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回迁房怎么样补地价
安置房如何补差价
安置房如何补差价安置房补差价是指在城市重大项目征地拆迁中,政府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购置或提供给被拆迁户的一种安置住房。
在进行安置房分配时,有时候被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房价格会高于自己原来房屋的价值,这就需要进行差价补偿。
在进行安置房补差价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该明确补偿标准和原则。
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为被拆迁户提供合理、公平、透明的补偿。
对于安置房补差价,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政策和规定,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公平合理地得到补偿。
其次,拆迁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进行差价补偿时,被拆迁户需要提供原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以便进行合理的补偿计算。
此外,还需提供相关的居住证明、户口本等材料,证明被拆迁户的居住情况和人口信息。
然后,需要进行房屋估价和补偿计算。
在确定差价补偿的时候,需要对原房屋和选择的安置房进行评估和估值。
可以通过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计算出差价补偿的具体金额。
最后,进行差价补偿的支付和登记手续。
政府在确认差价补偿金额后,应及时支付给被拆迁户,并与被拆迁户签订相关的补偿协议。
此外,还需要将补偿款项及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补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进行差价补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应该公开透明地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
被拆迁户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补偿标准,以便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要求。
其次,政府需要严格监督和管理补偿过程。
对于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补偿计算的准确性,政府应该加强监督,避免出现偏差和不公平的情况。
最后,对于补偿款的支付应及时到位。
被拆迁户往往需要利用补偿款来购买新的安置房屋或解决其他居住问题,政府应该确保补偿款的及时支付,避免给被拆迁户带来经济困扰和不便。
总之,安置房补差价是重大项目征地拆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珠海回迁房怎么样补地价
珠海回迁房怎么样补地价第一篇:珠海回迁房怎么样补地价珠海回迁房怎么样补地价2010-2-10 09:32 提问者:aa20080756 | 悬赏分:5 | 浏览次数:792次2010-2-10 10:16 最佳答案是的回迁房办房产证前要补上3%—4%的土地转让金。
1、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
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地价补缴
附件3各类用地补缴地价计算方法根据本次基准地价调整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类原已批准使用的行政划拨用地、划拨地上已建成房屋上市交易、建筑物改变用途引起土地用途改变、调整容积率等用地情况,如符合补办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经批准需要补缴地价的,按以下原则确定补缴标准:一、划拨土地补缴地价(一)划拨土地以宗地为单位整体补缴地价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划拨地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缴地价=出让土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二)划拨土地上已建成房屋补缴地价标准:1.商业商业用地补缴地价标准,按宗地所在不同地段的区段价或路线价的15%计收。
属《商业路线价表》内所列路段,在标准深度(路边首重建筑物边线起计10米进深范围)内的面积按路线价的15%计收;超出标准深度范围外的面积按所属区段价的15%计收;若以道路为界划分区段、而该道路未设置路线价的,则道路两侧首重建筑物边线起计10米进深范围土地,按标准高一侧的区段价的15%计收。
[表三-1] 商业用地按区段补缴地价标准注:1.区段编号中首写字母为级别标识符(A、B、C、D、E分别代表一、二、三、四、五级),其后数字为同一级别不同区段编号。
2.表中价格为首层楼面地价,其他楼层价格进行楼层修正后补缴。
3.补缴地价金额取整数位。
[表三-2] 商业用地按路线价补缴地价标准2.住宅普通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用地补缴地价标准按所在地段区段价的15%计收,别墅按同级普通住宅地标准的2倍补缴。
普通住宅补缴标准详见[表三-3]。
[表三-3] 住宅用地按区段补缴地价标准注:1.区段编号中首写字母为级别标识符(A、B、C、D、E分别代表一、二、三、四、五级),其后数字为同一级别不同区段编号。
2.表中金额为平均楼面地价。
3.补缴地价金额取整数位。
3.工业已建成的工业厂房补缴地价标准按宗地所在级别对应的标准补缴地价,具体详见[表三-4]。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珠府[2015]4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31【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2018)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八届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除征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与附件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第四条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二)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三)生态种养的有机农场、绿色基地。
(四)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与补偿暂行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来源:局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6-8-10 | 浏览量:79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中旧村更新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实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
海洋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蚝民、渔民身份。
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侨民身份。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六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本村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第二章房屋认定第七条更新区域内房屋按现有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结合权益人的身份,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5日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体制,推进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112号)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
市级以上项目实行征地总包干制度,按规定由各区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市级项目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是我市征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发XXX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征地工作委托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行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征地包干协议书。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听证及发布、签订相关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等职权委托区政府行使。
