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等6所大学“宪章”获批 高校去行政化明确
刘兴伟:“大学章程”能否拯救中国大学?
刘兴伟:“大学章程”能否拯救中国大学?“大学宪章”终于要正式出炉了。
今天,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6所高校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了学校章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3日。
(8月13日《中国青年报》)“大学章程”这个名称实在有些过于朴素,以至于很多不关心教育的人会觉得这无非是一个比较正规的“校规”,而事实上,大学章程与普遍意义上的“校规”有着天壤之别。
大学章程应该是上承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管理,具有—定法律效力的、成文的治校总纲,更是我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道路上十分关键的一步。
大学章程最早的前身源于欧洲建立现代大学雏形的时候,颁发给大学的“特许状”。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欧洲中世纪的传统,这个特许状一般是由罗马教皇或者国王颁发,而不是政府。
这些特许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权,使大学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拥有合法的自治权力。
除了牛津、剑桥这样的传统欧洲大学,美国的哈佛大学的前身,哈佛学院在1650年也曾获得了一个“特许状”,然而与欧洲有所区别的是,哈佛学院获得的“特许状”是由麻萨诸塞议会颁发的。
不管是由王室还是由议会颁发,显而易见的是,“特许状”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而对于现代大学,“大学章程”通常也会为地方法律的一部分。
如此高的法律地位,正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高校的自治权力不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
在这方面美国有一个著名案例——1819年的“达特茅斯学院案”。
最初不过是学校内部管理上的一些分歧,最终却演变成了洲政府和学校董事的对立,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法院裁决,该州政府修改特许状的行为不符合“宪法”,这一裁决作为保障高校自治权的经典案例被载入史册。
因为缺乏独立性,特许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大学章程,但在保障学校的合法自治权上,却已经勾勒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轮廓。
如今,“大学章程”已经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法律基石,然而据媒体统计,教育部直属的75所高校中,已制定并实施章程的学校不到10所。
祛除行政化——中国内地高校改革的必然趋势
祛 除行政化
— —
中圜 内地高校 改革 的必然趣势
李厚 刚
( 中晨棠大学文法睾 院,湖北 武漠 4 0 7 革 30 0)
摘
要 :行 政 化是 中因 内地 高校 的辨 擎特 色 ,髓现 属 漾厚 的 “ 本位 ”意 馘 ,等 级分 明 的行政 级 别、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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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中教 育枰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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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外典型高校透视我国高校“去行政化”问题
名 成 员组 成 ,其 中有 1 6 名成 员 ,一部 分 是 或 曾经 是 企业 家. 一部 分 担任 或 曾经担 任 非营 利部 门的领 导职 位 。耶鲁
德 国 与 美 国在 大 学 的 治 理 上 非 常 不 同 ,美 国 是 建 立 在
董事 会被 认 为 是 耶鲁 非 同寻 常 的 领 导 的源 泉 ,每 位 董事
类型: 一种 以英 美等 国为代 表 ; 一种 以德 日等 国为代表 。因
此 本 文 选 取 较 典 型 的耶 鲁 大 学 和 柏 林 大 学 进 行 分 析 。 ( 一) 耶鲁大学 的治理结构 。
间是 沟通顺 畅 、 平 行无 等 级之 分 的 。
3 . 耶鲁 大学的学术 治理 。 耶鲁学 院和文理研究 生院是耶
自由基础上 的 。而德 国是基 于 国家 意志 的 ,但 正如洪 堡所
从 国 内外 典 型 高 校 透 视 我 国 高 校 “ 去 行政 化 ” 问题
白 玲 王 一 定
( 东华 理工大学 师范学 院 , 江西 南 昌 3 3 0 0 1 3 )
摘 要 :“ 去行政化 ” 这 一 问题 是 众 多 学 者 和 两会 成 员 关 注 的议 题 。 我 国 高校 “ 去行政化 ” 不 仅 要 借 鉴 国 外 一 流 大 学 治 理 结构 的经验 , 而 且 要 从 本 国针 对 此 问题 进 行 改 革 但 夭折 的 南 方 科 技 大 学 的 失 败 上 吸 取 教 训 , 努 力做 到 政 府 适 当放 权 、 建 立 高
都 自觉关 注大 学各 个 学 院 的工 作 ,并 把 教 育 和学 术 计 划 作 为关 注 的 “ 教 育 系列事 务 ” 的一 部分 。在 耶鲁 大 学 , 董 事 会 作 为最 高 权 力机 构 , 制定 学 校 的 大政 方 针 , 校 行 政 领 导 负责 实施 , 校 董事 会“ 立法 ” 、 实施 、 监 督 分别 由不 同 的人 士来 承担 , 避 免 造 成
高校去“行政化”
华师领带集体退出学术委员会保持学术独立近日,华中师范大学校领导作出了一个引人关注的决定:集体退出该校学术委员会,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剥离。
昨日,该校党委书记丁烈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这是为了使学校管理更加精细化,因为校领导也好,学者也好,都不可能是全才。
”据介绍,该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校领导共占5位,委员会主任一直由校长兼任。
宣布此决定后,学校领导层中,除副校长杨宗凯因分管此项工作的缘故继续担任委员外,其他校领导全部退出了学术委员会,新一届学术委员会由该校的全国著名语言学家邢福义教授担任主任,学校其他22位知名学者担任委员,其中包括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专家徐勇、近代史专家朱英、农药学学科带头人杨光富、文学院博导胡亚敏、粒子物理领域专家王恩科等。
丁烈云说,学术委员会主要有鉴定、咨询和评价学术问题的作用。
