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举报奖励办法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浙公通[2005]58号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28施行日期2005.05.28文号浙公通[2005]58号主题类别治安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浙公通[2005]58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财政局:现将《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奖金审批、发放、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公安特费进行,严格做好举报保密安全工作。
经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原《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有关涉及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的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奖励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妨害社会风化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促进禁毒事业的发展和禁毒成果的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禁毒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集体等禁毒工作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禁毒工作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大类别。
第二章个人奖励第四条个人奖励根据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分为三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五条获得特等奖的条件:1.在禁毒工作中做出卓越贡献,取得重大成绩;2.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3.在禁毒工作中勇于担当,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获得一等奖的条件:1.在禁毒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2.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具有社会影响力;3.在禁毒工作中勇于担当,具有较好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获得二等奖的条件:1.在禁毒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成效;2.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3.在禁毒工作中具有较好的工作作风。
第八条个人奖励的评定、推荐和表彰程序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章集体奖励第九条集体奖励包括:集体特等奖、集体一等奖和集体二等奖。
第十条获得集体特等奖的条件:1.禁毒工作成果显著,具有重大影响;2.团结协作,形成多方合力;3.组织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第十一条获得集体一等奖的条件:1.禁毒工作成绩突出,产生显著效果;2.团队合作,形成合力;3.组织能力较强,工作效率较高。
第十二条获得集体二等奖的条件:1.禁毒工作成绩明显,取得实质性成效;2.团队协作,合作默契;3.组织能力一般,工作效率一般。
第十三条集体奖励的评定、推荐和表彰程序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四章附件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评定标准附件二: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申报表附件三: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机关事业单位: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最近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告破的,均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以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办法》共18条,对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保密要求、需要追责的情形等,还规范了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资金发放的监督和检查等。
《办法》规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举报制毒工厂,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等情形,以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抓获犯罪嫌疑人数、查获吸毒人员数等为依据,给予300元至不少于20万元不等的奖励。
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可奖励30万元。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此外,各地可参照《办法》提出的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办法》明确,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资料。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将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24h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线索。
(边际)上海化工区将建加氢站最近,上海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新建氢能基地项目在上海化工区正式启动。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
直接向公安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公安部禁毒局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2022-2023学年云南省丽江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2022-2023学年云南省丽江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22题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在真理观上的对立表现在()。
2.17日,世界公众科学素质促进大会在北京召开。
此次会议的主题是()。
A.“科学素质与人类命运共同体”B.“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C.“科学素质促进可持续发展”D.“科学素质促进:责任与担当”3.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国家予以奖励,最高可奖励:A.300元B.10万元C.20万元D.30万元4.10月1日,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世界最高输电双子塔--舟山()米输电高塔金塘岛一侧完成最后一段顶架吊装作业,标志着舟山()米输电双子塔完成结顶,刷新了由我国自行保持的世界输电高塔的高度、重量等多项世界纪录。
A.370B.380C.390D.4005.第11题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核心是()。
6.以下句子中加点词在古代和现代含义相同的是()A.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B.中心藏之,何日忘之C.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D.今阁下为王爪牙,为国藩垣7.日前,中央印发新修订的( ),并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国共产党监督处分条例》C.《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条例》D.《中国共产党内部处分条例》8.第14题俗语“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体现了下列哲学原理中的()。
9.第48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
10.人每天都会眨眼无数次,有时是有意识的动作,有时则是“自动”进行的。
这些“自动”进行的眨眼动作的主要目的是()。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禁毒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广泛发动全局干部职工深入、持久开展禁毒工作,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三条公安禁毒部门、派出所是查证涉毒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举报吸毒人员奖励标准:凡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每名吸毒人员200元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制、贩、种毒线索的奖金标准:(一)举报制、贩海洛因等毒品案件并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10克以下奖励500元;10克—50克(含50克)奖励1000元;50克以上—1千克(含1千克)奖励2000元;1千克以上—1万克(含1万克)奖励1万元;1万克以上—10万克(含10万克)奖励10万元;10万克以上奖励20万元。
鸦片、黄皮、冰毒等毒品折成海洛因计算,鸦片按10:1折算海洛因,黄皮按2:1折算海洛因,冰毒等新型毒品按1:1折算海洛因,易制毒化学品按照缉毒执法考评标准折算;(二)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500株以下奖励300元;500株—10000株奖励500元;10000株以上奖励1000元。