市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征地补偿总额及征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被征收物残值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政策解读: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19.09培训提纲二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三原用地完善手续地价四政府收购补偿一政策概述五政策衔接六相关程序及要求1一政策概述《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五条,遵循单宗评估、利益共享及分类指导原则,合理确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并针对复合情形、剩余未纳入改造范围用地收购补偿、历史项目处置、政策衔接等提出了具体处置措施。
单宗评估原则利益共享原则分类指导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3二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5(一)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分类体系改造类型改造方式改造类型备注旧厂房工改工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工改产、工改公共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工改商拆建类、改建类、临改类——整治类不计收旧村村改居拆建类————改建及整治类不计收旧城镇居改居(万山区除外)拆建类——拆建类——商改商、万山区居改居——改建类————整治类不计收“三地”——不限——补公——不限不计收《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结合项目更新方向、更新类型共计梳理出20类情形,其中:9类情形不计收地价,其余11类情形项目确定了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
6备注:1.“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造后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
2.差额是指新用地市场价格与原用地市场价格差额。
3.海岛区域具有以建筑基地面积核定供地面积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修正系数为0.5,下同。
1 “工改工”类拆建项目案例(一)基础情况原用地面积 (A)15000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1.5扣除补公后净用地(B)12000平方米净容积率 3.0总开发规模36000平方米新供地单宗市场评估价(C)1358元/平方米原用地单宗市场评估价(D)(剩余年限价格)900元/平方米(二)地价计收测算新供地评估价格(E)B×C×1.0 = 16296000元原用地评估价格(F)A×D×1.0= 13500000元应缴交地价款(E-F)×40% = 111.84万元不计收按差额40%计收(一)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7案例(一)基础情况原用地面积15000平方米现状容积率 1.5扣除补公后净用地 (A)12000平方米净容积率(B) 4.0总开发规模48000平方米新供地单宗市场评估价(C)1500元/平方米(二)地价计收测算应缴交地价款A×(B-1.0)×C×40%= 2160万元2 “工改产”“工改公共”类拆建项目按40%计收不计收备注:1.本办法所称“工改产”,是指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改造后为新型产业用地。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终稿]
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斗门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妥善处理斗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计补等历史遗留问题,使斗门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政策与我市现行的地价政策平稳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斗门区的实际,就斗门区历史用地计补地价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国有出让土地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即2004年7月21日之前,下同),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报建费,下同),并已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全部完成建设的,现因规划调整导致用地面积减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只要其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相应功能建筑面积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3、现属斗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核发《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按楼面地价计费,也已足额收缴地价的用地,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计费,只收了部分地价,尚未缴清地价款,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处理:(1)除必须按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约定的地价标准缴付尚欠部分地价款本金外,还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香洲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香洲区范围内(不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香洲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四类):1. 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 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 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4. 写字楼、办公用地。
5. 总部办公用地。
6. 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 工业用地。
8. 物流、汽车展销用地。
9. 仓储用地。
10. 旅游用地。
11.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12. 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3. 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4. 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台湾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1-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审议稿)-20190322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标准(20190322第二轮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 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指引(试行)》(珠府(2018) 4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方式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
第四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基准地价,是指以相应城市更新项目供地方案批复之日为时点的基准地价。
