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规章制度[1]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停气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停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燃气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燃气安全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凡涉及燃气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燃气安全。
第五条燃气安全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周密、严谨的原则,切实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燃气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按规章制度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对于燃气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燃气使用单位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紧急逃生能力。
第九条燃气使用单位需定期组织开展燃气泄漏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燃气安全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燃气安全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学习和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燃气安全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检、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安全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八条燃气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档案,对燃气设施进行登记备案,做到台账完整、清晰。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九条燃气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检查制度,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燃气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燃气泄漏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情况。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燃气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操作。
第二章燃气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生产。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更换损坏的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燃气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和运输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燃气销售和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销售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培训,告知用户燃气使用注意事项,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燃气企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燃气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操作环节的技术要求和安全作业流程。
第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燃气安全设施,包括报警器、灭火器、排风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燃气泄漏检测仪器,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第二章燃气供应和使用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供应管理体系,确保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供气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用户进行燃气使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阀门和燃气表,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燃气使用设备,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天然气价格和燃气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燃气使用计划。
第三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燃气泄漏、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十六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警、泄漏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燃气泄漏、火灾等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对燃气使用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第十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燃气安全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规定,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防爆排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泄漏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燃气使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燃气事故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因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制度,提高燃气安全水平。
第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国家燃气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燃气安全责任。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燃气安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维护燃气安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燃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燃气设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维修、抢修制度,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泄漏事故。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防止燃气设施被损坏或者盗窃。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者堵塞燃气设施。
第四章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培训,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定期检查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
第五章燃气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单位燃气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燃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燃气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居住等各类单位。
第三条单位燃气管理工作应该遵循防火、防爆、用气安全、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单位燃气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预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处理机制,一旦发现燃气泄漏、爆炸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警。
第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鼓励单位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燃气使用效率,降低安全风险。
第二章燃气设备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将燃气设备放置在通风良好、无明火、无腐蚀性气体等环境下,保持设备周围清洁,并定期清理灰尘。
第十条燃气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装牢固,避免漏气现象,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一条燃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燃气设备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阀门等。
第十三条燃气设备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改装或调整,一旦发生问题,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燃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关闭气源,避免漏气。
