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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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1860
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 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
1610
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
1450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和兰州新区、嘉峪关市
2200
22
威海市所辖市 (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 平阴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
、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
二档 、昌邑市、临朐县、 昌乐县。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
1740
17
三档
株洲市:炎陵县、茶陵县 衡阳市、邵阳市 岳阳市: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平江县、屈原管理区 常德市:其他区县市(管理区、高新区) 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一档 二档 三档
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序号 省份
1
北京市
2
上海市
3
天津市
4
重庆市
5
河北
6
山东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档次
一档 一档 一档 一档 二挡
一档
地区
北京
月最低工 资标准
2420
上海
2690
天津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 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 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北京市1986-2014年社保五险基数上下限及最低工资标准明细表(含相关政策依据)

北京市1986-2014年社保五险基数上下限及最低工资标准明细表(含相关政策依据)

、封底224元
发放标准:842元/月、869元/
2012年 月、896元/月、923元/月、
951元/月、678元/月
2012年
年平均工资:62677元/年 月平均工资:5223元/月
缴费基数:1260元
2012年 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
14016元、下限1260元
单位缴费:10%
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
2011年 标准金额: 6.7元/小时
2011年 单位缴费:0.8%
基准线:10.5% 2011年 上线:15.5%
下线:5%
2011年 单位缴费:0.5%
2011年
单位缴费:1% 个人缴费:0.2%
单位缴费:9%
单位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
2011年 个人缴费:2%
个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
金:3元
2011年
2013/1/1
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2013/7/1
关于确定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 限的通知
2013/7/1
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2013/1/1
关于发布北京市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13/4/1
2010年 标准金额:960元/月
缴费基数:1615元 2010年 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限
12111元、下限1615元 缴费基数:1615元 2010年 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 12111元、下限1615元 用人单位支付:12% 2010年 个人支付:12%
2011/7/1
关于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北京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冀人社[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12]5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2、“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解答: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小时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对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规定。

3、“小时工”可以兼职吗?解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发布时间:2019.5.11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6.30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2019.7.1起12.64 2200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1540。

关于调整北京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05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小时提高到15.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36.6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历年最低生活费

历年最低生活费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2]86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年)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

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2011年各省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指导线

2011年各省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指导线

26
西藏: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宁夏:2012最低工资 标准 海南:最低工资标准 20.00% 13.00% 17.00% 14.00% 5.00% 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2012年度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30 四川省 31489 31 宁夏
8
15 江苏省 45987 16 浙江省 46660 17 江西省 34055 18 湖北省 19 广西
江苏:2011年非私营单位 平均工资
1320
2
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 1310 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1年江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 870
3
浙江2012年最低工资 标准
江西省:关于调整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关于调整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甘肃:调整提高最低 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22.00% 15.00% 4.00% 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城镇职工工资增长 与经济增长分析
23 陕西省 39043 24 吉林省
陕西省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 1000 工资发布 1000 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1100 均工资的通告 930 2011年广东城镇单位在岗职工 1300 年平均工资 青海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 900
19.00% 13.00%
0
22
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上调企业最低 工资标准 广东省2011年最低工 资标准
山东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关于调整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2.00% 15.00% 20.00% 16.00% 6.00% 6.00% 社平工资及工资指导 线 新疆:印发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2012年江苏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6月1日执行

2012年江苏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6月1日执行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
地区 市区 南京(A) 溧水县、高淳县 无锡(B) 市区、江阴市、宜兴市 市区 徐州(C)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市 市区 常州(D) 金坛市、溧阳市 苏州(E) 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 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 市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市区 连云港(G) 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 榆县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淮安(H)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 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盐城(J)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 海县、响水县 市区 扬州(K)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 应县 市区 镇江(L) 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市区 泰州(M) 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 兴市 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 县、泗洪县 二类 二类 三类 三类 1100 1100 950 950 9.6 9.6 8.3 8.3 二类 一类 一类 二类 二类 三类 二类 三类 二类 三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1100 1320 1320 1100 1100 950 1100 950 1100 950 1100 950 1320 9.6 11.5 11.5 9.6 9.6 8.3 9.6 8.3 9.6 8.3 9.6 8.3 11.5 二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1100 1320 1100 950 1320 9.6 11.5 9.6 8.3 11.5 类别 一类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 1320 11.5ຫໍສະໝຸດ 南通(F)宿迁(N)

北京2012定额答疑(1~10)及计价依据解读(1~13)汇编

北京2012定额答疑(1~10)及计价依据解读(1~13)汇编

关于对2012定额使用中问题的答疑(一)1.关于挖土方:独立柱基或带型基础,要分析柱距是否<6米、槽深是否>3米。

如果是则按大开挖考虑土方量,不在计算工作面及放坡,执行一般土方定额子目?答:按201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九)条规定执行。

2.201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章中1-7子目、1-8至1-13子目有什么区别?分别如何使用?答:1-7子目适用于前期竖向土方机械开挖及运输。

