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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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流程一、日常管理1.企业登记管理(1)受理申请①企业名称审核②提交材料审核(2)登记信息录入①系统录入②生成登记证书(3)证书发放①现场领取②邮寄方式发放2.经营许可证管理(1)申请受理①申请材料审核②现场核查(2)许可证发放①证书打印②证书邮寄或现场领取二、监管执法1.市场检查(1)制定检查计划①确定检查重点②设定检查时间(2)现场检查①检查经营行为②收集证据材料(3)检查报告撰写①整理检查结果②提出整改建议2.投诉处理(1)受理投诉①登记投诉信息②分配责任人(2)调查取证①访谈相关人员②收集相关文件(3)处理结果反馈①书面通知投诉人②结果公示三、统计分析1.数据收集(1)收集市场数据①企业登记数据②投诉举报数据(2)整理数据①数据分类②数据校验2.数据分析(1)分析市场趋势①行业发展动态②消费者行为分析(2)编写分析报告①总结市场状况②提出政策建议四、政策制定1.市场规章制度(1)研究相关政策①收集政策资料②进行政策评估(2)起草规章制度①征求意见②修改完善2.宣传与培训(1)开展政策宣传①制作宣传材料②组织宣传活动(2)举办培训课程①确定培训内容②安排培训时间与地点五、评估与反馈1.工作评估(1)定期自查①评估执行效果②收集反馈意见(2)外部评估①邀请专家评审②提出改进建议2.持续改进(1)依据评估结果①制定改进计划②实施改进措施(2)跟踪改进效果①定期检查改进情况②持续优化工作流程。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安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0〕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安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独立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场所。

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维护秩序、繁荣经济、公开、高效、便民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

同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兴建市场是一项便民购物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市场开办者扶持力度。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信息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信息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安政办函〔2017〕203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信息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是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实现政务公开考核位居全省第一方阵,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的通知》(安政办函〔2017〕193号)的文件精神,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信息,确保满足第三方评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务服务事项必须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市级有关部门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以市级权责清单为依据,包括权责清单中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其他审批事项(年检备案、其他审批、审核转报)。

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市级有关部门要对照权责清单,按照全省统一的要素指标,逐项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信息采集表》(见附件)。

(一)服务事项基本信息1.事项名称:明确标注该事项的具体名称,办理事项名称与市级权责清单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服务事项因贯彻落实中省市相关要求需要承接、取消、下放而发生增减变化的,详细说明情况,具体到法律法规或文件等名称、文号及对应条款内容,经市审改办审定后在市级权责清单中予以调整。

原权责清单事项名称与服务事项名称不一致的,提出规范表述建议,在“调整后事项名称”栏目中予以说明。

2.子项名称: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行业类别或服务对象等方式拆分成办理子项,区分不同类别在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方面的差异要求,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查看办理。

每项子项都需单独填写信息采集表,编制办理流程图,提供申请空表、示例样表和结果样本等。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重点领域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29
•【字号】安政办函〔2017〕134号
•【施行日期】2017.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重点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陕西省2017年全省政务公开评估指标体系》,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2017年度全省政务公开评估考核指标中涉及的部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任务进行了疏理,并按部门进行了任务分解(详见附表),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任务要求,在本部门网站建立专栏并发布有关信息。

今年我市已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请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按时完成相关任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将于7月15日开始对各部门发布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依据。

附件:安康市2017年度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安政发〔2017〕1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安政发〔2017〕1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安政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第一条为创新推动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推进诚信政府和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追赶超越精神和“三项机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分国有企业,中省驻安各单位。

第三条各承诺单位要本着“聚焦重点、自加压力、迎难而上、追赶超越”“质量效益优先”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及早谋划承诺工作,确定任务量化、时限明确的承诺内容,并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承诺内容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同意,由各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承诺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市对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审定后的承诺内容,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作出承诺;相关新闻媒体要设置专题栏目,及时刊发、播报公开承诺事项,扩大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承诺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开承诺事项推进工作,召开专题会议,逐件制定推进计划,确定责任领导、部门、科室和人员,并将承诺事项概况及安排部署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督查室。

每月底前,各承诺单位要将当月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材料必须简明扼要、不漏项,项目类进展情况要说明形象进度,已完成工作要报送印证资料。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鄂市监办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市监办发〔2021〕34号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21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11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公开政府信息,包括省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省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推进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收集、反馈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指导、协调、督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组织省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信息发布及维护更新工作;(四)受理、分办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未按时答复的进行督办;(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六)承担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4]123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09【实施日期】2014.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9日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11〕66 号)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的通知》(安编办发〔2012〕78 号),设立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人事和资产财务管理职能。

3.取消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责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市政府明确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监管职责,强化对重点、热点行业和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新管辖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73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商务局,为主管全市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系改革工作。

