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滨国土资收【2010】2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优秀国土资源所的决定-苏国土资发[2011]313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优秀国土资源所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优秀国土资源所的决定(苏国土资发〔2011〕31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2010年度,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民满意”为宗旨,继续按照“政治合格,业务精通,制度健全,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环境优美”的标准,全面推进基层建设,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所容所貌得到进一步更新,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执法监察进一步规范,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展示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活动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06〕149号)及《关于印发〈“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考核细则〉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6〕371号)精神,经各市局考核推荐,在各市命名表彰的“先进国土资源所”的基础上,省厅决定授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国土资源所等100个单位“2010年度优秀国土资源所”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继续保持和发扬奋发向上、不断进取的精神,扎实工作,争先创优。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基层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推进国土资源基层创建再上新台阶。
附:2010年度全省优秀国土资源所(分局)名单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О一一年九月十四日2010年度全省优秀国土资源所名单(100个)南京市(7个)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国土资源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湖熟国土资源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江浦国土资源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桥林国土资源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瓜埠国土资源所溧水县国土资源局柘塘国土资源所高淳县国土资源局固城国土资源所无锡市(7个)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澄江分局江阴市国土资源局青阳分局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和桥分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锡北中心国土资源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惠山分局洛社中心国土资源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太湖国土资源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梅村国土资源所徐州市(9个)丰县国土资源局大沙河国土资源所沛县国土资源局张庄国土资源所沛县国土资源局龙固国土资源所睢宁县国土资源局魏集国土资源所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四户国土资源所新沂市国土资源局草桥国土资源所铜山区国土资源局房村国土资源所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徐庄国土资源所贾汪区国土资源局青山泉国土资源所常州市(7个)金坛市国土资源局朱林国土资源所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戴埠国土资源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嘉泽中心国土资源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塘中心国土资源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薛家中心国土资源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红梅中心国土资源所苏州市(9个)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杨舍分局常熟市国土资源局支塘分局昆山市国土资源局玉山分局太仓市国土资源局港区分局吴江市国土资源局震泽分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光福中心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度假区中心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埭中心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城区支局南通市(9个)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城东镇)分局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城分局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丰利国土资源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平潮国土资源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骑岸国土资源所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三厂国土资源所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南阳国土资源所启东市国土资源局惠萍国土资源所连云港市(7个)赣榆县国土资源局沙河国土资源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石湖乡国土资源所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伊山国土资源所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圩丰国土资源所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板桥国土资源所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锦屏国土资源所淮安市(7个)涟水县国土资源局梁岔国土资源所洪泽县国土资源局岔河国土资源管理所金湖县国土资源局银集分局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旧铺国土资源所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清浦分局和平国土资源所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阴分局王营国土资源所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楚州分局茭陵国土资源所盐城市(10个)东台市国土资源局沿海国土资源分局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大丰港经济区分局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都分局尚庄国土资源所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盐东国土资源所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上冈国土资源分局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海通国土资源所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益林国土资源分局滨海县国土资源局正红国土资源所响水县国土资源局沿海经济区国土资源分局扬州市(7个)宝应县国土资源局范水国土资源所宝应县国土资源局夏集国土资源所高邮市国土资源局卸甲国土资源所高邮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所江都市国土资源局武坚国土资源所仪征市国土资源局马集国土资源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李典国土资源所镇江市(7个)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高资国土资源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共青团农场国土资源所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皇塘国土资源所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宝华国土资源所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后白国土资源所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油坊国土资源所泰州市(7个)泰州市国土资源局第六国土资源中心所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古溪分局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三分局姜堰市国土资源局四分局姜堰市国土资源局七分局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张郭国土资源所兴化市国土资源局西郊国土资源所宿迁市(7个)沭阳县国土资源局贤官国土资源所沭阳县国土资源局湖东国土资源所泗阳县国土资源局王集国土资源所泗洪县国土资源局上塘国土资源所泗洪县国土资源局临淮国土资源所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豫分局黄墩国土资源所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宿城分局仓集国土资源所——结束——。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立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修改工作小组的通知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立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修改工作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0.10
