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本位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
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义务本位之争及其进路当前中国环境法研究存在理论研究上"散"、实践研究上"松"以及整体研究上"偏"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又共同导致了相关研究成果的"飘".从而致使研究成果的思想启蒙价值远远高于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缺少一个共同的研究指向以及对该指向的深度认知。
这一共同指向必须能够帮助环境法研究克服"飘"的状态,即实现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环保目标的实现形成助益。
能够担此重任的角色只能是环境行为,即环境行为应该成为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
又因为环境法研究所涉领域、内容无限广阔,所以本文只选择从一个视角来对此进行论述。
之所以选择本位之争作为论证的视角,是因为本位之争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制定环境法律规则时的倾向,同时也因为本位之争的确也是中国环境法研究领域重中之重的研究议题。
一、环境法研究中的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流派:广义环境权论、公民环境权论和狭义环境权论。
广义环境权论者主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角度对环境权进行扩张性的研究。
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权利束,但是以公民环境权为基,他们以此为前提展开对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及制度实施方面的研究。
狭义环境权论者则是将主体限定为人类,并认为内容也只应包括生态性实体权利,而不应该包括经济性和程序性的权利。
只是这些理论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最基本的方面都尚未达成共识。
但综合几者的观点,依据对权利主体理解和接受程度的不同,环境权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权、集体(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后代人环境权等。
依据权利内容的差异,主要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由此扩展到的更细致的环境权(如光照权)等。
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1.个人权利优先: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个人权利视为最重要的价值观。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该以保护和促进个人权利为目标。
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私人行为,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
2.平等与公正: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它要求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必须是公正的,不能偏袒特定的个人或群体。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待遇,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背景。
3.权力制衡: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权力制衡的原则。
它要求政府的权力应该有限制和制约,以防止滥用权力。
这可以通过设立宪法、分权和制约机制等手段来实现。
此外,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也强调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确保每个人都能了解并遵守法律。
4.独立司法: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司法机构应该依法处理案件,不受政治干预或其他外部压力的影响。
5.人权保护: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人权保护视为首要任务。
它要求国家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政治和公民权利。
这可以通过设立人权机构、制定人权法律以及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来实现。
6.法治宪政: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强调法治宪政的原则。
它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任意滥用权力。
宪法是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基础,它规定了政府职权的范围和限制,同时确保个人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7.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要求存在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对其权利的侵犯,并获得合理的补救措施。
法律制度应该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障人权的实现。
总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将个人权利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以保护和促进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它强调平等、公正、权力制衡、独立司法、人权保护、法治宪政以及可追诉性和救济机制等特征,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框架。
法律·权利·权利本位
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葛洪义目前,中国法理学界所热情关注的权利本位之争,可以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最重要、最热烈的理论是非争论之一。
这似乎能说明一个问题:无论我们持有何种自己视之极为神圣不可动摇的观点,都无法使我们回避这一在我们看来多少有些新鲜有趣而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甚至更早时期就已形成的重大理论问题。
换言之,理论的价值就在于我们可以支持它反对它但无法漠视它。
如果说,持续10年之久的法本质之争主要是侧重于对历史进行反思,那么,权利本位之争则已经是一次关于法学界如何面向未来的讨论。
笔者之见,这场讨论对实在法的实在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已超过了法本质之争所给予人们的启发。
在此,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即从权利重新谈起,意在说明认真看待权利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一、只要认真地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地看待权利;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