此举意在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适当剥离,保持学术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进一步发挥教授的作用。
据邢福义介绍,调整后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已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在前不久申报二级教授的审议会上,六位申报的教授中只通过了两位。
众专家审议后认为,其他四位教授因“条件不够”而无法通过。
高校去行政化终施行华师第一个"吃螃蟹"(图) 让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适当剥离,学术问题将由23名教授“拍板”新学委会仅留一名校领导据介绍,原来的学术委员会中,包括校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等领导共有5人,而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中,除了副校长杨宗凯因分管此项工作的缘故继续担任委员外,其他校领导全部退出学术委员会。
新的学术委员会由23名教授组成,主任由著名语言学家邢福义担任,学术委员会分为人文社科组和自然科学组,邢福义兼任人文社科组组长,自然科学组组长则由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王恩科担任。
委员会成员还包括:农村问题研究专家徐勇、近代史专家朱英、农药学学科带头人杨光富、文学院博导胡亚敏等。
今年初,教育部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取消各类学校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浅谈大学“去行政化”路径
浅谈大学“去行政化”路径大学“去行政化”是指在大学组织与管理中,减少行政管理和冗余机构,提高教学和科研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当前,大学行政化问题突出,给高等教育发展造成了许多困扰。
浅谈如何实现大学“去行政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要精简行政管理层次。
大学行政管理层次多、人员复杂、职能交叉,造成了决策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合理的行政管理层次体系,精简职能岗位,优化管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
要减少行政冗余机构。
当前,许多大学存在着不少冗余的行政机构,既增加了管理成本,又影响了教学和科研的自主性。
要深入剖析各个行政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合理调整和优化行政机构设置,精简冗余机构,确保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转。
要提高教学和科研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大学作为教学和科研的主要场所,必须具备自主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教育和科技环境。
要推进学术自由,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自主选择教学和科研内容,提倡项目制管理,让大学真正成为创新的热土。
要加强大学内部治理和监督机制。
大学“去行政化”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行政管理,而是通过加强内部治理,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完善教育质量监控机制,确保大学内部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
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社会紧密联系,与社会合作,以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
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实现大学“去行政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要精简行政管理层次,减少行政冗余机构,提高教学和科研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加强大学内部治理和监督机制,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革,才能够实现大学管理体制的优化与创新,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高校去行政化势在必行
高校去行政化势在必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教工》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光明日报》发表文章说,近日,北京大学校长林建华向媒体表示,北大的综合改革正稳步推进,未来将尝试取消院系行政领导的行政级别,并采用聘用方式,进一步弱化行政级别,加强人员流动。
这被视为高校去行政化的破冰之举。
大学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其管理运行理应尊重教育的规律和学术的规律。
然而,在当下的高校制度设计下,往往采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处理学术事务。
无论是教学效果评价、科研项目评审还是职称评定,都可以看到行政权力干预的影子。
高校各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的遴选也是如此。
院长、系主任在被行政任命的同时。
还会被赋予一定的行政级别,这就意味着他们的角色不仅是该专业的学术召集人,而且也成为了“领导干部”这个行政体系中的一个层级。
高校“行政化”甚至“官僚化”的倾向,对高校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已经产生了消极影响。
无疑也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总页数】1页(P46-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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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去行政化势在必行
2.高校“去行政化”问题研究——基于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重塑
3.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势在必行
4.地方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趋
