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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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穗知规字〔2018〕1号

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穗知规字〔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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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GZ0320180206 文号:穗知规字〔2018〕1号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08日失效日期:2022年11月21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文件状态:有效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穗知规字〔2018〕1号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实际,我局对《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穗知规字〔201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8日

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发展资金项目”),是指根据《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号),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知识产权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资金项目。

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穗府办[1988]38号

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穗府办[1988]38号

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正文:

---------------------------------------------------------------------------------------------------------------------------------------------------- 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穗府办(1988)38号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调处广州市的专利纠纷和有关专利争议。

第三条广州市专利管理处依法对发生在广州市的专利纠纷进行调处,实行一次调处制度。

第四条当事人向广州市专利管理机构请求调处侵权纠纷,应从其得知或应当得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调处。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处的,必须向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章管辖和受理

第六条广州市专利管理处有权调处下列纠纷或争议:

(一)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管辖范围内的侵权纠纷。

(二)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

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争议。包含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争议;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争议。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广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转化运用流畅、保护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知识产权枢纽城市,把知识产权打造成广州最叫得响的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推动南沙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南沙设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仲裁模式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牵头单位: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仲裁委)。

(二)加强国家相关机构落户广州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全力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商标局驻广州办事处建设和保障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越秀区政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知[2014]18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4.11.07

【实施日期】2014.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4年11月7日以粤知〔2014〕183号发布自2014年11月7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及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广东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授予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和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11.23

•【字号】穗知规字〔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

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知规字〔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监督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现予印发。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23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专利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裁决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 东 省 专 利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职
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安 排 专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专 利 保 护 和 管 理 , 励 鼓 发 明 创 造 , 动 发 明 创 造 的 应 用 , 高 自主 创 推 提 新能力 , 进 经济社会 发展 , 据《 促 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 法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中 则》 有关 法 律 、 政 法规 , 合本 省实 际 , 和 行 结 制 定本 条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专 利 工 作 及 相 关 活 动 。 第三条 专利工作 应 当遵循激 励创造 、 有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会 发 展 规 划 ,采 取 有效 措 施 促 进 发 明创 造 以及 专利 的应 用 、 护 和管 理 。 保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负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专 利 保 护 和 管 理 工 作 。
企 业 和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研 究 和 开 发 新 技 术 、 产 品 、 工 艺 的 费 用 , 法 享 新 新 依
目提 供 融 资 担 保 。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7.04.11

•【字号】穗知[2007]15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知〔2007〕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

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利申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进行资助。重点资助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按《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执行(附件一)。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展会登记部门登记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展会主办单位负责、参展商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进行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检查、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查处展会中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

前款规定的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商标、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处理: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的展会。

未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第六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商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03.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专利行

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规范案件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现制定《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归档办法》及有关式样,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广东省档案局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联系(省档案局联系人:李彩香,联系电话:83132954;省知识产权局联系人:刘嵘,联系电话:87610019)。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档案局

二○○三年十月九日

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专利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行政执法档案,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专利行政执法档案是专利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领导,提供档案工作必须的设施,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将专利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纳入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规划。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知[2011]1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1.04.29

【实施日期】2011.04.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

件的通知

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专利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及我局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下称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我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3.29

•【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专利条例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 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激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27

•【字号】粤市监规字〔2023〕8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聘与管理

第三章工作规则

第四章附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0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4日市政府第13届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

二○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

(一)广州市专利金奖;

(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六条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04.08

•【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6日通过的《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

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2年1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服务创新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促进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4.07

•【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2020年12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推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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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文件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1年6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管理,普及专利知识,扶持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科技、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研究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研究开发项目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详细记录在案。

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负责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档案。

第六条单位对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请求处理的时效为二年,自单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个人申请专利时,已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向单位登记备案的,视为单位已得知。

第七条个人对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八条跨单位学习进修的人员在学习进修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由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学习进修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属于接受单

位。

第九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在离开单位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仪器设备、产品及试验记录等全部归还单位。不得将有关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将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十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应当明确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市级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已含有专利技术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方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一)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或者关键设备的;

(二)输入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

(三)输出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输入国销售过的;

(四)申请列入政府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五)科研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前款第(四)项所列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的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报酬。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出卖他人尚未公开、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内容。

第十六条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或者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应当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举办前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在专利产品、产品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注专利号。

第十八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十九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对再次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前款所称的再次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又对该项专利权实施侵犯的行为;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是指三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在已知他人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下,对该项专利权分别实施侵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要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咨询、专利信息等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有三名以上具备专利服务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执行。

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需要获得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但又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服务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专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援助。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签订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未明确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措施,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提供虚假专利检索报告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没有提供专利检索报告的事项予以审批,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个人提供虚假专利检索报告,骗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或者追回,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的,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报酬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其限期给予奖金、报酬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出卖他人尚未公开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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