从人的主观愿望讲,只要是真心实意地建设法治国家,就无法回避认真看待权利的问题;从人的社会实践看,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
法律与权利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至于有人(包括国内外著名学者)认为法就是权利,权利就是法。
权利与法律相混同的观念几乎是16世纪后的一个历史的观念。
在庞德看来,“法即权利、权利即法的观念完全是近代理性观念的产物”⑴。
“因此,这并非是一个科学精确无懈可击的表述,用它推导人类社会古往今来的一切法律甚至可能导致荒谬的结论”⑵。
然而,如果就我国法制建设的特定条件下提出这一问题,如果把这一提法的含义仅视为象征性的,表明权利是揭示法律现象独特性的深刻内容,表明权利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那么,它似乎也能成立。
权利何以是揭示法律现象独特性的深刻内容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法理学界曾就法学研究对象进行了一次广泛讨论,有学者就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⑶。
其后不少学者进一步阐发了这一思想。
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作者:潘振来源:《文化产业》2014年第03期摘要: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要素。
重点阐述不同时期下,两者的主次问题,进而得出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统一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权利本位;义务本位;法治;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3-00047-01一、权利本位的概念所谓权利本位是指在立法中,以法律权利为出发点,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本位应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权利主体的一般性,即任何主体都应无差别的享有权利,不因性别,民族、年龄等而存在差异;2、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应当是对等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履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3、当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应做有权推定。
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存在着滞后性,由于具体情况的变化,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权利规定到法律中来,当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应当作有权推定,即“法无规定即自由”。
二、义务本位的概念与权力本位对应的是义务本位,所谓义务本位即法律的制定以履行义务为目的,以义务承担为核心,强调的是一种服从。
以义务本位制定的法律呈现以下特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存在着不对等性。
占有统治阶级地位的统治者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被统治者通过对统治者命令的服从,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
三、权利本位的提出权利,起源于西方法学。
随着罗马法在意大利的复兴,古典的自然法得到认同,德国学者耶林在《权利斗争论》中,倡导权利本位说,并指出,权利的目的在平和,权利的手段在斗争。
19 世纪末期,由于受到历史法学派、社会主义连带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指责和批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地位有所降低,权利本位的学说暂时处于低潮,义务本位有所抬头。
这和两次世界大战有一定的关系,他们主张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
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自然法理论又一次得到复兴,在西方国家中,权利又重新被重视,这些都体现了权利本位在西方国家中又一次被确立。
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摘要权利本位作为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
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重心归根到底是由时代的法律精神和法律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
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同时,也在不断进行着人类自身的解放,民主、自由以及人权成为时代的主题。
权利是法律的起点,更是法律的轴心和重心,这使得人性的自由和权利被法律赋予现实的色彩。
法律的权利为本地位的确立,不仅仅是法律的进步,更是人———具体实在、有血有肉的人,由客体地位向主体地位的解放!关键字权利本位法律义务本位正文要讨论权利本位,就逃不脱与义务本位的辩说。
首先得了解权利本位的定义。
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两大要素。
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价值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的价值判断。
在评论坚持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的问题上,很多学者持单一支持理论,这是不正确的。
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其结论自然就有所不同。
在价值意义上,我们所应提倡的是权利先导。
因为权利与义务在作用上是平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或者权利,都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
然而强调义务和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
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比义务更有吸引力。
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更加有效。
权利本位的意义远非仅限于此,它还有利于社会权利的扩大和良性发展。
权利实质上是一个人自由的体现,是一个人人格的体现。
侵犯权利的行为是对于自由和人格的侵犯行为。
对于权利的侵害不是一个利害得失的小事,而事关人格与尊严。
如能把权利放到这种高度上去认识,就不会不为权利而斗争。
于是在中国大地上就逐渐出现了“打假英雄”,“维权卫士”等公民维权意识提高的势头。
有了对于权利的深刻认识,所以才有人为权利而诉讼,而忘却了其余;所以才有人为了权利,历经千辛万苦也要打赢一个在财产上无足轻重的官司;所以也才有人为了所谓的权利,耗尽资财打赢了官司,却将赢得的财富捐献给福利机构或公益事业。
权利与权力之辩大学作文
权利与权力之辩大学作文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
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
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