向研究——基于高校“去行政化”形态下的思考5.地方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趋向研究——基于高校“去行政化”形态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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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大学的去行政化共6页
如何理解大学的去行政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1月26日上午,与来自科教文卫体各界的10位代表会谈,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温家宝说:“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表达。
千人一面、千篇一律,不可能出世界一流大学。
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
”(中新网2月1日)2010年2月27日下午3时,温家宝接受专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温家宝又说:“我们现在的教育缺失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教育行政化的倾向需要改变,最好大学不要设立行政级别。
”此后,大学去行政化成为两会代表热议的话题,至今还经常在媒体上见到这方面的报道。
到底什么是“去行政化”?我以为,不能庸俗化地把它理解为去大学校长或书记的行政级别。
如果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不变,权力本位的社会等级秩序不变,去掉行政级别以后,大学更难办。
去行政化含义之一:要调整大学和国家其他行政部门的关系。
中国的大学绝大多数是公立的,是国家办、政府办的,政府当然要在资金上投入,或者说要政府“养”(正确地说是纳税人养,因为政府本身不能创收)。
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政府应该在各方面控制大学,干涉大学的管理。
国家政府应该给予大学充足的经费,但不能干涉大学的办学自主性、自主权(包括校领导的任命、专业和课程的设置等),大学的事情大学自己做主。
高校的独立首先就要摆脱国家各部委、北京市各部委对学校的粗暴干涉,好像政府给高校钱是对高校的施舍,高校拿了钱就必须唯唯诺诺,唯行政部门领导马首是瞻。
前不久,温家宝总理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教育方针、教育体制、教育布局和教育投入,属于国家行为,应该由国家负责。
具体到每个学校如何办好,还是应该由学校负责、校长负责。
不同类型学校的领导体制和办学模式应有所不同,要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教育事业还是应该由懂教育的人办。
”温总理的话发人深思。
但是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行政部门打大学管得死死的。
就北京市高校而言,北京市给市属高校的经费是不少,但是管得死死的,而且到了荒谬绝伦的地步。
河南教育热点新闻:教育部核准6所高校章程:让自主管理有章可依
河南教育热点新闻:教育部核准6所高校章程:让自主管理有章可依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日前被教育部核准。
这是教育部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来,首批核准的高校章程。
可以说,从这一天起,许多高校将正式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大学也迈上了依法自主管理,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新征程。
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等学校的法定权利。
从中外大学的发展来看,章程在现代大学的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制定章程已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
章程是高等学校实现依法自主管理,实现科学发展、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
“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正面临着新的形势与任务。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强调,“章程是学校明确办学方向、突显办学特色的重要保障。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大学章程包含了多项与大学依法治理相关的必要内容:如,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等内容。
章程还包括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
以这次被核准的武汉理工大学的章程为例,章程明确了3个关系,一是学校与主办者的关系,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对学校的领导、监督与考核,并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二是学校与外部的关系,建立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互联系、支持的有效途径,突出了建材、交通、汽车“三大行业”理事会、校友会和学校基金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拓宽了学校发展和服务社会的合作渠道;三是学校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党委、行政、学术组织、民主监督的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解放大学需要“去行政化”
作者: 高飞
作者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版物刊名: 大学教育科学
页码: 10-12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大学;去行政化;教育行政化;温家宝总理;在线交流;行政级别;丁学良;附属品
摘要:温家宝总理在今年2月27日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明确表示,“我们现在的教育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教育行政化的倾向需要改变,最好大学不要设立行政级别……”。
香港科大教授丁学良认为,“如果中国的大学仍然是‘衙门’本身或‘衙门’附属品的话,中国的大学就没有希望”。
用反思态度看姗姗来迟的大学章程
用反思态度看姗姗来迟的大学章程作者马得清日前,教育部公布了近日经核准发布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
据教育部介绍,已有32所高校的章程核准发布,其余15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也都已完成核准程序,近期发布。
