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峨边府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峨边府办函〔2017〕4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日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根据《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川环函〔2017〕987号)和乐市环函〔2017〕15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黑竹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实际行动制止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严肃查办、惩处和整治一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件;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监督管理,制定规范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形成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保障为确保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林业局局长、黑竹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黑竹沟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经促局、县旅游局、川南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峨边彝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开展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开展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峨边卫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开展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的通知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县预防接种门诊管理水平,全面规范接种流程,提高接种质量,保证接种安全,推动预防接种工作更好开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7]号主席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434]号国务院令)、《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5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开展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有相应的科目;2、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人员;3、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预防接种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4、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5、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均建立/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6、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二、申报单位全县城乡所有医疗机构;承担了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室(如:新林镇黄泥村卫生室、宜坪乡草坪村卫生室)。
三、申报内容和提交的材料各医疗机构需填报《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两份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小组办公室)、一份由申请单位存档,同时按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附件3)进行自查打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析随着国家不断发展和进步,民族关系问题也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础法律,对于保障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自治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1.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依法管理本地方的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等事务,并保障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该原则的确立,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2. 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自治地方行使区域自治权;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等制度。
这些安排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族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更好地管理本地事务,加强对自治地方的管理和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各民族团结互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团结互助。
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强了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交流与合作,使各民族在共同发展中增进了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 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通过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有效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各民族对国家统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区域民族自治制度的内容
区域民族自治制度的内容
区域民族自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区域内实行对该区域内的民族实行自治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内容如下:
1.自治地位和权力:区域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有权独立
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等事务,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地区的事务,有权制定本地区的自治条例和自治规章。
2.自治机构和人员:设立自治机关,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并
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包括自治机构、自治党派、自治联社、自治事务机关、自治监察机关等。
自治机关的人员由各民族联合推选产生,代表本自治区的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3.自治区划和自治权属性:在行政区划上,设立自治区。
自治
区是国家的行政区域,同时又是少数民族自治的特殊地区。
自治区享有特殊的自治权属性,承担着促进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任务。
自治区是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治的行政区域。
4.自治财政:自治区在国家财政授权下,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
本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和资源。
自治区有权制定和执行本地区的财政预算、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自行决定本地区的资金分配、土地规划等事宜。
5.自治权法律地位:自治区享有自治权,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权是国家赋予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力,有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
自治区及其自治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总之,区域民族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民族团结、保护民族合法权益,促进边疆稳定和发展,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二)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三)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两个子女的。
第五条 依照本变通规定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应有3年的间隔时间;汉族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应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4-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疏于管理出现违法生育的,视情节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少数民族已婚妇女22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七条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夫妻一方为城市人口,另一方为农村人口的,依照城市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城市人口转为农村人口的,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两年的,或者女方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适用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2月14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民族法律法规
民族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实行自治,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行政自治、立法自治和独立司法权。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各族人民,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权协商一致。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法规和自治条例。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地方事务的管理权,负责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居民收入分配等事务。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依法管理本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各族人民的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民事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范围第九条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具有高度自治权并由各民族自治地方事务机关自主管理的地方行政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区划原则实行县级、州级和省级三级设立。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定、调整、合并、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第三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
第十四条民族地方有编制本地方自治机关组成人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在本地方的有关事务范围内,行使立法、行政和审判职权。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机关要在增加本地方统一和发展的需要上,适度扩大和佩点本地方自治条例所规定的事务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机关的主席由自治机关公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选举、任期和制衡等事项,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规定。
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
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2002年1月16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黑竹沟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区范围:北含挖支惹、老鹰咀,西至县界,南抵勒乌,东以罗豁舒莫、分水岭为界。
地理位置:东经102°541′-103°10′,北纬28°51′-29°05′,面积575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263平方公里。
第三条设立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由管理委员会对风景区统一行使管理权。
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风景区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第五条在风景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在风景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指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和人员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风景名胜、林业、土地、环境、矿产、水资源、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助有关部门,完成风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峨边彝族自治县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峨边彝族自治县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峨边卫〔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峨边彝族自治县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峨边卫〔2012〕152号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今年,我县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发病人数和发病率较2011年较大幅度上升,呈现流行态势,危害学生和幼儿身体健康。
