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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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
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
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
(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
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
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
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
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
第九条接到举报后,由**煤业集团受理举报的业务主管
部门牵头调查核实。隐患调查结果、隐患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在
**煤业集团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上通报。
对职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批转的隐患举报,安监处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挡,安排具体
责任部门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第十条调查核实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被调查单位必
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必须出具调查报告,并由被调查
单位负责人对调查内容核实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被调
查单位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可记录在案。调查结果由调查单
位及时反馈举报人或举报单位。
第十二条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对能够及时发现、报告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举报事故
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受理的实
名举报人或举报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
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对下列情形涉事故隐患进行举报的,经核查属实,每条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一)违反安全生产“30条”作业的;
(二)采掘工作面电氧焊割的;
(三)工作面人为移动传感器回避瓦斯超限的;
(四)放明炮和糊炮;掘进工作面或在用巷道冒顶长3米×宽2米×高1.5米以上的;
(五)发生意外突水的;
(六)意外贯通的。
第十五条举报人有意捏造、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事故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