(三)建立与境外商务机构、重点企业的联络机制,提供信息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境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及规划、年度发展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及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流通企业节能减排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中省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全市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安政办发[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县(区)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责任下放县(区)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中、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初审工作;负责保健用品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8•【字号】安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任务要求,深入推进三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中、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着力围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打造“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升企业和群众参与度获得感、推进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

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努力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领域(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审批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或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安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0-市政府00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6日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安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3日安康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安康”—安康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康市政府门户网站(注册域名:和)是安康市政府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建立的网站,即市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8•【字号】安政办函〔2018〕242号•【施行日期】201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上半年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情况的通报安政办函〔2018〕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2018年上半年,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国一流、全省先进”的工作目标,坚持“依法依规,办就办好”的工作方式,以“互联网+”和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12345热线工作落实,持续助力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为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一)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制度建设扎实推进。

各县区、各单位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将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促进了政务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汉滨、石泉、市教育局、市发改委等单位制定出台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对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时限要求、方式方法、责任主体进行明确,有效推进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

二是公开手段日益强化。

各县区、各单位主动适应网络和新媒体快速发展形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达到率和覆盖面。

市、县同步开展大学生假期见习活动,为全市千余名在校大学生提供见习机会,拓宽了政务公开渠道。

三是试点工作成效明显。

紫阳、汉阴、高新等试点县区深入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创新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五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紫阳县形成“一支队伍”抓试点、“两个文件”明路径、“三个结合”促创新、“四项任务”出成果、“五项制度”作保障的“12345”工作法,积极探索,坚持创新,形成了可推广、可复制、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6•【字号】安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6日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等7项国家标准,将标准化理念引入政务服务领域,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建立覆盖全面、科学有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做到“一切有标准,一切标准有程序,一切程序有监督,一切监督有公开”。

为规范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打造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政务模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通过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监督的服务机制,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努力创建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使之成为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综合平台,为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实现绿色崛起、追赶超越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标准化1.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统一机构名称,市县两级为政务服务中心、镇(办事处)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代办点(以下统称为“政务中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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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1•【字号】安政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安康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细化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中省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群众关注关切,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以公开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二、工作任务(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1.加强预期引导。

通过门户网站及时转发国家财政、货币、就业政策,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解读全市经济发展领域相关政策,展示追赶超越成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按月公开全市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安政办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2012 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安康市2012 年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12 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 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29 号)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领域和内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为全面建设美好安康服务。

一、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1、围绕全市2012 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围绕富民强市、循环发展战略确定的新型工业、城镇化建设、现代农业、改善基础设施、发展旅游产业、加强招商引资、创新社会管理及新一轮“双创”工作等重大部署,及时将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 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 号)要求,在及时公开城乡居民关心的机构设置、法规文件、社保医保、计划生育、土地流转、公共事业投入、涉农补贴、最低生活保、扶贫救灾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的基础上,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安全生产、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群众关心的热点信息。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安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安康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加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依托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构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双随机、一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开透明。

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正高效。

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四)协同推进。

利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有效落实,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安政办发〔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确保市政务服务中心精细、规范、高效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试行)》、《首问负责制(试行)》、《一次性告知制(试行)》、《限时办结制(试行)》等4个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5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试行)1.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指纹考勤制度,由中心确定专人负责,考勤结果纳入窗口部门及个人考核;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3.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中心对外出实行总量控制,同一时间外出超过3名将不再批准外出,确因紧急事务必须外出的,中心核实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2)外出一个小时以内的,在总服务台登记,如实填写外出时间、外出事由,返回后向中心报告;(3)外出超过一个小时以上一天之内的,外出人员必须协调好替岗工作人员,填好替岗审批单,报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

未履行替岗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对待;(4)请假一天以上的,外出人员必须报告窗口部门分管领导,安排好替岗工作人员,填写请假替岗审批单,报中心主任审批。

未履行请假替岗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对待;(5)各类请假替岗手续均由中心确定专人登记。

4.顶替岗人员应熟悉审批业务、操作系统及窗口服务规范,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审批、收费错误的,将对窗口考核进行扣分,性质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首问负责制(试行)1.首问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工作人员,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处理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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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特编制《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予公开,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略)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在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的形式。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局也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作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的指导。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直接上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寄送至我局。

为提高受理效率,申请人提供的描述信息应当尽量详尽,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申请信息的描述。

2.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一项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考虑到不同请求的处理难度、流转速度不同,以及申请人对各项请求要求答复的缓急不同,基于申请人的立场,建议申请人尽量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三)受理时间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7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略)电话(略)
邮政编码:725000
(四)申请处理
1.审查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应按照《陕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要求和格式予以答复。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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