事实上,去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就拿到了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而且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核准的第一批高校章程。
当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
我认为孙霄兵的看法确实点名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而且,我们的大学就应该有自己的“宪章”,大学只有有了自己的“宪章”,才有了自己的“基本法”,才能充分基于我国的教育法律和高等教育法律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大学自主办学和去行政化才有可能水到渠成,否则,大学只能受制于行政化的束缚,自主变革的动力会被极大地削弱,大学应有的独立精神的形成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
第一批被核准的大学章程被认为是高校自主办学和去行政化的体现,这种认识是积极的。
我们理应对大学的变革抱有积极的态度。
不过,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角度说,从深化大学办学体制改革的角度说,我认为,今年核准章程的32所大学加上去年核准章程的6所大学,总计不过38所大学,这还不能说明我国的大学改革已经全面进入了自主办学的时代,更不能说明这是大学去行政化的普遍表现,因为截至目前有了章程的大学也只不过才是38所,而全国目前有1600多所公办高校,因此,人人都会明白,这38所大学只占1600多所大学总数的2.38%。
可见,我们只能非常实在地说,32所大学设立章程并被核准发布,只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大学办学体制改革小心翼翼朝前迈开的一小步。
这一小步究竟能否为大学改革带来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还需慎重地反思教育部门管理大学和大学自身办学行政化积弊很深这一现实。
可以说,一切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我认为,我们应该从现实出发,应该面对大学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用反思的态度来姗姗来迟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制定应纳入立法程序
大学章程制定应纳入立法程序8月12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6所部属高校的大学章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6所高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
这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订的、首批提请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核准评议后的高校章程草案。
舆论认为,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为推进自主办学、依法治校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在笔者看来,在我国当前的教育现实环境之下,按照目前的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以及大学章程的内容,能否真正助推大学自主办学,还有待观察。
目前的大学章程是学校制定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说到底,这还是行政规章,而非法律文本,很难成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的宪章。
从国际范围看,大学章程的制定,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学校举办者所在的立法机构立法,如美国历史上第一所公立大学的章程,就是通过州议会立法的,此后美国的公立大学的章程,通常都由州议会立法制定,依据的是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二是学校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经教育部门确认后生效。
而不管哪种类型,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大学获得办学自主权,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宪章,神圣不可侵犯。
简单地说,大学章程制定后,大学即依章程办事,任何来自政府、社会、机构、个人的力量都不得干涉。
我国大学办学的现实是,当下并没有充分的自主权。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有包括招生自主权在内的7项办学自主权,可是这7项办学自主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要调整政府管理学校的方式,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现行教育法律由学校自行制定大学章程,将面临两方面十分现实的问题。
其一,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谁?众所周知,我国大学目前实行行政治理,学校的教育、学术管理、决策权都掌握在行政领导、行政机构手中,从现实出发,学校的决策机构还是行政机构,因此,章程的起草将由行政部门主导。
试析中国高校的去行政化
试析中国高校的去行政化1 “去行政化”与“高校去行政化”“去行政化” ,英文翻译是“non-administration”简单地说,去行政化就是淡化某个行业、职业或某项工作的行政色彩,尽可能地突破行政的束缚,从而突出行业或者是职业的主导地位。
行政化不仅是一个习惯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思维习惯的问题。
高校的行政化主要说的是行政部门对于高校的管理过强,在高校里是以一个权利为中心,而不是以学术为中心的问题。
6月6日颁布的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再次提到备受关注的“去行政化”问题:要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取消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1]不过,去行政化的方向虽然正确,但是“无法接轨”的担忧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 高校去行政化的“去”与“留”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认为,高等教育行政化倾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一是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
