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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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津交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98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各站区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企业:现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4月28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品质,促进假日经济、旅游经济、交通经济,更好服务保障重大活动,市交通运输委决定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开展服务品质提升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旅客第一、体验至上”的基本原则,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窗口单位环境及服务为主攻方向,以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设施设备大排查、环境卫生大清整、服务质量大提升为主要任务,深入整治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品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无事故、服务有温度、环境更整洁、体验更美好,扮靓城市交通名片”的工作目标,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公交(长途客运)文明服务(市道路运输局会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交集团、市交通集团负责)1.开展站牌车辆综合治理行动。

确保公交场站安全服务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有序,安保措施落实到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津交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津交发〔2023〕8号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有关从业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我委于2022年10月12日至26日,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对我市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开展了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工作情况本次督查公路建设项目共计12个,其中高速公路项目5个,普通公路项目7个,涉及24个标段、3家水泥混凝土拌合站。

督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合同履约、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及业绩合同公开、质量安全等从业行为,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等8个方面。

督查采取了调研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比对、实体检测等方式进行,督查过程中抽查质保资料200余份、安全保障资料96卷、合同履约资料48份、设计变更30份、现场抽查70处。

督查发现各类问题39处,其中项目建设管理法人7处、市场主体合同履约13处、招标投标管理10处、质量安全管理5处、农民工工资支付4处(详见附件)。

二、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一)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总体规范2022年度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数量较少,大部分建设管理法人能够按照建设程序严格管理,按程序和步骤推动工程项目进展,重视规划和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能够落实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建设管理总体规范。

(二)招标投标管理持续加强各招标人能够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前期程序规范齐全、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招标文件及情况书面报告编制日趋规范,未发现应招未招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2024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部署,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24年1月3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我市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关键之年。

做好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着力落实“十项行动”,聚焦保交通运输资源供给、保通保畅、保安全稳定,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高质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努力当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开路先锋。

2024年主要任务指标: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含津潍高铁),公路、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力争达到4%,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300万标准箱。

一、聚焦保基础设施供给,强化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一)加快构建铁路网。

建成津静市域(郊)铁路首开段;加快建设津潍高铁、京滨城际铁路(北辰—滨海新区);完成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静海城投铁路专用线;开工建设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二线束。

推进黄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前期研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6•【字号】津滨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1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服务质量强国战略,按照《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区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根本目的,突出高标准、高效益、高品质,推动质量变革创新,发力全方位质量提升,促进全面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城”。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

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工业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快速发展,建成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有效支撑高品质生活需要,建筑产业现代化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8•【字号】津交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安排的通知津交发〔2023〕6号委内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建设单位: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重大项目稳投资、促发展的关键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经第50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安排(一)公路、铁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 2023年重点建设项目2023年公路、铁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27项,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7亿元。

公路项目10项,其中,续建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等8个项目,新开工团大公路改建工程等2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30亿元。

铁路项目10项,其中,续建京滨铁路(宝坻-滨海新区)等7个项目,新开工黄万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天津段)等3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58亿元。

港口水运项目7项,其中,续建天津港北航道及相关水域疏浚提升工程等3个项目,新开工天津南港工业区新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等4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亿元。

2. 2023年重点谋划项目2023年重点谋划项目12项。

其中,公路方面,重点谋划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等3个项目。

铁路方面,重点谋划津武市域(郊)铁路等3个项目。

港口水运方面,重点谋划天津港大沽口港区9号液体化工码头工程等6个项目。

此外,另有23个项目纳入滚动计划库,开展方案谋划工作,视今后项目资金筹措、成熟程度适时推动建设。

(二)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项目2023年计划安排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共33项,总投资估算17.3亿元,计划2023年开工并完工29项,总投资为16.2亿元,其余4项完成前期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津交发〔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23〕179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激发委属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3日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发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单位服务效能,切实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水平。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

