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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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控制人专题讨论
一、天源迪科: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解决措施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股权分散风险
(一)认定理由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本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内,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2.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本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均在公司董事会中担任董事,上述股东在董事会席位上的分配比较均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本公司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各股东均按照各自的表决权参与了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因此,本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任选。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本公司任何担任董事的自然人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本公司全体董事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并进行了相应的表决,且该等董事会均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不存在任何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4.本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
本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受到其他股东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历次董事会中,董事在进行表决前均没有一致行动的协议或意向,亦不存在任何董事的表决权受到其他方控制或影响的情形。
本公司的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李坤、王怀东、杨文庆于2009年7月20日出具《声明》:各股东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数名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本公司的行为。
综上,本公司股权结构一直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二)发行人针对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本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影响。
1.本公司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李坤、王怀东于2009年7月20日均签署了《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其中,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谢晓宾、李谦益、杨文庆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36个月;李坤、王怀东承诺其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期为12个月。本公司通过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方式,保持公司在上市后的股权结构稳定,保证股东大会作为经营决策层的稳定性。
2.本公司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承诺保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决策的稳定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经营决策等方面不因股权分散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股东陈友、吴志东、陈鲁康、天泽投资、李谦益、谢晓宾、杨文庆出具承诺函,承诺未来股东大会议案如涉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在进行投票表决时保证:
3.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不因股权分散发生重大变化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不因股权分散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任职期间内,董事会议案如涉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在进行投票时保证:4.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本公司依法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本公司设置了独立董事,强化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公司董事、监事选任实施累积投票制。根据《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公司任何股东单独均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本公司及其前身天源迪科有限公司历次股东(大)股、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均是由全体股东、董事、监事一致表决通过。本公司无对外担保,最近三年及一期内除部分股东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关联交易,目前该部分股东为公司无偿提供的担保均已到期或解除。在本公司的分散的股权结构下,本公司通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从而保证本公司的智力有效性。
5.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人控制以保障股东利益
(1)本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监督程序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避免因可能的内部人控制而损害股东利益;同时,考虑到上市后公众股东的利益保障,本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上市后公众股东能及时、准确的获取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公众股东有效的参与公司的治理,保障公众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一套包括组织结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健全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