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范围包括江西省鄱阳湖全部湖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生态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保护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八条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开垦、围垦湿地,禁止非法占用湿地。
第九条加强鄱阳湖水资源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加强鄱阳湖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合理控制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
第十一条加强鄱阳湖周边森林资源保护,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采集、买卖、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赣府厅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5月30日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进一步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提升鄱阳湖水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入手,系统谋划、综合施策,着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社会治湖,形成科学合理湖泊治理和保护工作格局,筑牢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岸线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7个方面重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4 3%、3 8%以上。
(一)工业污染防治方面。
依法依规清除距离长江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全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监管。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九府厅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41号)沿鄱阳湖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鄱阳湖资源生态保护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和孟建柱书记、吴新雄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2007年4月25日省政府召开的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从4月底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为使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协调和指挥,成立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挥部,由廖凯波副市长任总指挥长,肖明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长,市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科技局、扶贫办、农业开发办负责人员为成员,并在市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局分别设立专项整治工作组。
沿湖各县(区)及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和执行机构,并抽调得力人员开展这项工作。
综合整治期间,工作组人员原则上要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门承担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这次专项行动要采取超常规的措施、超常规的手段,出重拳、使硬招,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一)坚决制止围堰堵河行为。
一是限定治理时限。
凡是在河道及滩地、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堵河并圩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组织平毁,恢复原状。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促进鄱阳湖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鄱阳湖及周边地区,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泊生态保护区和重要的经济开辟区。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是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环境,恢复鄱阳湖生态系统功能,维护鄱阳湖的水质和生物多样性,推动鄱阳湖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加强对鄱阳湖水体的污染防治工作,严禁向鄱阳湖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的污水和废物。
第六条鄱阳湖周边地区禁止进行大规模的造浆造纸、冶金、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限制特定行业的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源排放标准。
第七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开辟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评价合格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鄱阳湖周边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遏制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九条鄱阳湖湿地保护要加强,禁止在湿地区域进行填埋、围垦和改造,并制定湿地保护计划,对湿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严格保护,禁止捕杀、贩卖濒危物种,严禁非法猎捕和非法捕捞。
第三章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生态旅游、农业生态化发展和绿色工业发展。
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优化产业结构,制定并实施绿色发展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加大环境保护科技研究与示范工作力度,推动环境监测、管理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
第十五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设立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四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美丽江西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9月25日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依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省级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二)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三)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鄱阳湖保护措施
鄱阳湖保护措施
鄱阳湖是中国的最大淡水湖,也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区。
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湖泊水质监测:建立湖泊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鄱阳湖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2.湿地保护:鄱阳湖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采取湿地保护措施,包括湿地保护区设立、湿地生态补偿等,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功能。
3.生态修复:实施湖泊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湿地恢复、生物多样性增加、水生植被恢复等,改善湖泊生态系统功能。
4.水资源管理:制定鄱阳湖水资源管理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湖区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
5.水污染治理:加强农业、工业和城市污水治理,控制污染源,减少湖泊水环境污染。
6.生态保护教育:加强鄱阳湖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湖泊保护的良好氛围。
7.法律法规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鄱阳湖保护的法律监管,依法惩治湖泊资源破坏者。
这些保护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行为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准入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项目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或运营。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和排污许可第六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土壤、大气和固体废物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并经排污许可管理。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八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时,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保护和恢复湿地、水生态、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
第九条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章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和生活区域应当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体污染,保障湖泊功能,维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鄱阳湖、湿地、风景名胜区内湖泊以及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天然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人工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人工湖泊应当列入湖泊保护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人工湖泊列入湖泊保护名录。