市港航局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处于行政执法改革过渡期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结果挂钩原则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促进绩效工资向全面建设过硬、班子团结奋进、工作业绩突出、干事创业氛围浓厚的单位倾斜,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坚持经费合规、可持续原则各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要合法合规、可持续。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各有关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各有关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各有关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津港航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2020年度各有关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经开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东疆保税港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经开区政务服务办、天津港保税区政务服务办:2020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在市区两级部门共同努力下,水路运输领域在政务办理、日常监管、重点工作推动落实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反映出一些管理部门责任意识不高,规范管理不够,执行力不强,现将2020年度水路运输管理和有关重点工作推动情况予以通报,请抓紧研究,进一步提升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政务服务工作(一)整体情况2020年,各区级初审上报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共计258件,因错、漏审批材料涉及更正的37件,平均错漏件率14%,与2019年相比,错漏件数量下降38%、平均错漏件率下降6%。

滨海新区上报66件,错漏件率10.6%,同比下降8.4%;东丽区上报5件,错漏件率20%,同比下降5%;经开区上报22件,错漏件率9%,同比上升1.9%;东疆保税港区上报101件,错漏件率9.9%,同比下降7.1%;天津港保税区上报37件,错漏率件40.5%,同比上升8.5%。

(二)存在问题为加强对区级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政务服务工作,市港航局于2019年和2020年两次组织开展了水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并向各单位分享了培训电子课件,包括现行的行业法规政策文件汇编,以及政务服务事项的操作规程,印发了《船舶营业运输证》办理指南。

但是,各有关区级部门在日常政务办理过程中依然存在如下问题:1.业务不熟,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审核上报的材料缺件、错件,企业信息填报错误、不规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遗漏区级审核部门签批日期、签章、审核意见。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津交发〔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63号市道路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和处室:《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委第11次党委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严格按照部署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市交通运输委道路运输执法专项整治领导小组2.市交通运输委道路运输执法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3.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单4.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整改台账(样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工作部署,现就开展全市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专项整治为抓手,有力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彰显法治力量,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全面筑牢法治根基,实现常治长效;更新执法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坚持寓服务于执法,体现便民惠民;有效提升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实现素质过硬;严密规范执法监督体系,严肃法治责任落实,持续正风肃纪。

二、整治原则(一)坚持政治统领。

旗帜鲜明讲政治,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做到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真查实改,以强有力的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津交发〔2020〕190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市交通运输委关于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业经第57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9日市交通运输委关于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市道路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的职能定位依据本轮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市道路运输局作为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根据其职能定位,属于本市道路运输领域(含城市客运)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市级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

根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组建方案规定,执法总队要接受市道路运输局的业务指导,也即市道路运输局应主动指导执法总队加强道路运输领域执法。

二、切实承担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根据市道路运输局职能定位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同时依据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动我委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工作会议纪要》(津交纪〔2020〕6号),市道路运输局作为市级主管部门,应承担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三、依法依规开展企业检查工作(一)市道路运输局应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道路运输局应加强对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应对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主动、独立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包括:相关业务检查、安全督查检查等内容,发现违法线索移交执法总队依法处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实效,有效发挥交通部门的服务作用,按照国务院和我市有关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办公室起草了《市交通运输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经征求各处室、各单位意见修改后,现印发你们。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市交通运输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市交通运输委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务院和我市有关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把准政务公开方向,优化政务公开职能,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紧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加强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加大旅游、客运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帮扶政策的公开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稳就业和消费恢复。

建立市场主体反映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问题的办理和反馈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法规与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完善财政信息公开机制,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全链条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号】津交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已于2021年2月7日经第7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津交发〔2017〕29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津交发〔2017〕29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津交发〔2017〕29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落实市委巡视三组巡视时提出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委对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委行政审批处负责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派驻中心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委行政审批处集中统一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热情高,耐心细致,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的行政事业编人员进驻中心,保证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稳定并专司其职,接受委行政审批处的统一管理。

三、委行政审批处负责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委驻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派驻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抽调驻中心工作人员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须抽调驻中心工作人员,应事先征得委行政审批处的同意。

四、委行政审批处负责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

派驻部门、单位在对驻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评定工作绩效、先进、职务晋升时,要以委行政审批处的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五、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多次违反委和中心管理规定、不服从委行政审批处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强制退回调换制度。

六、委行政审批处对驻中心工作人员调换、职务晋升有建议权和否决权,派驻部门、单位调换选拔任用驻中心工作人员前,须书面征求委行政审批处的意见。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机构资质认定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机构资质认定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机构资质认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19〕29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机构资质认定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认〔2019〕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航标涂料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予以注销。