”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
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
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
当代中国权利本位思想之发展与意义检视
[ , 当代 中国权利本位 思想不断获得发展和 完善。主
要表 现 为 : 强调个体 主导 的权 利本位 思 想发展 到倡 导社 会优 位 的权 利本 位 思 想 ; 从 由侧 重通过 本 体 和价 值 层 面阐释 权 利本位 思 想发 展 到注 重从 方法论 的 角度 解说 权利本 位 思想 ; 以研 究法理 学框 架下 的权利 本位 思想 发 展 到在 法理 学指 导 下的 多层 面 不 同部 门法 学科 的权 利 本位 思想研 究。权 利本 位 思 想 的兴起 不 仅 促进 了法 学 界 的思想 解放 , 合现代 法 治理论 的 内涵与 发展趋 势 , 符 也有助 于市场 经济体 制的 确立和公 民意识 的形成 。 [ 键词 ] 权 利 关 权 利本 位 权力 社会 优位
( ) 强调 个体 主 导的权利 本位 思想发 展 到倡 一 从
当前 , 随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的加快 , 我国社会开始趋 向于形成一个全方位 的发 展格局 。现代 民 主政 治 、 熟 的市 场 经 济 以及 和 谐 成
的社会 主义文 化 已经或 正在 逐渐 成 为社 会 发 展 的主
化正在逐渐成为当代 中国的主导文化模 式, 而这一 文化 模式 主要 倡 导 人 与 人 、 与 社 会 之 间 和 睦 有序 人
的关 系 , 权利 的角度 来看 , 实 际表 达 了一 种 人 与 从 它
绝对化。“ 长期以来 , 由于个人利益 的独立地位没有 得到 应有 的肯 定 , 而 , 因 在这 种 特 定 社 会 背 景 下 , 权
21 00年第 4 期 ( 总第 18 7 期)
广西 社会 科学
GUANG HE XIS HUIKE XUE
N0. 2 0 4. 01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名词解释
权利本位是一种历史出处深远的价值观,它强调每一个人都拥有无可替代的自身权利。
它呼吁政府应该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第一目标去作出任何决策,并否认政府有权违反任何人的权利而不必承担责任。
权利本位公认的人人平等,不受社会地位影响,它坚持“无限
权利”的原则,不仅从法律角度保护权利,还巩固每个人的领
土的“权利”及应得的尊严。
因此,一切政府的行为或行政权力只能到达“限度”,不得侵犯任何人的个人权利和尊严,也不可以滥用权力来妨碍本质权利的获取。
今天,权利本位在我们当代政治生活中处处可见和感受到。
如在工业社会,社会各界都以法律和权利来进行社会秩序和生活,无论贵贱贫富,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就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权利本位说明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权利,要去制定公平的法律,执行公正的执法。
一旦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一旦有事态发生,政府也有义务去调查、调解,以把权力的威严保护起来,这也是权利本位的典型要求。
总之,权利本位是一种具有普遍价值的历史价值观。
它坚持个
人的尊严,保护人人的权利,要求政府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践踏人们的权利。
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
Legaf Sys t em A nd s o c l et y 圈蟹墨墨蕊型兰型!:!f叁箜!圭垒全民法本位的币厶主体市又币U本位问题浅论张斯琦摘要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
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
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叉。
基于此,为了选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社会发展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6-0l民法本位主要是强调在分析民法过程中融合“本位”方面的要求,并对其进行划分判断。
无论是法理学、法哲学角度,还是从世界观、方法论等方面分析,都能将民法本位确定成民法的中心思想和评判标准,这是体现民法的自身价值的重要依据。
对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能够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真实依据,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
这对于我国社会法制观念、律法制定有着很大的帮助。
一、民法本位概况民法本位在语义上都蕴含了“中心”和“标准”的意思。
民法本位,即指将“本位”放在民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
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
但也有认为从权利本位有可能又转回义务本位或权利、权力双重本位的。
尽管看法不一,但毕竟都认为法的本位是可变的。
从现实性上看,认为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或应以社会为本位的学者居多。
具体表现出的倾向是,从一般性上肯定法以权利为本位,就现实性而言,则大都说社会本位正在或应该取代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实为权力本位,国家主义色彩较浓。
二、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的争论随着各种理论的不断出现,很多民法典、民事法律在采取社会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这一方面出现了很多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总结了3种形式:(】)主张权利本位的观念,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法文化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民法权利本位的更新,是社会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
张文显教授从权利本位到义务本位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自从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
本文力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论题略作探索。
一、“权利本位”之所指“权利本位”是个语义和意义丰富的概念组合。
以下六点是它的要义:(一)“权利本位”简明地表达了“法是(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
“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的过程中引出的概念组合。
“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义务本位”是“法以(应当以)义务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
“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表述是各种各样的。
此处摘引几段论述为例。
“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是刑法,其逻辑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
