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提要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即是法律本位。
关于民法的本位,通说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现代民法典的编订也应该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架构民法典的体系。
本文就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阐述几点认识。
关键词: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一、民法本位概述“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为研究范式。
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即以权利为中心,以权利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体系。
而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通说把民法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期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第二时期为权利本位时期,此一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二、关于权利本位权利本位观点认为,法应该以权利为起点或重心;权利本位相对的义务本位认为,法应该以义务为起点或重心。
在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
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和中心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
一方面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决定着义务的内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之中。
权利和义务也是互为参照系的,只有以义务作为权利的参照,才能把握权利的内容和界限;同理,只有以权利作为义务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以我国民法本位的演变为视角
变为 背景 , 法 律文 化 的 视 角 , 从 探究 我 国 民法衰 微 的原 因 , 正确 解 读权 利 本 位 与社 会 本 位 的含 义 , 确 立 合 理的 民法价 值取 向—— 权
来 , 即民法 的利益选 择 问题 , 别是 当个人 利益 、 也 特
是家庭这 个血 缘团体 , 人 只是整个 家族 的一个分 个
子 基 于此 , 利和义务 不是 以个人 而是 以社 会和 权
家 族为单 位而设 定 的 , 在社 会 意 识 形态 中, 尊奉 的
家族 利益 、 集体 利益 、 国家利 益 、 会利益 发 生冲突 社 时 民法所 表明 的一种态 度 。在西 方 , 民法 本 位的发
许 多弯路 。 在修订新民法之 际, 应正确解读权利本位 与社会 本位 , 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 会各方利益。
关键 词 : 义务 本 位 ; 利 本 位 ; 会 本位 权 社 中 图 分 类 号 : 93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O 2 2 12 O ) 3 O 5 一O 1O —3 9 ( O6 O 一 13 4
所谓 民法 本位 , 是指 “ 民法 的基本 观念 , 即民 亦 法 的基本 目的 , 基本 作 用 , 基 本 任 务 ” 者 说 或 或 或
在我国古 代 , 以儒 家 思想 为 核 心 , 调 伦理 等 强
级 即身 份关 系 , 成为社 会细胞 的不是 众多 的个 体而
“ 以何 者 为 中心 ”1(3) [) 6。其 实 质 是指 民法 的 直接 P 根据 , 即立法 理 由, 民法 的一种 价值取 向 , 体说 是 具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我们隐去经济政治等在根本性对抗的社会利益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其他原因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本人认为很上的是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反映而脱离个体大程度上是近代以来我们对社会本位权利本利益的所谓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一种虚幻的社会利位这个舶来品的误读造成的因此正确解读这两益实质上是某个特殊人物和特殊阶层的特殊利个概念大力呼吁建立以权利为本位以自由平等益不过是一种以普遍利益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利为基本理念的民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官本位商本位
浅论"官本位,商本位"2005-02-01 07:56:19什么是“官本位”?就是社会上的事情,官说了算。
官决定着老百姓的命运。
鲁迅先生读中国的历史,他说他翻遍了二十四史,读到了两个字——吃人。
笔者读中国历史读出了三个字——“官本位”。
中国传统社会所有的构建,说起来非常简单,是建立了一种以中央王权为中心,各级官僚为基础,分级统治、一个金字塔似的官僚体系,一统治中国就是几千年。
我们中国文明的辉煌,是在“官文化”之中,我们中国文明的毛病,也在“官文化”之中。
由于这个几千年的皇权文化,我们每一个人浸透在这种皇权官僚的文化里面,“官本位”的思维方式、社会规矩,法律伦理,就深藏在我们的骨子里,这些恶劣影响直延续到今天。
前不久,笔者参加了在云南弥勒举办的中国企业家论坛。
会上,一位学者说,中国之所以不能稳定持续地发展繁荣起来,生产力和财富不能长期积累起来,就是我们的社会中有“两恨文化”,即恨富人恨能人。
其实,这只是讲到了一个方面。
依笔者见,与其说“两恨文化”,不如说“两暴文化”。
最有破坏性的是“两暴文化”,暴君的文化和暴民的文化。
几千年来,始终是暴力来暴力去,“官本位”的历史,本质上就是暴力冲突的历史,不断地革命,不断地破坏,生产力周期性地被破坏。
暴力、流血和血腥谱写着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
鲁迅先生所说的吃人史,就是这样的吃人史,不是暴君吃老百姓,就是暴民吃君王和贵族,最能创造财富和价值的工商业者都成为了任暴君和暴民宰割的对象。
这个过程,必然是对财产,对文化,对所有社会生产力积累的破坏。
为什么辉煌的中原文化,从阿房宫到皇城古墙往往都变成了残垣断壁,变成了考古学家从地下挖出来的东西呢?除了天灾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在这种以暴制暴的过程中,被人们自己毁灭的。