从即日起,被注销机构的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使用,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信息
2019年12月26日附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滨海新区双闸停车区等三处公路服务设施提升工程立项的批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滨海新区双闸停车区等三处公路服务设施提升工程立项的批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滨海新区双闸停车区等三处公路服务设施提升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津交发〔2020〕142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滨海新区双闸停车区等三处公路服务设施提升工程立项的批复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关于滨海新区双闸停车区等三处公路服务设施提升工程立项的请示》(津公路中心报〔2020〕198号)收悉。

按照《全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十三五”建设专项规划》(交办公路〔2017〕12号)及《关于开展2020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对接工作的函》(交公便字〔2019〕253号)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同意该项目立项,现批复如下:一、工程概况此次申请立项的3处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均利用普通公路道班(公路站)场地及房屋进行。

其中,滨海新区双闸停车区(葛万公路K16+200南侧),占地面积为2100平方米;宝坻区牛道口停车区(平宝公路K38+550东侧),占地面积为2250平方米;宝坻区杨家口停车区(唐通线K176+120北侧)占地面积为1266平方米。

二、工程内容本次工程主要对三处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改造。

其中新建卫生间1处,拆除现有破旧房屋新建卫生间1处,利用既有道班现状房屋改造卫生间1处。

各服务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一)双闸停车区:新建一处装配式卫生间,场区路面硬化,部分路面铺设花砖,并施划停车泊位以及场区绿化等。

(二)牛道口停车区:公共卫生间改造、场区施划停车泊位以及场区绿化等。

(三)杨家口停车区:新建一处卫生间,场区路面硬化,部分路面铺设花砖,施划停车泊位以及场区绿化等。

同时,在三处服务区均均增设监控设施、建设污水处理系统、设置室内(外)休息区、免费热水服务、完善标志、标线、照明和消防等设施以及设置文明宣传橱窗等。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3年S206塘港线等道路修复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3年S206塘港线等道路修复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3年S206塘港线等道路修复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津交发〔2023〕148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3年S206塘港线等道路修复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津交发〔2023〕148号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S206塘港线等道路修复养护工程立项的请示》(津公路中心报〔2023〕9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工程必要性根据公路网级技术状况检测结果,普通国省干线路面技术状况整体处于较高水平,但存在个别路况不佳的路段零散分布情况。

通过对检测数据的分析评定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小于70的路段里程较短,但普遍路面破损较为严重,病害发育程度较深,不同程度影响公路行驶质量及通行能力。

为避免因零散路段路面病害的发展和蔓延对整条路线的路况水平造成影响,结合前后路段的路况水平和病害发育情况,兼顾考虑工程施工时交通组织,对部分路段前后进行适当延长,形成养护路段。

同时,为提高国道的整体路况水平,将PCI或RQI<85的国道零散路段中部分路段一并纳入工程,集中进行修复。

本次对通武线(G230)、津神线(G336)、山深线(G205)、京滨线(G103)、京环线(G112)5条国道,共计32.03车道公里及塘港线(S206)、津汉线(S103)、梅丰线(S307)、宝芦线(S205)、滨玉线(S123)、二八线(S317)、喜邦线(S302)7条省道,9个路段,共计16.91公里,根据路面病害程度,分别实施功能性或结构性修复养护工程。

二、工程内容本次维修公路横断面、桥涵等维持原设计标准,主要维修内容包括路面、交通工程等。

(一)国道路面工程1.功能性修复路段对通武线、津神线、山深线和京滨线破损路段二车道铣刨4厘米沥青表面层,对破损下面层进行6厘米中粒式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凝土挖补处治后,铺筑4厘米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S318津塘二线(外环线—中河桥、东金路—汉港线)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S318津塘二线(外环线—中河桥、东金路—汉港线)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S318津塘二线(外环线—中河桥、东金路—汉港线)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S318津塘二线(外环线—中河桥、东金路—汉港线)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S318津塘二线(外环线—中河桥、东金路—汉港线)养护工程立项的请示》(津公路中心报〔2023〕158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工程必要性津塘二线(S318)起于外环线,止于汉港线,是东丽区贯穿东西方向的一条重要通道,路线全长14.4公里。

