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8.24•【字号】粤国税发[2000]237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7号)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0年8月24日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人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晚(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纳税人查补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纳税人查补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2009-07-17 11:38:30)转载分类:税法天地标签:纳税检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财经关于纳税人自查或被检查后应调减(调增)帐面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应如何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目反映的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176号)以及补充通知(见原《南方税务导报》1999年第12期第38?46页及《办税园地》2000年第1期第44页)里已有明确规定。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具体的操作方法予以进一步说明。
对检查(包括企业自查)后应查补(或查减)的数额(如应调增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调减进项税额与应调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调增进项税额之差为正数时,即为查补的数额,反之,为查减的数额),应进行有关会计帐目调整,并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调整和补(退)税情况,按以下情况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栏目,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一、对查补以前年度的数额,按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的,在“税款计算”部分“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直接作增加反映;查减数额按要求直接退税或冲减欠税后退税的,在“税款计算”部分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直接作减少反映。
并根据税款缴纳或退税情况调整“税款缴纳”部分的相关栏目,申报表其他栏目不作处理。
二、对查补(或查减)本年度的数额,除调整申报表“销项”、“进项”部分的本年累计数、“税款计算”部分的“销项税额合计”栏(20栏)、“进项税额合计”栏(21栏)的本年累计数外,其他栏目还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按要求需直接补税入库(退税或冲减欠税后退税)的,将查补进、销项税额合计数在“应纳税额”栏(26栏)和“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28栏)的本年累计数、“期初未缴税额”栏(30栏)相应作增加(或减少)反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一)评定内容与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1、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2、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税控装臵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4、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臵A、B、C、D四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粤国税发[2003]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有效生效日期:2003-01-18 补充说明: 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已失效或废止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防止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购业务使用的收购发票,从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其版式、使用规定随后下发),原各地自行印制的收购发票一律使用至2003年4月30日止。
二、对从事权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是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并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凡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登记: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帐,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见附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经营场地证明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要对企业进行实地察看,符合认定条件,且只需领购使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和办理认定登记;需领购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的,报县(区)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税人电子申报须知及注意事项
(1)水、电费分割单和普通发票需在“其他”的界面录入,此时申报软件会在附表2相应的扣除率栏次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同时在附表5“其他扣税凭证”相应的栏次亦会自动生成相关数据;
(2)扣税凭证相关数据只有进行了审核,在页面下方有“已审核”红字字样的,其数据才能汇总到申报表附表中。
(3)取得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在电子申报系统中录入包括“运输单位纳税识别号”、“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在内的全部内容;
(4)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录入和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1)对于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必须逐张录入,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可以汇总录入;
1、 企业只需申报软件可以自动将上年年末增值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期末未缴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等时点指标分别转入新申报表, 为确保税务机关的征管软件和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2004年所属期的期初数保持一致,纳税人必须核准新旧申报表的上述跨年度数据是否一致。及附列资料相关栏目即可,(申报软件可以自动结转)。
2、 对申报软件的基本资料进行修正;
3、 纳税申报资料初始化进行补充;
二、 注意事项
(一)销项数据管理
1、 导入开票数据资料。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票系统(航天Windows版、粤税DOS版)选择数据导入界面;
2、 其他应税项目录入。各企业必须正确录入以下项目,包括:月份、税率、发票类型、发票的属性(是否即征即退、应税或免税货物或劳务);对实行“免抵退”的纳税人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的数据,需在此项的“不开票销售项目”中录入,在收齐单证的月份则在此栏用红字负数录入冲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应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可同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申请。
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实地核查工作可同步进行,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必须以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前提。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除外),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超过标准且未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告知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视为“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而言指的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一般纳税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
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为百分之十七,只要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就要申报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一百八十万元的,向一般纳税人申报。
进项税率超过百分之四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抵扣百分之四以下的进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怎样申办为一般纳税人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申办为一般纳税人有,想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按以下要求去操作:新办企业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请到办税服务厅“一般纳税人受理窗口”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有实物投资的,还需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银行账号证明(开户许可证)。
有关企业合同、章程、协议书。
5、法人代表身世分量证明(身世分量证、暂住证或护照);会计人员身世分量证和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世分量证。
6、真实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1)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结算凭证。
租赁个人房屋的需产权证明。
(2)无偿使用房屋的且房屋产权属投资人的,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由产权人写出无偿使用说明。
(3)无偿使用其他人员房屋的,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需公证无偿使用房屋的协议。
7、从业人员明细表(姓名、住址、身世分量证号)。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还需有在劳动部门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 V6.0 快速入门
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V6.0快速入门一、系统概述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要求,凡广东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数据文件,并采取上门或者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申报软件由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税友公司)开发维护,税务公司提供相关的软件培训及各类支持服务。
软件安装使用流程如下:二、软件下载安装及初始化使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V6.0,您可按本操作指南进行申报软件的下载、安装、数据迁移及初始化工作。
如有问题,可电话咨询40071-12366。
1、软件下载税友网广东站“/GD/”,在申报专区下载最新版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V6.0安装程序。
2、软件使用要求电脑配置:处理器P4以上、1G运行内存操作系统:支持WindowsXP、Windows7、Windows8、Vista网络要求:能连接互联网注意:请谨慎使用经过深度优化的精简版Windows操作系统,可能因缺少系统文件无法正常运行申报软件3、安装及开通✧将下载的软件进行解压,得到相应文件夹,点击安装程序自动安装。
✧安装完毕后,点击桌面蓝色税字图标登录,用户代码:admin,默认密码:123456。
✧升级服务器地址:(中国电信用户)(非中国电信用户)✧软件开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注意区分字母大小写),公司全称(以税务登记证上为准),选择正确的行政区划(精确到市),通行密码(一般为本单位税号后六位,注意如税号中有字母的一定要大写),确定后联网获取开通权限。
如有网络异常导致无法在线开通,请联系40071-12366。
三、软件参数设置1、参数设置✧选择“基础信息>>参数设置”。
✧打印纸张设置:提供A4纸打印。
✧申报方式设置:默认设置为“申报文件上传”,此模式下需要导出申报文件上传至网上办税大厅。
“网络直接报送”目前暂未开通,请注意税务局或服务单位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穗国税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认真做好国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四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或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结论性意见的查账报告(以下简称查账报告)有关涉税内容的披露情况明确要求如下:一、纳税人提供的查账报告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出具。
二、查账报告应说明审查的总体程序和方法。
