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关于《内部审计制度》的修订说明 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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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审计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审计规章制度修订说明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公司审计规章制度修订的原因、目的、内容和实施步骤进行说明,以便全体员工了解和遵守新的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2. 修订原因审计规章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模式保持一致。

但随着公司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的审计规章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需求。

修订审计规章制度的主要原因如下:•纠正原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高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内部控制,防止潜在的风险和漏洞。

•适应新的法规、法律和会计准则的更新。

•与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和流程相协调,实现整体管理的一体化。

3. 修订目的审计规章制度修订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针对原规章制度中存在的繁琐、重复、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和要求,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将更加简化和规范审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3.2 加强内部控制修订后的审计规章制度将更加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在审计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的自查,减少安全风险和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3.3 适应新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经常发生变化,因此修订的审计规章制度将会与新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

3.4 实现整体管理的一体化修订后的审计规章制度将与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和流程相协调,实现整体管理的一体化,提高公司内部协同效率,减少信息孤岛和数据冗余。

4. 修订内容修订的审计规章制度将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4.1 审计程序和要求修订后的审计规章制度将简化和规范审计程序和要求,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2 内部控制修订后的审计规章制度将对内部控制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风险评估、自查机制和授权审批程序等,以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4.3 合规性要求修订后的审计规章制度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保持一致,明确审计工作的合规性要求,防止违规行为和风险的发生。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四篇)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四篇)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资产安全和合规性,设立的一个组织机构和一套工作制度,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计组织机构设置:国有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

2. 审计人员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聘用具备专业背景和审计经验的人员,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道德素质。

3. 审计工作程序: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应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包括确定审计对象、编制审计计划、进行审计调查、编制审计报告、跟踪审计进展等环节。

4. 审计风险评估和控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确定审计重点和优先领域,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事件的审计监督。

5. 审计报告和结果运用:国有企业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发现、问题分析和建议改进措施,报告要送达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确保审计结果得到重视和运用。

6. 监督和问责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____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____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____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集团公司有关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旨在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战略目标实现。

第三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审计——内部审计准则2010年完善修订

审计——内部审计准则2010年完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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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会 长王 道 成 表 示,2 1 将继 续 加 然没有那么乐观, 基础数据 库建 立和共 00年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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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源电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7

森源电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7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师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新北洋: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 2010-11-29

新北洋: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 2010-11-29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07]39 号)和山东证监局《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北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1、发起设立情况公司系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于2002年11月20日以《关于同意设立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函》(鲁体改函字[2002]46号)批准,由北洋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华融、山东省国托、威海丰润、中国信达、门洪强、丛强滋、宋军利、阮希昆、谷亮、邱林、高明、袁勇、于海波、彭远斌、黄松涛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北洋集团以其所属条码制造相关经营性资产(专用打印领域的全部资产与业务)进行了出资,其他法人股东以其实物资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出资,以上资产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政府部门和全体股东确认;门洪强等11位自然人以现金出资。

公司于2002年12月6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370000180779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历次股本变更(1)2004年第一次增资情况经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及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4年12月,公司增资3,000万股,股本扩大至9,000万股。

门洪强等11位原自然人股东认购2,000万股,新股东山东省高新投认购950万股、鲁信投资认购50万股。

新北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4月) 2010-04-23

新北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4月) 2010-04-23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本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在5%以上的关联交易;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新北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04

新北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04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6、董事会报告;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北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3

新北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3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洋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实现经营和发展目标,为企业增加价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本单位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公司、海外公司、海外办事处及有相对独立的分公司。

第四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总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总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总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事项。

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所属单位(不含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其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本单位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与其他监督机构合设,也可以分设。

不设内部审计机构只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一)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本单位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使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确认的内部审计任职资格。

(二)熟悉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最新修订)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一○年九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是为了适应企业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内容:
1.审计目标和范围:修订审计目标和范围,以适应企业战略发展
需要和风险管理的变化。

2.审计程序和方法:更新审计程序和方法,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
果。

3.审计标准和准则:根据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修订审计标准和
准则,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4.风险管理:将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加强对企业风险的
识别、评估和控制。

5.合规性和道德规范:强化合规性和道德规范的要求,确保内部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报告和披露:完善内部审计报告和披露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
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7.培训和发展: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内部审计
团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在修订内部审计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认识和参与度,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aeo内部审计和改进机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aeo内部审计和改进机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aeo内部审计和改进机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独立的、客观的评估和审查活动,旨在评估组织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它是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工具,能够帮助组织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风险。

本文将从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作用和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提升企业绩效和管理水平。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包括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接着将详细解析内部审计的作用,包括风险管理、合规性监督等方面。

随后将分析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确定审计对象、编制审计计划、进行实地调研、撰写审计报告等。

最后,将总结内部审计的价值,探讨改进内部审计机制的必要性,并展望内部审计的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深入了解内部审计,并为企业的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和分析aeo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以及改进机制的必要性。

通过深入了解内部审计的作用和实施步骤,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内部审计对公司运营和管理的重要影响。

同时,我们也将探讨如何在已有内部审计基础上优化和改进审计机制,以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并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提供参考和指导。

2.正文2.1 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监督和评价机制。

通过内部审计,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确保企业运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首先,内部审计有助于确保企业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的财务信息是决策者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如果财务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准确,将会导致企业做出错误的决策,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财务风险。

通过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和验证,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增强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制度(2013年3月)

内部审计制度(2013年3月)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本制度于2013年3月1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2)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3)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4)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4)第六章审计报告 (5)第七章档案管理 (5)第八章罚则 (6)第九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与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承担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也可聘请外部人员担任审计顾问,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新北洋: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07

新北洋: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提案情况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2010年8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9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9月6日上午9:30时在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火炬路169号新北洋大厦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门洪强先生主持。