”⑴“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
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由它决定,受它制约。
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
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的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的和中心的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
”⑵“权利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
……权利是国家创制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在创制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
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
”⑶(二)“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凡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都有如下特征: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权利本位论
权利本位论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自从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
而我们小组的观点是,支持权利本位论。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首先来看看什么是权利本位论。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它是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与其相对的观点是义务本位论,根据梁慧星教授《民法总论》的观点,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弄清了这二者的根本区别,我们才可论证我方观点的合理性。
首先,从权利的含义上来说,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它是随着人的出生而产生的,所谓“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是人与生具有的,是法律必须承认和保护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康有为在其《大同书》中说,“人者天所生也,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
”这也是权力优先的表现。
这里就要做出一个区分,究竟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说公民权利(right)第一,国家权力(power)第二,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政府和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公民权利,因此说,坚持权利本位的观点有利于监督权力机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
第二,从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来说,义务是伴随着权利的出现,为了保障权利得以实施才的。
恩格斯说过,倘若人皆自私,那么人皆不能自私,这就是一个均衡。
我们知道人类有两个属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称得上是人。
当人类社会产生之后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
经济学上有个观点,人是自利的,人总会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而这里的权利范围就是人们之间博弈的结果。
政府必须从权力本位转向责任本位解读
政府必须从权力本位转向责任本位责任政府是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责任政府与其他形态政府的根本区别在于责任政府是一个以责任为本位的政府,从而在根本上颠覆了传统政府以权力为本位的逻辑,实现了责任对权力行使的限制。
责任政府还为政府权力与机构的合理设置提供了依据,为勘定政府权力的合理边界明示了方向。
责任政府是责任本位的政府传统的政府是一种以权力为本位的组织,政府的组织建构是先有权力,然后配置相应的责任,并与利益密切挂钩。
在这一政治逻辑下,政府官员对利益的谋求就转变为对权力的追逐,政府处于不断扩张权力的冲动之中;同时,政府往往只争权谋利而推诿责任,把权力主要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
针对这一问题,“权责一致”主张就成为民主与法治诉求的重要内容并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该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政治权力与政治责任是相互依存的。
这一理论强调政府权责一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并没有把颠倒的权力—责任关系颠倒过来,这一理论的逻辑仍然是先有权力后有责任,权力是政府的基础,责任是对权力的限制与指向。
责任政府则要颠覆这种关系,强调责任是政府的基础,权力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工具,是先有政府责任然后才有政府权力。
责任政府不仅意味着责任对权力行使目的的限制,还包含着责任要对权力的边界进行勘定。
按这一逻辑构建政府责任与权力体系应该是先设置政府的责任,然后按照政府履责的实际需要配置相应与必要的政府权力。
建立在这一逻辑之上的责任政府遵循的是一种责任本位,政府首先是一个责任主体,是为了履行公共责任而设置的公共管理组织。
政府权力则是政府履行责任需要配置的一种必要工具,而不是政府必然拥有的力量。
从权力本位走向责任本位、从“权责关系”走向“责权关系”,是政府管理向民主政治的重大回归,是政府与公民关系从政府为中心走向公民为中心的重大进步。
责任政府的组织逻辑不仅要责任先置,还应该责任分置。
决策、执行与监督是任何组织的三项基本活动,组织行为的专业化分离是人类分工在组织管理的反映,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
浅谈法学中的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
务作为其本位 : 其二 , 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
设定和分配义务 。 或者可 以说,权利本位说” “ 讨论的范 围在于立法导 向, 立足于价值分析 , 所强调的是“ 法应当怎样” 所回答的是“ 当是 、 应 什么”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回答“ , 是什么” 的问题。 与“ 权利本位 说” 对应 的观点是“ 义务重心说” 这种观 点认为 , 。 从 整个人类 的法律起源看 。 法律来 自对人类行为的禁忌, 因为有禁忌才
、
权利本位
( ) 利 本位 的 概 念 一 权
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人 民权利的关系中, 民权利是决定性 准则 , 人 在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 合乎理解 的法律应 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
的, 根本的; 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 权利是决定性的, 起主导作
用的 。 ( ) 利本 位 的特 征 二 权
( ) 一 人文精神 的概念
.
