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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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2023-11-08•【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3〕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东莞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章绩效目标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资金分配与执行第七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精神,促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提升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东莞市科学技术普及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科普信息化、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科普能力提升、科普产业繁荣、科学素质交流与合作,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类科普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清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负责根据每年工作实际,编报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文件,提出资金资助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或协助做好在项目管理、评估及督导等流程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7年起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资金专项安排用于鼓励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等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依据《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认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事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科技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科技办法】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定年度安排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报批,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实施、监理、验收、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推荐,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和绩效自评,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资助额度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领域内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推进科技合作。

具体包括:(一)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技术问题,开发出标志性产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度高、产业化前景明确、能尽快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

东莞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有效落实我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以及进一步推动大中小微各类型企业成长培育等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经信局按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组织项目验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第八条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一)智能制造专题以壮大智能装备发展规模,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为方向,分类推进“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大升级路径,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以及智能制造示范进行扶持;资助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以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高先进装备制造能力;通过资助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以及为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诊断分析的服务机构,优化产业生态链。

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控制方案

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控制方案

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控制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不断创新,科技计划项目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控制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为了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控制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控制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

2. 原则:方案的制定应遵循经费使用合规、效益最大化、风险控制和信息公开四个原则。

三、具体措施1. 经费预算:在项目启动之前,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明确项目所需经费的来源和用途,合理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

2. 经费申报:项目团队按照预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经费,并提交相关的经费支出计划和申请材料。

申报过程应严格按照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流程进行。

3. 经费审批:企业科技部门根据项目经费申报材料,进行经费审批,确保经费使用符合项目的需求和企业的财务规定。

4. 经费监督: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需设立专门的经费监督机构或人员,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5. 经费核算:项目结束后,需进行经费核算和财务审计,确保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6. 经费管理系统: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系统,实现经费的全流程管理和控制,包括经费申报、审批、执行、结算等环节,提高经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7. 经费使用监控:通过建立经费使用监控机制,及时获取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变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8. 经费风险控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控制方案应考虑到经费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和合规。

9. 经费信息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相关方进行公开,包括项目团队、企业管理层、股东和社会公众等,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广东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科普活动项目包括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活动、青少年科技 创新活动、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四类。

二、科普项目相关文件重要条文解析(二)
<一> 科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有关条文
在《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第三章“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中明 确了如下内容:第八条 科普阵地项目(社区与学校科普工
<四> 科普项目管理有关罚则
在《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如有虚报材料、将科普项目资助资 金截留挪用、不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在评审活动 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市科协、市财政局 取消其科普项目,收回已划拨的资助资金,在五年内不再 受理该单位申请科普项目资金资助。
2、《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1]90号;
3、《东莞市科普项目管理办法》(东科协[2012]8号; 4、《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培训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财[2015]79号); 5、《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
二、科普项目相关文件重要条文解析(四)
<二> 科普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关条文
第八章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单位要制定严格 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障组 织实施所需的各项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工作。
二、科普项目相关文件重要条文解析(五)

二、科普项目相关文件重要条文解析(八)
<四> 科普项目管理有关罚则
3、《东莞市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东府办[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部门:《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5日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现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市政府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发展,并对符合一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助,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市政府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创新资金项目请款费用归集办法及专账管理要求

创新资金项目请款费用归集办法及专账管理要求

2009年-2011年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请款费用归集办法及专账管理要求(建议稿)为加强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资金”)财政资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请款工作流程,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助经费合理、安全使用,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23号)、《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99号)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制定创新资金项目请款费用归集办法及专账管理要求。

一、请款费用归集办法㈠请款要求1、企业提供的请款费用必须保证完整、真实、合法。

2、企业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各项支出均以合法票据及付款凭证为依据,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无法确定研发用途和实际金额的投入,不可列入项目请款;对于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的企业,将取消项目请款资格,并按《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2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㈡归集办法1、项目资金包括项目前期投入和新增配套资金(含企业新增自有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其中前期投入指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至项目申报通知截止日期前的投入,新增配套资金指项目申报通知截止日期至合同完成时间的投入。