高校去行政化的“去”主要表现:对高校行政化的诟病通常集中于行政权力过大,高校学术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化管理模式作为一高校行政级别即使取消,恐怕也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从学术评价看,任何学术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当社会习惯于以行政级别来衡量其社会地位时,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就是贬低教育。
此时,高校去行政化的“留”就有了一定的价值观。
3 “高校去行政化”的三个阶段表达(1)高等教育行政化。
高等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它传递高层文化,研究高深学问,造就高级人才!”[2] 高等教育行政化形成于50年代,直到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行政化一直围绕的的主题是中央和地方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高校的功能是育人,而并非简单的传授知识技能。
高等教育行政化从它的形成、发展到到现在的变革整个这一过程是一个曲折而复杂的过程,无论它怎样的变迁,至始至终都发挥着育人的功能,而育人的同时也是支撑高校的主体。
高校去行政化
“高校去行政化”相关信息一、含义:高校去行政化是指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是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
高校去行政化就意味着教授治校、学术至上,承认教学、科研第一线的老师、教授代表着学校学术发展方向。
在高校形成崇尚知识和作为,而不是崇尚权力和地位。
可以最大限度的整合资源,可以真正做到让教师发挥所长,让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挥,培养更多的创造型人才!提高学术水平,提高科研水平,向世界一流大学的方向前进!二、高校去行政化的背景与根源:大学“行政化”绝不是一堆可以随时拆卸的积木,而是有着深厚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心理基础和体制根源的社会现象。
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我国大学“行政化”的背景、基础和根源,是有效推行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必要前提。
我国大学“去行政化”改革的功能目标和本质要求,不是要去掉“行政管理”本身,而是要实现大学行政管理的转型、升级和优化。
我国大学“行政化”的历史文化背景:自近代大学创建起,“官办官管”制度一直是我国大学管理的主流,行政权力长期充当着大学运行管理的主导力量,经过一百多年的承传和变革,最终形成了当前我国大学“行政化”的客观现实。
从办学方针看,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清末崇尚“中体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推行“党化教育”,解放后遵循“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
国民党统治时期强调“信仰及服从领袖”。
由此可见,我国大学地位的从属性和大学功能的工具性,以及大学“行政化”的萌芽由来已久。
从权力基础看,官员身份和资源控制是大学“行政化”的物质前提。
满清政府大学制度的核心特征自然就是“官办官管”——校长由政府任命或委派,教育部对大学行使全面的主导和管理权。
这种“官办官管”的大学治理观念和体制,便是今天我国大学“行政化”的早期原形。
从主观认识看,对教育行政化之弊端的认识并不是今天才有。
早在1931年梁漱溟就曾指出这一问题从历史轨迹看,建国后,我国实行的是全面的行政体制,企业、学校、银行、医院,甚至各类行业协会,都被纳入全国统一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之中。
大学“去行政化”之路如何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大学“去行政化”问题
作者: 韩爱红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政协
页码: 54-5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去行政化 政协委员 大学 人大代表 发展规划纲要 行政化管理模式 政府工作报告行政级别
摘要:今年两会召开之际,正值《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而在会前的网络在线交流中,温家宝总理即指出教育行政化的倾向需改变,最好大学不设行政级别;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他再次对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给以高度的强调。
种种因素,都使得大学“去行政化”问题自然而然成为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去行政化
含义:高校“去行政化”就是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的一种管理模式,同时按照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术发展规律办高校,把高校作为学术性组织而非行政机构进行管理。
这就意味着高校要突出与重视教授治学、学术至上、大学自治、民主管理等内容。
原因:其一,消除高校行政化弊端的迫切要求。
高校行政化致使学术权力的生存空间被行政权力所侵犯,权力主体本末倒置,难以实行高校的科学民主管理;高校内部的价值系统倒错,各种行为价值取决于它与行政权力的顺应程度;学术人员地位不高,治学治校的智慧和积极性无法调动;教育资源浪费,大量资源消耗于非教学科研的行政和唯行政行为2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的不断要求大学应该引领社会发展,而不是跟着社会摇摆而失去自我。
国内外 100多年的实践表明,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对外是自主办学,对内是学术自由、崇实求是、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等,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创新”这一大学精神的本质。
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的破坏和缺失,不断要求高校去行政化。
当然,这里的去行政化不是完全脱离国家行政管理的自主办学,而是找到国家对高校的外部行政管理与大学自主办学的“平衡点”3其三,重塑政府、社会、高校关系的必然要求。