可以认为,在历代王朝对“官本位”的创造和维护中,皇权官僚朝廷像一个黑洞一样,把中华土地上建立的宗教、文化、思想,不管你是儒家、道家还是佛教,都让你归顺于最后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权力统治,无一例外,何况我们工商贾人!中华民族是有经商传统的,工商文明是要搞建设的,但是“两暴文化”管的是抢劫和分配,在这种权力—暴力文化的摧毁下,容不得你工商文明这苗苗长大,容不得你们这些工商业者有公平竞争、独立思考、自由发展的权利。
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
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关系。
在社会中,权力是一种特定的资源分配和控制方式,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结构的形成与发展,也受制于社会结构的限制与规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社会权力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权力与社会形成权力是社会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它通过对资源的掌控与分配,塑造了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权力的形成源于不同因素的综合作用,包括经济财富、政治地位、文化认同以及人际关系等。
这些因素决定了一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而反映在社会的结构中。
社会结构是权力分布和社会组织的折射。
社会结构由不同层面和维度的关系和组织构成,如家庭、教育机构、行政机构、社会团体等。
这些组织和关系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网络,影响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互动。
权力在这个网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影响组织的运行和决策,也塑造了不同社会层级的差异和社会阶层的存在。
二、权力的类型及其影响权力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等。
政治权力是指通过政治体系来实施控制和影响。
它影响政策决策和资源分配的过程,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整体运行和状态。
经济权力则是通过财富和资源的掌控来实现影响和控制。
它决定了个人或群体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直接参与和推动着社会的经济活动。
而文化权力则是通过传播和认同特定的理念、价值观和符号来实施影响。
权力对社会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权力的集中与分散、社会层级的存在与发展以及社会流动性的程度。
权力的集中与分散决定了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和制度,权力较为集中的社会容易导致不公正和不平等的现象,而权力较为分散的社会则有利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社会层级是权力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的产物,它由不同的资源和特权决定,并在社会结构中得以体现。
而社会流动性则指的是社会成员在不同层级之间的转移能力,即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否具有可变性。
权力对这些因素的影响,既决定了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也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权利本位论
权利本位论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自从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
而我们小组的观点是,支持权利本位论。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首先来看看什么是权利本位论。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它是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与其相对的观点是义务本位论,根据梁慧星教授《民法总论》的观点,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弄清了这二者的根本区别,我们才可论证我方观点的合理性。
首先,从权利的含义上来说,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它是随着人的出生而产生的,所谓“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是人与生具有的,是法律必须承认和保护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康有为在其《大同书》中说,“人者天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
”这也是权力优先的表现。
这里就要做出一个区分,究竟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说公民权利(right)第一,国家权力(power)第二,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政府和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公民权利,因此说,坚持权利本位的观点有利于监督权力机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
第二,从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来说,义务是伴随着权利的出现,为了保障权利得以实施才的。
恩格斯说过,倘若人皆自私,那么人皆不能自私,这就是一个均衡。
我们知道人类有两个属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称得上是人。
当人类社会产生之后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
经济学上有个观点,人是自利的,人总会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而这里的权利范围就是人们之间博弈的结果。
论权利本位.
