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湿地保护条例(3)
湖北湿地保护条例(3)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批准,改变湿地用途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除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改变湿地用途、开垦、围垦湿地、过度放牧、捕捞或者采砂、取土、开矿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从事湿地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二〇一年月日起施行。
湖北湿地保护条例 [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湿地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04月12日来源:湖北日报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保障湖泊功能,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未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省境内湖泊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渔)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湖泊保护投入,积极筹集资金,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技术手段,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湖泊资源,规范湖泊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湖泊污染,提高湖泊蓄水行洪能力,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湖泊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湖泊,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湖泊保护管理规划
1湖泊保护管理规划1.1组织机构本规划涉及大梁子湖、花马湖、洋澜湖、南迹湖四大水系。
原则上,水面面积在10km²以上的湖泊应明确湖泊日常保护机构;水面面积在10km²以下的湖泊,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流域或行政区域集中设立保护机构管理。
1.1.1大梁子湖组织机构大梁子湖流域范围较大,地跨武汉、咸宁、黄石,鄂州四市。
本规划范围内涉水事务由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管理,现有组织机构较健全。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于1956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属县(团)级管理单位,归口省水产局领导。
梁子湖管理局属全民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政办发〔2010〕29号),人员编制50人。
现有在职正式职工78人,合同制工人4人,退休职工21人,内设科室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渔政船检港监科、环境资源保护科和执法大队(含3个执法中队),同时,设立梁子湖环境监测站和梁子湖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两个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关于研究梁子湖生态保护问题的会议纪要》(〔2007〕第1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梁子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精神(鄂政函〔2007〕280号),梁子湖管理局依法管理梁子湖水域、岸线及梁子岛群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科学利用;依法在梁子湖水域、岸线行使渔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船舶检验、港口及航运、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2花马湖组织机构花马湖目前并无统一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湖泊水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鄂城区水务局负责,沿湖岸线的管理单位则为汀祖、花湖、沙窝、燕矶、杨叶等乡镇,湖泊水体与岸线的管理机构常各自为政,缺乏互相协调的机制。
本次规划设立花马湖管理处,隶属XX市湖泊局,作为花马湖的专职管理机构。
花马湖管理处属纯公益性质,定性为事业单位,每年由财政拨款,由花马湖管理处负责管理规划工程的实施,以及工程建成后湖泊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防汛抗旱、湖泊保洁、生态保育、岸线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各子湖继续实施XX市已制定的总负责人、湖长和湖岸线段长的三级湖泊管理保护模式。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年月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条目)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名录)武汉东湖资料图片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其众多的湖泊大都是古代云梦泽淤塞分割而成,集中分布于长江与江汉之间。
因此人们称之为“江汉湖群”。
其原因是长江在这里摆动很大,经过自然截弯取直,从而形成了众多的弓形湖泊。
据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湖北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湖泊为958个,比20世纪50年代的1106个略有减少。
但现存的湖泊面积为2438.6平方千米,只有20世纪50年代的34%。
2012年10月1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2月湖北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
2014年11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将对365个水质较好湖泊进行保护。
根据规划湖泊清单,全国365个湖泊当中,湖北占了27个。
它们分别是:鄂豫交界的丹江口水库、鄂皖交界的龙感湖、鄂湘交界的黄盖湖、洞庭湖,以及湖北境内的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澴东湖、网湖、陆水湖、大冶湖、汈汊湖、隔河岩水库、保安湖、百丈潭水库、斧头湖、西凉湖、富水湖、大九湖、长湖、惠亭水库、温峡水库、高坝洲水库、黄龙滩水库、青山水库、洈水水库、仙岛湖。
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2012年12月)湖北省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和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共308个,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31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77个。
序号名称水面面积(平方千米)位置备注一、武汉市(共8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58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22个。
)1 梁子湖271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梁子镇、沼山镇、太和镇、涂家垴镇跨市湖泊2 斧头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向阳湖镇、贺胜桥镇,嘉鱼县渡普镇、潘家湾镇跨市湖泊3 牛山湖57.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4 汤逊湖47.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武汉市江夏区庙山街城中湖泊5 鲁湖44.9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6 后官湖37.3 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7 涨渡湖35.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8 东湖33.9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中湖泊9 豹澥湖28.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跨市湖泊10 武湖25.5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11 后湖16.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2 严西湖14.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城中湖泊13 西湖10.6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14 沉湖10.5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15 小奓湖9.83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16 上涉湖9.33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17 童家湖9.12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跨市湖泊18 严东湖9.1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城中湖泊19 青菱湖8.84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0 黄家湖8.18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1 南湖7.67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城中湖泊22 王家涉5.57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3 陶家大湖4.75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24 官莲湖4.04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25 张家大湖3.84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6 七湖3.6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27 硃山湖3.67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28 墨水湖3.64 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城中湖泊29 南太子湖3.59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30 金口后湖3.43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31 金银湖3.29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32 严家湖3.2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葛店镇跨市湖泊33 安仁湖3.21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34 外沙湖3.08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35 野湖3.00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36 柴泊湖2.87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37 大茶湖2.85 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38 马家湖2.6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39 朱家湖2.52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40 许家赛2.51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41 三角湖2.39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阳街城中湖泊42 桐湖2.19 