湖泊保护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湖泊保护的投入,将湖泊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湖泊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湖泊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赣林计字〔2018〕282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省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省林业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江西省林业局2018年12月29日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实施,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受损、补偿谁”原则,确定补偿对象,确保信息公开、程序公正、补偿公平。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各相关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成立湿地生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项目实施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补偿的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湿地补偿项目实施工作。
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指导项目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审核批复,指导、监督项目县按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占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0年11月5日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湿地资源保护,规范湿地占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第48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湿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且不属于重要湿地的湿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占用的管理,严格控制湿地转为其他用途。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湿地保有量不减少。
第五条占用重要湿地和城市规划区湿地的审核,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二)占用城市规划区湿地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占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第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二)不会对湿地周边的生态环境以及野生动物生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三)符合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号2006年1月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湿地资源十分丰富,既有全国最大的淡水湖泊、国家重要湿地鄱阳湖,又有赣江、抚河、信江、饶河和修河五大江河及其支流形成的遍及全省的完整的水系,湿地面积达365.17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1.8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切实加强全省湿地的保护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
保护好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湿地在生态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湿地保护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
要广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湿地保护既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又是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能。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保护第一节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第二节滨湖控制开发带保护第三节高效集约发展区保护第四节其他保护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发挥鄱阳湖调洪蓄水、调节水资源、降解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三个设区的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六个设区的市的部分县(市、区),共三十八个县(市、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界定。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水资源、水环境、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鄱阳湖体、沿湖岸线和长江江西段岸线资源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
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新总体规划
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新总体规划1 总论1.1项目背景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最大淡水湖棗鄱阳湖西北角,处于长江中下游、江西省北部,是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的国际重要湿地。
保护区于1983年6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400公倾,栖息着鸟类312种,数量多达数十万只。
鄱阳湖自然保护区越冬候鸟种类之多、数量之大,世属罕见。
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越冬白鹤群体所在地,白鹤种群数量占全球的95%以上。
鄱阳湖自然保护区也是迄今发现的世界上最大的鸿雁越冬群体所在地,数量达6万只以上。
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内栖息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0种,二级保护动物48种(其中包括4种哺乳动物),有13种鸟类被国际鸟类保护组织列为世界濒危鸟类。
保护区建立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为有效地保护越冬水禽,保护区在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社区共管、保护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特别是通过实施GEF项目和搬迁工程项目,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基础设施和设备正在逐步完善,各方面都在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
然而,由于建区以来长时间的投入不足,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仍然与国家级保护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各方面的工作尚未完全步入规范化、现代化、集约化发展轨道,在区划布局、保护设施、科研设备、人才培养、机构设置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改进,社区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为加速保护区的建设步伐,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和建设更有效的管理和保护系统,鄱阳湖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编制本总体规划,以实现永久性保护和维持以白鹤为主的迁徙水禽及其栖息地的完整性;达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谐一致的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最终目标。
1.2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11)《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与九江市交界处,是中国东南部最大的淡水湖。
该湖拥有水产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的特点,是江西省的重要生态资源之一。
为了保护鄱阳湖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江西省出台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该条例从多个方面对鄱阳湖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首先,明确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范围和定位,要求保持该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
其次,引入了生态补偿机制,对减少污染、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等公益性环境项目提出了补偿要求。
该机制不仅可以提供经济资金支持,还可以激励政府机关、社会力量和企业单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类企业单位的生态环保责任。
对于那些排放污染物、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单位,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要强制关闭并赔偿环境损失。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免费技术指导和优惠政策,鼓励建设清洁生产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
此外,为了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该条例还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河道、水库等水体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禁渔区域的设立和管理方式,对存在危险性的水体采取防护措施,并规定对污染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汇报制度,确保水质达到优良标准。
最后,该条例还提出了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保护滩涂与湿地等细节性问题,进一步夯实了鄱阳湖环境保护的法治基础。
总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文件。
该法规的出台为加强生态环保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同时也提供了保护水环境的可行性方案。
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不断加强对该条例的执行力度,保障鄱阳湖生态环境的健康和丰富。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9)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第四章湿地保护一般规定第五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鄱阳湖湿地保护与管理
