应包括系统设计各指标和设备选型及系统各部分安装技术措施。

1.0.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规定。

绿色低碳专篇

绿色低碳专篇

Part 2 绿色建筑规划
绿色建筑星级设计要点
住宅建筑
必选要点: 1) 建筑规划布局满足日照标准,且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2) 不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和供暖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3) 建筑的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 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6)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7)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采用不低于400MPa 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8)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一星级设计要点: 1)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高于35m2但不高于41m2、多层高于23m2但不高于26m2、小高层高于22m2但不高于24m2、中高层高于20m2但不高于22m2、高层高于11m2但 不高于13m2。 2) 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低于1.0m2 但低于1.3m2,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0.7m2 但低于0.9m2。 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不小于5%但小于20%。 4)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 5)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并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且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 株/100m2。 6)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和楼距等进行优化设计。 7)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排水噪声,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8)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9]89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房产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避免安装时产生矛盾,安装前业主委员会要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装的相关事宜。

二、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一)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

设计单位要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并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前言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文,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引导太阳能产品技术进步,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编制深度的规定。

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批准和管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参编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中心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顾小平、陈继东、孙晓文、王然良、谈小华、蔡钧、刘晓静、庄佐生、何泰曙、张瑾、贾杰、方玉妹、李青、查立意、孙洞、陈骁、顾琴芬、钱哨1总则1.0.1为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参照执行。

1.0.3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设计应包括系统设计各指标和设备选型及系统各部分安装技术措施。

1.0.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的规定。

1.0.5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2.1一般规定2.1.1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及控制系统。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建科字[2008]123号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省建设厅近期出台“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详见附件)。

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凡我市(含高淳、溧水两县)城镇区域内尚未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二、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计中可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采用地源、空气源、生物源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且降低能耗综合效能不低于其它同条件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二)采用高于50%节能标准的低能耗节能建筑,且综合降低能耗不低于其它同条件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三)因建筑朝向、间距等规划原因,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不宜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以上项目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须进行专家论证,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三、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一)规划设计要点和红线图;(二)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原因分析和论证研究报告;(三)相关设计文件;(四)日照、能耗等计算证明资料;(五)其它证明材料。

接到申请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做出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市建〔2009〕28号)发布时间:2009/2/25 9:30:00 浏览次数:2173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处【字号:大中小】各县(市)建设局,涿州市开发区建设局,白沟·温泉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未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部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施工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要求,并应有计算书。

施工图文件应当包括:总说明部分应有太阳能系统专篇,详细说明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位置、管道竖井、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

[建筑工程管控]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筑工程管控]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筑工程管理)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简报第壹期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编印二○○八年三月目录■政策文件1、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苏建科[2008]32号)3、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78号)4、关于进壹步规范建筑外遮阳设计、施工行为的通知(苏建总〔2008〕4号)5、关于进壹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常建[2007]247号)6、关于层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建[2008]15号)■行业动态1、建设部确定今年标准定额工作要点2、江苏省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会议在淮安召开3、江苏省建设厅召开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座谈会4、省厅公布2007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结果■建筑节能1、江苏规定:住房不节能不得销售2、省厅组织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标准宣贯活动3、省厅要求上报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4、苏州市建设局召开建筑节能工作会议5、审图中心和建筑学会组织考察华扬太阳能生产基地■技术研讨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常见通病2、严把审图质量关,提高施工图设计水平3、审图中心组织专家研讨会4、昆山审图中心来我市交流5、加强审查交流,提高审查质量■简讯1、审图中心召开专家迎春座谈会2、审图中心认真贯彻落实08年建设工作会议精神3、省审图中心网站开通4、《工程建设常用规范汇编》已出版发行■内部管理审图中心制定印发《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审图中心08年1-2月施工图审查情况通报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壹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地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资料

各地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资料

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 统应用的通知》中规定: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 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 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 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 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 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辽宁省辽阳市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技术的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以 工程设计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全市新建、扩建、 改建的居住建筑工程均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 水系统,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2013 年3月1日前开工的居住建筑项目,鼓励建设 (开发)单位调整设计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3年3月1日以后建设的居住建筑项目,严格 执行本通知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 统设计的,必须重新调整设计并进行施工图设 计文件复审。
陕西省西安市
《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 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中规定:自2013 年3月1日起,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 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统一规 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居住建 筑特指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公寓、老年 公寓、别墅及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 学生公寓等;公共建筑特指医院住院产、康复 中心、疗养院、宾馆、旅馆、招待所、有住宿 功能的饭店、酒店等。
山西省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通知》 中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省城镇新设 计的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 的逆十二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 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强制推广应用太阳 能光热系统。
辽宁省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和建 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中规定:各建设单位在 新建住宅工程中要大力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太 阳能集热板,做到与住宅主体工程三同步:即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
审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规[2008]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4.25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的通知
(苏建规〔2008〕14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有关规定要求,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市的规模化应用,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进行审查。

二、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进行审查,发现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又未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论证评估未予通过的项目,审查不予通过,并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为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工作,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兄弟城市经验并结合苏州实际,组织编制了《。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3•【字号】盐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10〕18号)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市市区房屋建筑中的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物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认识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技术成熟、经济性好,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市区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较为广泛,在节能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在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过程中,也存在自行无序安装,造成较多安全隐患、影响市容等问题。

因此,加强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高度重视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坚持积极推广和规范管理并举的方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快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扩大覆盖面,提升应用水平,推动传统建筑向节能省地环保型绿色建筑转变。

更要注重提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质量和设计、施工、管理水平,着力纠正自行安装、混乱无序、影响城市景观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使市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尽快步入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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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8〕3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等文件都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也制定了相应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推广应用和管理。

当前,太阳能热水系统逐步由用户无序安装转变为工程统一设计安装,处于规模化应用的初级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其推广应用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用户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有效途径,认真加以落实。

南京、苏州、无锡、南通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云港、淮安、盐城等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连云港、淮安等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对推动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制定出台相应落实措施。

规划部门要在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等环节对太阳能应用予以把关;建设部门应对未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严格实施专家论证制度,并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房产部门要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护管理。

工程建设各方要切实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纳入管理,密切配合,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落在实处。

二、正确把握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应用的有关要求
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根据建筑条件、住户用水需求和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系统,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一般应能满足60%以上住户热水需求。

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一般应采用集中供热系统。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仅设计、预留管道,应作为一个整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和维护管理。

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造价应当列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宜单独另行收费。

三、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应用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严格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审查。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二)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推广认定发布制度。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制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估条件,对太阳能生产企业的规模、产品质量、安装与售后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和生产企业目录,指导建设工程正确选购。

在工程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优先选用经省级推广认定的产品。

第一批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详见附件,新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项目可登陆江苏建设科技网()成果推广栏目查询。

(三)省建设厅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太阳能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安装。

(四)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依法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影响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研究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维护保修制度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修、养护、管理等事项,应根据系统类型采取不同的维保制度。

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纳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采用非集中供热系统的,共用性管井等纳入房屋共用部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其它部分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维护或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单位直接维保。

相关单位进行维保施工时,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保做出相应约定,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

五、完善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措施
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1 92号〕,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程和经评审确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工程,分别作为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给予经费补贴。

各地要积
极引入扶持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新机制,制定相关激励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施工安装管理制度,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维护管理模式研究,加强应用情况统计和效益分析,为全省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创新提供典型经验。

附件:第一批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厅科技发展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核中心。

附件:第一批通过省级推广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项目编号技术依托单位项目名称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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