第十五条负责单位燃气设备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燃气使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七条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巡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隐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事故处理准备。
第十九条燃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漏气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燃气储存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第二十一条燃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排污,避免被污物阻塞。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篇在充足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许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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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实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便利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觉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嘉奖。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订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供给安全保护引导。
室内燃气使用规章制度
室内燃气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燃气使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室内使用的燃气设备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灶具、燃气燃烧器、燃气热水器等。
第三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做好燃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开展室内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二章燃气设备设施的安装与维护第五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安装验收,并保证安装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安全可靠。
第七条燃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有效。
第八条燃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有明确的记录和台账,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人员、内容等。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全面有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检查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燃气报警器,确保在燃气泄漏时及时发出警报,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四条燃气事故发生时,室内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紧急疏散人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室内燃气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止使用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管道燃气管理规章制度
管道燃气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管道燃气系统的管理工作,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管道燃气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用户用燃气安全、经济、方便,保障燃气输配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管道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筹备管道燃气系统的运行安全。
第五条管道燃气系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依法经营。
第六条管道燃气系统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业设计、施工,并经过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全国管道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统一管理,互相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维护管道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第九条管道燃气设施包括输气管道、分支管道、调压站、检修站等,必须保持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管道燃气设施应根据规定定期维护检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燃气设计规范》和《燃气工程施工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设施的设立位置、埋设深度必须符合《燃气工程规范》的要求,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确保维护检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资质考核,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
第三章管道燃气安全运行第十五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燃气安全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接收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提供燃气使用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输送过程中必须保持管道良好通畅,防止管道堵塞、泄漏等问题,确保燃气的连续供应。
天津市燃气规章制度
天津市燃气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天津市境内从事燃气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燃气的用户。
第三条天津市燃气管理部门是指市政府指定的负责燃气行业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管理规定,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使用规定,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燃气行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燃气企业和用户在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燃气生产第八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燃气工业生产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九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
第三章燃气运输第十三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设施,确保燃气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运输规程,遵守交通运输安全规定,保障燃气运输过程不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记录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输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对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进行处理,确保燃气运输安全。
第四章燃气储存第十七条燃气储存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设施,符合国家储存标准。
第十八条燃气储存企业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燃气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存记录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二十条燃气储存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储存设施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燃气间操作规章制度牌
燃气间操作规章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燃气间的使用,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燃气间是指用于存放燃气瓶或者煤气的封闭空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条燃气间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燃气间的监管,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条燃气间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燃气间的管理者和使用人员有义务对燃气间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燃气瓶存放规定第六条燃气瓶应当垂直存放在专用燃气瓶支架上,不得横放或者斜放。