武汉市蔡甸区桐湖街43 什仔湖2.01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44 北湖1.92 武汉市青山区北湖街城中湖泊45 车墩湖1.7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46 龙阳湖1.69 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城中湖泊47 金龙湖1.63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48 野芷湖1.62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城中湖泊49 麦家湖1.5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0 杜公湖1.55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镇51 外黄泥港1.42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52 三宝湖1.38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53 任凯湖1.34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4 汤仁湖1.27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5 坪塘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56 烂泥湖1.21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口街57 盘龙湖1.1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8 汤湖1.13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59 月湖0.710 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城中湖泊60 竹子湖0.67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1 青潭湖0.60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2 杨春湖0.580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城中湖泊63 北太子湖0.520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64 张毕湖0.480 武汉市硚口区易家街城中湖泊65 塔子湖0.310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城中湖泊66 竹叶海0.190 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城中湖泊67 紫阳湖0.140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城中湖泊68 五加湖0.13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69 晒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城中湖泊70 水果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71 机器荡子0.100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72 鲩子湖0.094 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城中湖泊73 北湖0.094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4 菱角湖0.090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城中湖泊75 四美塘0.077 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城中湖泊76 莲花湖0.076 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城中湖泊77 内沙湖0.056 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城中湖泊78 西湖0.050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9 后襄河0.043 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城中湖泊80 小南湖0.035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二、黄石市(共3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27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3个。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州政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8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3日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域城市(含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城管、水利和湖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管理应当发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鼓励开展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建设用地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附录二)确定。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当结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规划论证。
第七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七号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正文:----------------------------------------------------------------------------------------------------------------------------------------------------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七号《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17日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防治与保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港河生态保护,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长江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港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长港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港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长港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长港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港河管理单位和长港河保护工作机制,将长港河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长港河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环境,协助做好长港河保护工作。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鄂州湖泊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鄂州湖泊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制度鄂州湖泊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制度1. 引言湖泊作为重要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由于工业发展过程中的不合理规划和环境管理不力,许多湖泊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威胁。
为此,鄂州市作为一个湖泊密集地区,制定了湖泊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制度,以保护和恢复湖泊生态。
2. 背景(1)鄂州市湖泊资源丰富,但面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鄂州境内有众多湖泊,如鄂州湖、红湖、九曲湖等,这些湖泊不仅为当地居民提供生活和灌溉用水,还是保育众多珍稀植物和动物的重要生态环境。
(2)湖泊破坏和污染日益严重。
由于人类活动和经济发展的压力,湖泊破坏和污染问题进一步恶化。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水资源过度开采和非法捕捞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湖泊的生态平衡和水质。
3. 制度内容(1)确定湖泊保护区项目的准入标准。
根据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项目对湖泊生态的可能影响,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
准入标准包括对项目规模、规划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项目能够符合湖泊保护的目标。
(2)开展湖泊保护区项目评估与审批。
在项目准入前,必须进行湖泊保护区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包括生态环境评估、水资源利用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等方面内容。
只有通过评估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项目才能得到准入。
(3)加强湖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一旦项目获得准入,相关部门将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包括对项目的施工、污染物排放、生态恢复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管理,确保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湖泊生态的影响。
4. 总结和回顾鄂州湖泊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严格的准入标准和项目评估机制,可以有效控制想对湖泊生态的可能影响。
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管理,可以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不损害湖泊生态和水质。
然而,鄂州湖泊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制度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
武汉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字部分为增加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湖泊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湖泊等涉湖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涉湖突发事件,组织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做好湖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湖泊保护机构,承担湖泊保护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鄂州政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国土资源规划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区)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后,经区级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可以按《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局部修改。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国土整治等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鄂州市长港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鄂州市长港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长港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鄂州市长港河道的管理和保护,维护河道的正常运行,保障河道的安全和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长港河道是鄂州市的重要水域资源,经营者、使用者、保护者是长港河道管理的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港河道的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监测、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维护修复、禁止性规定的执行等内容。