第六条提供线索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奖金标准: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1名贩运10克以下海洛因的,奖励5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1名抓获贩运10—50克(含50克)海洛因的,奖励1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1名贩运50克以上海洛因的,奖励2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悬赏通缉的重特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悬赏金额兑现奖励。
第七条收戒吸毒人员的奖励标准,每抓获1名吸毒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的,奖励100元;每抓获1名吸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所拒收的只算当年最初送戒单位任务),奖励200元。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数的,超额完成的部分按该标准的两倍金额兑现奖励,超额完成部分的认定以完成时间划定。
第八条破获毒品案件的奖励标准:10克以下奖励500元;10克—50克(含50克)奖励1000元;50克以上—1千克(含1千克)奖励2000元;1千克以上—1万克(含1万克)奖励1万元;1万克以上—10万克(含10万克)奖励10万元;10万克以上奖励20万元。
云南出台举报毒品犯罪奖励办法
云南出台举报毒品犯罪奖励办法
法律之星昆明消息:与世界上最大毒源地“金三角”毗邻的云南省确立“除源为上”禁毒方略,从发动群众、打击摧毁毒品“产、供、销”入手,全面开展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
云南省已出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举报一名吸毒人员奖励80元,举报大宗毒品犯罪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今年一季度,云南省查破毒品案件3815起,其中,查破一次贩运万克以上的毒品大案43起;缴获各种毒品2236千克;破获零星贩毒案件179起,抓获零星贩毒人员380人。
到目前为止,云南已先后投入5亿元帮助邻国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和发展经济,仅农作物种植总面积已达62万亩。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举报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举报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举报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举报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三亚市举报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和《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和禁毒管理的办案单位及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全市各级公安和司法机关侦办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设和公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电话、微信公众号,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
举报电话:88868001、88868381;微信公众号:海南禁毒新媒体。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以下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二)向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举报的;(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掌握,并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的;(四)其他符合奖励情形的。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禁毒和防治艾滋病资金奖励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禁毒和防治艾滋病资金奖励办法正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禁毒和防治艾滋病资金奖励办法》,自2005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禁毒和防治艾滋病资金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德宏州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德宏州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结合德宏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荐州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德宏州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进行捐资的行为,并对其捐资行为履行联系、介绍、咨询以至促成捐资等职责的中间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德宏州人民政府设立“德宏州禁毒和防治艾滋病捐资项目引荐专项资金”,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奖励引进项目的引荐人。
第四条对引荐人的奖励以实际到位的捐资额的8%为计奖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第五条引荐捐资者对德宏州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进行捐助的,依照以上奖励标准,其奖金待捐资者的捐助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兑现。
第六条德宏州禁毒和艾滋病工作资金引荐奖励确认,引荐人的引荐登记及奖金发放工作由德宏州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引荐人取得的奖金,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德宏州财政局从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引荐人对德宏州财政局的确认和计奖工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九条本办法由德宏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8日起施行。
——结束——。
禁毒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
禁毒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引言禁毒工作是社会治安环境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禁毒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安全,制定禁毒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明确禁毒考核的具体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办法,以推动禁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禁毒考核标准禁毒考核标准是评价禁毒工作进展和成果的依据,下面列举了禁毒考核标准的主要内容:1.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禁毒工作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按照既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具体标准如下:•缉毒行动:完成抓捕数量、毒品缴获数量等指标;•预防宣传:组织禁毒宣传活动、宣传覆盖率、受众反馈等指标;•治安管理:打击制贩毒团伙、摧毁毒品销售链等指标。
2. 管控情况禁毒工作中的管控能力是评价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具体标准如下:•反毒线索核查:有效核查率、核查速度等指标;•毒品查缉:查缉隐蔽毒品储存点、侦破贩毒网络等指标;•公共场所管控:监控摄像系统覆盖率、安保人员配置等指标。
3. 政策法规贯彻情况禁毒工作需要严格贯彻相关政策和法规,具体标准如下:•禁毒政策宣传:政策宣传覆盖率、效果评估等指标;•禁毒法规执行:执法情况、案件侦破率等指标;•禁毒政策落实: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统计数据准确性等指标。
二、奖惩办法为了推动禁毒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禁毒工作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亏损工作的行为进行惩罚,下面列举了禁毒工作的奖惩办法:1. 奖励措施禁毒工作的优秀表现将得到以下奖励:•个人奖:优秀禁毒工作者将获得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集体奖:禁毒工作表现出色的单位将获得荣誉称号、奖金、奖状等;•行业奖:禁毒工作的创新成果将获得相关行业的奖项。
2. 惩罚措施对于禁毒工作亏损的行为将进行以下惩罚:•个人惩罚:禁毒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集体惩罚:禁毒工作表现低劣的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及其他相应措施。
三、结论禁毒工作的推进与成果取决于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奖惩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二)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禁毒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研判毒情形势,发布毒情通报;(五)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六)承担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绩效自评报告