2、项目资金需依项目合同书中“总财政经费开支预算计划”及“市财政经费开支预算计划”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核算范围为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设备购臵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和其它费用等。

⑴人员人工: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费用核算:①人员人工需为合同书中涉及的研发人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东府[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际国内竞争日益激烈,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具体行动;是有效应对国内外创新要素争夺,促进增长模式由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的重大举措;是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发展综合竞争力的战略抉择。

(二)准确把握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要求。

要以创建国家火炬创新试验城市为契机,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模式,以产业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为重点,以产学研合作和对外科技合作为途径,以知识产权为纽带,建立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努力走出一条有东莞特色的自主创新的新路子,实现在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人才汇集、核心技术掌握、两自企业培育和产业集群升级等方面的新突破,形成技术、产业和经济的领先优势,使东莞成为创新资源集聚、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产业发达、创新机制灵活和创新环境优越的创新型城市。

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实现:--创新型企业大量涌现。

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发展100家具有一定品牌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两自企业,促进发展10家品牌知名度高、技术优势明显、经济规模大、国际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

“科技东莞”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建议措施

“科技东莞”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建议措施
22 第9 0 年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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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东莞 ” 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 问题 、 原 因及 建 议 措 施
20 05年 ,东 莞 市委 、市 政 府 正 式 提 出实 施 “ 科 技东 莞 ” 工程 ,并决 定从 20 06年 起 ,市 财政 每 年 投 入 1 亿元 ,连续 5年投入 5 亿 元 ,用于 “ 技东 O 0 科 莞 ” 工程 建设 。东莞 在 “ 十二 五” 期 间将 加大力 度 , 继续 实施 “ 技东 莞 ” 工 程 ,市 财政 将 每 年安 排 2 科 0 亿元 ,连 续 五 年 共 10亿 元 ,重 点 支 持企 业 科 技 创 0 新 和扶持 战 略性 新 兴产业 发展 。“ 技 东莞 ” 工 程 在 科 “ 十一 五 ” 期 间投人 的资金 运作情 况 如何 ? 收到 了什 么样 的成 效 ?存 在 哪 些 问题 ?应 该 采 取 什 么措 施 加 以改进 ?对 这些 问题 的思 考 和 研 究 不 仅 对 于 “ 二 十 五” 期 间提 高 “ 技 东 莞 ” 工 程 质 量 有 现 实 作 用 , 科 而且 对 于珠 三 角乃 至 全 国地 方 政 府 管 理 专项 资 金 都 有 一定 的借鉴 意义 。
创新 的进 程 。 ()“ 2 广撒 网” 和 “ 少而精 ” 的 困惑 。 从 理论上 讲 ,“ 科技 东莞 ” 专项 资 金应 该 投放 在 重点 行业 、重 点 企 业 以及 重 大 项 目 ,扶 大 扶 强 ,才 能产 生更 大 的社 会 经 济 效 益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政 府 官 员 能准 确 把握 投 资 的 风 险 ,投 资 得 当。这 种 投 放 方 式 的弊 端 是 ,一 旦 投 资 失 误 ,不 但 会 产 生 巨大 的经 济 损失 ,而 且 老 百 姓很 容 易察 觉 ,社 会 舆 论 压 力 会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监督效果,保障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包括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等单位所承担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三、资金使用范围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新、人员招聘、科技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和出版等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四、资金来源科技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政府专项资金、企业委托资金、自筹资金、科技基金等。

五、资金管理单位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资金管理原则1.财务管理原则: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合实”的财务管理原则,确保科技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经济原则:科技项目资金投入应当具有可行性和经济效益,避免浪费和低效。

3.透明原则: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审计。

4.风险原则:科技项目资金使用不得有违法风险和违规风险,确保科技项目资金的安全。

七、资金管理程序1.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资金需求申请。

2.资金预算:资金管理部门依据项目需求,制定科技项目资金使用预算。

3.资金审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预算需报相关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资金拨付:资金管理部门按照科技项目资金使用预算进行资金拨付。