三、查账报告应反映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一)对纳税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等提出意见。
其中: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的项目在年度申报时附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377号)和本通知第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应提出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调整情况应在查账报告中作详细、完整的披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发票,五联版【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发文日期】2015-08-31【实施时间】2015-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688号)要求,广东省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于9月1日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
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本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10栏“免税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
出口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下文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欢迎阅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
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广东省60个营改增文件汇总
广东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一、综合规定1.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 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 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 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 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 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4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七、其他规定44. 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 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 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 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 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 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 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粤国税发[2000]234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4号)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8月18日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实施新税制以来,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付出了很在努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有的擅自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的对用票企业不按规定严格控管,发票供应管理不严;有的疏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致使“失踪户”屡有发生;有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低定率征收,明显违反规定,而且助长了虚开专用发票的不法行为;还有的则内部管理松驰,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存在政策走样、管理缺位、责任淡化、收入流失的现象,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直接危及了税制改革成果,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针对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严格措施、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推进依法治税,省局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我省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税部门管理的重点和关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管住一般纳税人,也就基本上管好了增值税。
2023年度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及答案
2023年度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模拟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期限应在加工费的( )A.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B.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C.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D.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2.因某县国税局君山分局的责任,致使某纳税人在2014年1月份漏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其《不予加收滞纳金报告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填写,并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
A.县国税局君山分局B.纳税人C.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D.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3.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万元。
()A.2B.3C.4D.54.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5.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6.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7.处理办税服务厅内税务干部与纳税人发生纳税争端的第一责任人是()。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税源管理科(处)长C.各级税务机关应急处理部门负责人D.税务分局局长8.接打公务电话时,时间应当控制在()分钟之内。
A.1B.2C.3D.59.小王因为受到纳税人的误解和指责,感觉心灰意冷失去工作动力,此时他应该()。
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税收执法资格模拟试卷二
2019年税收执法资格模拟试题(二)一、单选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正确选项的标号填在括号内)1.减税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以下不属于减免税的具体形式的是()。
A.税基式减免B.税率式减免C.税差式减免D.税额式减免【答案】C【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减税免税,《税收基础知识》第38页。
减免税的具体形式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该企业销售小汽车一台,取得含税收入40万元,该小汽车2012年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5万元。
该企业销售此小汽车应纳增值税()万元。
A. 0B. 0.78C. 1.17D. 4.60【答案】B【解析】40÷(1+3%)×2%=0.78万元。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新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的进项税额,可不再区分是否自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小汽车在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税收基础知识》第126页)3.下列关于增值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税额B. 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C. 增值税体现了税收中性D. 生产企业是增值税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答案】D【解析】选项D说法错误,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税收基础知识》第100-102页)4.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A. 销售货物所得B. 提供劳务所得C.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D. 租金所得【答案】D【解析】《税收基础知识》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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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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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有关问题
【标 签】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1999﹞334号
【发文日期】1999-11-15
【实施时间】1999-1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下称《申报办法》)省局已经以粤国税发[1999]176号文下发,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申报办法》,经与部分市局流转税科(处)长和省局有关部门座谈讨论,现就《申报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查补税款的填列。
对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需调整的进项税额的,不需调整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其他栏目仍应按《申报办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后补缴增值税填列申报表的处理,除应调整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本月数外,其他栏目比照查补税款的调整方法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
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截止本月初累计未缴(多缴)的税款。
当上期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出现负数时,即有多缴税款时,本期收到经主管征税部门审核批准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期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负数)作抵减多缴税款反映;当上期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为正数时,即有未缴税款时,本期收到经主管征税部门审核批准的预缴税金多征退税的,应在本期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正数)作增加未缴税款反映。
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包括截止上期累计欠税(多缴)的数额和本期应纳税额中在申报时尚未缴纳(或应退)的数额。
第34栏"欠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如出现累计有多缴税额的情况,
此栏用负数反映。
三、申报表第11栏"进项税额转出"可只填写总数,但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应单独填写。
第12栏至第15栏以及第17栏的进项税额不易划分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填写。
外高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免税货物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通知规定执行。
四、将《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十四)项第3点改为:纳税人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如果由于销货退回或进货退出等原因,填报报表时第20栏"销项税额合计"或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出现负数时,按表中关系式填列。
五、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申报表的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累计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应相应转到新的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中,其他数据不转。
六、《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征管实际,自行掌握是否采用此表或调整该表的有关栏目。
七、附报资料的报送,在"备查资料"部分增加报关单原件。
八、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报表",自新的申报办法开始的执行后停止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