是与生俱来的,是本位的,应处于优先履行、考虑的地
位。
义务本位认为: 义务是人有生以来所自然产生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 是天赋的义务。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本位者认为义务是基本的、 第一位的、本位的,而权利则是第二位的,是随着义务而产 生的,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
权利本位之雄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
(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之争
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主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何 者为第一性上,何者为第二性上。
权利本位的含义
权力本位即一种从国家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简单地把 法律视为国家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思想观念。
表现形式: 政治权力
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政治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联系。
二是政治权力与利益紧密联系。
权利本位的要旨
第一,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 的动态平衡。 第二,为了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理性、动态 平衡,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应当强调在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中,以权利为本位。 第三,在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态 和幻化样式,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力来自于社会的 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权利规定和界定了国家权力运 作的合理性基础、范围和限度,是国家权力的界标。
三、权利本位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更新人们的法观念 (二)有利于重新认识法的本质 (三)有利于健全法治
总结
综上,我认为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 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
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
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权利本位。
权力的先天性缺陷: 就权力的本性来说它具有侵略性、扩张性、压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分歧和调和原则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分歧和调和原则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分歧和调和原则在社会学和伦理学领域中,个人本位论(individualism)和社会本位论(collectivism)是两种对于个人和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论观点。
个人本位论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和个人目标的追求。
而社会本位论则强调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集体的价值,将个体与整个社群联系起来。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之间的分歧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在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个人本位论认为个体的自由和自主性应该是最重要的,个体的权利应该优于任何集体或社会利益。
个人本位论假设个体的幸福和自由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幸福和自由。
而社会本位论则认为,个体的福祉应该与社群的整体福祉相结合,个人的目标应该符合社群的利益。
社会本位论重视社会和集体的目标,并认为个体仅仅是一个更大整体的一部分。
对于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之间分歧的调和原则和方法然而,对于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单纯地强调个人本位论或者社会本位论都是片面的。
为了实现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平衡,需要寻找一种调和的原则和方法。
下面是一些调和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之间分歧的原则。
1.个人的尊重与社会的利益结合:个人本位论强调个体的尊重和自主性,而社会本位论强调整体的利益。
调和的原则是将个人的尊重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
个人应该被尊重和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个人的行为也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目标。
2.个人责任与社会奉献相结合:个人本位论注重个体的责任和追求个体的目标,而社会本位论则强调个体对于社会的奉献和贡献。
调和的原则是将个人的责任与社会的奉献相结合。
个体有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个体也应该追求自己的个人目标和幸福。
3.个体自由与社会规则相结合:个人本位论强调个体的自由和自主性,而社会本位论则认为社会应该制定一定的规则和制度来调控个体行为。
调和的原则是将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的规则相结合起来。
个体可以追求自己的自由和目标,但是在追求个人自由的过程中也要遵守社会的规则和准则。
权利本位论综述
权利本位论综述本文通过对权利本位论及其理论有关文章的梳理,着重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开始综述:第一、权利本位论及其相关的理论;第二、权利本位论的完善和修正;第三、权利本位论的批判和质疑。
一、权利本位论1989年,张文显与张光博教授在《求是》第10期上联名发表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一文,正式提出了权利本位论。
张文显教授认为“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个语义和意义丰富的概念组合。