新北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实施“金融设备研发、中试生产项目”的公告

新北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实施“金融设备研发、中试生产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0-027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实施“金融设备研发、中试生产项目”的公告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3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58,0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3,021,069.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5,018,931.00元,超募资金为520,018,931.00元。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浩华验字【2010】第17号《验资报告》。

二、“金融设备研发、中试生产项目”实施概况1、项目建设概况公司拟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新北洋科技园”内实施“金融设备研发、中试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9,780万元,新建金融设备研发中试综合厂房建筑面积28,741.9平方米,新增金融设备研发与中试生产用仪器、设备与软件26台/套,新增金融设备研发、中试生产人员190人。

该项目重点研发金融设备中的纸币及支票处理两大系列产品。

其中,在纸币处理设备方面:主要对识币器、出币器、钱箱模块、智能钱箱等技术进行研究和产品开发,并实现多功能识币器、自助缴费识币器系列产品中试生产;在支票处理设备方面:主要对支票扫描仪、支票扫描与其它功能复合的集成设备等技术进行研究和产品开发,并实现专业/商业级支票扫描仪、混合打印机等系列产品中试生产。

项目建设周期从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

该项目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技术性能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打破国外技术和产品的垄断,同时也为公司今后金融设备产品的大批量生产及产品线的不断延伸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该项目的实施,是新北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之一,也是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重要措施,对于实现公司远景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北洋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新北洋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新北洋董事会出具的《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平安证券对新北洋内部控制的核查工作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认真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各项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抽查公司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途径,从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新北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一)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公司本着规范运作的原则,积极创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1、组织结构公司为有效地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已合理地确定了组织单位的形式和性质,并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

比较科学地划分了每个组织单位内部的责任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下设审计部、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基建办公室、生产制造中心、国内营销中心、国外市场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质量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2、公司治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在完善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的同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董事长、总经理有关事项合议的实施细则》。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解读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解读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解读内部审计制度是指组织内部为了监督和评估自身运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帮助组织管理层更好地了解和控制风险,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

为了适应环境变化和组织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制度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解读,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修订是内部审计制度发展的必然需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组织内部的运营环境、法律法规、业务流程等都会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以使之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修订内部审计制度需要综合考虑组织内外部的因素,包括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科技创新等多个方面。

通过及时的修订,可以使内部审计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提高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内部审计制度的修订需要注重解读。

内部审计制度一般都是由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的,这些机构需要对制度进行解读,以确保各个部门和个人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制度。

解读内部审计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解读要注重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初衷是为了帮助组织管理层了解和控制风险,提高效率和效益。

在解读时,应注重宗旨和原则的阐述,以帮助各个部门和个人正确理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其次,解读要注重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内部审计制度通常包括审计程序、责任分工、报告和跟踪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解读时应对这些具体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逐项解释,明确各个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再次,解读要注重制度与实际的结合。

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解读时应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给出符合实际的解释和建议。

对于制度的一些模糊点和灰色地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具体的操作指引。

最后,解读要注重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解读内部审计制度需要与各个部门和个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对制度的理解和需求,及时解答疑问和给予指导。

此外,还应收集各个部门和个人对制度的反馈和建议,以便在修订时进行参考和改进。

总之,内部审计制度的修订和解读是保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的重要环节。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制度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制度

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进行,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提升企业风控水平,保障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具有统一性和适用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外部审计管理的全部环节。

第二章外部审计制度第三条外部审计机构的选择依据企业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或者委托关联机构审批程序,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水平的外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外部审计机构应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受到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干扰或掌控,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第五条外部审计工作的范围1.外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对企业财务情形、内部掌控制度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2.外部审计的重点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会计核算准则的合规性、公司整治、内部掌控体系的有效性、资产负债情形和经营业绩等。

第六条外部审计工作的程序1.外部审计机构在开始审计工作前应与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以及重点审计领域。

2.外部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审计工作。

3.外部审计机构应充分收集、验证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对审计领域进行充分核查和抽样检验。

4.外部审计机构应与企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保持充分沟通和协商,及时反馈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5.外部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报告,明确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七条外部审计报告的发布和保密1.外部审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及时发布审计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外部审计报告应提交给企业董事会,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向相关方披露。

3.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内部审计制度第八条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1.内部审计部门是企业内部的独立机构,负责对企业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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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审计制度》的修订说明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增加以下条款: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保守秘密。

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公司的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具体部门。

作为一个管理工具,内部审
计可能涉及任何工作。

因此,它的工作不限于检查有关会计资料和记录。

它包括了对财务、生产及数据处理系统的全面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

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有关人员提供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做到查深查透。

第三十二条在查清问题核实取证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

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分析,提出准确公正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二、修改部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检查和评估的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负责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执行、财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目标完成及真实情况进行审计,提供绩效考核依据;
(七)负责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八)负责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计;
(九)负责对本公司业绩快报的报表编制的合规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重大的异常事项进行审计;
(十)负责对本公司重要或大额购买资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负责对本公司重要或大额出售资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负责对本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负责对本公司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十四)负责对本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十五)负责对本公司基建工程项目预决算、建设实施的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十六)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重要或大额采购物资的招投标和经济合同签订的过程进行监督;
(十七)负责对各类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八)负责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单位领
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十九)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二十)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十一)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二十二)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十三)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相关领导汇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制定审计工作底稿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编制和档案管理;
(二十五)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后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胜任能力。

第十九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部署和考虑组织的风险以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计划至少每年制定一次。

第二十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内部审计部按审计计划安排实施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报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制订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委派审计人员,每个审计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一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项目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一)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10日内如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负责人提出,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

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后续审计
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即应在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当年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对部门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审计情况或审计工作经验应随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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