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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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对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的作用(1)论文

浅谈行政法对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的作用(1)论文

浅谈行政法对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的作用(1)论文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作用论文摘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非法治国家均把实现现代法治国家作为其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目标。

而法治国家的建构,离不开行政法作用的发挥。

本文从现代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治政府、法律体系、法治观念五个方面,提出并论证了行政法对法治国家的实现能发挥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作用。

努力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目标已成为当今绝大多数非法治国家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和社会发展的共同追求。

所谓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

14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很大的趋同性,不再以德国传统意义的“法治国”——即“依法治国”为模式,而是建立与英美法系“法的统治”相类似的法治模式。

而行政法作为“实现法治原则最积极最主动最直接的领域”319,无疑在实现法治国家目标中发挥着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作用。

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国内研究尚付阙如。

本文试围绕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人权保障)、关键(权力制约)、核心(法治政府)、形式(法律体系)、精神要求(法治观念)这五个方面,探讨一下行政法具体的重要作用。

1 法治国家的标志:行政法对人权保障的确认和实现作用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区别于非法治国家的分水岭和现代标志。

尽管人们对人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人权作为使人具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涵盖了宪法意义上的人权条款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

综观历史,在法治国家初建时期,即所谓以19世纪德国实证主义法治国为典型的形式意义的法治国时期,法治国就是“法律国”,法治国的法不包括内涵公平、正义价值的人权条款,仅仅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有法可依;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则认为有法可依仅仅是法治的起点和前提,更强调有法可依的法是良法,是保障人权的法。

现代法治国家当属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均把人权放到极为重要的地位,认为“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和“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349。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1.行政法里行政的意义(1)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①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与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的活动相对,公共行政受特殊法律规则支配。

②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社会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为补充。

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①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②内容上: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③理论上:A.行政法是国内公法;B.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C.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D.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E.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F.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简述行政法的框架体系(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2)特点:涉面广、数量多、变动大、无法典。

行政法分为基本理论、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行政主体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第三部分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第四部分是监督救济,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

4.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1)控权论的主张:控权论主张行政法以权利为本位,认为行政法应当是控制行政主体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个人自由的法律。

(2)基本观点:①关于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力和自由。

②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③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 为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参与 权。
时限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效率 。
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增加行政透明度。
特点,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君主专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详细描述
早期的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君主的诏令、敕令等,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相继制定了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规,不断完 善行政法律制度。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
02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
决。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
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 行为方式和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 保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促进行政法治建设: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原则
详细描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程序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准则,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的本位思索

行政法的本位思索

行政法的本位思索“本位”“、法律本位”的涵义历来有诸多表述,笔者认为,法律本位作为法哲学上的概念,应从本体论、熟悉论和实践论三个层面来解读。

本体论表达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说明法律本位的首要性、目的性,从而也是法律本位熟悉论的规律起点,并对法律实践供应指导。

一、法律本位的本体论本体论表达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

法律本位的主体是指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

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不仅表达了法律本位的主体性,也包含了肯定的价值推断(目的性)。

法律本位的目的性指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实际上指两种价值中何者具有首要性。

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目的性在本质上是全都的,个人本位必定是权利本位的,集团本位往往是义务本位的。

长期以来,法学界始终存在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和集团本位(义务本位)的争辩,在哲学上表现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立。

在权利和义务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上,中国和西方经受了不同的演化和进展过程。

在中国,血缘关系对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的阶级统治是以血缘为根底的家族统治。

传统的自然经济为宗族制度的生长供应了必要的土壤,作为中国传统法制渊源的“礼”,由于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对义务本位的维护和进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可见,血缘关系、家族宗族制度、以及中国特有的礼治与中国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有着必定的联系。

无论是家族本位或是国家本位,都是集团本位的表现,而集团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

西方权利本位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已初步形成,基于主权在民、轮番为治的政治背景,法律渐渐演化为公民本位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展,悄然兴起的“人本主义”思潮对权利本位的进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为代表的一大批思想家明确提出了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他们认为,权利本位的核心就是法律成认,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在共性、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均应获得充分与自由的进展。