1有六点要义:(一)是一个派生的、概括的概念,简明地表达了“法是(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二)是一个表征的概念,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三)是一个关系性概念,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特殊联系(四)是一个系统性概念,所揭示的是在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则整体中、即在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系统中权利的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
(五)反映了人们之间的平向利益关系。
(六)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
2张文显教授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权利本位论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范式,促使从阶级斗争的范式到权利本位的范式。
提供了法的本体论的理解系统为法学提供了基石范畴,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学视窗,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的思想武器,为正在形成的“权利学派”提供了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
3张文显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1)哲学上的论证,在对立统一体中,存在着矛盾的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则是最新类型的权利本位法;(2)伦理上的论证,权利本位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这就是:承担和履行义务必须以享有权利为前提和条件;(3)经济学上的论证,权利本位的精神和制度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它是经济生活中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4二、权利本位论的完善和修正(一)葛洪义教授以权利为起点的分析葛洪义教授首先从人的主观愿望和人的社会实践看,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
社会身份与社会权力的关系
社会身份与社会权力的关系社会身份和社会权力是社会结构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
社会身份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包括个人的社会地位、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
而社会权力则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所拥有的控制、支配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在社会中,个体的社会身份往往会对其社会权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身份的高低可能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中所能拥有的权力。
比如,社会地位崇高的政府官员或企业高管往往具有较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参与决策、掌握资源等,从而决定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
而一些社会身份较低的人群,如农民工、低收入者等,则可能缺乏相应的社会权力,他们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较弱。
另一方面,社会权力也可以影响到个体的社会身份。
在社会中,权力的不均衡常常导致不同社会身份之间的差异。
具有较大社会权力的人往往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获得更高的社会身份,而那些缺乏社会权力的人则可能陷入低层次的社会身份中。
这种权力与身份的互动关系在不同领域都存在。
例如,在职场中,员工的晋升和升迁往往要受到领导的认可和提拔,而领导的权力可以直接影响到员工的社会身份。
然而,社会身份和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互相作用、相互影响。
一方面,社会身份的改变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社会权力。
一个普通员工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可能会获得更高的职位和更大的权力。
而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也可能通过其卓越的经营能力从无到有,获取到巨大的社会权力。
另一方面,社会权力的改变也可能导致社会身份的改变。
一个政府官员因为滥用职权或涉嫌腐败而失去权力,可能会面临社会身份的下降。
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社会身份和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性别、种族、地区等因素都可能对社会身份和社会权力的分配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传统观念较为强烈的社会中,女性的社会身份可能受到限制,相应的社会权力也较低。
而在一些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种族和地区因素可能导致社会身份和社会权力的不平等。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统治与权力分配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统治与权力分配在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中,权力分配和社会统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主题。
无论是古代的统治者,还是现代的政治家,权力分配和社会统治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社会学作为一门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也对这个主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研究。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社会统治和权力分配的几个重要方面。
一、社会统治的基础社会统治是指社会中一些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掌控着社会资源和权力,对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进行控制和支配的过程。
社会统治的基础在于权力的存在和分配。
权力是指一个人或团体对其他人产生影响和控制的能力。
权力的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式则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统治形式和过程。
