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精)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1.1 湖泊生态优先原则: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2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保护湖泊资源,加强对湖泊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措施,解决湖泊面临的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提高湖泊水质和生态环境。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措施2.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功能和特点,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不同区域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2 湖泊水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湖泊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湖泊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湖泊水质、生态状况等指标,及时评估湖泊保护效果。
三、湖泊保护的生态修复3.1 湖泊生态修复项目: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项目,如湖泊水质改善、湿地恢复等。
3.2 湖泊水生态系统恢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恢复湖泊的水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
3.3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湖泊生态补偿机制,对湖泊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赋予经济补偿,激励各方积极参预湖泊保护。
四、湖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2 执法力量的加强: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辟和破坏行为。
4.3 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湖泊保护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5.1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5.2 媒体的参预: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报导,提高社会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提供生态服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武汉市的湖泊资源,制定并实施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根据湖泊的大小和重要性,将湖泊划分为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2. 一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包括东湖、西湖等。
3. 二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湖泊,包括南湖、北湖等。
4. 三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影响较小的湖泊,包括小龟山湖、金银湖等。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a.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定期对湖泊进行水质评估。
b. 严禁向湖泊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
c.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d. 推广湖泊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湖泊自净能力。
2. 湖泊生态保护a. 划定湖泊保护区,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
b. 加强湖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湖泊与周边生态系统的良好连接。
c. 保护湖泊的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规划与建设a. 制定湖泊景观规划,合理规划湖泊周边的建设项目。
b. 加强湖泊景观建设管理,保持湖泊的自然风貌和生态特征。
c. 鼓励开展湖泊旅游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a. 制定湖泊保护政策和规划,监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
b.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c. 加强湖泊保护机构建设,提升湖泊保护的管理水平。
2. 社会责任a.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b. 社会组织可以参与湖泊保护项目,开展相关活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处罚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对于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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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单位的责任 , 落 实 日常 保 护 工 作 。
第八条 湖泊 规划 控制 范 围分 为水 域 、 绿 化用 地 、 外围控制范 围。
市 人 民政 府 对 本 市 湖 泊 保 护 工 作 负 总 责 。 区 人 民 政府是辖 区 内湖 泊保 护 的 责任 主 体 , 负 责 辖 区 湖 泊 保 护、 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 乡( 镇) 人 民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对 辖 区 内 的 湖 泊 组织巡查 , 及 时发 现 、 制止填 占、 污 染 等 侵 害 湖 泊 的 违 法 行为 , 及 时 向有 关 部 门报 告 涉湖 突发 事 件 。 第 五 条 市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湖 泊 的保 护 、 管理 、 监督 , 组 织 实 施 本 条 例 。 各 区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湖 泊 的 日常保 护 、 管理、 监督 。市、 区 水 行 政 主管部 门所 属 的湖 泊 保 护 机 构 , 承 担 湖 泊 保 护 日 常
城乡规划部 门负责 湖泊 规划 控制 范 围内建 设项 目 的规划管理 , 严 格 依 照 湖 泊 保 护 规 划 实 施 建 设 项 目规 划
道路 、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划 分 和 水 质 保 护 目标 、 水 域 纳 污 能 力和 限制排 污总 量意见 、 截 污 和 排 污 口控 制 、 防 洪 除 涝
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和水土流失 防治 目标 、 种植和养 殖控制 目标 以及 生态修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水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为了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二、湖泊分类和等级划分根据湖泊的功能和重要性,将武汉市湖泊分为三类: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一类湖泊为重要湖泊,二类湖泊为较重要湖泊,三类湖泊为一般湖泊。
湖泊的等级划分将根据湖泊的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湖泊保护目标和原则湖泊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维持湖泊的水质和水量、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湖泊的环境质量。
湖泊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恢复、综合治理、加强监管等。
四、湖泊保护的主要措施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等级和功能,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
2. 湖泊水质保护:加强对湖泊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水质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湖泊的水质。
3.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包括湖泊的植被恢复、水生生物保护、湖泊湿地的恢复等。
4. 湖泊环境整治: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整治,包括治理湖泊周边的污染源、修复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改善湖泊周边的景观等。
5. 湖泊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职责,加强湖泊保护的组织和协调。
五、湖泊保护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评估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湖泊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湖泊保护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积极性。
七、湖泊保护的经费保障加大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保障湖泊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为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执行细则和操作规范。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所有湖泊及其周边地区。
2. 湖泊的界定依据为水域面积超过10亩(约合6667平方米)的自然水域。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
2. 保护湖泊水质,提高湖泊水环境的质量,确保湖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加强湖泊景观的保护,提升湖泊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 加强湖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湖泊文化的研究和开辟。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环境管理a.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达标考核机制。