•【字号】锡国土资发[2013]262号
•【施行日期】2013.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立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修改工作小组的通知
(锡国土资发〔2013〕26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已于2013年9月10日由李学勇省长签发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现行文件《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锡政发〔200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已经无法满足第93号令提出的新要求。
经研究,决定成立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修改工作小组,对103号文的文件进行修改,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吴春林
副组长:朱明辉包军
成员:姚云峰孙电安新辉邱宏杰李东
工作小组下设文件修改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修改文件和与市各有关部门进行沟
通协调。
姚云峰、孙电共同兼任起草小组组长。
起草小组成员:李东、魏丽娜、钱炜、陈浩、吴燕。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0月10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1〕1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行业投资强度(苏南地区)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253万元/亩≥1.0食品制造业≥253万元/亩≥1.0饮料、烟草制造业≥253万元/亩≥1.0纺织业≥253万元/亩≥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253万元/亩≥1.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53万元/亩≥1.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53万元/亩≥0.8家具制造业≥253万元/亩≥0.8造纸及纸制品业≥253万元/亩≥0.8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260万元/亩≥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73万元/亩≥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3万元/亩≥0.7医药制造业≥373万元/亩≥0.9化学纤维制造业≥367万元/亩≥0.9橡胶制品业≥260万元/亩≥0.9塑料制品业≥267万元/亩≥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3万元/亩≥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00万元/亩≥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3万元/亩≥0.6金属制品业≥293万元/亩≥0.7通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专用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00万元/亩≥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00万元/亩≥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0万元/亩≥1.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0万元/亩≥1.1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253万元/亩≥1.0——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1.02
•【字号】锡国土资发〔2019〕1 号
•【施行日期】2019.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锡国土资发〔2019〕1 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各处、室、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2日附件。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锡政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办法等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和相关补助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次(一个房屋登记单位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下同)最高不超过2000元。
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固定设施移装费空调移装费: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四)奖励费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1.11.30
•【字号】锡国土资发[2011]254号
•【施行日期】201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锡国土资发〔2011〕254号)
各市(县)局,各处(室)、分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厅《关于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1〕330号)和市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为: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0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7件。
特此通知。
附: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1年10月)(60 件)
2、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7件)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
附件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674号),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公布了我省已经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核的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现将有关名录转发给你们。
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增加土地储备信息模块,对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共享。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序号名录代码地区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批准单位批准文号行政隶属1TC320102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1513-4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玄武分局2TC320104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秦淮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0574-5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秦淮分局3TC320105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416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邺分局4TC320106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鼓楼区土地储备中心55550549-1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5TC320113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储备中心6749464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6TC320114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3431-0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7TC320151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8969-5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浦编字[2013]15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8TC320152南京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9109-0南京市六合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六编字[2013]2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9TC320211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75-7无锡市滨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锡滨编[2005]12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10TC320251无锡市无锡市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89-6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锡编[2005]28