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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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2004-12-20
(武汉市水务局二OO四年十二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武汉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水功能区划》。区划以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根据武汉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和水量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了全市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功能顺序和水质管理目标。以此作为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一、水域范围
江河长江、汉江武汉市境内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流域面积大于700 km2的天然二级支流。
湖泊中心城区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全部湖泊;远城区水面面积大于0.1km2且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湖泊;市境内跨区的湖泊。
水库全水库全市大、中型水库及具有建制镇饮用水供水功能且供水人数达一万人以上的小(一)型水库。
三、技术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
四、水功能区分类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区划主要解决地区之间的用水矛盾,二级区划主要解决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
全市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 177个,二级水功能区 62个。其中33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6个二级水功能区由《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
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保护区指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重要的调水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以及对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已划定保护区1个;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已划定保留区131个;开发利用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已划定开发利用区45个;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全市未划缓冲区。
二级区划是在一级区划中开发利用区的基础上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其中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已划定饮用水源区11个;工业用水区3个;渔业用水区8个;农业用水区1个;景观娱乐用水区28个;过渡区4个和排污控制区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