第七条燃气瓶应当保持通风良好的环境,禁止堆放杂物。
第八条燃气瓶应当远离明火和高温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燃气瓶应当定期检查安全阀和压力表,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条燃气瓶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关闭阀门,防止泄漏。
第三章燃气瓶操作规定第十一条使用人员在操作燃气瓶时,应穿戴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在操作燃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工具,避免直接用手操作。
第十三条使用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漏气检测,确保燃气瓶没有泄漏。
第十四条燃气瓶操作过程中,禁止使用明火进行试漏。
第十五条燃气瓶操作过程中,禁止疏散直接开漏。
第四章燃气设备使用规定第十六条燃气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天然气阀门是否关闭。
第十七条燃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排放气体,避免积气。
第十八条燃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明火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燃气设备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更改原有管线接口。
第二十条燃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者。
第五章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使用人员应迅速关闭阀门,并通知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时,使用人员应立即报警并采取逃生措施。
第二十三条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使用人员应尽快打开窗户通风,并立即就医。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章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停止使用燃气间。
第二十五条因违反本规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厨房燃气作业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厨房燃气作业安全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厨房燃气作业安全的管理,确保厨房燃气作业安全生产,提高厨房燃气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厨房燃气使用单位的厨房燃气作业管理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厨房燃气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加强对厨房燃气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备维护第四条厨房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燃气设备的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维护人员在进行燃气设备维护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具,保证人身安全。
第三章燃气使用第七条厨房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厨房燃气,禁止使用非法变造的燃气,以免造成事故。
第八条使用燃气时,必须确保燃气管道无泄漏,待气味分辨剂散去后再点火。
第九条使用燃气时,禁止在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发火灾。
第十条使用燃气时,必须保证通风良好,不得在封闭空间内使用燃气,以免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第四章事故应急预防第十一条厨房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防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等事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警,疏散人员,并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厨房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的情况,接受处理结果。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有违反本规章行为或者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由厨房燃气使用单位负责执行,如有变更,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单位应当自观公布并全员执行。
以上为厨房燃气作业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厨房燃气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厨房燃气作业安全。
工商户燃气规章制度
工商户燃气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户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规范使用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工商户燃气管理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工商户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户燃气管理遵循风险防控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工商户燃气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能源,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要求,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管理第六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经营。
第七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掌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控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对燃气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工商户燃气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燃气使用责任险,为使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章燃气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工商户燃气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施,防止造成燃气泄漏。
第十六条工商户燃气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不得私自拆改燃气设施。
第十七条工商户燃气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燃气使用规范,不得超范围使用、存储燃气。
第十八条工商户燃气使用人员应当合理使用燃气,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商户燃气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工商户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
燃气规章制度(共8篇)
燃气规章制度(共8篇)篇:燃气规章制度燃气规章制度【篇1:天然气管理制度】燃气管理制度一、天然气的特性天然气是蕴藏地层内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不含有毒的一氧化碳;天然气的热值35.11兆焦/标方(8650大卡/标方);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5%—15%,极易爆炸;天然气本身是无色无味的,为了便于发现漏气,已经过加臭处理。
二、供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1、室内的各种用气设备,安装完毕使用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2、每天用气设备使用完毕后或者因生产、经营等因素需要暂停使用设备的,关闭设备进气阀门和燃气的进气总阀门。
3、建议用气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每天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巡检,做到早发现问题早处理,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4、供气设施不能作为其它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一旦发生漏电或感应电传到燃气设施上,会对燃气设施尤其是燃气表等电子设备造成严重的损害,严重的有可能造成燃气泄漏,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因此,燃气设施严禁做接地使用。
5、在安装其他设备时,请不要将室内原有的燃气设备作为其它设备的支撑物,因为燃气设施的安装要求是比较严格的,燃气设施突然受到较大外力的时候,容易对燃气设施的接口等部位造成严重的损害,严重的可能造成漏气事故。
6、供气设施严禁封包、暗埋或私自改动。
7、工期设施被封包或暗埋,形成了密闭的空间,一旦燃气泄漏,不容易发现极易积聚成爆炸性气体,从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供气设施封包或暗埋,也不便于安全检查和维修。
8、因生产或用气设备需移位而需要对燃气管道进行改动的,应联系工业营业厅,由营业厅具体负责进行燃气设施的改动或迁移;供气设施的施工是一项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工作,对施工质量有较高的要求,所以,供气设施如需改动的请联系我们的专业人员,对施工质量也有保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引发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用气常识1、发生燃气泄漏后,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1)迅速切断起源;(2)杜绝火种。