1-8至1-13子目适用于建筑工程基础土方开挖及运输。

3.机械挖土方要配合打钎拍底子目使用,但如果人工清槽子目也含打钎拍底,机械挖土方是否不用再套用?答:机械挖土方的定额子目中包含修理边坡、人工清槽的工作内容,不包括拍底打钎。

设计要求拍底打千钎时,除执行机械挖土方的定额子目外,还要套用拍底打钎的定额子目。

4.2012定额中的预算单价是否为人材机之和(不取费的直接费)?答:是5.现浇砼模板及支架工程说明第九条‘墙及电梯井外侧模板执行墙相应子目,电梯井壁内侧模板执行电梯井壁墙子目’。

是否理解为墙不分内外均执行墙相应子目。

电梯井壁外侧执行墙子目,内侧执行电梯井壁墙子目?答:是6.关于脚手架工期:不计算面积的架空层等,按其外围护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到相应主体工程量中,是否意味着此部分不单独列项,其工期按主体工程的工期并不单独考虑其施工工期?答:是7.关于脚手架工期:单层建筑带有部分楼层时,其面积并入到主体建筑面积内,执行单层建筑脚手架的定额子目,工期是否也执行主体建筑的结构工期?答:是8.脚手架计算:多层或高层的局部层高≥6米,按其局部结构水平投影面积执行每增加1米定额子目。

是否执行17-3、17-4?答:是9.垂直运输说明6规定,单项工程±0.00以上有多个不同独立部分组成,地上无连体项目时,±0.00地下部分按整体计算建筑面积,执行6层以下相应定额子目。

2012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表102-1

2012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表102-1

表 号:制定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文 号:单位详细名称:20 年有效期至: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甲乙丙1一、从业人员——二、工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1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千元12其中:女性人2按人员类型分——0其中:非全日制人3在岗职工千元130按人员类型分——0基本工资千元14在岗职工人5绩效工资千元15劳务派遣人员人6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千元16其他从业人员人7其他工资千元17按职业类型分——0劳务派遣人员千元18单位负责人人71其他从业人员千元19专业技术人员人72按职业类型分——0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人73单位负责人千元81商业、服务业人员人74专业技术人员千元82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人75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千元83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8商业、服务业人员千元84按人员类型分——0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千元85在岗职工人9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元20#DIV/0!劳务派遣人员人10按人员类型分——其他从业人员人11在岗职工元21#DIV/0!按职业类型分——0劳务派遣人员元22#DIV/0!单位负责人人76其他从业人员元23#DIV/0!专业技术人员人77按职业类型分——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人78单位负责人元86#DIV/0!商业、服务业人员人79专业技术人员元87#DIV/0!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人80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元88#DIV/0!商业、服务业人员元89#DIV/0!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元90#DIV/0!102-1、102-2、102-3表国 家 统 计 局国统字(2012)84号2013年6月2012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表.一、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51) 个二、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均人数(48)人 (限规模以上工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三、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用工情况(限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1)人其中:一级建造师(42)人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3)人其中:持证上岗人员(44)人劳务分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6)人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人四、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单位详细名称(50)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2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法人单位。

2012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120204)

2012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120204)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抚顺县由660元调整为800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 县由650元调整为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7元调整为8.5元;抚顺县、清原满族 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6元调整为7.5元。 ◆1100元 11元石家庄市(不含井陉矿区)、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 、汉沽管理区、曹妃甸新区)、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玉 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 ◆1040元 10.4元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 区及郊区、宣化县、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 、大厂县、香河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 960元 9.6元 井陉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 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 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 南和县、 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 海新区(含黄骅港、南大港、临港)、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县、滦 平县、承德县、 怀来县、涿鹿县。 ◆ 860元 8.6元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 魏县、大名县、 广平县、馆陶县 、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 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 武邑县、 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 丰宁县、隆化县、围场县、 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 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动 者工 资 的 应 当 通 过工 资 集 体 协商 确 定 或 经职 工代表 大 会 或 职


工大会)讨

论通 过

五 在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劳动 者在未 完成 劳 动 定额 或 承包 任
务 的 情 况下 用 人单 位可 低 于 最低 工 资标 准 支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条

间 内
提供 正 常 劳 动 的



生产经营正常

经 济效 益持续 增 长 的 企业 原 则 上 应 高 于

最 低 工资标 准 支付 劳 动 者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提供劳 动 的
工资


生 产 经 营 困 难确 需 以 最 低 工 资标 准支 付全 体 劳 动 者 或 部 分 岗 位 劳


根据

家 和本市 规定 不 计入 最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其 它 收入
18





非全



制 从业 人 员 小 时 最 低工 资标准 由

元 /小 时 提
82

高到
21
元/小 时 非 全


制 从业人 员 法定节 假
49


小 时 最低 工资标


45
元 /小 时提 高 到

元 /小 时



上标 准包 括用 人 单位及

劳 动 者本 人应 缴 纳 的 养老

北京2012定额章节说明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

北京2012定额章节说明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

总说明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

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豫政[2012]10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豫政[2012]10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2〕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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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2011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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