b. 推动湖泊周边地区的污水管理,减少污染物的输入。
c. 加强湖泊河道的清淤和疏浚工作,保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平衡。
2. 湖泊生态保护a. 制定湖泊保护区划,明确湖泊的功能分区和保护区域。
b. 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湿地和水生生物栖息地。
c.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湖泊生态问题。
3. 湖泊景观保护a. 制定湖泊景观保护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b. 限制湖泊周边地区的建设规模和高度,确保湖泊景观的连续性。
c.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和景观修复,提升湖泊的环境品质。
4. 湖泊文化保护a. 保护湖泊周边的历史建造、文化遗址和传统村落。
b. 开展湖泊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研究,推动湖泊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c. 加强湖泊文化教育和旅游开辟,提升湖泊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加强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湖泊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建立湖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湖泊保护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湖泊保护的目标、责任分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湖泊保护目标1. 湖泊水质保护目标:确保湖泊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保持水体清澈、无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目标: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保护目标: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提升湖泊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价值。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的责任:负责湖泊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 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湖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生态修复、湖泊景观保护等。
3. 公众的责任: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乱倒垃圾、不乱采摘湖泊植物、不滥捕湖泊鱼类等。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湖泊水质管理: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加大对湖泊周边的农业、工业、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包括湖泊水生态系统的恢复、湖泊岸线的修复等。
同时,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等行为。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周边的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加强对湖泊周边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不对湖泊景观造成破坏。
4. 宣传教育: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2年04月12日来源:湖北日报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保障湖泊功能,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未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省境内湖泊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渔)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湖泊保护投入,积极筹集资金,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技术手段,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湖泊资源,规范湖泊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湖泊污染,提高湖泊蓄水行洪能力,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湖泊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湖泊,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类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湖泊,其中包括东湖、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委员会下设湖泊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2. 严禁在湖泊周边进行乱倒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 加强湖泊景观保护,限制湖泊周边的建设规模和高度,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特色。
5. 推动湖泊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开展生态旅游和湖泊文化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湖泊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遵守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湖泊保护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
3.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湖泊资源,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湖泊保护主题活动,如湖泊清洁日、湖泊生态文化节等,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和参预度。
七、湖泊保护经费1. 政府应当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包括湖泊水质监测、管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2.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设立湖泊保护基金。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拥有众多湖泊资源,这些湖泊不仅是城市的绿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实施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湖泊水质保护1.1 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并完善水源保护区划,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染物倾倒。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1.2 加强水质监测。
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湖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1.3 加强水污染管理。
加大对湖泊周边工业和农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对于已经造成水污染的湖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恢复湖泊水质。
二、湖泊生态保护2.1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
对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被退化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2.2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湖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湖泊中的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对于湖泊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填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湖泊湿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湖泊景观保护3.1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
禁止非法占用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造和设施,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恢复湖泊的原貌。
3.2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
加大对湖泊周边绿化的投入,增加湖泊的绿色景观。
建设湖泊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
3.3 加强湖泊环境整治。
对于湖泊周边的环境问题,如垃圾乱倒、污水排放等,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改善湖泊周边的环境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武政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拟订的《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市水务局二00七年三月十八日)为认真办理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以下简称 3 号议案),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贯彻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保护湖泊水资源、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以良好的水生态系统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协调发展,实现人水和谐,努力彰显我市滨江滨湖魅力,为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实现我市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根据湖泊保护与治理的一般科学规律,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要求出发,从湖泊形态控制、截污、清淤、引水、修复、景观建设等工作内容着手,按照湖泊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年度实施,力争通过 5 年时间的努力,全面遏制中心城区湖泊水质恶化趋势,逐步解决中心城区湖泊污染问题,改善湖泊水质及周边人居环境。