第二章巡查监测第四条长港河道的巡查监测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巡查监测内容包括河道的水位、水质、岸线情况、河床淤积情况、河道设施的状况等。
第六条根据巡查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河道的清淤、疏浚、修缮等工作,确保河道畅通。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七条长港河道的治安管理是指对河道周边环境和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治安管理工作包括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方面,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条保护河道的环境是长港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加强对河道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第十一条河道周边的建筑、工程等项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河道水质和影响河道生态。
第十二条倡导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减少污水排放,积极参与河道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维护修复第十三条长港河道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修复,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河道设施和设备损坏需要修复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确保修复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对于无法修复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及时更换,保证河道设施的完善和完好。
附件:1. 长港河道巡查监测表格2. 长港河道治安管理记录表3. 长港河道环境保护宣传册法律名词及注释:1. 河道水质:河道中的水的质量状况,根据水质指标来评价。
2. 河道畅通:河道的通畅程度,它直接影响到水的流动和排放。
3. 河道生态:河道内的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包括水生生物、湿地植被等。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鄂州政办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71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6日鄂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资源〔2011〕369号)、《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鄂政办发〔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以“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为核心,以建立“五大体系”(水资源管理指标、监控评价、责任考核、服务、保障)为支撑,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措施,完善水生态保护格局,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就是要坚持民生为本。
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关系,保护优先,强化节水,合理开发。
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科学谋划,制定有鄂州特色的水资源管理政策措施。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与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清江流域,是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利川市、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咸丰县、宣恩县、鹤峰县,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境内清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护工作机制,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清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鄂州政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81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但工业污染物稳定排放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2007年,全市3条主要河流的8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75%;湖泊水质总体上属中度污染,洋澜湖仍为严重污染,富营养化问题较严重,农村的河港库淤积逐年加重,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水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
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群众健康、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
为了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水体功能和饮水安全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污染治理,从根本上防治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洋澜湖、梁子湖等水体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达标率达100%;红莲湖、花马湖、武四湖等湖泊水质持续稳定达到划定功能目标,新港、长港等河流省控断面90%以上达到Ⅲ类。
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和湖泊集水面山体生态破坏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内湖、内河污染负荷得到有效削减,江、河、湖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基本建成。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鄂州政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鄂州政发〔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24件,修订16件,继续有效71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2.决定修订后发布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确认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佚名
【摘要】历经多年不懈推动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9月26日,湖北省召开贯彻《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强调,湖泊保护,立法是前提,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
【期刊名称】《渔业致富指南》
【年(卷),期】2012(000)021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湖泊保护;湖北省;新闻发布会;人大常委会;《条例》;副主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24
历经多年不懈推动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9月26日,湖北省召开贯彻《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强调,湖泊保护,立法是前提,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
刘友凡强调,要严格执行《条例》,遵行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重点作好湖泊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实行退田(圩)还湖、退围还湖;治理工业排放污染、生活用水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给湖泊定界、水质定标、政府定位、部门定责,以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总体目标,切实保护好现有的岌岌可危的湖泊资源。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美誉,但长时间以来,由于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原因,目前已名不副实。
初步调查表明,全省现存水面面积100亩以上的湖泊有750多个,较上世纪50年代下降40%以上。
其中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有220多个,总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修订)-鄂州政规〔2021〕1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修订)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修订)鄂州政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依据《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确定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适用于鄂州市全部行政区域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二、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环发〔2010〕151号)。
(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八)《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九)《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十)《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四号)。
湖北出台湖泊保护条例填湖建房最高可罚款50万.doc
湖北出台湖泊保护条例填湖建房最高可罚款50万-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呼唤16年之久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终于出台,将于10月1日实行。
这是湖北首部湖泊保护条例,8项制度创新明确了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范围,对填湖造地等10项明令禁止行为将依法罚款处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在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设计的条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保护优先的问题,在湖泊的管理利用保护上要做到保护优先。
为了保障保护优先,《条例》在八个方面实行了一些制度创新,比如说对湖泊实行保护的名录制度,给每一个湖泊建立档案。
