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一、办法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二、举报主体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范围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被举报的对象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举报内容与范围举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存在重大隐患或者缺陷;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人员违规培训、发证;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举报方式与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电话举报:拨打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举报平台进行在线举报;信函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当面举报:直接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五、举报核查与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六、奖励标准与发放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实后,根据举报事项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成效确定,并公开透明。
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发放。
七、奖励申请与审核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实后,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奖励。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材料。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八、奖励保障与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同时,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对于恶意举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鲁应急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44号各市应急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规定,省应急厅、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5月2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注及
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奖励标准
1.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奖励;
2.对于经举报查实的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举
报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程序
1.举报人通过报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反映举报
事项;
2.举报事项应当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必要时应当提供
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
时通知举报人。
奖励发放
1.奖励资金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划拨;
2.支付奖励资金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征得相关单位的意见;
3.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执行。
建议
1.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紧急处理能力。
结论
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本奖励办法的出台,将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也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的威慑力,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举报不安全生产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员工、附近居民、过路路人等。
二、奖励标准1. 对于举报属实的案件,一经核实,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酌情确定。
2. 奖励金额将按照一定比例由有关部门发放,奖励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面债务支付。
三、奖励申领1. 奖励申领需提供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书面材料等。
2. 申领奖励需填写相应表格,注明清楚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3. 提交相关证据及申领表格后,相关部门将在核实属实后尽快发放奖励。
四、奖励范围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不安全、职业危害隐患等。
五、保密措施1.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不得泄漏举报人的身份,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奖励管理1.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强化了社会监督机制,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愿更多的人们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中来,共同努力,为我国安全生产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热情,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举报,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发现和揭露安全隐患、违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同责任的良好氛围。
一、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一)举报范围:1. 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2. 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3. 发现个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1. 对于发现和举报一般安全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2. 对于发现和举报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3. 对于发现和举报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核实,将给予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4. 对于发现和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5. 对于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协助调查、提供重要线索的,视情况给予额外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程序和保密措施(一)举报程序:1.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2.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将立即成立调查小组进行核实;3. 核实属实后,相关部门将及时给予奖励,并向举报人颁发奖励证书。
(二)保密措施:1. 相关部门和调查小组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保密;2. 举报人有权要求匿名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3. 对于恶意诬告、捏造事实的举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管理(一)奖励资金来源:1. 奖励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拨款;2. 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人。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建设平安中国,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是通过举报,揭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立案、查处或督促整改成果的个人、团队或组织均可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对于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且经实际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一般安全隐患等问题并取得督促整改成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对于通过举报,揭发不属于立案查处但危害较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取得相应结果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四)对于奖金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三、奖励评定(一)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举报材料,并在举报材料中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核实奖励情况;(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需经过核实和调查,确保举报的事实属实,并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及时做出奖励决定;(三)对于同一安全生产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多次举报,只以首次举报为准,其他重复举报不再重复奖励;(四)对于通过举报取得的成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给予公示,对于确保举报人的名誉不受损害。
四、奖励支付(一)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并及时发放给举报人;(二)奖励资金将直接存入举报人的银行账户,并且支持委托他人领取;(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和举报核实材料等证明材料。
五、宣传公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对举报人实施宣传报效,包括在媒体上发表表彰文章,为举报人举办荣誉庆典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
六、保密措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允许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xx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生产安全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以使用信件和面对面的报告。
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xx大厦10楼)。
第三条安全生产报告范围:(一)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活动的;(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三)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五)擅自停产、停业和禁建后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六)停产整顿,整合技术改造,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七)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无证上岗的;(八)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劳动纪律的“三违”;(九)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容量、超强度、超容量组织生产的;(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工程、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十一)其他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他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施工行为;第四条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必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的内容负责,对故意歪曲、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倡导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其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积极举报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保护。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期能够激励广大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的行列中来。
一、奖励对象1. 情况真实,调查完整,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实质性的举报。
2. 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举报能力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1.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实的严重程度和对安全生产影响的大小来确定。
2. 从轻、适中、从重三个等级予以奖励,具体金额在200元至5000元之间。
三、奖励途径1. 采用财政资金给予奖励,由上级政府设立专门资金账户,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的人员。
2.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人员,严禁其他用途。
四、奖励申请和筛选1. 安全生产举报人员应向本地安监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安监部门进行举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如材料真实有效,即向上级进行申请。