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11TC320351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654788-4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徐编复[2012]30号徐州市国土资源局12TC320551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9169-4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苏编发[2013]07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13TC320552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5697-9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工[2000]63号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14TC321151镇江市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866339-5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2008]23号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3号--聘任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3号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3号--聘任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公告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3号)聘任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聘任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51号)的要求,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国土资源部分两期举办了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培训班。
经学习培训考试,共334名同志被聘任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第三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名单北京市王世发苏和声程孝海天津市解承祥韩金树崔小东河北省霍凤梧张建勋任宝良李中念王征洪益清赵清华路军臣许文杰吴永强王金生白聚波范和平李纪良山西省宋儒王永前李晓峰田庆路谢龙万郜向贞伍光熙王建红孙海潮XXX 郝存孝翟晋忠内蒙古区巴特尔贾玉峰薛军白连喜徐志强韩建斌兰毅祁文彬张招斌段海彦张志民张文英于建国丛利民关继东傅东才石宇东刘敏张福良吕媛辽宁省任秉林安继承关绍新赵铁文杨占兴王文清唐玉柱樊春辉吉林省史美俊董福峰李其森张海龙毛雁张宁克郭喜军林景胤黑龙江省李纯杰徐日长徐文章刘会生徐福和姚淑荣赵孝王东生王永福徐广聚张广江刘凤岩王春施尚明谭英佳李明生逯铁军金松子陈岩上海市牛晓英于景全江苏省刘保业马小钧吴玉执王胜廷干正已田大枝杨泉宁陈守矩李锦忠倪嘉曾桂长杰浙江省叶仙云朱朝晖王云土陈建荣叶柏荣潘志龙王世纪黄泉江陈旺根陈涛罗雪峰黄立东高国庆安徽省蒋永隆王一文孔令保解硕永赵开全莫淼樑罗询礼陈秀厅吕才玉方浩波问先红陈礼明马同应庄庄吴光富黄宗薇王明章郭绍鑫郭君书福建省黄火朋黄农蒋起升连鸿儿蔡仕明郭汉燊周文清江西省黄辉明张长根刘学军万义成徐如彦曾洪辉张伏太熊金仁李莉萍何艳绿毛大华黄宝松李思权殷兴建山东省张作金廖昌溪李广锡刘海泉刘振斗刘志勤王西恩王春亭王化利张学生卫伟王杰王仁生万克忠张吉东王世进李秀章杨昌彬嵇阔春河南省赵振军赵建民薛良伟游崇欣李光生刘世洲郭绪华吴柏松李洪章史卫民段松泉郭相普秦予辉段三杰支俊义李玉龙刘振宏刘懿德张德清王保湘李琳堂湖北省陈千汉章传雄袁佐林饶早林吴长安张在国彭方刚卢道元张金树杨益同姚荣国湖南省董和金唐卫国陈庆蒋年生包云河龚玉红康卫清韩伟李中华余德清何建泽辛建鑫王世明曹健金小燕邓云柱王卫文广东省朱淮江汤伟明陈敏广西区张继安梁敏文唐金连刘恩义韦尚旭海南省韩奋光黄厚敬余兴邦胡剑陈沐龙重庆市张灿陈龙杨弘忠朱长生鲁豫川四川省何刚黄代平邓世学张成忠余文光刘图强校杰王正国杜厚军张乃新贵州省王成相黄友青李长元马晓旻杨松平李文成许伟忠方寿山云南省邹云达李晓宗袁玺候克鹏段信黄锐武俊德罗朋志姚志华周力李德华刘泽文谭锐段建中文书明赵有州李进生严健普志和杨广全西藏区董升才嘎罗加巴桑次旦央珍柏平达娃卓玛刘存瑞尼玛扎西王守海陕西省黄平稳赵玉涛郭维森黄大昭兰煦阳俞尧龙褚能冰齐金山朱经祥李宝珠刘生辉杜锋吴西瑞李继壁刘一志甘肃省高兆奎张新虎张世新张振康王映南金治鹏马国林钟鸣声李维杰青海省浦忠民朱世菽张承兆胡永军曹王俊寇玉才宁夏区张瑞祥杨勇张天鹏吕世民马林朱福祥魏宝元新疆区田文国王嗣彤王天山魏同宝熊宗良陈新蔚王宝成王磊程遂欣王卫江——结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态城市营造和谐家园无锡城市建设行动纲要,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构建“全程规范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渣土收运处置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规划导向、资源整合,统一定点、分级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渣土许可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堵疏结合,强化过程监控,规范处置,有效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新渣土处置工作思路,做到与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与低洼地防汛提标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理利用相结合。
用两年时间,按照“合理布局、全纳处置”的目标,规划建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内的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全面满足施工需要;建立联控共管机制,完善执法保障制度,实施全程许可控制,健全收费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调度体系,构建“全程许可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市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设置消纳处置场所。
为基本解决今明两年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出路问题,按照规划要求,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确定的2处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置场,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协同加快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建设进度。
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滨湖区2015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滨湖区2015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地[2015]39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滨湖区2015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5]399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呈报的(锡滨建)地呈字[2015]第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华庄街道南塘社区、南张社区、桑南社区、双茂社区、巡塘社区、周潭社区,马山街道和平社区,太湖街道方庙社区,雪浪街道长广社区、葛埭社区、军嶂社区、南泉社区、壬港社区、望溪社区、许舍社区等34.258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4.26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胡埭镇胡埭村,华庄街道南塘社区、双茂社区、太湖社区、巡塘社区、周潭社区,太湖街道方庙社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军嶂社区、南泉社区、壬港社区、望溪社区、许舍社区等8.740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212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同意你市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579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3.700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4.2586公顷;征收土地43.1204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
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证书工本费(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2、标准(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三)测绘证书工本费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2、测绘工作证:4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二、征(拨)用地管理费(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标准:1、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3、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二)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2)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3)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4)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3.10.24
•【字号】锡规法[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锡规法〔2013〕1号)