从政府与高校的关系看,减少行政对高校办学的干预后,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也变得单纯起来,学校要从政府获得公共教育资源只能凭借实力和信誉,学校也将更有活力。
从高校与社会的关系看,学校对政府的行政依附是目前高校缺乏个性、缺乏原创精神的重要根源。
高校去行政化是对症下药,学校将更像学校,学校的行为准则将从巴结政府(分配性努力)转向尊重市场需要(生产性努力)。
因此,只有办好学校才能得到社会尊重。
问题:(1)大学办学自主权未能真正落实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
我国《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了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权、专业设置权、科研开发权、对外交流与合作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自主管理权,并赋予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力。
中国大学去行政化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各位好今年啊,在深圳出现了这样一所特殊的大学,南方科技大学。
它是完全以教育科研为主,跳脱于中国原有的高等教育行政化的体制之外的。
这在中国教育史上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变革。
但这个变革是否合理、前景如何,却是众说纷纭。
而正是这样一个问题,也引发了我们今天的讨论:中国大学教育是否应该去行政化。
所谓行政化,是指以公权力为主导,由各行政部门管理,以国家意志为基本准则的公共治理模式。
今天,我方观点是:中国大学教育去行政化利大于弊。
而利弊比较的标准则在于能否让大学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能否对我们的社会、学校、学生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从必要性来看。
去掉大学行政化,我国大学才能寻求更加自主高效的发展。
现在的高校中,政府部门过多的以行政方式干预学校的工作,使得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了限制。
试想一下,当一个高校的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等都必须由国家决定时,高校的自主权在哪里?所以说只有去行政化后大学才能更大程度上做到更加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资金分配。
而且政府的过多干预更导致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以我国08年的审计报告来看,通过对几百个高校课题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发现,用于课题研究的费用开支仅占40.5%,管理费用、人员经费却占近六成。
如此本末倒置,对大学的发展无疑产生了极大的桎梏。
那么当行政化已然成为了高校进步发展的绊脚石,为什么我们不该勇于改革,以去行政化,求更好发展呢?再从可行性看。
诚然,学校的发展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国家或政府之外,如果完全去掉行政因素的支持,大学的发展便会失去依托,但在我国今天的大学里,行政因素和行政权力已经远远超过了它应有的限度。
而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去行政化,实现大学的“政校分开,管办分离”。
要实现这个目标也许是艰难曲折,任重而道远的,但我们绝不是无法做到。
首先,政府部门可以更多的给学校下放权力,既可以让高校的发展不用过多受政府制约,又能减少政府因为权力过度集中带来的资源浪费。
其次,通过对行政职位进行精简,通过权力分散,互相制衡的办法,把高校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分别下放,以行政管行政,以学治学,从而解决高校的行政权力压制学术的问题,给高校一个更合适的发展模式。
教育部首批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
教育部首批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
雷嘉
【期刊名称】《陕西教育(高教)》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
教育部11月28日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
章程绝不是一纸空文,如果不按章程办事,会有各种纠错机制。
按照计划,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所有985高校需于2014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国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总页数】1页(P53-53)
【作者】雷嘉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大学章程的规律性与差异性——以教育部首批核准的六所高校为例的实证分析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主体:理论辨析与实践关照——基于教育部核准的47所高校章程文本为例
3.教育部核准首批6所高校章程高校立宪获实质性进展
4.高等学校章程制定主体:理论辨析与实践关照——基于教育部核准的47所高校章程文本为例
5.教育部:首批核准6所高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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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等6所大学“宪章”获批高校去行政化明确
本报讯(记者雷嘉)教育部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
教育部昨天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
章程绝不是一纸空文,如果不按章程办事,会有各种纠错机制。
按照计划,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所有985高校需于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国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于去年初出台,按照计划,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于今年8月拿出了初稿,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于近日获得教育部核准。
早在去年初《暂行办法》出台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就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表示“高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孙霄兵再次强调,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