5.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科技项目资金。

6.资金监管:资金管理部门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和透明。

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7.资金结算: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或资金使用完毕后,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资金结算,并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

八、资金管理措施1.资金专用账户:科技项目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资金的拨付和支出,严格按照拨付和支出预算进行。

2.资金监督:建立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东府办〔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工作经费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五届〔201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且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承担专家评审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方式,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原则上采用“双盲”方式,实行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专家“A-B线”和独立评分制度。

第五条项目评审意见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审专家第六条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二)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产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规律;(三)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大中型企业中担任科研、生产、营销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在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本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在职人员(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和是否在职限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有较大贡献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东府办〔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分配管理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章资金核拨管理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及绩效评价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核拨及监督评价等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主管的扶持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权责明确、追求绩效、公正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科技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科技奖励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等。

第三条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3. 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4. 公开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四条科技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资金来源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科技资金预算应当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确保预算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第七条科技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支付。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当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第十条资金支付凭证应当完整、真实、合法,包括付款申请、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

第四章资金核算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资金核算应当建立健全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确保核算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科技资金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对资金收入、支出、结余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科技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科技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资金绩效管理第十五条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应当以项目目标为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应当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科技创新成果等方面。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科技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技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等工作。

第三条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编制合理、科学、严谨的预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2. 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经费使用程序;3. 效率管理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进行;4. 监督管理原则: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条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经费预算;2. 科研管理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合规性;3. 财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经费支付计划;4. 经费预算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实施。

第五条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的审批权限如下:1. 10万元以下的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2.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3. 50万元以上的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费执行与监督第六条科技专项经费的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条经费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合理控制支出,避免浪费;3. 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经费使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科研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四章决算与审计第十条科技专项经费的决算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决算内容包括:1. 经费使用情况汇总;2. 经费使用效益分析;3. 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方法资料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方法资料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方法资料科技项目专项经费是指用于支持科技项目的一笔特定款项。

在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科技人员进行实验、研发、购买设备、开展培训等活动,这些活动所需的费用都需要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为了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需要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

一、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方法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会计核算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核算应遵循国家财政部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会计核算应与科技项目管理相结合。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应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确保项目的进度与经费的使用保持一致。

3.会计核算应实施预算控制。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应建立预算控制机制,确保经费的使用在预算范围内,并及时进行预算调整,避免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4.会计核算应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应保证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避免资源浪费和不合理的支出,提高项目的效益。

二、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步骤:1.立项阶段:在科技项目立项阶段,需要编制项目预算。

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开发费用、管理费用等。

预算编制需要经过科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审核和审批。

2.拨款阶段: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拨款需经过科技项目管理机构和财务部门的审批,并按照预算拨付给项目负责人。

同时,拨款的核算记录应详细记录拨款金额、拨款时间和用途等信息。

3.使用阶段: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需要经过科技项目负责人的审批和管理。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按照预算进行科学的支出管理,并保留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作为经费支出的证明,以备后续的会计核算。

4.结算阶段: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结算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

科技项目负责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的结算材料和报表,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

5.审计阶段: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还需要经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检查。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涉及到资金筹措、资金分配和资金监督等方面,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效益。

下面将从资金筹措、资金分配和资金监督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金筹措资金筹措是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首要任务,项目负责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顺利进行。

首先,可以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资金进行筹措。

在申请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需要准确提供项目的技术性、科学性以及经济效益的数据支持,以提高项目获得资金的机会。

其次,还可以通过与企业、研究机构等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筹措项目资金。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分担项目的经费压力,还可以整合各方资源,提升项目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另外,还可以通过向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等专业机构进行资金募集。

这种方式强调项目的市场潜力,需要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商业分析,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支持。

二、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是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核心环节,合理的资金分配能够确保项目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在进行资金分配时,项目负责人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技术路线,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明确项目的各项支出。

