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础知识讲课稿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2010-05-21 12:15:21一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刑法的渊源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也称刑罚法规。
(一)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我国1979年颁布、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三)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
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的所谓“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没有独立的实际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二)保护法益(三)保障人权三、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对刑法的解释构成,应该是透过文字寻找正义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背弃正义。
(一)刑法的解释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用条文用语的通常意义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讲座
犯罪客体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犯 罪 客 体 概 念
是刑法所 保护的而 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 的社会主 义社会关 系。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客体是刑法 所保护的那一部 分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概 念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 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犯
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
责任年龄;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 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皮包形状、颜 色;故意等。
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问题:甲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甲已经想到自己喷农药的
行为可能造成幼童中毒的结果,但他轻信风 势已弱,危险不大,最终造成了幼童死亡的 结果。甲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罪过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分析: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
任。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 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 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
刑法讲义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基本知识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刑法讲义
刑法精要80讲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25点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依“法”定罪判刑: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司法严格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
⑶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
⑷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实质要求:①明确;②适当:A不得处罚不应当受处罚的行为;B禁止残酷刑罚。
价值基础:民主、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二、刑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1.概念、分类(1)方法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①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按法条“字面”含义(惯常用法)作出的解释。
例:“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文理解释②论理解释,相对于文理解释,按照刑法的目的、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
(2)解释内容分类:缩小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
相对于“普通解释”(字面含义)有所扩张或缩小的,以符合刑法真实含义。
扩张解释:§第341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将动物解释为财物,§将故意把他人豢养的价值极高宠物放走的行为解释为毁坏财物行为,不超出字面的可能含义范围。
*缩小解释:滥伐林木罪的之“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包括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
2.刑法的解释价值取向:法治,国家与民约定共同遵守,通过法条文字理解刑法,司法、立法机关都不能超过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法律。
刑法基本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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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和犯罪构成
2、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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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和犯罪构成
2、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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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条件
(1)起因条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 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 小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刑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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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犯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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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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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
广义: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典
2、刑法的任务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 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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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没有先例没有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1)法律规定: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空、领陆、领水)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在公海中也适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地域: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原则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了中国人)(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
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
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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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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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 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 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 关起来治罪.
问题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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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广州火车站聋哑人盗窃团伙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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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
• 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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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 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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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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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一要素
犯罪客体
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
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
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
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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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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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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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赵某素有嫌隙,一日二人又发生了争吵。于某即到邻居钱某家,谎称劈柴借了一把斧头,然后至赵某家用斧头将赵某砍死。请问,钱某应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目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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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有天驾驶“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守门人贾某不允许李某将木材拉出门。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摔下后,也未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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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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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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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再现。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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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法律基础知识刑法
法律基础知识刑法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惩罚犯罪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了解一些刑法的基础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单来说,就是告诉我们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呢?一般来说,犯罪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是社会危害性,就是说这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
第二是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
第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这个行为需要接受刑罚的制裁。
比如说,故意杀人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杀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这就体现了刑事违法性。
而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会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相应的刑罚,比如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就是应受刑罚处罚性。
在刑法中,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手段。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附加刑通常是补充主刑适用的。
比如,对于一些经济犯罪,除了判处主刑外,还可能会判处罚金,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受到惩罚。
剥夺政治权利则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在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时,刑法还有一些重要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讲座讲稿
刑法讲座讲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刑法的讲座。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研究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的学科。
它不仅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当了解和遵守的重要法律规范。
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的定义和作用。
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和制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法的实施不仅可以惩罚犯罪行为,还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刑法还遵循着法律的严格解释和适用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决定适用何种刑罚。