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绩效自评报告一、项目概况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经市政府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研究,根据《永安市群众举报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办法》,开展永安市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凡提供有价值线索,查获吸毒人员的,视情况每案予以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举报制麻或制毒窝点的,视打击战果进行奖励.对提供线索打掉本市制麻窝点的视战果每个窝点奖励人民币5000-30000元。
提供线索打掉本市制冰窝点的视战果每个窝点奖励人民币5000—100000元。
(三)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运输、制造、贩卖毒品的,按提供线索缴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或毒品数量进行奖励:1.缴获冰毒等毒品50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5000元;2.缴获冰毒等毒品50克以上(含10克)不满1千克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3.缴获冰毒等毒品1千克以上(含1千克)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100000元;4.缴获易制毒化学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20000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500—2000元.(四)提供在逃重点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5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二)项目的立项情况1、项目立项依据.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经市政府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反复研究,根据《永安市群众举报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办法》,市级设立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15.6万元。
2、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禁毒工作专项奖励经费根据《永安市群众举报涉麻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进行配套,经财政审核,市政府审批。
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
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山西省禁毒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禁毒条例(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坚持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的考核内容;将禁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湘公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公发﹝2016﹞27号各市州公安局、财政局:现将《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2016年4月8日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所知晓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况。
对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处理或者督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缴获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原料,依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决定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最高奖励50万元
上海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最高奖励50万元据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透露,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上海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实施。
《办法》共27条,对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等进行了界定,详细规定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支付方式、保密要求、需要追责的情形等,明确了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资金发放的监督和检查等要求。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含境外)应积极主动地向本市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
同时,《办法》将海关、铁路、机场、邮局、物流快递公司等单位、企业的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寄递等从业人员纳入“举报人”范围,细化了奖励保障措施。
《办法》同时规定,举报人要对自己的举报行为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举报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详细规定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相应的奖励标准,并明确: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线索或者信息在特别重大涉毒案事件查证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奖励50万元。
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但在查证的多个关键环节多次进行重要举报,或者案件受各方关注、意义特别重大的,可酌情增加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行为或线索经查证属实,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没能查获相应人、物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酌情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奖励。
《办法》对举报毒驾、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行为或线索,也作出了相应举报鼓励规定。
对举报“毒驾”,以及因“毒驾”被注销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后仍有驾驶行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每案事件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举报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成分的,每查处一案,根据违法犯罪人员处罚数、非法添加物缴获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奖励1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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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山东省禁毒委员会通知精神,现将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公开宣传。
该《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和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喊打”的浓厚禁毒社会氛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鲁财行[2015]82号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
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50—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3万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1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第五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
第七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装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第十一条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
2015年11月27日
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
为更好地执行《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规范和量化奖励标准,根据《国际几种常见毒品与海洛因相关数据的换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毒品违法犯罪情况,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标准,本标准仅适用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工作,不作它用。
1、1克海洛因=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2、1克海洛因=2克苯丙胺类毒品(不含甲基苯丙胺)
3、1克海洛因=4克氯胺酮(K粉)
4、1克海洛因=20克鸦片
5、1克海洛因=4000克罂粟壳
6、1克海洛因=5克杜冷丁
7、1克海洛因=4000克咖啡因
8、1克海洛因=2克吗啡
9、1克海洛因=1克可卡因
10、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
11、1克海洛因=100克大麻油
12、1克海洛因=200克大麻树脂
13、1克海洛因=300克大麻叶(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