有关专家认为,“政校分开”是各校章程中普遍的精髓所在,也是社会呼吁已久的“去行政化”的体现。
核心
人民大学明确校长7项职责
昨天颁布的首批制定章程的6所高校中,人民大学是唯一一所在京高校。
北京青年报记者详细查阅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试行)》,发现章程共分序言、总则、学生、教职员工、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财务资产和后勤、学校与社会、学校标识、附则10部分。
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章节是明确规定了学校的8项办学自主权和校长的7项职责,其中广受社会关注的“去行政化”意味明显。
自主办学去行政化意味明确
章程规定的八项自主办学权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学科设置方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在教材建设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此外,在海外交流、机构设置、财产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较为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到,自主办学、去行政化的意味尤为明确。
校长主持办公会最后决定由本人“拍板”
章程的另一大亮点是规定了校长的七大职责或者说是对应的权力。
包括方案实施权;审定制度权;推荐副校长人选权;聘任与解聘教师权;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权;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权;其他重要事项决定权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对于校长的办公会决策权,章程特别做出了详细解释:“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
北青报记者发现,章程的去行政化还体现在有关学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的“教授治校”的思路上。
章程规定,人大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其职责包括“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推荐科研项目;维护学术道德”等。
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学生另有九项权利
章程第二章“学生”规定了人大学生享有的9项权利,例如“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以及6项义务,例如“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人大章程摘录
校长的主要职责
方案实施权: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审定制度权: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推荐副校长人选权: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聘任与解聘教师权: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权: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其他重要事项决定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话
章程的核心是回归大学本位
对话人: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
北青报:您如何看待高校章程在一所大学的地位?
王利明:我认为,章程就是一所学校的“根本大法”,其他规章制度、办学活动都不得与之违背。
北青报:人大的章程有什么特点?
王利明:人民大学紧紧抓住大学精神和本质所在,建设回归本位的大学章程。
我们的章程建设始终以“回归大学本位”的理念为核心与灵魂,真正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真正做到学术为魂、育人为本、师生为重。
北青报:章程公布后,人大下一步要做哪些工作?
王利明:我们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增加了一个环节:“章程的配套、运行和落实阶段”。
在这个阶段,学校将以章程为指导,清理全校各类规章制度,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体系,推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背景
北大章程草案有三个版本
据北京大学发展规划部官方网站消息,2012年底,北大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学章程》起草工作组织的调整方案,新的《北京大学》章程起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班子、校长助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医学部有关领导、院系医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今年6月26日下午,《北京大学章程》专家版研讨会召开。
会上透露,北京大学章程起草委员将草案制定分为A、B、C三个版本。
A版由2011年以前学校章程起草委员会工作为基础,继续深入完善;B版以2011年以来的学校章程起草委员会为主体,广泛汲取海内外先进经验,集成校内各项改革制度、融会吸纳各版精粹而成;C版也称专家版,依托北京大学教育法、高校章程方面的专家学者,独立组织研究提出。
以上三版将于下半年完成,最终融成一版上报版本。
据悉,早在2006年北京大学就由教代会动议启动了章程的制定工作。
文/本报记者董鑫
清华大学历史上有三个章程
第一个版本:《清华学堂章程》(1911年2月通过)
《清华学堂章程》分八章:总则、学程、入学、修业与毕业、游学、管理通则、职员、附则。
“总则”开篇就规定:“清华学堂以培植全材,增进国立为宗旨。
以进德修业,自强不息为教育之方针。
”
第二个版本:《国立清华大学条例》(1928年9月通过)
《国立清华大学条例》制定了学校董事会制度,规定校长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出。
对校长、教务长、“教授会”的权力和职务作出了详尽规定。
第三个版本:《国立清华大学规程》(1929年6月通过)
《国立清华大学规程》明确校长的任命“由教育部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设立了“国立清华大学基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