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 自我关怀, 表现为对人 的尊严 、 价值、
命运的维护、 追求和关切 , 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
度珍视, 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 的肯定和塑造 。
广义 的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确定为三个层次: 人性 , 一, 对人的幸
务的 目的在于保 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 , 义务是第二性 起 点就是禁忌和义务 。法律是用来保障人们交往的有效性与有序性 的因素 , 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 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 . 只受法律所规 定的限制, 这种 限制的 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 的权利给予应 有的承认、 尊重和保护 4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 下, 以作出权利推定, . 可 即 的, 只有义务才可 以规范人们的行 为。两种观点, 在国内法学界形成
权利本位还是权力本位
2012.5有通过奋斗向上发展的通道。
低收入的人向上转变,贫富结构也会随之改变。
我国如果在创业上还不能实现平等,谁的关系硬谁就能发财,底层创业困难重重,社会就无法公平了。
找不到就业出路就会导致无事生非和仇富心态,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小微企业的发展对增加中等收入阶层、减少因贫困而低收入的人群、改变社会结构、实现社会稳定意义非常重大。
现在的地方政府喜欢“大、新、高”的产业而不重视中小企业,这个思路一定要发生改变,目前不利于创业和就业的僵化体制,一定要决不犹豫,强力推进其改革,否则,从根本上讲,社会可能难以稳定和安宁。
□(来源:《环球时报》2012年3月9日,作者: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会是越发展越复杂。
改革也不例外。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许多过去被高增长掩盖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如何解决我们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如何让改革成果由更多人共享、更多人受益,如何破除阻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检验着我们党的执政能力”。
这是胡锦涛同志一再要求“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现实背景。
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牢记改革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这也要求改革的设计必须更加到位,改革的方向必须更加科学,改革的措施必须更加协调。
□(来源:《人民日报》2012年3月22日)当前我们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和改革的攻坚阶段,政治发展和改革已经成为躲不开、绕不过的重大现实话题。
继续推进政治发展和政治改革,就要进一步明确发展和改革的出发点,是以“权力本位”为基点还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这是会产生不同改革效果的两种改革思路。
“权力本位”与“权利本位”有何区别。
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权利本位”。
与“权利本位”相对的是“权力本位”。
以“权力本位”来看,政治权力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治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联系。
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摘要】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范畴。
然而,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对权利本位及义务本位做详细阐述,试图对二者做必要的区分,进而表明笔者关于这一争议的观点。
【关键词】价值取向义务本位权利本位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
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具有相关性,数量上具有等值性,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
然而,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主次关系,即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在理论界尚存争议。
一、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一)义务本位的内涵“本位”是“根据”、“标准”的意思。
①在历史上各个不同时期的发展体现出不同的本位观,中国封建社会血缘关系、家族宗法制度以及特有的“礼”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统治导致“国家本位法”、“义务本位法”的形成和长期存在。
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
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
②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
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
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①郭俊.权利本位和当代法律精神.法制与社会.2008.10(中).②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学,1990.3.反抗的工具。
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
论权利本位.
(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之争
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主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何 者为第一性上,何者为第二性上。
权利本位的含义
权力本位即一种从国家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简单地把 法律视为国家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思想观念。
表现形式: 政治权力
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政治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联系。
二是政治权力与利益紧密联系。
三、权利本位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更新人们的法观念 (二)有利于重新认识法的本质 (三)有利于健全法治
总结
综上,我认为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 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
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
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的要旨
第一,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 的动态平衡。 第二,为了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理性、动态 平衡,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应当强调在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中,以权利为本位。 第三,在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态 和幻化样式,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力来自于社会的 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权利规定和界定了国家权力运 作的合理性基础、范围和限度,是国家权力的界标。
权利本位
一、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
