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青政办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4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七)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八)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发生,对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各地政府纷纷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而举报制度则成为了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度简介青岛市是中国沿海重要城市之一,也是一个著名的海滨旅游城市。
餐饮业是青岛市的主要产业之一,同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政府在2015年出台了《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对食品安全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办法实施情况根据《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凡是发现或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个人或单位,均有可能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取得初步查证的,按照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获得奖金,其金额不超过处理结果涉及损失金额的1%(不超过2万元)。
•对于提供举报证据并取得查证的,按照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得奖金,其金额不超过涉事商户违法所得或者食品安全违规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10%(不超过5万元)。
•对于具有重大贡献的举报,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三部门共同确认,可按照10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举报人应具备的条件,如实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不干预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等。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分析与评价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出台,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手段,有利于营造食品安全举报的氛围,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顺利推进。
具体来说,该制度相对于其他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促进社会群众行动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出台,可以激发社会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让那些原本可能不敢举报或举报成本较高的人群,因为可以获得奖励而更加勇敢和积极地举报。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反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具实名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在罚没款到账结案后,经举报人申请视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下列举报人员不适用举报奖励规定:(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四)对被举报方提出民事赔偿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五)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打假者;(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四条建立两级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归口、分级受理涉及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等举报投诉事项。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举报投诉中心,开通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分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登记、核查、处理、奖励、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条举报下列属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二)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三)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四)生产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和质量标志的产品的;(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七)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十)使用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食药监稽〔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9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食安委[2005]5号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食安委〔2005〕5号)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八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㈠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㈡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
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㈢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㈤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㈥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违 法犯 罪 ,
推 动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社会 共
治 , 依 据 《 食品 药 品 投 诉举 报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食品 药 品 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2 1 号 ) 、
《 国 家食品 药品 监管总 局 财政部关 于 印发
食 品 药 品 违法 行 为 举 报 奖 励 办法 的 通 知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年 2 0 1 7
1 2 月 1 2 日
食 品 药品 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第 一 条 为鼓 励社会公众 积极举报食
品 药 品 违 法行 为 , 及时 发现 、 控 制 和 消 除
食 品 药 品 安 全隐 患 , 严厉打击 食品 药品 安
D R S P - 20 17 - 05000 1 1
宵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山 东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局
山 东 省财政 厅关于 印 发 《 食 品
药 品 违 法行 为举 报奖 励 实施 办法 》 的 通 知
食 鲁
发 药 监
号 〔 2 0 1 7 〕 6 7
三 (
)
举 报 事 项 经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立 案 调 查 , 査 证 属 实 作 出 行 政处 罚 决
定 或 者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作 出 刑 事 判 决
的 。
第 七 条 举报 奖 励 的 实 施应 当 遵循 以
下 原 则 :
各 市 食 品药 品 监督 管理局 、 财政局 : 现将 《 食品 药品 违法行 为 举报奖 励实 施办法 》 印 发给你们 , 请遵 照执行 , 并 参照 本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以署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形式,对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涉嫌食品的违法行为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
具体包括:(一)群众来访进行的举报;(二)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S)以信函形式进行的举报;(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的案件;(五)其它途径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和依法调查处理的期限。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审定、报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和案件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五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不得推诿拒绝。
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或监管界限不清的,由市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对涉及上级部门监管职责或其它行政区域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市食安办处理。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或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违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或使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S)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等动物肉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五)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假冒伪劣食品的;(六)生产、运输、销售、储存或购买国家明令禁止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A)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并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该制度为举报者提供奖励,以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目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目标如下:- 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敏感性- 增加食品违法举报的数量和质量- 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3. 奖励标准根据食品违法举报的重要性和效果,奖励标准如下:- 提供线索:按照提供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可信度和重要程度,给予相应奖励。
- 协助取证:如果举报者能够协助有关部门取证并取得重要证据,将给予更高额的奖励。
4. 奖励方式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方式如下:- 奖金: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和协助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 荣誉证书:表彰优秀举报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5. 奖励申请与评审举报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在线提交举报申请。
申请的评审流程如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会进行初步审核,并调查核实相关线索。
-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确定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6. 政策宣传与培训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政府将制定以下政策:-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册等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和奖励标准。
- 培训举报者:为有意进行食品安全举报的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提高举报质量和协助能力。
7. 监督与反馈为保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与反馈:-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奖励申请和评审流程,并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 反馈机制:向举报者及时反馈奖励申请结果,并接受被举报企业的解释和答复。
8. 改进与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定期评估:定期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改进。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经省食安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XXX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XXX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XXX市X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区食安办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水产养殖环节、禽畜定点屠宰的举报;区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发改、环保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区食安办也可直接受理、转办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由选择是否将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并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举报行为及时予以确定。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如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区食安办进行协调,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一、背景为了加强山东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发现和制止食品安全问题,激励公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在此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的个人和组织。