燃气规章制度
燃气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协调机制,保障燃气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燃气服务质量,保障燃气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燃气设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材料。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队伍,确保燃气供应和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燃气服务,公开燃气价格、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依法办理燃气使用手续,并按照约定使用燃气。
第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天燃气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天燃气安全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天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
天燃气安全管理包括天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安装、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天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天燃气安全。
第二章天燃气设施保护第四条天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燃气管道、阀门、调压站、储气罐、加气站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改动天燃气设施,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内进行挖掘、打桩、顶进等作业。
第六条天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天燃气使用安全第八条用户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天燃气,不得私自改变用途,不得盗用、浪费天燃气。
第九条用户应按照要求安装、使用燃气用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用具安全、可靠。
第十条用户发现天燃气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气,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处理。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培训,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协助进行事故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侵占、损坏、擅自改动天燃气设施的;(二)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内进行挖掘、打桩、顶进等作业的;(三)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天燃气的;(四)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燃气用具的;(五)发现天燃气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停气,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处理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燃气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燃气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燃气企业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燃气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和风险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供气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供气安全、稳定,保障供气服务质量,维护供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供气企业及其用户。
第三条供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供气安全、稳定、高效。
第二章供气设施第四条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气设施管理制度,确保供气设施安全、可靠、有效。
第五条供气企业应当对供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供气企业应当对供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供气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用户在使用供气设施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供气设施。
第三章供气合同第九条供气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明确供气方式、价格、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供气合同应当依法签订,供气企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供气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气服务,确保供气质量。
第十二条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供气费用,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供气企业和用户应当共同维护供气合同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四章供气服务第十四条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气服务制度,提高供气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气企业应当设立用户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用户咨询,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六条供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进行供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供气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供气设施安装、改造等服务,确保供气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供气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报修,确保供气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供气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供气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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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场安全准入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避免天然气输配场站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站场准入制度。
1、进入站场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2、外来人员不得私自进入站场生产区。
3、外来人员须由调度科有关人员带领或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站场。
4、经允许进入站场生产区人员,必须将随身携带火种、放入进站大门外设置的火种箱,进入站场前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5、经允许进入站场人员,必须遵守站场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允许不得乱动输气设备。
6、对不听劝阻擅自进入站场者,站场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交接班制度1、交班人必须为接班人做好交接准备。
2、接班人应提前10分钟进入岗位,与交班人仪器按照巡回检查路线进行现场交接。
交接完毕,双方签字认可。
3、交接时严格按照“八不交接”进行;(1)任务不清,不交不接;(2)质量要求和错失不明,不交不接;(3)设备保养不好,运转不正常,不交不接;(4)工具、设备配件缺少、损失,不交不接;(5)“三清、四无、三不漏”未做好,不交不接;(6)原始资料不全不准,不交不接;(7)生产动态不清、安全设备不正常,不交不接;(8)上班为下班的生产准备工作不好,不交不接;4、交接从严,发现问题,交班人应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三清:设备清洁,场地、值班室清洁,工具清洁。
四无:生产区域无油污,无杂草,无火种,无易燃物。
三不漏:生产区域做到气、水、电不漏。
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消防安全情况,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积极主动做好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都必须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二、综合性安全检查1、采取不定期重点抽查。
2、每年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举行前,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三、季节性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火灾多发季节,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1、每位员工都必须坚持班中巡回检查。
