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北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通知
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教育办,局属各学校、幼儿园: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根据市政府《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以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精神,对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组织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必须在培训前到局继续教育办公室登记备案,按学时折算学分,按照参训人数领取《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明卡》。
为便于每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验证工作,各股室组织的各类教师继续教育活动,须在培训通知上明确注明当次培训的学时、学分。在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组织者将《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明卡》发放给所有参训人员,并确保人手一卡。
局机关各股室所组织教师培训活动的通知和参训人员所持有的《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明卡》为年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两项必要
(完整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一一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一一一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学分的数量要求
一一一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自主选课)。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
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一一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
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中心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和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泰安市教育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教师发[2015]3号文件的通知》(泰教发[2015]64号及《泰安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规划(2016-2020年)》(泰教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做好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1.领导小组:
组长:窦海峰
副组长:颜丙琛
成员:张庆伦王桃孔燕
2.工作小组:
组长:孔燕
成员:王桃刘秀秀王洪丽
二、学分登记对象
全校教师。(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三、学分登记范围
1.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师带徒、素养达标、教学比武等。
4.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等。
5.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四、学分登记方式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信息系统网上登记方式进行管理。
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以获取或更新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三、学分要求
1.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2. 必修学分是完成职业资格更新或晋升所必须的学分。
3. 选修学分是个人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自愿获取的额外学分。
四、学分获取方式
1. 参加由认可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2. 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指定的课程学习。
3. 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或工作坊。
4. 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科研项目。
五、学分认定
1. 学分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考试成绩单等。
2. 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负责审核和认定学分。
六、学分管理
1. 建立继续教育学分档案,记录个人的学分获取情况。
2. 学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伪造学分、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将通过正式通知进行公布。
九、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分的具体要求、获取方式、认定流程等。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促进在职人员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
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制度
2024/1/26
16
认定结果通知与异议处理
认定结果通知
学校或教育部门将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教师学分认定结果。
异议处理
如教师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或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或教育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认定结果 。
2024/1/26
17
05
学分使用、转换与互认机制
2024/1/26
14
学分申请条件及材料准备
2024/1/26
申请条件
教师必须完成培训课程,并通过 考核评估。
材料准备
教师需要提交培训结业证书、考 核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15
审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审核程序
学校或教育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
时间安排
审核工作通常在提交申请后的一周内 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12
选修课程推荐及要求
推荐教师选修与所教学科相关 的拓展课程,以及有助于提升 个人素养和综合能力的课程。
2024/1/26
要求教师在选修课程时,需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兴趣爱好进 行选择,确保学有所用。
鼓励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拓 宽知识面和视野,促进教育教 学创新。
13
04
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流程
2024/1/26
关于修正北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正北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仑师训[2007]1号
关于修正北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成教学校:
为了适应省、市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七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决定在《北仑教师培训中心[2002]1号》及《北仑教师培训中心[2003]4号》等文件关于学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作一些修正。现将修正后的学分管理的对象、要求和办法调整如下,望各师训站正确掌握并将文件精神及时通报全体教师。
一、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二、学分总量要求:
新教师一年试用期培训应达到120学分以上;
教师年岗位培训应取得48学分以上;
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五年累计每位教师应达到240学分以上。
三、获取学分的主要渠道及规定:
1、参加区级(含区级)以上培训每一学时计1分。
2、校本培训。教师参加经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核同意的校本研训,按每一学时获1分计,但一年控制在24学分内。
3、学历培训。教师参加“与教学业务对口的提高学历教育”,如每学年成绩合格,计48学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师每合格一门计12学分。
4、师德培训。每学年初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培训一般计12学分。
5、参加省、市、区组织的专项培训按有关部门规定计分。如与上述培训重复安排的不重复计分。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办法(修订)的通知
温教师〔2007〕29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温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向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反馈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
和新问题。
附件: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修订)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 1 —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温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实施办法》(温教师〔2005〕22号),结合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
管理制度。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上年8月1日至当年7月31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其他经市县教育局批准的培训和以中小学校为基地的校本培训的
学分管理。
第四条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工作由市中小学
教师教育办公室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管理,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具体管理所辖区域内幼儿园至高中学校教师的
学分管理登记。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组织教师继续教育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有资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
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
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专家讲座
❖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 (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出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9页
(一) Ⅱ类学分授予
❖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 ❖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18页
四、学分证书发放和管理
❖ 1、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 全国、省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 2、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行项目标 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相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对应学分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第4页