本次养护工程范围为外环线(K0 000)至中河桥(K5 810)、东金路(K12 700)至汉港线(K14 600),路线全长7.71公里,现状为二级公路。

其中,外环线—K0 664段,长0.664公里,横断面布置为3米(人行道) 35米(路面) 3米(人行道),路基全宽41米;K0 664—一经路(K2 800)段,长2.136公里,横断面布置为3米(人行道) 31米(路面) 3米(人行道),路基全宽37米;一经路—中河桥段,长3.01公里,横断面布置为3米(人行道) 2米(绿化带) 9米(路面) 1.5米(绿化带) 2.5米(人行道),路基全宽18米;东金路—汉港线段,长1.9公里,横断面布置为1米(硬化路肩) 9米(路面) 1米(硬化路肩),路基全宽11米。

目前路面主要存在横纵裂、龟裂、块裂等病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行驶质量及通行服务水平。

根据路况检测评定报告,外环线—一经路段PQI为88.60,等级为良,其中,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为80.75,等级为良;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上行为97.97,下行为98.33,评价均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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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一一、行政许可事项:辖区内“水路运输业”审批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三、行政许可程序:1、国内沿海运输、或者是: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运输、或者是: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的运输航线,应遵守先筹建后开业,先申办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

增加运力应先审批后购置(建造、租赁),即“先筹后开、先证后照、先批后建”的原则。

(审批机关:交通部。

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只是审核机关。

)2、天津水域运输航线的,属网上并联审批。

也应遵守先筹建后开业,先申办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办理长期的营业执照。

(审批机关:天津市航运管理处。

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只是审核机关)四、行材料政许可需要提交:(一)筹建水路运输企业应提报材料1、申请书(行文);2、筹建申请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力筹建情况、水运市场调研分析、经营效益分析等。

);4、公司章程;5、法定代表人任命书;6、高级管理层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负责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提供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确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10、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11、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站点,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文件。

12、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3、办公地点证明。

14、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

(二)办理水路运输企业开业应提报材料:1、申请书(行文);2、开业申请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筹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4、船舶名录表;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6、公司章程;7、安全管理制度;8、法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9、验资报告;10、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11、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历证书;劳动合同、负责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提供船员适任证书、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证书复印件;12、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

五、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有关条件:(一)沿海运输:1、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含)以上;2、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含)以上,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含)以上;3、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含)以上;高速客船200客位(含)以上;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含)以上;(二)内河运输:1、普通货船300载重吨(含)以上;2、液货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含)以上,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含)以上;3、经营内河客运:普通客船50客位(含)以上;高速客船50客位(含)以上;客滚船1500载重吨/50客位(含)以上;(三)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配备要求1、企业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船员及适任证书,与船舶适应。

3、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3年以上。

4、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持股25%以上,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船、河船经历并持有与客运、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六、行政许可期限:(一)筹建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审批时限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40天内予以批复。

(二)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的审批时限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15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以批准的给予答复。

(三)对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的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申请经营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进行复评。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二一、行政许可范围:辖区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批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

“属网上并联审批”(审批机关:天津市航运管理处。

塘沽区航运管理所只是审核机关)四、行政许可程序: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书(行文);2、开业申请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公司章程;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资信证明;7、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证明;8、法定代表人任命书;9、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10、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布情况;11、企业业务人员情况表;12、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六、行政许可条件:(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50万元人民币。

七、行政许可期限:(一)筹建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审批时限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40天内予以批复。

(二)筹建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的审批时限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3日内将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审批机关自接到材料的次日起15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以批准的给予答复。

(三)对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的塘沽航运管理所自接到材料的3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对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对申请经营客滚、高速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进行复评。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三一、行政许可事项:辖区内“客运经营许可证”审批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三、设立道路客运企业应具备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具有合法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驾驶员;3、驾驶员三年以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从业人员经专业考试并取得上岗资格;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客运立项申请书;2、可行性报名;3、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4、法人、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5、营运车辆照片及保险证明;6、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材料;7、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者须持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的证明;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与时限: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证手续。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四一、行政许可事项:辖区内“货运经营许可证”审批二、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三、设立道路货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从业资格不超过60周岁具有驾驶证的驾驶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立项申请书;2、可行性报告;3、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4、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者须持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的证明;5、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的书面资料;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与时限: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货运经营者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天津市塘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五一、行政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二、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40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三、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材料:1、立项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法的资信证明;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材料;5、法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6、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与维修级别相对应的技术标准材料;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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