三、举报内容举报对象为涉及山东省食品安全的违法和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或添加剂;- 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 食品配送环节存在问题;- 食品标签虚假或误导消费者;-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情况,对成功举报的个人或组织给予以下奖励:1.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为举报所得金额的10%;2.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奖励金额为举报所得金额的5%;3. 举报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万元,但举报行为质量较高且举报内容属实,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4. 若举报经核实属实且能提供有效证据,但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较低或无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表彰。
五、奖励申请1. 奖励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 奖励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举报情况和进行奖励发放;3. 奖励申请材料应提交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奖励发放1. 奖励发放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2. 奖励金额将在核实举报情况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直接发放给举报人。
七、保密和保护1. 对参与举报的个人和组织保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2. 对参与举报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和诋毁。
八、法律责任如果举报内容不实或恶意捏造,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则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青市监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市监规〔2023〕3号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2023年1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罚没款数额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合计数额。
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青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7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大活动和重点时段,下移监管重心,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整治力度,通过3年的努力,务求在重点项目上有新成效,在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重点与具体措施(一)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将农村食品安全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1.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自办宴席等为重点对象,以小麦粉、粮、油、白酒、饮料、儿童食品、罐头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从根本上扭转农村食品市场存在较大隐患的局面。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能否保证人们食品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青岛市建立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鼓励人们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以及揭发违法食品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制度设立的背景青岛市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食品市场庞大而复杂,涉及范围广泛,因此,监管食品市场的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青岛市政府决定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奖励举报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多方监督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违法食品的生产和流通。
二、奖励的方式和内容1. 奖金奖励:对于提供有力证明的食品安全举报,一旦查实,将根据举报的重要性和真实性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金奖励。
奖金数额将根据不同情况而不同,最高奖金可达到10万元。
奖金的发放将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评估和裁决。
2. 奖状荣誉:对于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个人或单位,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表彰其为保障食品安全所做出的贡献,同时也鼓励更多人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
3. 优先处理权:食品安全举报人在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后,将享受到优先处理的权利,确保举报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这不仅是对举报人的一种保护,也是为了让更多人愿意参与举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三、举报条件和程序1. 举报条件: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进行食品安全举报,只要有合法合理的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即可。
不论是生产、经销、餐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只要举报属实,都将获得奖励。
2. 举报程序: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举报材料和证据,如照片、视频、购买凭证等,以确保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相关部门将对举报进行审核,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实,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反馈。
四、制度的保障和效果1. 法律保障: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青政办发〔2009〕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紧紧围绕食品安全中心工作,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健全统一领导、条块结合、责任明确、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治理整顿相结合、执法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治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到餐饮消费的全过程食品监管链条,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食品质量监管网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创建“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
三、整顿任务(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1工作目标。
基地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
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市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
各区(市)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负责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实施奖励。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 1 -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资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范围。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核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3]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3〕9号2013年2月20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食安青岛”整治成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各区、市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综合协调机构建设,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
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模糊的监管领域,监管工作中的缝隙和空档,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指定牵头监管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
(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6.16【实施日期】2011.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为鼓励和动员全体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及无照经营案件,进一步拓宽执法监管信息渠道,扩大案源,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我市市场环境,市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动市民揭发、检举违法活动,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信息渠道,扩大案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参考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关于举报奖励方面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无照经营案件举报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标准的,可按照程序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一般指实名举报的具有正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及外国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7〕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贸流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 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 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 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 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的;
(七) 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
(八) 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的;
(九) 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 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 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对违法人员、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配合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已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80%发给奖励;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60%发给奖励;
四级: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第十条各款规定比例的30%发给奖励。
第十条给予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 罚没收入不足10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 罚没收入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 罚没收入在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四) 罚没收入在500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0元。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举报,并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奖励额度不能按罚没收入比例确定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
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单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 有泄密行为的;
(四) 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