各处室、各分局(规划办),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8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2件。
现将失效、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无锡市规划局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1:
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锡国土资发[2013]160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13〕1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无锡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现将《无锡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6月7日无锡市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和《江苏省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苏国土资发〔2013〕16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守护生命为最高准则,全面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筑牢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实现地质灾害零死亡。
(二)工作目标。
有条件的区可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市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均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一步完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功预报率达到70%,成功避险率达到80%;逐步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治理。
【精品编辑参考】"点-轴"理论视域下蒙东地区三个经济发展轴
"点-轴"理论视域下蒙东地区三个经济发展轴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下载后可直接使用也可以编辑修改。
蒙东五盟市属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进入新世纪以来,区域经济呈现竟相发展态势,伴随着呼包鄂金三角经济快速发展,自治区又提出以呼包鄂为核心构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的战略构想。
内蒙古西部地区迎来新一轮发展高潮,与蒙东地区差距有进一步拉大趋势。
蒙东有被边缘化危险。
在制定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前,内蒙古在积极推进呼包鄂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也在积极谋划蒙东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些专家提出了蒙东地区锡赤通( 锡盟、赤峰市、通辽市) 一体化进程建议,把它作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也有人认为目前锡赤通地区还不具备作为蒙东地区经济增长极的条件。
关于对蒙东地区经济增长极看法众说纷纭,这必然导致政策制定无所适从。
蒙东国土面积和人口均占全区一半以上,这五个盟市的发展,决定着全区协调发展水平和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
找到蒙东经济发展轴形成路径,也就找到蒙东区域开发路径。
1 材料及研究方法1. 1 数据来源基础数据来源于 2007 -2018 年《内蒙古统计年鉴》,2018 年《辽宁省统计年鉴》、《吉林省统计年鉴》,2006 - 2018 年蒙东五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有关部门研究报告等。
1. 2 研究方法文中以陆大道先生的点-轴理论为依据,陆大道认为社会经济客体大都在点上集聚,通过线状基础设施( 束) 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空间结构体系,由主要交通线及交通线上或交通线间的交汇点构成的网络节点上的不同等级的城镇或发展中心组成。
崔功豪认为选择发展轴应考虑以下条件,一是区域发展轴是产业、城镇、运输和通讯等线状基础设施集中成束的地带,是经济活动、产业、人口等优先集聚地带和发达地带。
二是以主要交通运输干线为连接线,经济发展轴都是由主要铁路、高等级的公路、沿河、沿海地带构成。
三是区域发展轴处在自然资源富集,开发条件好的地带。
蒙东地区发展轴选择以此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全市土地利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全市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170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全市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7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度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无锡市201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5月)根据《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 2010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各地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集约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等情况,现就 2010 年度我市土地利用计划分解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基本原则按照“保增长、促转型、维稳定”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的,围绕建设生态城、高科技产业城、旅游与现代服务城、宜居城的发展目标,推动无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服务于调结构、促转型的原则。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向传感网、新能源、新材料等为核心的8类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倾斜,向产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项目倾斜。
严禁计划指标用于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
(二)服务于维稳定、保民生的原则。
加大民生领域建设用地供应,用地计划指标要向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倾斜,向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民生工程和环境工程等项目用地倾斜。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量的70%。
(三)服务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坚持高效利用土地,优先保障5层以上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高科技产业集聚区、环境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在工业集中区、省级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锡政发[2002]343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2.02【实施日期】2002.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及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的(不含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道桥、环境等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计划、财政、劳动、公安、规划、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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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该规划调整是实施公共利益、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地定3202112009A0002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解除地定3202112009A0002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注销地定3202112009A0002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2010年07月08日前核发的所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共印:8份
1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抄 送:市房管局,市局地籍处,国土滨湖分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07月09日印发
锡滨国土资收【2010】20号
收市规划局滨湖分局核发的地定3202112009A0002号规划定点图(荣巷历史文化街区善文化保护修复工程)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详细情况请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土地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地址:无锡市青莲路78号、无锡市文华路199号,电话:85125899、82753221]
四、注销地定3202112009A0002号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请相对人于15日内到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直接予以注销。
五、由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原产权人、共有(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