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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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7]56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实现较高质量就业,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加大岗位开发力度。抓住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业人员比重。各地要挖掘潜力,增强公共服
务事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能力,购买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对已经开发的岗位要保持稳定并有效利用。
(二)鼓励面向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就业。对到县(含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以下(不含县区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支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市规定的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