同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包括: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生而自由公平、私有财产神圣不行侵害、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罪刑法定等。

行政法本质

行政法本质

因各国在各个时期的不同的国情, 表现出往左或往右的状态。

在行政法法制层面上也就表现为更注重控权或保权。

而分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方, 其地位的不对等, 是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征之一: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管理机关, 是以国家强制力和强大的人力、物力为后盾的, 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 而行政相对一方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

公民通过宪法授予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为保障公益而行使权力, 但在这行使的过程中, 却始终存在着权力范围扩张及权力被滥用的危险, 因而需要行政法对其进行调控。

同时, 为使公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达到最大化, 须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 旨在追求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平衡, 以在合理范围内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 保证其正当适用, 从而达到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最大化。

对于行政法理论基础( 即行政法本质) 的探讨, 学者们可谓颇多分歧, 观点莫衷一是, 尚无定论。

其中, 又以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的争论最为激烈。

平衡论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是: 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 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 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 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这里所谓的平衡, 正如任何一个平衡论者所反对的那样, 并不能作机械的理解, 因为这种总体上的平衡, 既不能量化到等量齐观, 也不符合平衡论者对折衷和调和的厌恶。

平衡论者对控权论下的一般定义为: 它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政府法治理论, 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 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不能单纯地把控权论理解为限制权力, 还应包括为权力行使者指明方向、提供行为依据和确立行为标准等内容。

行政法学概述

行政法学概述
〔2〕由于事实原因,缺乏必须的人员、机构或 其他条件,行政主体不能自行执行的。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

行政法面试题含答案1.行政法里行政的意义(1)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①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与其他一般社会组织的活动相对,公共行政受特殊法律规则支配。

②行政法上的行政以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为主体,以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社会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为补充。

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①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②内容上: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③理论上:A.行政法是国内公法;B.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C.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D.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E.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F.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简述行政法的框架体系(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2)特点:涉面广、数量多、变动大、无法典。

行政法分为基本理论、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行政主体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第三部分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第四部分是监督救济,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

4.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1)控权论的主张:控权论主张行政法以权利为本位,认为行政法应当是控制行政主体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个人自由的法律。

(2)基本观点:①关于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力和自由。

②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③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摘要: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学界众说纷纭,依然没有一个结论。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出发,先讨论理论基础本身的定义,将理论基础所以应该具备的诉求阐述出来,在对公共利益本位论进行概述,并且论证为什么公共利益本位论能够并且应该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关键词:行政法理论基础基础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正文:(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范畴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 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这两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 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之一, 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 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 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 所构成。

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或称“基本理论”。

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 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

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的范畴。

因而, 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有多个, 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 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 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

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则只能为一个, 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 的理论。

而且, 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 之上, 以这一“理论基础” 为基点和归宿; 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 也应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 之上, 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本” 的理论。

所以,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与“基础理论” 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 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 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相对于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 究竟什么样的理论才是最基本的理论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呢? 换言之, 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笔者以为, 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从理论深度来看, 它必须能够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我国现阶段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分析

我国现阶段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分析

我国现阶段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分析【摘要】在行政法学中,存在管理论、控权论以及平衡论三种行政价值取向。

行政法价值取向的确立,要协调效率和公正的关系,把握民主和秩序的统一,促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当前,要顺应从国家行政转变成公共行政的历史潮流,创造出和社会不断发展相吻合的、能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有利作用的行政法价值体系。

【关键词】行政法价值取向效率和公正民主和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同的行政法价值取向观点行政法其实就是控权法。

对于这一观点来讲,它实际上是把行政法在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这一方面予以夸大了。

在这一观点看来,行政法其实就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它主要是把权力作为本位,它所主张的是要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在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在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这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一观点是比较片面的,过分夸大控制权通常会使得把司法审查以及行政程度过分夸大,从而忽视行政效率,更是对现代行政实践积极行政的行政法要求的忽视,以至于在具体的行政中通常会比较被动。

不仅如此,从我国目前的一个实际情况来看,行政对象应该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而变化,从客观上来讲,需要对行之有效的治理进行调节,但是控权论在很多现实问题前面会显得无计可施。