第五条【名词解释】本标准所称原有合法建筑面积,由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改造前为已建成项目,即相应建筑办理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之一的项目,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产权书证登记或产权登记时核定测绘成果的建筑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改造前为已报建项目,仅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未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确权手续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参照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测绘,符合原经批准的报建图纸部分的测绘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
(三)改造前项目不符合本条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按无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处理。
第六条【划拨用地完善出让手续】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涉及原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同意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相关手续,并在办理项目用地供地手续时一并处理。
第二章旧厂房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第七条【协议出让拆建类】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旧厂房拆建更新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类计收地价:(一)“工改商”类更新项目,地价按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的75%计收。
(二)“工改工”类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1.0 (含)以下部分,地价按批准年限与剩余年限逐宗评估的市场价格差额的75%计收;规划容积率1.0以上部分,不计收地价款。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费补尝标准
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一、征收稻田按每亩补偿4200元计补。
二、征收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43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5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7000元。
三、征收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2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200元。
四、征收山林地山林地青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一)宜林地每亩补偿1000元;(二)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疏林地每亩补偿1600元;(三)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的新造林地〔造林三年、树木平均胸径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2400元;(四)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树木平均胸径5-15厘米〔含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320 0元;(五)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树木平均胸径达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4800元;(六)灌木林地〔棘林地〕每亩补偿1400元。
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五、征收果树(一)荔枝树、龙眼树。
1.平均冠幅0.5米以〔不含0.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每亩最高补偿5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价23元;2.平均冠幅0.5-1米〔含0.5米、1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6400元的根底上增加112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64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12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0-15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8 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4元;3.平均冠幅1-1.5米〔含1.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15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元;4.平均冠幅1.5-2米〔含2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每亩最高补偿17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50元;5.平均冠幅2-2.5米〔含2.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每亩最高补偿19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5元;6.平均冠幅2.5-3米〔含3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每亩最高补偿20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20元;7.平均冠幅3-3.5米〔含3.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每亩最高补偿217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20元;8.平均冠幅3.5-4米〔含4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每亩最高补偿22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60元;9.平均冠幅4-4.5米〔含4.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每亩最高补偿23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50元;10.平均冠幅4.5-5米〔含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每亩最高补偿25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000元;11.平均冠幅5-5.5米〔含5.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每亩最高补偿25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215元;12.平均冠幅5.5-6米〔含6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每亩最高补偿26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445元;13.平均冠幅6-6.5米〔含6.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棵,每亩最高补偿26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770元;14.平均冠幅6.5-7米〔含7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3棵,每亩最高补偿27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80元;15.平均冠幅7-7.5米〔含7.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1棵,每亩最高补偿27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0元;16.平均冠幅7.5-8米〔含8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棵,每亩最高补偿28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800元。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2016年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 (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 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