3. 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核奖励材料,并根据举报的事实和严重程度进行评定。
五、奖励发放1. 奖励资金由上级政府发放,安监部门负责落实奖励发放的具体程序。
2. 奖励资金应当及时发放,严禁拖欠。
六、保护措施1. 安监部门应确保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 对于向安监部门提供假举报或故意造谣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注重对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2. 加大对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管中来。
以上是一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简要说明,通过奖励措施来鼓励并保护积极举报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构建安全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该奖励办法的实施效果。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公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制造厂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机制,鼓励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
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制造厂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制造厂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制造厂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制造厂综合管理处办公室举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行为。
第三条制造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包括原有资质过期未补)的非法经营活动;(四)拖延不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书面、电话、QQ、面谈等形式向综合管理处举报情况(具体详情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部门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对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受理和核查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向员工公布制造厂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方式、途径。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例》《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按属地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方便群众”“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
县(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认定。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举报发生在自己单位或者周围环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人员,均可申请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2. 对于提供一般线索,帮助查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3.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但未能直接导致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4. 对于提供虚假线索,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申请流程。
1. 奖励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填写奖励申请表;2. 审查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线索真实性和重要性;3. 审查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4.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奖励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保密。
对于提供线索的人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其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奖励实施监督。
1. 奖励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接受社会监督,对奖励申请流程和结果进行公开;2. 对于违规奖励、滥用奖励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人员的奖励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奖励宣传。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通过官方媒体、网站等渠道,对奖励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举报积极性。
八、奖励期限。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四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举报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市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市应急局:XX;市发展改革委: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市场监管局:XX;市消防救援支队:XXo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七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举报人最高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员工举报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奖励办法
员工举报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员工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员工积极提供和举报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供和举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消除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有积极重要作用。
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提供和举报信息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范围第三条员工发现或知悉下列情况的,可及时举报: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发生事故单位上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四、有助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查清安全事故、排除安全隐患的重要信息和情况。
第三章举报受理第四条员工可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公司安全管理部举报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条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公司安全管理部受理员工对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的举报,对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的举报进行登记、查证和回复,向公司安委会推荐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名单。
第四章举报方式和途径第六条员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举报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一)电话、短信;(-)公司信息平台;(三)直接到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当面举报;(四)信函等其他有效方式。
第七条员工举报安全信息时,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便查证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将奖励事宜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举报安全信息应真实、可靠,严禁以举报为名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诬告陷害。
第五章保护与奖励第九条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安全管理部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条员工举报的有关安全信息,对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查处起直接作用或重要作用的,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信息的员工进行奖励:(一)举报一般有价值信息,起重要作用的,奖励500元;(二)举报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且隐瞒未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奖励IOOO元;(三)举报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价值信息,起重要作用或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四)举报避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价值信息,起重要作用或直接作用的,奖励IOOOO元;(五)举报避免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价值信息,起重要作用或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73条
规定,为规范事故隐患举报,维护安全管理秩序,杜绝虚报、
瞒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业集团范围内重大事故
隐患、涉险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向**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煤业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事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内容
第四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85号令)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
(四)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建设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煤业集团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劳动防护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对各类涉险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子公司、、煤矿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
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
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并要求简要描述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
基本事实、现状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
第七条**煤业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安全隐患和违
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 **煤业集团各业务主管部门24小时受理举报事项,举报电话(传真)如下:
第四章举报核查及奖励
第九条接到举报后,由**煤业集团受理举报的业务主管
部门牵头调查核实。
隐患调查结果、隐患的整改情况应及时在
**煤业集团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上通报。
对职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批转的隐患举报,安监处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挡,安排具体
责任部门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第十条调查核实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被调查单位必
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必须出具调查报告,并由被调查
单位负责人对调查内容核实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被调
查单位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可记录在案。
调查结果由调查单
位及时反馈举报人或举报单位。
第十二条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对能够及时发现、报告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奖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举报事故
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受理的实
名举报人或举报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逾期未
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对下列情形涉事故隐患进行举报的,经核查属实,每条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一)违反安全生产“30条”作业的;
(二)采掘工作面电氧焊割的;
(三)工作面人为移动传感器回避瓦斯超限的;
(四)放明炮和糊炮;掘进工作面或在用巷道冒顶长3米×宽2米×高1.5米以上的;
(五)发生意外突水的;
(六)意外贯通的。
第十五条举报人有意捏造、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事故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