平衡理论。

对于平衡理论来讲,它所强调的是要在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方之间达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效果,并且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两相兼顾,它尝试着站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高度上,来对行政法的一个本质进行说明。

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平衡论并未对行政法的本质、行政法的背景、行政法的特征等等予以系统的回答,而是仅仅针对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做了理论上的探讨,制定出了行政法价值的一个机构模式以及总体平衡的思想。

这一思想认为,在实体法上,行政客观存在的三种主要态势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的不平衡、两者在程序上不平衡、在司法审查上原告和被告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

但是,后面的这两种不平衡与前一种不平衡比较起来,所形成的是颠倒的不平衡,通过这一颠倒的不平衡来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能够在整个过程中趋于平衡。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浅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法律部门,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作为在宪法学与法哲学的不断渗透下努力追寻自我的行政法学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辩证。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

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

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

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

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

当由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过渡时,社会现实强烈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这自然迫切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个范围,政府不再陷入过于琐碎具体的管理事务而不能自拔。

而公民个体也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自主性,能够捍卫自身利益,对权力施加一份影响。

这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使命之一。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而任何权力关系都具有支配的特征。

行政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是权力主体,而公民或组织则是行政权力的客体。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

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

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最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项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策,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

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许小莲廖珩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

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

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

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

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

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

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

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

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

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

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

行政法

行政法

2.禁止过度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用大
炮打小鸟”,“杀鸡用牛刀”;合比例原则:“杀鸡 取卵” 3.信赖保护原则 (四)行政正当原则 1.避免偏私原则 2.行政参与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第四部分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和意义的法的外在形式。 一、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规章 6.国际条约和惯例 7.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 1.惯例 2.司法判例 3.学说 4.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案例】
据2003年5月15日《南方周末》报道,卫生部卫生与 法制监督司司长赵同刚表示,我国暂时将非典归入乙类 传染病中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然而,《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 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方可予以隔 离治疗。这样,我们当时采取的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 措施就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即缺乏法律依据。对此, 赵司长表示,我们是把非典作为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类 来加以管理的,因为是特殊类,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也需 要采取隔离的控制措施,但是对于这一点,却没有明确 的法律依据予以授权。 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 (法律保留)?思考时请注意,当时的Sars已经形成了 高度的行政紧急状态。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行政法探讨的行政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即只针 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活动进行研究,而不包括立法机 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 行政区分为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只是公共 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是公共行政,也就是与公权力相 关的行政,但主要内容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四、 行政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发展
1. 从开放式到发条式的发展 。中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起步于十 , 《行政诉讼法 》 只是对行 一届三中全会 。对于当时的中国法律界来说 政程序做出了规定 。正当程序原则并没有被广泛的运用于行政法法律 。《行政处罚法》 条文当中 的颁布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具有转折性 并将听证程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 的作用。他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 》 , 核心内容引入了行政处罚程序之中 。 通过 中国正当程 ( 下接第 322 页) 企业他们往往都缺少员工, 这些返乡的农民工较有经 这无疑有利于壮大农村劳动力市场 。 验, ( 3 ) 有部分农民工在城市中积累了人力资本, 资金、 技术, 他们回乡 后便萌动了自主创业的想法, 从事运输业、 服务业, 开办乡镇企业, 积极 向外界学习, 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可以说他们已经成为了新型 的农民, 发挥他们的优势, 向高效农业、 生态农业迈进, 积极地推进新农 村建设。 ( 4 ) 回乡的农民工可以将自己的经验言传身教, 使未外出的农民重 新衡量外出的成本与收益, 不再盲目的涌入城市, 提高出外务工的效价 比。 2. 消极影响: ( 1 ) 这两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同时又颁布了许多有利于 “三农 ” 的 政策, 这些外生的政策因素使得土地又重新成为农民最重要的生活保 障。但是西方经济学认为种植业是长期边际收益递减的产业, 大量的 这是不经济的, 因此很多地 农民工回流增加了投入在土地的人力资本, “抢地潮” 。国土资源部公布的 2005 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 区出现了 截至 2005 年 10 月 31 日, 全国耕地面积 1. 22 亿 hm2 , 人均 查结果显示, 耕地面积仅占 0. 09hm2 , 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 40% , 所以农民工回流, 使本已稀缺的土地再次告急, 土地承载人口的增加, 又将参与有限农业 产出的分享。 ( 2 ) 农民工的返乡对于四川、 湖南、 湖北、 重庆等十一个劳务输出大 省来说会带来打工收入的锐减 。这给当地政府的财政带来了极大的压 力。同时政府还要安顿这部分闲置的劳动力, 这必然会耗费极大的财 力、 人力、 物力, 在缩短南北、 以及城乡差距方面产生了间接影响 。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