2、每个班组、站场,尤其是重点防火部位都必须坚持交接班检查。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都必须结合各自的工作深入班组、站场尤其是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逐项进行登记,并进行整改或消除,对于不能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及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状态,总结成绩和经验,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政治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检查涵盖生产过程中与工程建设中的日常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与专项安全检查原则由安全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生产、技术、法律、工团等部门配合参与,日常性安全检查由当班在岗员工实施。
3、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查安全生产思想、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查领导干部安全职责、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查劳动保护、查安全专用防护设施、查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查安全教育培训、查安全生产基础资料、查事故处理。
4、安全生产检查方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采取“看”、“查”“问”三种方法。
定期专项安全生产检查主要采取“听”、“看”、“查”、“问”、“考”五种方法。
5、安全生产检查方式:岗位安全生产定时巡查、上下岗交班安全检查、生产班组周安全检查、领导干部安全监督点安全检查、定期专项定期专项安全检查。
6、安全检查要找到问题,查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重实际,轻形式;以经常性自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
7、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时,应立即制止和纠正。
五、防火制度1、燃气输配必须设立“严禁烟火”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一律不准用火,严禁吸烟,照明灯必须装油防爆装置。
2、各部门配置的灭火器应定位放置,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取拿方便。
3、公司所有灭火器材由技安科统一负责购买、检查、维护、保养。
随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公司员工由技安科负责统一教育使用灭火器,达到一旦发生险情,人人都会正常使用消防器材。
4、各站消防通道应随时保证畅通,不得以任何接口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件、停放车辆。
5、在输配站场动火作业,应由技术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6、在处理漏气抢险、抢修工作中,一律不准携带火种进入现场。
7、严禁穿带钉的鞋子,携带火种进入站场。
8、严禁明火检漏,禁止在生产岗位上用明火取暖,烘烤衣物,防止意外火灾的发生。
9、各部门负责人是自然的兼职消防员,是自然的消防小组指挥员,各班组(站)是自然的义务消防小组,各部门制定的15名业务骨干是自然的兼职消防员。
六、抢险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部门名称:西门站地址:新华街主管消防中队:涪城中队战术实施要求:西门站如发生火灾或其他险情,值班员应沉着、冷静,按以下步骤进行抢险。
1、站长迅速拨打119号电话报警,同时上报调度科长、分管副总经理、公司技安科,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总经理。
2、当班值班员迅速关闭站场进出站阀门,断气源,并及时切断电源。
3、用干粉灭火器站在上风口,根据灭火器的射程,选择适当的位置向着点火喷射,扑灭火点。
开启消防栓灭火,稀释天然气浓度。
4、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救援。
5、义务消防队员,要主动配合消防支队进行灭火工作。
6、做好火灾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火灾现场,禁止无关人员围观。
七、调压设备关停、开启操作规定为确保安全运行,避免设备故障,特制定调压设备关停、开启操作规定。
操作人员涉及调压设备停运及恢复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此流程操作执行:一、调压设备停止运行操作流程1、完全关闭上流阀门;2、关闭安全切断阀;3、完全关闭自动记录仪表前阀门;4、完全关闭下流阀门。
二、调压设备开启运行操作流程1、微开(约10%—20%)下流出口阀门;2、开启安全切断阀;3、缓慢开启上流阀门;(根据调压器输气声音判断运行工况,通常开启上流阀门初期10%—20%有短时间器叫,器叫声随上流阀门开度增大供气量增加,调压器出口压力平衡后停止,器叫声转为正常输气声音后完全开启上流阀门。
)4、缓慢开启下流阀门;(调压器输气声音随下流阀门开度增大供气量增加逐渐加大,每开启360°停1-2分钟,根据输气声音和出口压力指标判断出口压力基本平衡后,完全开启下流阀门。
)5、微开自动记录仪表前阀门,并根据精密压力表或水注板核对自动记录仪准确性。
八、调度室输配调度操作规定为保障中压系统末端用户正常用气,降低管网输损,提高供气安全性,制定以下输配调度操作规定:一、西门站1号流程按平峰期0.25MPa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2号流程按平峰期0.24Mpa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3号流程按4月1日至10月31日平峰期0.28Mpa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11月1日至3月31日平峰期0.30Mpa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
二、西门站1、2号流程为全年平峰期供气流程,24小时不间断运行。
3号流程为调峰流程,4月1日至10月31日运行时间控制在9:00至13:00;11月1日至3月31日运行时间控制在6:00至14:00,16:00至21:00.三、全年各季节全天24小时红星楼1号站精密压力表指示压力不得低于0.12Mpa,不得高于0.29Mpa。
根据早、中、晚高峰时段确保红星楼1号站不低于0.12Mpa的情况,调度室按照尽量缩短3号流程使用时间的原则,确定其启闭时间。
平峰期、低峰期按西门站1、2号流程确定的运行压力输配。
四、东门站的调峰量用在中午和晚上两个高峰时段(10:00至13:30、17:30至20:00),调度室根据当天的供用量合理调配。
五、西门站使用旁通供气前需报调度科科长,经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红星楼1号站0.12Mpa至0.29Mpa压力范围作为调度科、调度室值班员、门站值班员岗薪考核指标。
六、门站切断压力按0.32Mpa设置。
九、输气站站长岗位职责1、在调度科的领导下,负责本站属配技术,安全供气,落实输配计划。
2、负责本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劳动纪律,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站场设备,仪表的用途。
3、督促本站职工雅阁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站场设备,仪表安全运行。
4、定期组织全站人员进行生产分析,设备保养和安全检查,做好站场的安全,消防工作,负责本部门生产区城内的创卫工作。
5、督促本站职工做好运行记录和其他登记,填写真实、清楚、不得涂改,并妥善保管。
6、落实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输气站值班员岗位职责1、认真负责搞好本职工作,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调度令。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证一切记录清楚、准确。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结伴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站,接班未到交班不走,原始记录及资料、钥匙、公用具等必须现场交接清楚,并交清上班中处理或未处理的事务。
4、当班发现不能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立即逐级上报,不得拖延、隐瞒。
5、值班人员不得干私活。
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仪表设备间和值班室玩耍,以保证值班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6、值班人员非因公事及非值班人员不得占用值班电话。
7、值班人员必须看管好室内外一切公用物品、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十一、输配运行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燃气输配操作规程,输配压力控制在调度令规定范围内,城市中心输配压力以调度室压力监控仪表为准:0.1Mpa-0.3Mpa。
城市中心压力≤0.1Mpa时,因气源不足由调度科长协助公司领导解决气源问题。
因输配原因,调度值班员应立即调整输配、提升压力。
2、城市管网不准超压运行,当城市中心输配压力接近0.3Mpa 时调度值班员要及时调整输配,把压力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如遇紧急情况超0.3Mpa,调度值班员应立即上报调度室主任,同时通知东门站进行放空降压作业准备。
压力正常后停止放空。
3、在气源特别紧缺时,经总经理批准后准备时实施“燃气输配应急预案”。
4、调度室主任要严格按照石油部门分配给东、西门站的用气指标,制定日供气输配方案。
做到合理利用气源,保证全程压力相对平稳,各门站要认真执行调度指令。
搞好与石油东门站、永兴站的协作关系。
5、对站内设备、仪表勤检查、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6、值班员应严格遵守小时压力记录、熟悉业务,发现变化异常,应及时逐级上报。
7、站场周围严禁烟火,站内一切消防器材按规定摆放,不得随意搬运,防止意外火宅发生。
8、当输配运行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
A、输配总流量异常,超过正常总流量20%时。
B、站场内出现紧急险情时。
C、石油部门东门站、石龙咀站、永兴站出站压力低于0.4Mpa或出现紧急险情时。
D、站场内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时。
以及其他站场不能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