为了迅速控制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在全县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发生和蔓延,防止暴发疫情的发生,维护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儿童和青少年身体健康,现将《2012年峨边彝族自治县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迅速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人群接种率达85%以上,以建立有效免疫屏障,确保全县今冬明春麻疹、风疹和流行性腮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附件:1.峨边彝族自治县2012年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接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峨边彝族自治县2012年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接种技术指导小组成员名单3.峨边彝族自治县2012年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方案4.峨边彝族自治县各学校麻腮风减毒活疫苗接种登记表5.峨边彝族自治县麻腮风减毒活疫苗接种情况汇总表6.峨边彝族自治县麻腮风减毒活疫苗接种情况汇总表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局2012年11月28日峨边彝族自治县2012年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接种实施方案我县今年麻疹发病人数有6例,发病率为4.31/10万,与近三年相比有极大幅度增长(近三年无麻疹发病),离国家要求的达到消除麻疹目标差距甚远。
我县今年报告流行性腮腺炎49例,比去年同期(6例)增长716.67%,呈现流行态势,有在学校中暴发可能,危及广大学生和幼儿身体健康。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竖立标志(碑)实施方案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竖立标志(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竖立标志(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为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提高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市县级不可移动文物竖立标志,特制定《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竖立标志(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可移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可移动文物竖立标志(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十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规定,为完善我县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对不可移动文物作出标志说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面提升我县文物保护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竖立文物标识说明,进一步宣传文物保护,提高文物管理水平和保护意识。
三、工作机构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文物竖立标志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姜艳丽县政府副县长成员:曲春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办主任葛盛强县文广新局局长水落木沙县民宗局局长兰华清县文广新局副局长骆雅茜县文化馆馆长涉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由兰华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事务。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产业推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产业推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产业推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产业推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产业推动工作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意见》(川委发〔2017〕20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意见》(峨委发〔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农科院编制的《峨边农业产业精准脱贫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农业产业落地落细落实,形成布局科学、高质高效的山区现代农业产业,奠定脱贫奔康坚实基础。
特拟定如下产业推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生态有机立本、三区多园布局、农旅深度融合、利益两头链接,公用品牌支撑”的五大发展理念,结合区域内资源禀赋、地理环境、土壤结构、产业现状,始终抓实“1+1+2+N+n”五大抓手,完善“农民自己干、能人带着干、专合社领着干、农投企业帮着干、混合经济组织拉着干”五大层级模式,建立健全“环控风险体系、科技服务体系、标准追溯体系、论证辅导体系、培育营销体系”五大体系,沿大渡河、官料河、白沙河科学布局“三河流域”重点产业示范带,突出山区农业产业沿河景观、示范引领、优质高效、农旅融合、生态康养特色,实现生态保护与提质发展并轨推进,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二、总体原则——坚持规划引领。
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结合土壤地图、区位条件、地理气候优势,立足传统产业,挖掘特色产业,培育新兴产业,科学编制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三年规划,细化到村到组到地块。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2016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2016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峨边府办函〔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2016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峨边府办函〔2016〕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峨边彝族自治县2016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6日峨边彝族自治县2016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2016年地质灾害概况截止目前,全县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共计218处,威胁人口2711户17053人,威胁资产54823万元。
县域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为主,不稳定斜坡、泥石流次之,规模主要为中、小型,汛期集中爆发,突发性强、危害性大。
2015年,受持续降雨和强降雨恶劣天气的影响,地质灾害发生频率高、新增灾点多。
二、2016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一)气象趋势预测。
根据市气象部门预测,预计2016年度总降水量接近于常年均值,年度平均总降水量为1200mm左右。
汛期(5月—10月)为我县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在汛前和汛后的大雨也可能有地质灾害发生。
地质灾害的发育强度主要受降雨强度控制,因此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结合天气预报,对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范围进行预测、预报,以减小灾害损失。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9【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8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订和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税收减免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的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给予考虑。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分配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省、自治州、自治县和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机动金”、“民族补助费”、“散杂居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根据省减灾委《关于尽快建立市县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通知》(川减灾委发〔2012〕1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乐山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乐府办函〔2012〕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积极有效地应对我县多发易发的各类自然灾害,尽快完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建立以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
经县政府研究,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下设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减灾委日常工作。
峨边彝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我县防灾减灾规划和工作政策;协调开展全县重大防灾减灾活动;组织、协调、指导各乡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和灾害救助工作,推进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
峨边彝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冷雪冰县政府副县长副主任:司旭清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夏清松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新闻办主任鲁先平县民政局局长夏建新县发改经信局副局长苏建萍县民政局副局长刘雪虹县财政局副局长张碧友县商务局局长徐芳县外侨台办主任阿卢阿根县应急办副主任委员:黄泽县教体局副局长李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卫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左明县环保局副局长黄德虎县安监局副局长何元林县住建局副局长阿者提汉县交通局副局长王军县水务局副局长张方明县农业局副局长廖登俊县林业局副局长喻之亮县文广新局副局长邛莫腊梅县卫生局副局长刘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曲木里者县统计局副局长杨献高县防震减灾局局长杨富森县气象局副局长张建勋县人武部后勤科长林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邓墨翰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刘其煜县红十字会秘书长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苏建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峨边府办函〔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16〕84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文件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加强政策出台前的风险评估和文字把关,做到政策措施制订程序完备、表述严谨、风险可控。
重大决策事项在报批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决策事项,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要明确专门科室或者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报请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须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二、强化文件会签协商各乡镇、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 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单位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需报请县政府决策事项,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县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的事项,相关单位要认真负责办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峨边彝族自治县火把节放假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火把节放假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精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凉山彝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规定,经州政府批准,凉山州2022年部分节假日的具体安排为:
一、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
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
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六、民族团结进步节:7月21日
七、火把节:7月22日(农历六月二十四)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
7月17日(星期日)、7月30日(星期六)上班。
八、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九、国庆节、州庆: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
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十、彝族年:11月20日至26日放假调休,共7天。
11月19日(星期六)、11月27日(星期日)上班。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峨边府办函〔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的通知峨边府办函〔2016〕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峨边彝族自治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车辆保障方式,严格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保障效率,根据《峨边彝族自治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
第三条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的。
第四条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主城区范围(以下简称“主城区”)范围内公务出行,对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在主城区之外地区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同志,按规定实行工作用车实物保障。