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

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

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

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

三是行政救济法。

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

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

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

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

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

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

论行政法理论的更新――以婚姻登记程序为视角

论行政法理论的更新――以婚姻登记程序为视角

论行政法理论的更新――以婚姻登记程序为视角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理念更新服务本位权利自主权力谦抑论文摘要:本文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立法区别为视角,揭示了婚姻登记制度变革后面的行政法理念更新。

认为,行政法由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迁移、权利自主与权力谦抑、行政的人性化与程序的正当化是决定婚姻登记制度变革的基本理念,也是引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创新的基本方向。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与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在体检自愿、结婚与离婚登记中取消单位证明、无法定禁止结婚状况之个人签字声明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引人瞩目。

显然,新条例的出台反思了旧条例的种种弊端,是实证经验的产物。

同时,新条例的出台也标志着立法者对公益与私利、权利与权力、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实体与程序进行了重新权衡和审视,标志着我国行政法理念的更新!一、行政法理念更新之一:由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迁移传统的观点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之法,是规制行政相对人行为之法。

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目的仅仅局限于“高效的管理”,以维持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而很少兼顾私人利益。

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来看,以“高效管理”或者公共利益的名义毫无节制的漠视、牺牲私人利益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的。

比例原则要求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在内的,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都不仅要具备追求行政目的的妥当性,而且要具备必要性和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内涵要求因行政权力的行使给人民或者行政相对人带来的损害应当是最小的,而比例原则的比例性内涵要求,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也即是说,行政主体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前,必须将行政目的达到的利益与给人民造成的后果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证明行政目的重于所侵害的人民权利时才能采取。

%&’在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体制下为了高度监控或者有效地“管理”人民,防止重婚等非法婚姻的滋生,也为了计划生育之国策,无论结婚或者离婚,婚姻当事人都必须通过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一“非行政”的程序,使行政确认变质为“非行政”确认。

浅谈我国行政法的核心

浅谈我国行政法的核心

浅谈我国行政法的核心浅谈我国行政法的核心一、我国行政法的起源关于我国行政法的起源问题,学界曾经有不同的看法。

有法制史学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在古代就存在,而且已经有专门的法典,例如《唐六典》《清会典》等。

而这些法典只是在特征上与近代行政法不同。

有宪法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是不存在行政法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与法治的产物。

两种观点可谓针锋相对,何者为正确的关键点在于对行政法这一概念是如何定义的。

所谓行政法就是规定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退则和原则)的总称。

不难发现周佑勇教授是从形式要件下的定义。

换言之,一部法律只要在形式上符合“调整公共行政管理”和“法律规范”两个特征即可称之为行政法,并无实质要件要求。

古代“行政法”可能符合形式要件,但是不可能符合“实质要件”。

而行政法的实质要件乃须体现民主与法治的精神。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的领导人认为国民政府的政权是“反动”的,法律作为政权统治工具,于是毫无保留地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因此,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行政法准确地来说应属于“产生”而不是“发展”。

不过,“随着高度集中的体制逐步形成,行政法产生的基础逐步消失”。

如果此时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法,也是属于国家计划管理和控制社会的手段。

行政机关把权力深入到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被纳入到行政隶属的系统中。

在这种体制之下导致的后果就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群不分、政经不分、政社不分”,行政权不受任何约束。

行政法基本概念

行政法基本概念

行政法概念:是以一定层次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为基础,并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行政的概念: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政决定与法律的一致性。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包括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种结果是否显失公正,包括平等对待和比例原则;在主观上表现为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正常判断。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职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权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形式的授予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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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法律本位”的涵义历来有诸多表述,笔者认为,法律本位作为法哲学上的概念,应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三个层面来解读。