首先,需要确定项目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是科技项目最主要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人员费用、实验耗材费等。

项目负责人需要合理安排研发费用的比例,确保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实验所需。

其次,还需要考虑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

科技项目的宣传推广有助于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因此需要安排一定的宣传推广费用。

这一部分费用可以包括项目宣传材料的设计与制作费用、展会及专题报告费用等。

另外,还需要考虑项目的监督评估费用和后期运营费用。

监督评估费用可以用于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后期运营费用可以用于项目的产品推广和市场运营等,以实现项目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东府办〔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第四章社区与学校科普工作的鼓励和扶持第五章科普场馆及科普设施建设的鼓励和扶持第六章科普活动的鼓励和扶持第七章申报程序和审批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东莞市科普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意见》(东府〔2008〕131号),促进我市科技普及,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我市科普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年度预算资金当年未使用的,额度由市财政收回,不得结转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协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负责审核科普项目资助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科协提出的资金资助计划;在市政府批复后,会同市科协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科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第六条科普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绩效目标:通过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使我市公民掌握必要的科学知识,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公民科学素质有较大提高,使新技术、新方法得到较好的普及、推广和运用。

公司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XXXX科技有限公司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技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

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的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第五条项目申报与施行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施行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第六条项目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运行各过程中的执行和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采购、项目材料采购、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具体实施完成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负责专项资金支出、调整的最终审批。

第三章专项经费管理要求第八条专账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由财务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各专项资金之间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第九条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项目组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预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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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一、专项经费管理法规★《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二、财政资助项目的核算管理(一)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一个月内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资助额度、违规责任等内容。

《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须由市业务主管部门送交市财政局备案。

(二)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

严禁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

对市立项资助项目,人员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支出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软件开发类项目的人员工资所占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人员工资/总投资≤30%;能源材料费/总投资≤20%;业务活动费/总投资≤10%;基本建设费用/总投资≤25%)(四)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三、经费开支审计重点1、经费开支需同时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2、劳务费:劳务合同、劳务发票、薪酬标准、个人所得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技术服务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税起征点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财税【2011】111号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如您的技术服务属于上述规定,则是国税征管的。

(国税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代开发票时是否要代征地税的税款要咨询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

)50005000*20%-555=4455000*(1-20%)*20%=8005000*3%(1+12%)==1802、场租费:场租发票、活动图片、举办活动相关签名3、资料费:发票5、接待费:发票6、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四、相关附表附表一: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附表二:项目支出情况表东府办〔2013〕2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委、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连续五年共安排100亿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核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及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特定的科技研发、改造升级、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并且对项目完成投资金额有核算要求的财政资助经费。

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以及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的审核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拟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财政资助资金的分配管理第四条获得财政资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市立项资助项目和市配套资助项目两大类。

市立项资助项目是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

市配套资助项目是指对由市科技、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国家、省并获得立项资助,由市财政按照上级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对市立项资助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给予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

项目资助额度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执行。

对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资助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相同),市财政不给予重复资助。

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申请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资助金额,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

第八条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包括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

申报年度之前在同一业务主管部门有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评价)的企业,或未按时完成申请验收的项目超过立项项目总数20%的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再继续申报该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资金。

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含市配套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评价不通过)的企业,以及前三年内累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20%的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各级财政项目资助资金的资格。

第三章财政资助项目的核算管理第九条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一个月内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资助额度、违规责任等内容。

《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须由市业务主管部门送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一个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

严禁单位将与项目实施不相关的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

对市立项资助项目,人员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支出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软件开发类项目的人员工资所占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四章财政资助资金的核拨管理第十三条对市立项给予无偿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进度实行分期拨付。

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资助后,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市立项给予无偿资助的报销制项目,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资助,并且项目经费支出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市立项给予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资助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期内实际已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资助比例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符合市配套资助范围的项目,应在国家、省财政的资助资金划拨后才能申请市配套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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