刑法的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和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刑罚构成要件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的。
刑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一些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对于参与犯罪的行为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我们要遵守的程序规则包括适用刑法的原则、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适用证据法的原则等。
这些程序规则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和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以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的权利等都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审判的公正。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刑法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在网络空间中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保护网络安全,成为了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刑法
(三)刑法的效力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六条第一款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 适用本法。
第六条第二款
(3)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 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 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六条第三款
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
(3)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
案例分析
被告人丁某,女,15周岁。丁某一日骑自行车回家,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去偷东西,走到半路,突然肚子疼,就回家了。 甲的行为是什么犯罪形态?(犯罪预备) 案例二:王强看到一女同志手中有个皮包,那个棒子在女 人身后喊:“把包留下”。女人一回头,他一看是 自己初中同学,转身就跑了。 王强的行为属于什么形态?(犯罪中止) 案例三:某仓库保管员因对工资不满,打算放火烧掉仓库, 以泄愤恨。刚把火点燃后,看到有人正向仓库走 来,他感到即将被人发现,事已难成,弄不好要 坐牢,便把火熄灭了。 问:保管员的行为,是属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
案例分析:
被告人,张某,男,23岁,农民。某日得知邻居家只留下一个女 儿(16岁)在家守屋,于是,产生歹念。当晚11时左右,张某翻窗潜 入邻居家,企图强奸该女。当张某悄悄朝被害人床边摸去时,不料踢 响了放在地上的脸盆,将被害人惊醒,被害人立即拉亮灯并喝问“谁” 张某见被发现,即转身跳窗逃走。 问: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什么停止形态,应如何处罚? (犯罪预备)
《刑法》讲座讲稿
《刑法》讲座讲稿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
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四、关于犯罪1、犯罪的一般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刑法讲座
3、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 有期徒刑: 身自由, 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 刑罚方法。 刑罚方法。
特点: 特点: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 (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 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年以下, 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 20年 过20年;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二部分 刑罚
一、刑罚种类
(一)主刑。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 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 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 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按照犯罪实施阶段划分 (1)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主观) (2)犯罪中止(主观) 犯罪未遂(客观) (3)犯罪未遂(客观) (4)犯罪既遂
划分的意义---刑罚 法律责任及后果) 划分的意义---刑罚(法律责任及后果)不 刑罚( 同
比如: 比如: 1、故意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过失犯罪没有死刑。 故意犯罪最高可判死刑;过失犯罪没有死刑。 2、犯罪既遂判刑最重;其次是犯罪未遂(客 犯罪既遂判刑最重;其次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主观),最轻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最轻是犯罪预备 观)、犯罪中止(主观),最轻是犯罪预备。 3、单位犯罪既罚单位,又罚责任人;如果是个 单位犯罪既罚单位,又罚责任人; 人犯罪,则不牵连单位。 人犯罪,则不牵连单位。 4、如果是共同犯罪,则要分主犯、从犯。 如果是共同犯罪,则要分主犯、从犯。
刑法法律知识讲座
《刑法》法律基础知识讲座一、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例如:抢劫、杀人、放火、盗窃、贩毒等。
2、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例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
3、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国家为了体现教育、挽救、爱护未成年人的原则,立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见《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说明周岁的计算方法案例:某甲,初中学生,十六周岁,一天某甲和几个同学一起到同班同学乙家里经营的旅店玩。
当天晚上,有几个喝醉酒的男青年来到旅店要开房入住,在开房的时候,其中一个醉酒青年某丙呕吐,吐在地上的污物散发一股酒臭味。
某甲他们几个同学就有人说“好臭”,呕吐的男青年听到了,就厉声质问“谁说好臭?”,因此双方一起争执继而打架,某甲不够某丙打,于是就往外跑,某丙见状就追了出去,在外面两人又继续打斗,某甲体力处于弱势不够某丙,于是他拿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向某丙的大腿刺去。
这一刺刚好刺中了某丙腿部的大动脉,某丙血流如注,由于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课堂中的刑法知识
法律课堂中的刑法知识人人都是法律课堂中的刑法知识追求者。
引言: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课堂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阵地。
而刑法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石。
本教案以“法律课堂中的刑法知识”为主题,旨在帮助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提升学生实际运用刑法知识的能力。
一、引入刑法知识(500字)1.什么是刑法2.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3.刑法的分类和体系4.刑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二、刑法中的基本概念(500字)1.犯罪和非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区别2.犯罪主体:法定主体与非法定主体3.刑法责任:主观和客观要件的要求三、刑法中的犯罪行为(500字)1.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2.常见的刑法犯罪类型介绍: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3.危害程度与量刑标准:轻罪、中罪和重罪的划分四、刑法中的刑罚与刑罚执行(500字)1.刑罚的种类和形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2.刑罚的量刑准则:法定刑与裁量刑3.刑罚的执行和改造:剥夺自由、改造教育与再教育五、案例分析与讨论(500字)1.重大刑事案例分析:如杀人案、贩毒案等2.案例中的争议与法律问题3.案例的法律规定及适用六、刑事诉讼过程与保障(500字)1.刑事诉讼的程序与环节: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2.刑事审判的主体和权力分配: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角色3.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措施:合法证据原则、无罪推定等七、刑法与日常生活(500字)1.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知识2.刑法知识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意义3.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犯罪行为结语: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刑法的基本知识和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犯罪类型,了解刑法的实际应用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我们也希望学生能够将刑法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教案结束,字数总计: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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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 3、犯罪构成 4、排除犯罪的事由 5、故意犯罪形态
1、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 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 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犯罪
过失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
事件
李某(32岁,男)与他人通奸,并向妻子提 出离婚要求,在多次遭到拒绝后,便产生杀 妻的念头。一日,全家吃饭,李某乘妻子接 听电话离开饭桌时,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毒 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不料妻子回来后将其 中的一部分饭分给了女儿,李某非常着急, 但又怕事情败露,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 妻子和女儿都被毒死。
陈某和余某的行为构 成犯罪吗?
2、犯罪的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一要素
犯罪客体
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刑法 所保护的那一部 分社会关系。
XX单位
案例
事件
被告人齐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 中学生)在2000年5月1日上午在某商场 前,将陈某遗忘在摩托车上内装有1万元 现今的提包盗走,并用水果刀将随后追来 的陈某腹部刺伤后逃离。 2000年6月10日,齐某因上述行为被公安 机关拘留,6月15日齐某寻机逃脱,10天 后被抓获,同日被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当原则
案例
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 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 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 关起来治罪.
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
4、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 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 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问题
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 都应当都负刑事责任?
简析
齐某只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齐某犯抢劫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 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从轻处罚;而对脱逃罪因不 满16周岁,不负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齐某犯抢劫罪,判 处7年有期徒刑。
简析
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 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 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 将其治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案例
事件
被告人陈某(男,32岁,已婚)与被告人余某 (女,25岁,未婚)冒充夫妻在某招待所内姘居, 并秘密拍摄裸体照片26张,被招待所工作人员发 现后报告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抓获时,发现胶卷 尚未冲洗,同时还查获黄色书刊一本和二人之间的” 订婚协议“。公安机关因此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将他 们逮捕。
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主体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事件
周某(35周岁),陈某(30周岁)均 为聋哑人,他们组织了十几人(均为 聋哑人)专门在火车站、码头行窃。 三年中他们在三个省的主要火车站、 名为头流窜作案,案值高达五十多万。
问题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简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广州火车站聋哑人盗窃团伙案宣判
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四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
• 指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第十一讲 刑法基础知识一、源自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 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 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和颁布的刑法典。
• 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 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 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 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二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 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以及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 方法等具体要件。
3、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第三要素
公民个人
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 法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公民或单位。
问题
李某对毒死女儿的 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简析
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虽然并不想毒死 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 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 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 杀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