• 鄱阳湖形似葫芦,南北长173km,东西平均宽
16.9km,是典型的“蓄水是湖,低水是河”湖泊。 湖口水文站最高水位21.80m时,面积3955km2。 枯水季节,水位下降,洲滩出露,湖水归槽,蜿 蜒一线。洪、枯水位面积相差极大。“高水是湖、 低水是河”“洪水一片,枯水一线”是鄱阳湖的 自然地理特征。鄱阳湖湿地包括水域、洲滩、岛 屿等地貌。洲滩系指高低水位之间的广阔地域, 面积约3130 km2。岛屿41个,面积约103 km2。 由于鄱阳湖季节性水位变化,冬季“水落滩出” 形成众多的浅水湖和洲滩,这些浅水湖和洲滩就 成了冬候鸟的主要栖息地。在夏季,出露的岛屿 以及湖边的洲滩高丘,是夏候鸟的主要栖息地。
• 双壳纲的种类主要以湖沼股蛤、圆顶珠蚌、剑状
矛蚌、背瘤丽蚌、三角帆蚌、扭蚌、背角无齿蚌、 褶纹冠蚌和河蚬等分布较广且数量较多,为优势 种。刻裂丽蚌、环带尖丽蚌、中国尖嵴蚌、卵形 尖嵴蚌、三巨瘤丽蚌、多瘤丽蚌、龙骨蛏蚌、橄 榄蛏蚌等种类较为稀少。龙骨蛏蚌分布于吴城修 河,处濒危状态。近年随着滨湖地区珍珠核工业 的发展,对丽蚌过度捕捞,造成种群数量急剧下 降。双壳纲分布密度和生物量的加权平均值分别 为1.3个/m2和7 g/m2;大汊湖的分布密度和生物 量最大,为89个/m2和73 g/m2;瓢山附近最小, 分别为0.1个/m2和0.4 g/m2。
• 鄱阳湖87种贝类中腹足纲8科16属40种,双
壳纲4科17属47种(其中40种为我国特有种)。 鄱阳湖腹足纲的种类主要以中国圆田螺、 铜锈环棱螺、方形环棱螺、长角涵螺、中 华沼螺、大沼螺、方格短钩蜷、折叠萝卜 螺等分布较广且数量较多,河圆田螺、包 氏环棱螺、长河螺、色带短沟蜷、尖膀胱 螺等数量稀少。全湖腹足纲分布密度和生 物量的加权平均值分别为15个/m2和55 g/m2;蚌湖的分布密度和生物量最大,为 549.12个/m2和150 g/m2;南姜湖的分布密 度最小,为13个/m2。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管理的原则,维护鄱阳湖的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和景观质量。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制定并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规划,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政府应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管和管理,保护鄱阳湖的水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资源。
第二章鄱阳湖水资源保护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鄱阳湖水资源的管理,制定并实施鄱阳湖水资源利用方案,合理安排水资源开辟利用和水量调度,保证鄱阳湖湖水的水质和水量。
第八条禁止非法采砂、破坏鄱阳湖湖底、湖岸和河道,防止水库淤积和水域扩大。
第九条坚决控制和管理鄱阳湖流域的污染源,严禁非法排污和乱倒垃圾、废弃物,确保鄱阳湖水质安全。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的应用,开展鄱阳湖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管理的研究和示范。
第三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第十一条保护和恢复鄱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禁止非法开垦湿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第十二条加强鄱阳湖湿地的监测和科学研究,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增加湿地面积和湿地功能。
第十四条严禁非法捕捞、破坏湿地生物资源,制定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规和措施。
第四章鄱阳湖生物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加强对鄱阳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捕捞强度和捕捞方式。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捞、使用禁渔工具和草率放行苗种,并加强鱼类资源的监测和研究。
第十七条加强对湖泊鸟类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保护,制定保护区划和管理办法。
第五章环境风险防控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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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7【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鄱阳湖湿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
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区域,是指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
具体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
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及其所属的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和共青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鄱阳湖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农业开发、环境保护、防洪与水资源利用、城镇建设、旅游发展等方面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经专家评估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详细规划。
农业、渔业、林业、水利、旅游、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鄱阳湖专业规划中,应当设有鄱阳湖湿地保护措施方面的具体内容,并符合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第十五条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栖息地;(三)对主要经济鱼类的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四)其他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高度密集的。
第十六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分布、走向划定。
第十七条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建立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由湿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建立省级、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申请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拟建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湿地自然保护区申报书、总体规划、科考报告、多媒体和图件资料及有关论证材料。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起半年内,可以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第十九条经批准确定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
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水上以固定浮标,在陆地以界桩的形式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二十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撤销或者改变其性质以及范围的调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一切严重影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0日为候鸟越冬期。
候鸟越冬期间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捕捞。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禁港制度。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猎捕候鸟以及其他珍稀水禽或者破坏候鸟以及其他珍稀水禽的生存环境的行为。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应当保证江豚或者其他主要经济鱼类的洄游通道畅通。
确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电力、航运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资源的普查和监测工作,对管理范围内的湿地资源数量、分布及其动态变化进行调查,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数据,并对湿地调查、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资源档案。
第二十六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鄱阳湖湿地区域内未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禁猎区、禁渔区等保护区域,并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湿地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严禁毁草开垦。
经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划定的植被恢复区,应当实行封洲禁牧。
省人民政府对种植蔓荆子等旱生植物改良沙化湿地的,应当予以鼓励、扶持,将其纳入防沙治沙工程。
第二十九条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旧宅基地必须拆除、退还。
禁止移民返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
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第三十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从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在草洲、洲滩、岸坡存储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在鄱阳湖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
船舶驶经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排放含油污水或者生活污水;驶经其他区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损害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种草种树、水旱轮作、改水改厕、兴林抑螺、生物灭螺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
因防治血吸虫病需要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灭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第五章湿地资源利用第三十四条鄱阳湖湿地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不得破坏湿地资源再生能力。
第三十五条开发利用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