权力的分配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形的权力,包括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等;另一种是无形的权力,包括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的权力。
这两种权力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社会的权力网络。
支配这个网络的人或团体,就具有了社会统治的基础。
二、权力的来源和稳定性权力的来源和稳定性是社会统治的重要考量。
权力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传统传承的权力,比如封建王朝、宗教神权等;一种是经济积累带来的权力,比如大财团或公司的权力、寡头政治等;还有一种是政治竞争和制度认可产生的权力,比如普选产生的政治领袖、宪政制度下的政府机构等。
这三种权力来源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地区,都有着不同的影响力和稳定性。
权力的稳定性则依赖于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权力合法性是指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共识和价值观。
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则关注权力分配和使用的过程中,是否保护了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如果权力失去了这两点,其稳定性就会大大降低,社会统治也就难以维持。
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适当的制约和监督。
社会制度和制度设计是一种对权力制约的机制,它需要考虑到不同权力的行使范围和限度,确保权力不会滥用或行使不当。
社会制度也需要尊重权力的分配方式和来源,避免因权力分配的不公平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不满。
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提要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即是法律本位。
关于民法的本位,通说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现代民法典的编订也应该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架构民法典的体系。
本文就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阐述几点认识。
关键词: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一、民法本位概述“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为研究范式。
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即以权利为中心,以权利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体系。
而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通说把民法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期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第二时期为权利本位时期,此一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二、关于权利本位权利本位观点认为,法应该以权利为起点或重心;权利本位相对的义务本位认为,法应该以义务为起点或重心。
在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
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和中心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
一方面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决定着义务的内容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之中。
权利和义务也是互为参照系的,只有以义务作为权利的参照,才能把握权利的内容和界限;同理,只有以权利作为义务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政治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政治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能对社会对人产生多方面影响,又受多方面的制约。
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促进人的发展,人们在选择确立教育目的时,必须考虑社会和人的因素。
(一)社会因素1.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2.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二)人的因素1.教育目的的确定要依据人的身心发展规律2.教育目的的确定要符合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变化3.教育目的的确定要符合不同类别的教育对象的不同需要然而,纵观人们对教育活动的价值选择,历来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
其中争论最多、影响最大的是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个人本位论认为,教育目的应以个人价值为中心,应该主要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精神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和构建教育活动。
其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子、卢梭、帕克、爱伦•凯、马斯洛、罗杰斯、福禄贝尔、裴斯泰洛奇等。
社会本位论认为,教育目的由社会的需要决定,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就是教育所要追求的根本目的。
其代表人物有孔德、那笃尔普、柏拉图、涂尔干、凯兴斯泰纳、赫尔巴特、斯宾塞等。
这两个理论在考试过程中主要是在选择题中考察理论、观点、人物三方面的对应。
比如:【2018年试题】“教育目的应该由人的本性和本能的需要来决定”是观点______。
A.洛克B.孔德C.柏拉图D.涂尔干【答案】A。
解析:题干中的说法属于个人本位论的观点,洛克属于个人本位论代表人物。
其他几项都属于社会本位论。
【2018年试题】“教育目的应该由人的本性和本能的需要来决定”是观点______。
A.洛克B.孔德C.柏拉图D.涂尔干【答案】A。
解析:题干中的说法属于个人本位论的观点,洛克属于个人本位论代表人物。
其他几项都属于社会本位论。
根据教育目的确立的依据,我们能明显看出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有着同等的合理性也有着同等的局限性。
考试过程中,辨析题则会抓住他们的局限性去进行考察。
【例题】教育发展受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因此在制定教育目的时只需考虑社会因素。
社会身份与社会权力的关系