第五条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公务车辆:(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二)参加省、市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等;(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四)前往主城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五)前往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六)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公务活动。
自治条例
简介
简介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 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 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
批准机构
批准机构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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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
根据宪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01 简介
目录02 批准机构Fra bibliotek基本信息
自治条例是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 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自治区的自治条 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区自治规章制度
地区自治规章制度地区自治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地方政府和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管理和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地区自治的实施需要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确保其有效运行。
1. 法律基础地区自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地方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行使自治权力的范围和方式,为地区自治的规章制度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2. 地方自治机构地方自治机构是地区自治的具体执行主体。
该机构由地区政府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成,负责制定和监督地区自治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 地区自治的规章制度内容地区自治的规章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地区自治应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和保护本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
这包括对土地、水资源、森林、矿产等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3.2. 经济发展和产业规划地区自治应制定规章制度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产业规划。
这包括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和指导,以及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和激励措施。
3.3. 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地区自治应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
这包括对学校、医疗机构和福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3.4. 文化保护和传承地区自治应制定规章制度来保护和传承本地区的文化遗产和传统。
这包括对历史建筑、文物和传统节日的保护与传承,以及制定相关的文化政策和扶持措施。
4.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地区自治的规章制度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和修改。
该程序应包括规章制度的起草、公开征求意见、讨论和通过等环节,以确保制度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5. 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地区自治的规章制度应得到严格执行和监督。
地方自治机构应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部门和个人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制度。
同时,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6. 法律争议的解决地区自治的规章制度可能引发法律争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2.17•【字号】川府发〔1986〕27号•【施行日期】198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1986年2月17日川府发〔1986〕27号)四川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一亿多人口中有五十一种民族成份,其中世代居住在省内的少数民族十四种、四百多万人,居住区域占全省面积一半以上。
民族聚居地区建有三个自治州、九个自治县,一百一十三个民族乡。
散居在城乡的少数民族二十余万人。
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保障境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省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此,现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在起草本州自治条例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它是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它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正确处理统一与自治、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
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二,必须充分着重民族自治州、县的自治权利。
省级各机关在制订工作方针、政策和处理日常事务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凡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征求自治机关意见,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
省级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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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治县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开展与外地的经济技术协作,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鼓励外地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自治县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对愿来自治县工作或投资的,提供方便,给予优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进行开发建设,并协助这些企业处理好与地方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人员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彝族人员。
自治县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价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地方的产品和商品价格。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开放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增强活力,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医药企业,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规定,享受国家的有关照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完善和发展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户,正确引导农民按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鼓励兴修水利和改良土壤,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四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依据用材林的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在国家木材年度生产计划以内,合理安排采伐;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对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封山育林;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加强护林防火。
自治县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按照森林法规定,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自治县的林工商企业应不断提高育苗、造林、更新、抚育、采伐、加工、销售、运输的经营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统一规划,科学开发和利用草山草坡,正确处理林牧矛盾,推广良种,保护和发展峨边花牛等地方优良畜种,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发展饲料加工,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经营管理好自治县现有工业企业的同时,立足本地资源,着重发展小水电、木材加工、矿山开采、建筑材料、化工、食品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具有自治县民族经济特点的地方工业和乡镇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挥自治县水力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国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电站,实行以电养电政策,促进自治县电气化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财政。自治县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国家的财政照顾。按照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原则,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合理核定收支基数,实行包干,超收全留,一定几年不变。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时,自治县定额上缴;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差额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一般地区。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妇女享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积极组织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自治县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扶持和保护出口商品生产,鼓励出口创汇,外汇留成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优待,留成外汇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经营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乐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人员的比例应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在使用自筹资金方面,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重点集镇建设,制定总体规划,量力而行,逐步实施,把沙坪及其他重点集镇建设成为连接城乡经济和文化的纽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从实际出发,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在税收、信贷、物资上给予照顾,在技术、信息上给予指导,并鼓励乡镇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或合作经营,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有关法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不放松粮食生产,同时积极发展林业、畜牧业和其他多种经营,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综合开发并合理利用水力、矿藏、森林等资源,使农、林、牧、工、商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内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并依法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尽量配备彝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善对所属企业的管理,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充分尊重和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设在自治县内的不属于自治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监督它们遵守法律和各项政策。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对现有公路的改造和养护,努力修建乡村道路和邮电通讯设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村贫困地方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制定规划,在资金、物资、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使当地各族人民能够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生产,尽快脱贫致富。对彝族聚居的贫困地方要给予重点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二条 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乐山市管辖区域内峨边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彝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县一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