之前湖泊保护基本上是各个部门九龙治水,这是湖泊保护的难点,这次《条例》明确规定了湖泊保护要实行首长负责制,将纳入各地政府一把手的考核体系;同时各个部门管理上,确定了水行政部门是责任主体。
可以说从制度上解决了各部门互相推诿的问题。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确定实行公众参与、举报、奖励的制度。
《条例》明确指出,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每个人都有权利来保护湖泊,每个人也都有义务对损害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
2012年4月,沙湖填湖建房、建公园的新闻曾引起舆论强烈反响,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填湖建房、围湖养殖、水污染等现象,《条例》明确制定了十项禁止,针对在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无关的建筑物,填湖建房、围湖养殖等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填湖建公园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首先要责令恢复原状,然后要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于围湖养殖这类会危害湖泊的经济行为,首先责令它恢复原状,没收它的违法所得,此外还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而对武汉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山塘等水污染行为,《条例》也明确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留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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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7月6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七条湖泊保护实行规划管理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与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第八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拟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征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与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以及退田(垸、池)还湖、生态修复目标,实施保护目标的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应当高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湖泊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示。
修改后的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不得低于修改前的水平。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逐一对湖泊进行勘界立桩,设立保护标志,向社会公示湖泊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湖泊界碑、界桩、公示牌以及其他与湖泊保护相关的设施。
第十一条实施湖泊保护名录公示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应保必保的原则,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全部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管理。
湖泊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泊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功能定位、水质目标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还湖工程增加的湖泊数量与面积,及时增补湖泊保护名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泊保护范围实施湖泊保护。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定。
湖泊控制区按照湖泊保护区外延至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划定。
第十三条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限期退垸(田、渔)还湖。
第十四条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
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属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污染源所在地相关单位建立湖泊污染源防治档案,实行一湖一档案。
污染源防治档案,应当包括所在地区可能引发湖泊水污染的材料、生产工序、生产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对以上基本情况进行的风险因素辨识筛选、事故后果分析、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源防治档案进行污染治理,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根据不同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范围。
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实施畜禽养殖,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实施畜禽规模养殖。
第十八条湖泊水域应当实行人放天养。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控制,禁止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珍珠养殖。
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一体化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
每个行政村、自然湾都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
推进“厕所革命”,对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城乡污水经过处理后,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或者达到行业要求的更高标准。
第二十条禁止向湖泊、入湖港(含汊、沟、渠,下同)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医疗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资质部门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入湖港,运输、存储有毒、含病原体的废污水和废弃物。
禁止向湖泊、入湖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等,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频率,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四条对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湖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表、治污措施与责任追究,保证湖泊水质按期达标。
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实施情况。
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湖泊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建立湖泊生态修复投入、补偿机制。
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包括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发生“水华”水域面积和湖泊个数,食物链合理,水体透明度和感官舒适度普遍提高;逐步恢复湖滨缓冲带的结构和功能,减少水土流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实施梁子湖水系、花马湖水系、洋澜湖水系等连通工程,构建流域生态水网,增大湖泊水体流动性,增强湖泊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功能恢复。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措施促进湖泊生态修复。
鼓励采取种植适合地域特点的微齿眼子菜、轮叶黑藻、苦草等水生植物,重建水生植物群落,设置生态浮岛,放养滤食鱼类等措施,净化湖泊水质,促进湖泊水体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第二十八条推行自然生态湖岸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岸保护,清退湖滨湿地和湖泊岸线的不合理占用,减少湖岸硬化,设置湖滨缓冲带,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加快生态受损湖岸修复与自然生态湖岸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保护范围内山体的保护。
禁止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等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经依法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湖泊的影响。
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三十条对具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梁子湖、花马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面推进环梁子湖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建设和梁子湖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采取扩大畜禽禁养范围、扩大山体保护区域、限制工业发展等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取消梁子湖行政区工业发展目标考核。
梁子湖行政区域内,除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外,不再布局其他工业企业。
原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退出。
第三十二条梁子湖、花马湖水环境质量已达到国家地表水Ⅰ类和Ⅱ类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水质不降低;低于Ⅲ类标准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并逐步改善。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市湖泊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湖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中心城区具有城市园林景观功能的洋澜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实施更加严格的湖泊日常巡查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洋澜湖专门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巡查、制止下列行为:(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二)在湖泊保护区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三)损害堤岸、植被缓冲区;(四)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养殖珍珠;(五)无证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内垂钓;(六)擅自截断水源和取用湖水;(七)未经许可开展水上运动、游乐等经营活动;(八)在湖泊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九)湖泊内的船舶没有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十)其他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