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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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车辆违章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内江车辆违章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内江车辆违章举报奖励办法随着中国法制体系越来越完善,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逐渐提高,绝大部分人都遵纪守法,但是总有一些害群之马违章违纪,国家也是发布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来让大家互相监察。

那么违章抓拍举报怎么奖励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关于违章抓拍的相关法律知识。

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受益。

违章抓拍举报奖励如下:1、举报驾驶机动车越双黄线调头、加塞、逆行、车窗抛物、未安装电子警察路口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奖励50元。

2、举报酒驾、涉牌涉证、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300元;3、举报机动车违停的,奖励30元。

4、举报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视情奖励30至200元。

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到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举报车辆违章的方法是:1、可以向正在执勤的交警或拨打122、110举报;2、微信公众号搜索“交通违章举报平台”,找到界面最下面的“违章举报”键,填写违章车辆的一些信息,比如车牌号、颜色等。

举报车辆要拍摄其违反交通规定的照片,拍摄要求:照片清晰,照片要有三个视角:车头、车身、车尾;违章车辆的具体位置。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3年3月25日出台的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群众提供的记录资料经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举报时间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相隔不得超过72小时。

违章被拍多长时间能查到:一般是需要3至7天才能查到。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行政举报奖励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在本质上具有民主的品质。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既是现代民主的成果,也促进了民主行政的进一步发展。
举报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举报奖励制度确认公民的检举揭发权,并引导和激励公民主动行使这项权利。
这不仅使公民切实拥有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也激发了公民进行监督的热情与信心。
其四,举报与奖励的保障性制度,如举报人保护制度,奖励监督制度、救济制度等比较薄弱。
4、举报奖励的社会认知错位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引导和教育公民确立守法、维权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但是,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社会公众对举报奖励制度的认识都存在误区。
就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过高估计了举报以及举报奖励的功能,错误运用举报信息,将举报奖励制度适用范围泛化;过低估计或者忽视举报奖励制度可能的负面影响。
就社会公众而言,传统上有“亲亲相隐的法律文化,现实中有举报被打击报复的实例,意识上自利倾向优先于规则意识,因此形成对举报奖励制度的不同的、不正确的认知。
这就难以形成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直接影响了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
(三)制度及其实施的难点问题1、行政悬赏公告的性质行政悬赏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对于接受和履行要约的人给予事先承诺物质利益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这一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制定关于举报奖励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以这些国家规定为依据,本市渐次出台了税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涉及相关市场领域的举报奖励制度。
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呈现出普遍性的流失,民众对政府的执法行为缺乏足够的信任,造成支持和认同度的不足。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税务违法行为,以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中,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分析和介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是中国税务系统为奖励举报人举报税务违法案件而制定的一项奖励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公众参与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人员有权获得举报奖励。

这些举报奖励可以是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奖励,比如对举报人员的保护、表彰或提供就业机会等。

具体的奖励方式和金额标准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税务领域的监管和整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该政策激励了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提高了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公众通过举报,可以有效揭露一些隐蔽的违法行为,使之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营造了良好的纳税氛围。

公众意识到自己的举报行为是对不公平竞争和社会不正义的一种维护,从而加强了对合法纳税人的保护。

然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

有些人可能出于恶意举报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举报奖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举报受理和核实机制,确保举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举报人员的保护,以防止被举报的企业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报复行为。

除了以上问题,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

比如,税务部门应与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形成联动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同时,税务部门应与社会公众加强沟通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认知度,激发更多的积极参与和举报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报《办法》第二条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地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二)快速、高效地处理举报案件;(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举报应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协会设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举报,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二)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三)按照委员会的,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施奖励;(五)解答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咨询;(六)建立与管理举报奖励档案;(七)汇总、分析、公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举报和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通过网络举报平台、举报邮箱等方式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咨询。

第九条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完整填写《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二)被举报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三)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说明性材料。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价举[2012]35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价举[2012]35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评选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价举〔2012〕35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今年以来,我省各级价格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服务发展、稳定物价、保障民生”中心,按照“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及时答复”的要求,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及信访工作,在维持价格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也树立了价格部门求真务实、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激励机制,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价举〔2012〕170号)规定,对今年全省价格系统评选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在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中评选产生;“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个人”在全省价格举报工作人员中评选产生。

二、名额分配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考核评比表彰项目的通知》(浙价人〔2012〕100号)要求,2012年“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共21名,其中从市级价格部门中评选4名,由省局按浙价举〔2012〕170号考核后确定;从县(市、区)价格部门中评选17名,由各市价格部门按浙价举〔2012〕170号文件考核后推荐,报省局审定。

“全省价格举报工作先进个人”共30名,由各市价格部门推荐报省局审定;省局举报工作人员中评选1名,机动1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行政奖励涉及法律依据摘要

行政奖励涉及法律依据摘要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2、《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奖励办法

新疆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举报奖励基金由区局在总局下拨的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的总额中统一计提,集中建立,专款滚动使用。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

对各地、州、市稽查局上报的举报案件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并据实拨付资金。

各地、州、市稽查局负责审核各县上报的举报案件奖励情况,并报区局稽查局审批。

举报资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向举报人支付。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金发放办法,并按规定发放奖金。