(一)制订中心城区湖泊保护与治理详细规划。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7【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目标考核。
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理,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二)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湖泊绿化规划,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依法查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违法行为;(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渣土、违法建设和湖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四)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五)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六)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湿地的保护与绿地的管护,重点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湖泊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等违法行为。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科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一、湖泊保护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保护武汉市湖泊的生态环境,提高湖泊水质,保护湖泊的生物多样性,促进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原则:湖泊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和经济适度发展等。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是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湖泊保护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湖泊保护工作。
2. 职责: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湖泊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湖泊污染的防治,湖泊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等。
三、湖泊保护的措施和要求1. 湖泊环境保护: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建设污染源,限制湖泊周边的工业和农业活动,加强湖泊的水质监测和治理。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湖泊的自然生态系统,加强湖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捕捞和破坏湖泊生态的行为。
3. 湖泊资源合理利用:科学规划湖泊资源的利用,制定湖泊资源开发的限制性措施,鼓励开展湖泊旅游和湖泊水产养殖等可持续利用方式。
4. 湖泊管理和监督:建立湖泊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湖泊的巡查和监督,依法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发和污染行为,加强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
四、湖泊保护的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湖泊保护的积极参与者。
2. 惩罚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整改等措施,以保证湖泊保护的有效实施。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1. 宣传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倡导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行动。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前言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包括自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2. 湖泊的划定和界定由武汉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并定期更新。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标准,严格监测湖泊水质,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
(2) 禁止向湖泊排放有害物质,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等。
(3) 加强湖泊周边土地的管理,防止土壤污染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2. 湖泊岸线保护(1) 划定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2) 严禁在湖泊岸线范围内进行填湖、开垦和建设等破坏性活动。
(3) 加强湖泊周边建筑物和设施的规划和管理,确保与湖泊环境相协调。
3.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保护湖泊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2) 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湿地和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
(3) 加强湖泊周边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提高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湖泊景观保护(1) 制定湖泊景观保护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2) 严禁在湖泊景观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开发和建设活动。
(3) 加强湖泊周边景观设施的规划和管理,提升湖泊景观的品质和吸引力。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成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建立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湖泊保护管理机构由武汉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
2. 湖泊保护责任(1)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各自的责任。
(2) 湖泊保护责任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形成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3. 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大湖泊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 开展湖泊保护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公众的环保素养和责任意识。
(完整word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力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8-05-11(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湖泊保护机构,承担湖泊保护日常工作。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武汉市政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并根据该条例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涵盖了东湖、西湖、南湖等著名湖泊以及其他小型湖泊。
本实施细则将针对不同湖泊的特点和保护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湖泊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监督湖泊水质、生态环境和湖岸带的保护情况;3. 组织开展湖泊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4. 加强对湖泊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5. 开展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6. 处理涉及湖泊保护的投诉和举报。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本实施细则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建立水质数据库,采取相应措施改善湖泊水质,防止水污染。
2. 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乱堆乱放、乱建乱采等破坏湖泊生态的行为,保护湖泊的湿地、湖岸带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3. 控制湖泊开辟利用:对湖泊开辟利用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开辟利用活动不会对湖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对违法开辟行为进行处罚。
4. 加强湖泊巡查和监管:建立湖泊巡查制度,加强对湖泊保护区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湖泊保护方面的问题。