社会身份与社会权力的关系社会身份和社会权力是社会结构中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关联,互相影响。
身份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是社会对个体进行分类和认知的一种方式,而权力则是某一方面在社会中对其他人产生影响和控制的能力。
社会身份和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映射的一面,也有相互制约的一面。
首先,社会身份对于个体在社会中的获得社会权力起着一定的导向作用。
在社会中,不同的身份地位与社会权力的分配是有关联的。
比如,社会上的政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身份地位来分配的。
担任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的人通常会拥有较高的社会身份,其所获得的社会权力也相对较大。
而相对来说,普通百姓因其身份地位较低,所获得的社会权力也相对较小。
换句话说,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往往决定了他所能拥有的社会权力的大小。
然而,社会身份并不是人们所能掌控的。
它常常是由出生、教育、职业、财富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这样的从出生开始的社会身份差异使得人们在社会权力的获得上并不对等。
很多人之所以一直身份地位较低,是因为他们从小没有得到公平的教育和机会,而这也极大地限制了他们获得社会权力的能力。
这种身份的不对等往往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社会权力也可以影响个体的社会身份。
社会权力的大小和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角色是紧密相关的。
一个人如果掌握了较大的社会权力,他的社会身份就会得到提升。
比如,一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力,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重也相对较高。
相反,一个人如果没有获得足够的社会权力,他的社会身份就很难得到提升。
社会权力的分配往往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身份。
然而,社会权力也需要受到一定约束和制约,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过大的社会权力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的现象。
因此,社会身份也可以通过不同渠道来制约社会权力的滥用。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制度的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和制度的设立,使得社会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规范和约束。
权力与人类社会的权力结构
权力与人类社会的权力结构人类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权力关系所构建而成的。
权力可以定义为一种能够影响他人行为和决策的能力。
在人类社会中,权力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社会和个人层面。
权力的分配和结构对于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权力与人类社会的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
一、权力与政治结构政治结构是指组织和管理政治权力的方式和机构。
在人类社会中,政治结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权力在政治结构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决定了政治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政治权力可以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
在集中式政治结构中,权力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或一个实体手中。
这种结构下,决策的过程通常由少数人或实体掌控,产生一种权威式的统治形式。
例如,在专制政权中,权力通常由统治者单方面决定。
相反,在分散式政治结构中,权力被分配给多个参与者,决策的过程较为民主,权力的制衡更加有效。
代议制民主国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权力通过选举来分配,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权力相互制约。
二、权力与经济结构经济结构是指一国或一社会中生产、分配和消费经济资源的方式和机制。
同样,权力在经济结构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不同的经济结构中,权力的分配方式也不同。
在集权经济结构中,经济的控制权通常由政府或集体机构拥有,并通过计划经济的方式进行资源的分配。
在市场经济结构中,个体和组织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取得和行使经济权力。
市场经济结构下,政府通常通过监管和经济政策来调整和制约市场行为,以维护公平和稳定。
三、权力与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指社会中个体和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
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直接影响社会结构的形成和演化。
在垂直分层的社会结构中,权力通常由少数精英掌控,这些精英群体可以通过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来表现其权力。
这种结构下,社会中的权力和资源分配存在不平等现象。
相反,在水平结构的社会中,权力较为平等地分散给社会各个层面的个体和群体。
这种结构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多元和公平,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的历史分析
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的历史分析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
自人类形成社会以来,人们就一直在探讨和思考这个问题。
社会结构是指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组织和关系,而权力关系则涉及到不同个体或群体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影响力。
在历史的长河中,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经历了许多变迁和演变。
一、古代社会的结构与权力关系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结构相对简单。
人们生活在小的部落或氏族中,权力关系主要由族长或部落首领掌握。
这种权力关系以个人的力量和个别才能为核心,权力的传承通常是通过血缘关系或力量竞争来决定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出现了城市和国家的出现,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复杂。