19世纪开始,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主张变法,当然, 也主张学习西方法律。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在其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 法》把权利思想法律化。 五四运动中,我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举权利精神, 响亮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1978年以前,中国的法学虽然开始逐渐接受近代法学观 念,但由于中国缺乏权利观念发展的社会条件,还由于特定 的历史条件法学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和阶级斗争 之学。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研究-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研究-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当代法哲学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
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权力本位?是从权利的角度思考和构建国家主权、公共权力、社会和法律秩序的基础、限度和规范,还是从权力的角度强调和论证宪政、法治、和的前提、保障和救济?这是当今社会不断引起学者乃至公众激烈争议的重要问题。
现代权利学说的奠基人是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
〔1〕正是霍布斯第一个将社会和个人的正当性奠定于权利之上,创立了第一个权利学说.国家、主权、社会、社会契约、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等一系列和法律的经典概念,以及人本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平等主义、绝对主义、宪政主义乃至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功利主义等一系列和法律的现代观念,都离不开霍布斯的理论创造。
〔2〕霍布斯致力于思考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和私有制的起源.〔3〕更为确切地说,是人为什么必然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从财产共有变为财产私有:〔4〕当我将思想转向对自然正义的探究时,正义(其意味着给每个人以其权利的一种永恒意志)这一名称提醒我首先要问的是,一个人怎么会声称一个事物归其自己而非他人所独有;并且在正义显然不是源于自然而是源于人为约定(因为人类已经瓜分了自然安排的人人共有的事物)的情况下,我被引导着转向另一个问题:在万事万物同属于所有人的情况下,人们赞同每个人应该独有仅属于他自己的事物,这究竟对谁有利和有何必要。
本文无意评价霍布斯权利学说的实质内容,而是关注其论证方法和推理逻辑。
本文认为,霍布斯的理论论证,并非通常人们认为的机械论的形式逻辑,而是一种从矛盾到扬弃的辩证逻辑。
霍布斯的论证方法是一种权利的辩证法.这一辩证逻辑,深刻揭示并深远影响了现代社会中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形式推理的逻辑悖谬霍布斯的论证方式,通常被认为是机械论的、以自然权利为大前提的形式逻辑推理。
从权力本位迈向权利本位(精简版)
从权力本位迈向权利本位从权力本位迈向权利本位从权力本位迈向权利本位简介:理论学术百题综述——关于“政治发展与政府创新”诸多热点问题的研讨综述当前我国政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什么?进一步推动政治发展的主要任务什么?地方政府创新蓬勃发展的动力来自哪里?这些问题在近日召开的“政治发展与政府创新”学术研讨会上都得到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内容综述如下当前我国政治发展仍处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过渡的艰难过程中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政治形态向现代政治形态转型的过程中我国的政治发展呈现出以下特征:国家与社会由原来的一体化到二分;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主要不建立在强力基础上的人治而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法治;公共权力从私人理性向公共理性迈出初步步伐;政治体系内部的结构功能在逐步调整部分实际权力在由党内向政府转移;政治体制的制度化、法律化程度在提升政治体系的规则化水平在提升;在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加剧社会多元化情况下公民的自主程度在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数量扩张但质量还较低与会者认为虽然我国的政治发展呈现出以上诸多方面的可喜变化但总的来说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攻坚阶段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举世瞩目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腐败现象蔓延社会贫富差距扩大趋势明显政治体制改革成为社会主义改革的瓶颈有学者分析指出回顾我国的政治发展历程我国经历了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两权分立到实际政治过程的权威主义再到目前向民主化回归的循环式发展过程总的来说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一个“至关紧要的时期”这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因此也处在权利与权力博弈的时代总体态势权利与权力明显地不平衡公共权力过度扩张因越位和缺位而侵权权利往往处在被侵犯的境地中国政治发展仍然处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过渡的艰难过程中当前我国政治发展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的民主模式与会者认为当前我国政治发展的主要任务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的民主模式中国从1949年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来就独创了自己的民主新模式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长期稳定的领导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中国的民主模式已经基本确立但还很不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中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前提党的领导保证依法治国但由于受照搬苏联模式和我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没有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实际上实行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模式党的领导由前提变成核心由党代表甚至代替人民当家作主缺少法律制度保证以至犯了很多错误造成了很多灾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端正思想路线提出要实行党政分开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促使民主模式逐步完善关于中国政治发展路径的思考对于如何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的政治发展与会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有益的见解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包括党内民主、党际民主、人民民主三个方面因而完善民主模式加快中国政治发展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有学者指出有序政治参与的不断拓展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政治发展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有序政治参与可以有许多渠道和途径当前开发我国政党制度的潜能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从执政党角度看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尊重党员权利调动广大党员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克服眼下普通党员往往容易被边缘化的状况;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和2016年关于我国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的两个5号文件精神畅通体制内有序政治参与渠道有学者专门对我国政治发展中的执法趋利现象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执法趋利执法趋利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敌乱象根治的途径:在政法机关