二、学分分类
❖ (一)Ⅰ类学分 ❖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和推广项目三类项目作为Ⅰ类学分项目。 ❖ 其中推广项目是指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 技人员开展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 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同意项目(包含远程教育 项目)。 ❖ 要求每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 不超出10学分;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 分数最多不超出5学分。参加浙江省级学术会议类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全程参加听讲者所授I类学分3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
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
1.学院内部培训。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标准
继续教育学分标准
继续教育学分是指在职业生涯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职业素质提升至关重要。因此,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标准,以便评估个人的学习成果和专业能力。
继续教育学分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学分的获取和使用,保证学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般来说,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对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是总体来说,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继续教育学分的获取应该与相关领域的学习和培训紧密结合。这意味着学分的获取应该是在参加正规的培训课程、学习项目或者实践活动中完成的,而不是通过简单的考试或者填表就能获取的。这样才能保证学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这意味着学分的获取和评定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不应该出现任何形式的舞弊和作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获取学分,不会因为各种不正当手段而获得不应有的学分。
再次,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应该是灵活的。这意味着学分的获
取不应该局限于传统的课堂学习,还应该包括实践活动、项目研究、论文撰写等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最后,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应该是可持续的。这意味着学分的
获取和使用应该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专业素养提升相结合,不应该
仅仅停留在获取学分的过程中,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学分的实际应用
和价值实现。
总之,继续教育学分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个人的职业发展和
专业素质提升,是一个行业规范和个人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制定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投我以桃,报之以李。《诗经·大雅·抑》
翰辰幼儿园李道友组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办法解读
学分结构指南:
• 《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 《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 《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 《中小学校长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 《中职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表1.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结构框架表
ຫໍສະໝຸດ Baidu
层次领域
职业道德与法规 保教知识与方法 幼儿发展与教育 保教策略与艺术 保教反思与研究 教育改革与素养
其他
初级培训
必修/30 限定选修/90 限定选修/90
任意选修 任意选修 任意选修
中级培训
必修/30 限定选修/90 限定选修/90 限定选修/90
任意选修 任意选修 任意选修
高级培训
必修/30 任意选修 任意选修 限定选修/90 限定选修/90 限定选修/90
注:每个层次培训,限定选修的90学分均为二选一或三选一。
限定选修/90
教育改革与素养
任意选修
任意选修
限定选修/90
其他
任意选修
注:每个层次培训,限定选修的90学分均为二选一或三选一。
表3 中小学校长培训学分结构框架表
领域 层次
初级培训
中级培训
高级培训
职业道德与法规
必修/30
必修/30
必修/30
规划学校发展
限定选修/90 任意选修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附件 1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
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
1.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教师及参照中小学教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2.教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教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
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
教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
(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
三、培训学分认定要求
1.培训学分报备:组织教师培训须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按培训计划)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批准的教师培训院校(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2.培训学分完成要求: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6学分,其中校本研修10学分,集中学分6学分;五年一周期至少完成培训学分120学分(年均学分24学分),其中校本研修50学分,集中、远程培训学分70学分(集中培训学分至少30分)。
四、学分登记程序
1.学分登记认定时间:每年1月——2月。
2.送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教师学分。
3.送审单位要认真核查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核查培训项目与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原件)是否对应,并统计培训学时、学分。
4.送审单位要将整理好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按“教师培训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上报,其中《教师培训学分汇总表》还需报电子版。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修正北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仑师训[2007]1号
关于修正北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成教学校:
为了适应省、市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七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决定在《北仑教师培训中心[2002]1号》及《北仑教师培训中心[2003]4号》等文件关于学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作一些修正。现将修正后的学分管理的对象、要求和办法调整如下,望各师训站正确掌握并将文件精神及时通报全体教师。
一、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二、学分总量要求:
新教师一年试用期培训应达到120学分以上;
教师年岗位培训应取得48学分以上;
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五年累计每位教师应达到240学分以上。
三、获取学分的主要渠道及规定:
1、参加区级(含区级)以上培训每一学时计1分。
2、校本培训。教师参加经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核同意的校本研训,按每一学时获1分计,但一年控制在24学分内。
3、学历培训。教师参加“与教学业务对口的提高学历教育”,如每学年成绩合格,计48学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师每合格一门计12学分。
4、师德培训。每学年初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培训一般计12学分。
5、参加省、市、区组织的专项培训按有关部门规定计分。如与上述培训重复安排的不重复计分。
四、学分管理:
1、建立台账资料。不论教师参加何种培训,都必须建立培训档案。为了顾及教师流动又不影响操作,全区统一以下四种表册:
①、《北仑区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表》,此表为教师个体年度培训记录,一年一张,由本人填写和保存。换取学分前经所在学校师训站长审核后,交区教师培训中心作为核发学分的主要依据;
②、《××学校教师年度学分核发申请汇总表》,此表是各校教师个人一学年学分汇总清单,连同表一在换取学分时一并上交;
③、《校本研训记录册》,本册由师训站长或校本研训项目负责人填写,系教师参加校本研训的考勤记录,学年度结束后由学校存档;
④、《教师继续教育周期登记表》,此表一式二份,以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期满后,一份交区教师培训中心办理五年培训结业证书。
2、实行计算机处理。凡我区教师均分配一个终身不变的继续教育号。该学号由12位数构成,前2位为北仑代号,第
3、4位代表学校所在区域,第5、6位代表学校性质,第7、8、9位代表学校(学校代号见附件一),后3位是顺序号。继续教育号委托各师训站长编写报区教师培训中心后正式使用。教师工作调动,继续教育号保持不变。今后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申报学分均采用书面表册与计算机处理并用的管理办法。
3、规范申报程序。教师学分核发按教师填写《继续教育登记表》→师训站长审查、汇总→区教师培训中心审核的程序进行。幼儿园、义务教育段教师均采用我区印制的学分卡。高中段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培训的,应及时向组织单位领取相应的学分卡,凡需区教师培训中心换发的应由学校统一造册并附组织单位的相关证件。高中段校本研训和师德培训按本文校本培训规定执行。
4、统一学分时间界限和办理时间。
①有效学分的取得时间自当年7月至第二年6月期间教师参加的各类培训。
②学分办理或换发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从6月15日开始至学期结束止。附件:
1、继续教育号分配表
2、北仑区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表
3、教师年度学分核发申请汇总表
4、校本研训记录册
5、教师继续教育明细表
主题词:学分管理办法修正
报:北仑区教育局、宁波市教育学院、宁波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送:北仑区教育局教研室、北仑教育局教科所、北仑教育局督导室。发: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成教学校。
附件1
北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号分配表
附件二
200 年北仑区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表
注:此表为教师个体培训记录,一学年一张,登记学分时上交区教师培训中心。
附件三
北仑区学校教师年度学分核发申请汇总表
附件四
__________年北仑区_______________学校校本研训记录册
此表学校存档。
附件五
2006学年至2010学年北仑区_____________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明细表
填表人:____________
此表一式二份,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后,一份上交教师培训中心,一份留学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