在古代社会中,封建制度的形成使得社会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如贵族、平民和奴隶。
这种社会结构中,权力关系主要由统治者和封建领主掌握,他们通过土地、财富和军队等手段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
二、中世纪的结构与权力关系中世纪是一个由封建制度主导的时期,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的变革在这个时期开始出现。
由于国家的形成和法律的出现,封建领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
国王逐渐成为权力的核心,领主们的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这一时期,社会结构逐渐演变为农民、工匠和贵族等阶层。
然而,权力的分配并不完全公平。
国王仍然拥有最大的权力,他们通过税收、法律和军队来控制整个社会。
其他人们的权力则受到制约,他们必须服从国王的命令并付出努力。
这种权力关系在中世纪的社会非常明显,带来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三、近代社会的结构与权力关系近代社会的结构与权力关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兴起,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
资产阶级的出现使得社会中出现了新的阶层,如工人阶级和资本家。
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新的权力关系。
在近代社会中,权力关系不再仅仅局限于国王或贵族的统治。
政府成为权力的核心,通过法律和制度来管理社会。
人们的权力也得到一定的保障,如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财产权等。
然而,权力的分配并不完全公平,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的固化依然存在。
社会地位与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
社会地位与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在古代社会中,社会地位与权力结构紧密相关。
不同的社会地位在古代社会中表现出不同的权力和特权。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社会地位与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并从历史案例中汲取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社会中的社会地位通常由出身、财富和地位决定。
最顶层的社会地位属于皇帝和王国的统治者,他们拥有无上的权力和特权,可以决定重要的政策和命运。
他们的地位和权力超越一般人。
下面是一些古代权力结构的案例。
一、封建社会的社会地位与权力结构封建社会是一个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它的社会地位与权力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领主拥有土地和军队,并掌握着决策权。
他们享有高级地位和特权,并在地方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民和低层领主,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较低。
二、儒家思想对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对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尊重和服从,重视家庭和社会的等级。
在这个等级制度中,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其他阶层则根据其社会地位被赋予不同的权力。
这种强调等级和秩序的思想影响了古代社会地位的形成和权力结构的运作。
三、商业阶层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古代社会中的商业阶层在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
在某些情况下,商人和商业精英可以通过积累财富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和塑造权力结构。
在某些国家中,商人甚至能够获得封爵和地位,成为国家的重要支持者和决策者。
然而,这种情况并非普遍存在,因为商业阶层与统治阶层之间的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
四、性别与社会地位的联系性别在古代社会中也是社会地位和权力结构的重要分水岭。
在大多数古代社会中,男性通常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力。
他们可以执掌政治和经济权力,拥有财富和决策权。
相比之下,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权力通常受到限制,往往局限于家庭和私人领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时期中可能存在差异。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是一种历史出处深远的价值观,它强调每一个人都拥有无可替代的自身权利。
它呼吁政府应该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第一目标去作出任何决策,并否认政府有权违反任何人的权利而不必承担责任。
权利本位公认的人人平等,不受社会地位影响,它坚持“无限
权利”的原则,不仅从法律角度保护权利,还巩固每个人的领
土的“权利”及应得的尊严。
因此,一切政府的行为或行政权力只能到达“限度”,不得侵犯任何人的个人权利和尊严,也不可以滥用权力来妨碍本质权利的获取。
今天,权利本位在我们当代政治生活中处处可见和感受到。
如在工业社会,社会各界都以法律和权利来进行社会秩序和生活,无论贵贱贫富,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就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权利本位说明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权利,要去制定公平的法律,执行公正的执法。
一旦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一旦有事态发生,政府也有义务去调查、调解,以把权力的威严保护起来,这也是权利本位的典型要求。
总之,权利本位是一种具有普遍价值的历史价值观。
它坚持个
人的尊严,保护人人的权利,要求政府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践踏人们的权利。
自然权与社会权的辩论
自然权与社会权的辩论在讨论权力的分配和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的议题是自然权与社会权的衡量与平衡。
自然权是指个体因其拥有的特定能力或属性而享有的一种天赋权力,而社会权则涉及对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分配与管理。
两者之间的辩论涉及到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