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公平正义的理念;站在反腐败的战略高度来审视执法的种种乱象;彻底解决司法机关吃“皇粮”的问题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来自哪里与会者认为近几年来地方政府创新活动在学术界的推动下正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地方政府创新之所以能蓬勃发展客观方面的原因当前我们的各级政府尤其地方政府还存在着许多弊病与政府改革的要求、与理想的状态之间还存在着极大的差距从而为地方政府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主观方面的原因在政府内部存在着创新的动力总的说来政府在政治体制方面改革的动力不足的这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涉及两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即政治风险和利益损失当前地方政府对于政府工作进行局部的、微观的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和基层政府领导层的社会责任感;二地方和基层政府对政绩的追求;三上级机关的推动;四学术界和媒体的推动;五人民群众的压力以往的“运动型”政府治理模式亟待革新与会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治理模式呈现出“运动型”的特征这种“运动型”治理模式的逻辑根源在于对传统治理模式的“路径依赖”、对自上而下行政体制的遵循以及任期内政绩的驱动在社会转型期“运动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因行政成本高、治理效果差易违背法治原则、滋生官僚主义作风破坏自发形成的秩序等弊端已无法对复杂多变、日益专业化的公共事务做出有效处置从而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政府治理危机因此必须实现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变“运动型”的治理为“可持续型”治理“可持续型”治理遵循一系列既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涵盖了制度治理、依法治理、参与治理和长效治理等理念中国政府治理创新的目标模式实现“可持续型”治理需要政府官员实现从内在管理理念到外在管理行为的全方位变革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可持续型”治理中国政府治理的优化选择拒绝眼前利益和机会主义通过优化治理机制和制度规则构建政府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机制从而以相对低廉的成本维持良好的公共秩序促进经济良性增长与社会和谐进步从价值取向与行为导向的角度看“可持续型”治理强调公共服务的优化与公共责任的承担坚持这样的价值取向与行动导向:公共管理者不管制社会与民众的主体而服务社会与民众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服务意识与责任行为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必需品;必须实现以人为本的权利本位型政府治理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可持续型”治理需要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予以保障需要建立具体有效的法制保障机制、政务公开机制、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价机制使“可持续型”治理理念在实践中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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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 (1)(一)权力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 (1)(三)权利本位理论的基本内容 (2)二、权利本位及其理论争议 (5)(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5)(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 (7)(三)权利本位的要旨 (10)三、权利本位的时代意义 (11)(一)有利于更新人们的法观念 (12)(二)有利于重新认识法的本质 (12)(三)有利于健全法治 (13)参考文献 (13)论权利本位当前法学理论界存在着权利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等本位思想,法学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一系列激烈的探讨,而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权利本位。
本文主要是针对权利本位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一)利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19世纪开始,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大力倡导学习西方变法自强,之后孙中山不仅系统全面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理论和权利理论,而且在其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权利思想法律化。
五四运动开始的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臵,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权利本位文化的启蒙,我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举权利精神,响亮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①。
中国的法学虽然开始逐渐接受近代法学观念,但是以罪与罚为核心的封建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特别是由于中国缺乏权力观念发展的社会条件,还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法学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和阶级斗争之学。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逐渐得到改变,随着①乔从喜,杨一凡. 五四运动与中国法律文化. 法学研究,1989,(3):24.‚阶级斗争为纲‛被否定,‚凡事论‛的思维定式被打破,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提供了丰富的认知素材,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了‚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现象‛。
②继之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进入法治进程,法治逐渐健全,与此同时法学界也进行激烈的讨论,进而兴起一系列的理论思潮,其中最体现人文主义的是由张文显,郑成良等人提出来的权利本位理论。
(二)权利本位理论的基本内容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权利本位思想生成的动因是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要求的,但事实上权利本位思想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家重新确立的凸显政治意义的方针、路线的一种回应,或者说,权利本位思想主要是针对当代中国政治话语的发展而生成的法学理论。
要真正使法体现关心人、尊重人、为了人、服务人的宗旨,要坚持法中的这种人文主义,关键在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权利本位是人的主体属性要求。
人是主体,权利是主体的内在要求,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作为主体的人。
权利是人作为主体的标志和②余先予,夏吉先. 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性. 法学研究,1980,(5):38.确证,没有权利就没有主体,没有权利的主体不是真正的主体,权利本位弘扬着人的主体性。
第二,权利本位是人的自由本性要求。
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的本质在于权利,自由的标志在于权利。
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
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权利赋予人以自由。
第三,权利本位是人的逐利本性的要求。
人是利益的动物,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权利是人们获取利益的正当方式和合法途径。
权利从根本上就是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自由地选择自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去追逐自己极大化的合法利益。