5.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开展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预湖泊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湖泊保护奖惩措施为了激励湖泊保护工作,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湖泊保护奖惩措施,具体包括:1. 对湖泊保护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2. 对违法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3. 对湖泊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约谈,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武农文〔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实施意见各区渔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重大意义(一)高度重视湖泊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灌溉、水产养殖、观赏旅游以及生物栖息、气候调节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百湖之市”的武汉,数量众多、星罗棋布的湖泊成为其优势突出的战略资源,既维护着湖泊生态健康和良性循环,又直接关系到湖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直接关系到美丽农村乃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强化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势在必行。
多年来,我市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工作践行科学发展观,有力地促进了湖泊渔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健康发展,为强化渔业经济功能和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较大贡献,但也存在着开发利用过度、内源污染和围栏、围网养殖等主要问题,亟待予以解决。
水资源科学开发利用是湖泊多功能的具体体现,对保护湖泊至关重要。
强化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着力提升水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不仅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而且还是再造湖泊新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略。
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市湖泊保护新时代,要乘势而上,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加快转变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理念与方式,重点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实现湖泊生态安全与湖泊渔业科学发展有机统一,互为促进、相得益彰。
二、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湖泊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工作职责(三)明确责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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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04-09-10(2001年11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湖泊的管理单位为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湖泊(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湖泊和跨区湖泊的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区范围内湖泊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规划包括湖泊水资源规划、整治计划、调度计划和开发利用规划。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湖泊的利用功能。
第六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
第七条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利用湖泊,负责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
第九条中心城区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外禁止占用,禁止建设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其他区湖泊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湖泊;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湖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湖泊的综合效益。
中心城区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有利于市民跳、休闲;其他区范围内的湖泊在服从防洪、灌溉、排涝的前提下,可以发展养殖、旅游等事业。
第十一条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服务等设施,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未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批准兴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
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第十三条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中心城区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他区湖泊的绿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发现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责令承担所需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令承担所需费用:(一违法填占湖泊的;(二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活动的;(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力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三湖泊规划控制苑围内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四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的;(五在中心城区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其他区湖泊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不履行保护职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湖泊保护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批准填占湖泊,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武汉市保护湖泊目录湖泊名称所在区塔子湖江岸区西湖、北湖、换子湖、机器荡子、菱角湖、后襄湖、小南湖江汉区张毕湖、竹叶海桥口区月湖、甫太子湖、北大于湖、莲花湖,墨水湖、太阳湖,三角湖(跨蔡甸区汉阳区内沙湖、水果湖,四美塘,紫阳湖武昌区南湖、野芷湖、杨春湖、晒湖,外沙湖.严西湖、严东湖.汤逊湖(跨江夏区、野湖、张家湖、黄家湖、马子湖、静湖、竹子湖,青潭湖、青菱湖、北湖,木鹅湖,车墩湖,五加湖,严家湖(跨鄂州市,东湖洪山区东大湖、杜公湖、黄塘湖、巨龙湖、月牙湖、小罗寨,内中栏湖,外牛栏湖.内黄龙港、外黄龙港,黄狮海东西湖区什湖、东湖、西湖.小奓湖、砾山湖、官莲湖、桐湖、沉湖、三角湖(跨汉阳区、万京湖、白湖、许家寨(跨汉川市、龙家太湖、脚鱼湖,金龙湖、塌湖,金鸡寨、小金鸡寨。
北河港,南河港.瓦爽寨、长洲寨、小茶湖,崇仁湖。
南沧湖,北沧湖,汤湖,西边湖,烂泥湖,川江池、菱角湖,东边湖、万家湖。
竹林湖.牛尾湖、黄陵小湖、中山湖,状元湖,柱水湖,小官莲、东边湖、万奓湖、独沦湖、金堆湖、笔砚湖、下善湖,王家涉、张家大湖,龙湖、南边湖、自家湖、石鱼湖、新垸湖、石洋湖、大小星湖、鲁家湖、铜台湖、狗港,漩海湖,后海,南寨湖蔡甸区柜子湖、泥湖、湾湖、东湖、廖家湖、金鱼碑、小碑、潭子湖,五十湖,四十湖、前拦湖、青草湖、杀牛湖,子林湖、太白湖、鬼神潭、三合背汉南区梁子湖(跨鄂州市,黄石市,豹澥湖(跨鄂州市、斧头湖(跨咸宁市、上涉湖,鲁湖,金口后湖,道士湖、郭京湖。
神山湖、西湖、杨蒋湖、乾湖、王浪潮、前湖、解放湖、宋家启,下涉湖、菱米湖,三个湖,茶湖.大洋湖,东湖、毛坝湖、鲤湖、汤逊湖(跨洪山区江夏区洮子海,任凯湖、墨家湖,新教湖、汤仁湖、长湖。
李家太湖,小菜湖,安汊湖,汤湖、朱家湖、西寨湖、小盘龙湖、盘龙湖。
马家湖.项家汊、胜家海,金潭湖,张斗湖,庙斗湖、北湖(跨新洲区、什仔湖,后湖、童家湖(跨孝感币。
武湖(跨新洲区黄破区涨渡湖、柴泊湖,七湖、安仁湖、朱家湖、陶家大湖、武湖(跨黄陂区、三宝湖,鄢家湖,兑公咀湖新洲区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说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湖泊既有防洪、调蓄、灌溉、养殖等多种功能,又有维护生态、美化环境等多种作用。
因此,加强湖泊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湖泊,对有"百湖之市"称号的武汉来说,应该是城市管理的重点之一。
近些年来,我市先后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使填占、侵害湖泊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
但是,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填湖建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向湖泊倾倒渣土、废物、排放污水成为既有利可图,又比较简便的事。
因此,湖泊易遭填占、侵害。
以中心城区为例,90年代初我市7个中心城区主要湖泊共有35个,总面积95万多亩,如今已有8个被填占,剩下的27个湖泊实际面积899万亩,10年净减少水面5000多亩。
武昌区的晒湖因历史上的围垦和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使晒湖的面积急剧减少,目前已基本看不到水面。
其他区,围湖造田、筑坝拦汊等问题也比较严重。
针对这种状况,人民群众强烈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
为了有效保护湖泊,充分发挥湖泊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实际,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1月30日通过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下面,就报请批准条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保护范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湖泊,由于对"湖泊"难以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加之城乡情况差别较大,条例以附录的方式将保护湖泊的具体名称列出,以便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