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
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 1.0 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 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珠府函〔2021〕1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珠府函〔2021〕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已报批用地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附件:珠海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8日附件珠海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域名称区域名称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区片范围描述合计土地补偿费占比安置补助费占比香洲区116.206.4840%9.7260%横琴镇214.605.8440%8.7660%拱北街道、吉大街道、狮山街道、翠香街道、香湾街道、梅华街道、前山街道、凤山街道、湾仔街道、南屏镇、唐家湾镇310.304.1240%6.1860%桂山镇、万山镇、担杆镇金湾区110.904.3640%6.5460%三灶镇、红旗镇29.803.9240%5.8860%南水镇、平沙镇斗门区110.604.2440%6.3660%白藤街道、井岸镇29.903.9640%5.9460%白蕉镇、斗门镇、乾务镇、莲洲镇注:1.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2.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3.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结束——。
房屋转让过户要补缴地价
房屋转让过户要补缴地价
市民转让房屋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如果是转让住宅,按房产所在区片住宅平均土地有偿使用费的10%,也就是基准地价的4%计收。
此外,老城区私房由长辈赠与儿子或孙子,如果不是继承的话,也要补缴4%基准地价。
比如,如果在中山纪念堂附近有一套70平方米的私房A,要进行转让或者是非继承关系的过户,假设该地段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4244元,那么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4244×70×4%=11883.2元。
而已购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补交地价的,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计收。
拆迁补偿安置房要补多少差价
拆迁补偿安置房要补多少差价如果⾃⼰的⼟地被政府部门给拆迁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些补偿,有的地区会直接进⾏补偿安置房,那么关于安置房的差价应当如何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拆迁补偿安置房要补多少差价如果当事⼈选择以房换房的,需要补差价,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不需要补差价。
具体的差价部分要看实际的约定。
拆迁居住房屋补偿:(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予以补偿安置:(⼀)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迁⼈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由建设单位⽀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9
•【字号】珠府〔2017〕65号
•【施行日期】2017.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法制工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珠府〔2017〕6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即日起废止《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5〕1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划拨土地补地价计算方法
划拨土地补地价计算方法
补地价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等而向国家补交的地价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
需要补地价的情形主要有如下3类:
①土地使用者改变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城市规划限制条件;
②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
③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城市规划限制条件的,补地价的数额理论上等于改变后的地价与改变前地价之差,即
补地价=改变后的地价-改变前的地价
其中,对于单纯提高容积率或改变用途并提高容积率的补地价来说,如果将提高后的容积率称为现容积率,提高前的容积率为原容积率,则补地价的数额为:
补地价(单价)=现楼面地价×现容积率-原楼面地价×原容积率
补地价(总价)=补地价(单价)×土地总面积
如果楼面地价不随容积率的改变而改变,即:
补地价(单价)=原楼面地价×(现容积率-原容积率)
或者
补地价(单价)=原容积率下的土地单价/原容积率×(现容积率-原容积率)
【例2-3】某宗土地总面积1000平方米,容积率为3,对应的土地单价为450元/m2
现允许将容积率增加到5。
试计算理论上应补交地价的数额。
【解】理论上应补交的地价的数额为:
补地价(单价)=原容积率下的土地单价/原容积率×(现容积率-原容积率) = 450/3×(5-3)=300(元/m2)
补地价(总价)=补地价(单价)×土地面积
=300×1000=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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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回迁房怎么样补地价
2010-2-10 09:32
提问者:aa20080756|悬赏分:5 |浏览次数:792次
2010-2-10 10:16
最佳答案
是的回迁房办房产证前要补上3%—4%的土地转让金。
1、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
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
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2、二手房交易十项注意(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
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
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
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
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
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3、北京:二手房买卖可找银行做付款中间人首次做生意的两个人由于相互之间不了解,对交钱付货的安全没有十足把握,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更要防不良中介截留资金,或者出现问题后卷款逃跑的风险。
如果这笔钱的收和付都由银行来做,似乎买卖双方都能安下心来谈交易。
浦发银行日前推出了这种专门为个人商品交易提供支付款服务的业务,从房产、汽车,到邮币卡、工艺品及古董交易的个人客户都可以申请由银行来“管理”钱的交割。
以二手房交易为例,买卖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后,买房者可先到银行开通“保付通”账户存入资金,并约定初期付款、房屋产权过户和全部付款程序和时间。
买房者可以根据需要将保付通账户内全部或部分资金设定委托银行监管,等到交易完成后,银行将根据双方的交易凭证把资金直接划拨给卖方。
传统二手房交易银行“监管”账户二二房交易交易费用流程交易费用流程●按房屋交易金
融的5‰至6‰收取、即买卖双主各收取2.5‰至3‰的手续费●其它费用通过中介公司办理,手续繁琐●按房屋交易金额的2.5‰收取手续费●申请贷款所缴纳的首付款免收手续费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后直接银行办理摘自《北京日报》记者耿彩琴4、、免费二手房知识系列讲座和购房疑问网站地址:
购房需求和疑问:可以拨打51906858 5、买二手房如何提取公积金如果您所购买的二手房用于自住,那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其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