自然权的主张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相同的基本权力和自由,以便追求个人目标和幸福。
按照这种观点,个人的天赋能力和特性不应受到限制或剥夺,并且社会制度应该尽量保持中立,不干预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权的追求者认为,社会权力越少,个人自由就越多,从而为社会创造了更大的机会和进步。
然而,社会权的拥护者则认为,个体的自由和权力不应无限制地扩展,因为这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社会的不平等。
他们关注的是社会公正和平等,认为资源和机会应该在整个社会中公平地分配。
社会权的追求者强调,个人的影响力和成就并不仅仅归功于个人的天赋和努力,而也与社会环境和机会的不对称分配有关。
为了平衡自然权和社会权之间的关系,一种可能的路径是通过建立一个包容性和公正的社会制度来实现目标。
这可能需要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以确保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平分配。
社会制度的角色可能包括社会福利计划、就业机会平等、教育机会公平、社会保障和税收制度中的再分配。
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促进社会流动性来缓解自然权和社会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社会流动性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中向上或向下的移动能力,不受其出生家庭和个人背景的限制。
通过提供教育机会、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可以帮助个人充分发挥其潜力和能力,无论其起点如何。
这种方式能够提供更大的自由和公平,同时也可以减轻社会不平等的压力。
自然权与社会权的辩论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任何一种立场的片面追求都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平等。
因此,我们需要在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之间建立一个平衡,并灵活地处理各种复杂的局面。
关键是促进一个公开和包容的讨论,以便追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尽可能多的人的利益。
社会权力与社会观念
社会权力与社会观念社会权力和社会观念是社会生活中相互交织的两个重要方面。
社会权力是指一定的社会团体或机构对于个体行为的指导、约束与控制;而社会观念则是指社会群体对于社会现象的认知和理解。
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和相互影响,共同塑造了社会的面貌和进程。
首先,社会权力对社会观念的塑造起着重要的作用。
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往往使得某种特定的观念在社会中流行起来。
权力机构可以通过教育、宣传、法律等手段来引导和塑造社会观念。
例如,在一个有着集权政府的社会中,权力机构可以通过教育系统使得国家观念成为社会观念的核心。
这种塑造可以在社会中推动一种特定的道德观念,形成共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体系。
然而,权力对于社会观念的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社会观念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而且也可以反过来对权力产生反作用。
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个体和群体有较高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其观念也更为多样化和包容。
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机构需要尊重并回应社会观念的变化,以避免产生权力滥用等问题。
同时,社会观念的变化也可以对权力的性质和范围产生挑战,推动社会对权力的审视和监督。
社会观念对于权力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社会观念反映了社会成员对于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认同和追求。
当权力机构的行为和社会观念产生冲突时,社会观念往往会成为检验和制约权力的标准。
例如,在一个重视环境保护的社会中,如果权力机构的决策被认为忽视了环保的重要性,那么社会观念就会在舆论和社会动员中发挥作用,迫使权力机构重新思考自己的决策。
不仅如此,社会观念的演变也可以改变权力机构的结构和功能。
当社会观念的变化引发了对社会问题的新认知时,权力机构可能需要调整自身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以更好地响应社会需求。
这种调整既可以是制度层面的改革,也可以是运行和管理方法上的变革。
例如,在信息时代,社会观念对于权力机构的要求从“透明”到“参与”等方面发生了变化,要求权力机构更加开放和民主化。
综上所述,社会权力与社会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交融、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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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和义 务 也 是 互 为 参 照 系 的 , 有 以义 是 从 义 务本 位 到权 利 本 位 的 历 史 。 会 本 只 社 权 务 作 为权 利 的参 照 , 能把 握 权 利 的 内容 位 是 如 何 调整 权 利 本 位 的 呢 ? 利 本 位 和 才 和 界 限 : 理 , 有 以权 利 作 为 义 务 的 参 社会本位究竟是什么关系昵? 同 只 照 , 能 把 握 义务 的 内容 和 限度 。 才 三 、 于 社会 本 位 关 在2 0世 纪 以 前 , 由于 经济 的 相 对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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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阶 段 。 期 初 为义 务本 位 时期 , 自罗 马 法 的 破坏 、 人权 利 的践 踏 、 会 秩 序 动 荡 , 法 真 正 实现 自然 人 人 格 平 等 。 了在 新 的 他 社 为
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如何认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口文 /袁 雪
提要
自然 人进入社会 的资格平等 , 也就 法的基本理念 、基本 目的或 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 , 因此 ,
法 自然 人 的 人格 只有 通 过 行 使 基 本 作 用 即是 法 律 本 位 。 关 于 民 法 的 本 并领 先 于 义 务 , 律 体 系 的许 多 因素 是 由 是 人 格 平 等 。 权利在法律体系 中起关 权利才能实现。 法律就是通 过规 定 自然人 位 , 说 分 为 古 代 、 代 、 代 三 个 阶段 。 权利派生出来的, 通 近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