三、举报奖金的发放程序各地、州、市稽查局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将本地区需发放奖金的举报案件情况及奖金数额审核后以报告形式上报区局稽查局,并附有关案件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款入库凭单、罚款收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等资料的复印件。

区国税局稽查局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对上报资料审核批准后向地州市稽查局拨付奖金。

四、举报奖励的奖金标准1、举报时仅简单反映情况,没有提供证据或以其它形式配合查处工作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1.5%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罚款的4%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2、不仅举报税务违法行为,而且还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大量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线索,证据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5%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实际追缴罚款的5%计发奖金,最高奖金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3、不仅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且能够以各种形式为查处案件提供积极帮助和指证的,每案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实际追缴罚款的6%计发奖金,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对查处大、要案件做出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其奖金数额可以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沪价检查[2002]21号、沪财预[2002]第7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六月四日沪价检查[2002]21号沪财预[2002]第76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我市《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向上海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二、奖励条件第二条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奖励办法第三条对举报人员需要奖励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制作《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归档,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发放凭证。

举报人领款时应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表》上签名或盖章。

委托他人受领时,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一份附卷,一份归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京工商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79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对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违法案件举报人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属于本办法所指举报有功人员并决定给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举报专项案件有功人员有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属于各级工商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被认定为有功的自然人。

举报有功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被假冒(侵权)方及委托人以及投诉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对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到有功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相关经费从每年财政部门安排的办案预算经费中支付,专款专用。

行政奖励事项

行政奖励事项
市农业局
65
行政奖励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市农业局
66
行政奖励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市农业局
67
行政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农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市农业局
68
行政奖励
对在蚕种生产、供应、质量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市林业局
69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林业局
70
行政奖励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林业局
71
行政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公安局
22
行政奖励
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市公安局
23
行政奖励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市司法局
24
行政奖励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市司法局
25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水务局
57
行政奖励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市水务局
58
行政奖励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工商[2007]45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穗工商〔2007〕455号二○○七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奖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有功人员,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违章活动,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1986〕2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上访或其他形式向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且举报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三)被侵权方或其代理人投诉;(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五)消费者申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第四条举报已查实属于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处罚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为的,均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的书证、物证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二)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三)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9﹞205号【发文日期】2009-12-17【实施时间】2009-12-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指导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公布)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发布)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辖区内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由其提供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杭州市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中心

杭州市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中心

杭州市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中心规范化建设个性要求一、行政和服务职责杭州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职责:杭州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是杭州市物价局负责和受理承办信访和价格投诉举报的专门机构。

使用全国统一的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有专人接待来信、来电、来访投诉举报。

主要工作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方针、政策;2、负责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受理、登记、分类、交办(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3、负责对来信、来电、来访接处情况的统计、汇总、归类,对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4、定期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提供改进工作和决策参考的有关信息;5、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交(转)办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6、指导全市价格投诉举报工作。

负责对全市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7、必要时直接实施对信访和价格举报件的调查、处理;8、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9、负责处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服务环境工作环境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清楚,政(事)务公开完善,统一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

工作人员仪表端庄,工作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按照窗口服务的有关规定实施优质服务,对业务咨询做到有问必答。

(一)政务公开价格举报公开承诺制度1、为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公开承诺制度。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和来访等形式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有关材料。

3、接听举报电话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接待人员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持使用“请、谢谢”等礼貌用语。

4、按规定,及时受理举报件,并依法、按程序办理。

交由下级部门办理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58”受理平台发出转(交)办信息。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第七条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0•【分类】问答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答:2018年3月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执法、反垄断执法等职责,实行统一市场监管。

原相关部门分别开设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投诉举报热线,并制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整合统一的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要求及总局“三定”方案,为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统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吸收原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该《办法》。

记者:请问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制定《办法》就是要更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公众效能,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来说:一是更好保障民生。

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公众诉求持续增长,诉求渠道林立,处理模式不一。

制定《办法》,就是要方便群众办事,统一公众诉求渠道和处理模式,优化处理流程,提升服务公众效能。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和揭露市场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场规范化、公开、透明化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对这个政策进行解读,阐明其意义和作用。

一、政策的背景和意义市场监管工作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的必要保障。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侵犯消费者权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严重损害了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正义。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需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打击和惩治这些违法行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管工作。

而这项政策的制定就是为了在亿万群众中间形成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共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行动起来,参与打击和揭露市场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为建设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而积极贡献力量。

二、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奖励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

奖励办法:1、针对提供的重大举报线索和调查取证有价值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奖励金额按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的价值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不得超过违法行为所涉及金额的10%。

3、对举报人的奖励应一次性支付到位。

4、对于因为不实举报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应由举报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上述奖励办法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额度,但是却给出了一些明确的原则。

首先,奖励金额不能超过违法行为所涉及金额的10%,这个比例的确定可以减少对举报人的诱导和利益冲突,避免出现不当的举报行为和“告发热”的现象。

其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一次性支付到位,这个原则可以避免出现拖延、推诿或拖欠的现象,体现对举报人的尊重和信任。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公告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公告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9.03•【字号】陕价举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公告(陕价举发[2004]107号2004年9月3日)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计价检[2001]25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价格违法案件举报人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奖励额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细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价格举报是指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名称和地址。

(二)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地址或联络方式等。

(五)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有积极贡献的。

(六)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对举报人的奖励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办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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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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