没有权利就没有利益,不享有权利的人,就是被剥夺利益的人,不能行使权利的人,就是不能逐利避害的人,权利本质上就是利益。
第四,权利本位表明这样一种人生态度,即对人的信任,认为人们能够认识自我、主宰自我、实现自我,人们会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去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生存和生活方式。
只有首先信任人才能真正尊重人或者说信任人本身就是尊重人。
如果对人总是抱怀疑态度,那是不可能真正尊重人的。
只有信任人才能真正赋予人以权利,怀疑人只会广泛地强加人以义务。
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易言之就是权利先行还是义务先行,只有权利先行才符合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也只有权利先行才能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应当承认,人在自由的心态下、在宽松的环境里,在权利的行使中永远比在强制的情绪下、在束缚的氛围里、在义务的履行中更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只有以权利为本位,法才不致于成为束缚人的枷锁,而成为解放人的武器。
第五,权利本位表明为这样一种社会观,即权利高于权力,权利派生权力、权利决定权力;权力保障权利、权力服务权利,权力实现权利。
法的本质在于赋予保障权利而限定制约权力。
以权利为本位是人民本位而不是官僚本位、是群众路线而不是官僚作风、是人民史观而不是英雄史观,是尊重一切人而不是少数人。
以权力为本位是官本位、是权力崇拜、是官僚崇拜,就是只见高高在上的少数掌权者而不见默默无闻的广大劳动者。
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
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权利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与义务本位法所不同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是一种价值分析,它提出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应当怎样‛、‚法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是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
对这些问题的深究表现了法学以及法学家对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整个人类命运的关切。
这种理论主张,权利应当成为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义务的设定与分配,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手段而不是目的。
所以,以此为基础和取向,强调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文明便是这种权利本位法所追求的目标,尽管这些平等、自由、民主等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含义,但我们不能否认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取向。
二、权利本位理论及其理论争议(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何者是第一性,何者是第二性上。
1.义务本位是指,在生活、工作特别是管理或执行国家公共事务、处理人事关系的过程中,义务始终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与生俱来的,是本位的,应处于优先履行、考虑的地位。
2.义务本位认为义务是人有生以来所自然产生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天赋的义务。
主要理由是:首先,就整个人类来讲,人生来就自然伴随着很多责任或义务,如生存的责任和义务,学习的责任和义务,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人类自我繁衍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担任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的义务等等。
这些义务,大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也有的道义上的、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习惯义务。
义务是和权利相对应的,人们在负有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本位者认为义务是基本的、第一位的、本位的,而权利则是第二位的,是随着义务而产生的,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
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首先说明了‚义务‛是本位的;我国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一个人如想获得劳动产品就必须‚劳动‛,该原则也确立了‚义务本位‛原则。
由此看来,义务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本位的。
当然,人们在负有义务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则是第二位的,是随着义务而产生的,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一个人履行义务的手段或工具,这是义务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不可逆转的。
3.权利本位理论在权利与义务何者应是第一性上存在争议,权利本位理论认为权利应是最基本的,第一性的。
权利本位理论认为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
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法律最重要的是强调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的享有主体存在差异,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
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理论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其一,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理论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仅仅限于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比如,在关于‚不得杀人‛的法律规定中,‚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我们才有理由活下去。
所以,就要禁止杀人,而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而不是相反的表述,即首先有法律的‚禁止杀人‛的义务规范,才使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
4.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理论的争议主要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对法律核心范畴进行的,义务本位强调人应当去履行义务,把义务作为主要的方面,权利作为次要的方面。
而权利本位强调义务是手段而权利是目的,通过履行义务来实现权利。
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利益的动物,权利本位理论更加能体现人文主义。
(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主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何者为第一性上,何者为第二性上。
1.权力本位即一种从国家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简单地把法律视为国家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思想观念。
2. 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与权利本位相对的是权力本位。
权力本位是公权力,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政治权力,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治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联系。
由于国家职位只能为少数人所占有,因而政治权力这种本属于全社会的意志,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变成了部分人手中的特权。
利用这种已经特殊化了的政治权力,少数人即可以叱咤风云地推动社会进步,也可能随心所欲地给社会带来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