本体论体现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说明法律本位的首要性、目的性,从而也是法律本位认识论的逻辑起点,并对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一、法律本位的本体论本体论体现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

法律本位的主体是指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

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不仅体现了法律本位的主体性,也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判断(目的性)。

法律本位的目的性指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实际上指两种价值中何者具有首要性。

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目的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个人本位必然是权利本位的,集团本位往往是义务本位的。

长期以来,法学界一直存在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和集团本位(义务本位)的争论,在哲学上表现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立。

在权利和义务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上,中国和西方经历了不同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在中国,血缘关系对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的阶级统治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统治。

传统的自然经济为宗族制度的生长提供了必要的土壤,作为中国传统法制渊源的“礼”,因为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对义务本位的维护和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可见,血缘关系、家族宗族制度、以及中国特有的礼治与中国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有着必然的联系。

无论是家族本位或是国家本位,都是集团本位的表现,而集团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

西方权利本位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已初步形成,基于主权在民、轮番为治的政治背景,法律逐渐演变为公民本位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悄然兴起的“人本主义”思潮对权利本位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为代表的一大批思想家明确提出了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他们认为,权利本位的核心就是法律承认,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在个性、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均应获得充分与自由的发展。

同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包括: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生而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罪刑法定等。

这些原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得到广泛和成功的贯彻,奠定了西方权利本位法的基础。

19世纪末,西方权利本位受到了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的批评和挑战,但西方权利本位法的主导地位并未动摇。

“权利本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权利本位存在于两种关系中,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是目论行政法的本位王革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西安710043)摘要:现代法治的精神是对人权的保障和促进,行政法作为实施宪法的技术法,是权利本位的法。

行政的公共性或公益性要从服务于国民的人权保障中寻找其中心意义。

权利以其正当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当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以社会功利牺牲个人的尊严。

关键词:行政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2.1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460X(2010)02-0060-04收稿日期:2009-09-26作者简介:王革峰(1968-),男,陕西兰田人,副教授,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研究。

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义务是权利的对象化,义务通过权利表现自己的价值,并处于受动的或待命的状态。

”[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义务本位,意在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与扩充人们活动的自由空间。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观念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行使必须是合法的、正当的。

主张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就要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以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彻底抛弃国家本位和官本位,促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现代化。

法律的权利本位观念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公识,但是,一般认为部门法又各有其本位,如民法的权利本位、刑法的国家本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行政法的权力本位或公共利益本位等等,这些观点导致了对法律权利本位观念的颠覆,有必要拨乱反正。

二、行政法的本位行政法的本位问题目前很少有专门论述,常见有两种简单的说法,即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或公共利益本位。

众所周知,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的技术法,而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

公民的法定权利一般主要由宪法规定,而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且宪法条文一般不能直接适用。

因此,公民的宪法权利要依靠部门法来落实,而行政法是宪法实施最主要的部门法。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认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

”[2]日本学者和田莫夫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

”[3]盐野宏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4]。

既然如此,行政法的本位必然是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

现代国家基于福利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对公民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公民权利本位法的理念并未因此而改变,恰恰相反,福利国家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正是为了更加全面和实际性地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出发点,仍然是公民权利。

行政作为国家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尽量使其民主基础得以充实,最终在观念上,只有实现对国民的“福利”、国民的权益及人权的保障才能承认它的存在。

即“在行政具有公共性这一国民主权国家的宪法下,该行政的公共性要从服务于国民的人权保障中寻找其中心意义,而且作为它的手段,在于实现民主主义”[5]。

法律或基于法律的行政活动作为实现“公共福利”(公益)即国民的人权保障,都直接受宪法的约束。

行政权力并不能直接宣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这就如同所谓人民政府就必然代表人民利益,因而不受监督一样,都是荒唐的、不合逻辑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否则,我们得到的将不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是行政权力的专横和行政官员的腐败。

如此一来,受到侵害的不仅是具体的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也会落空。

对行政法而言,在处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必须强调权利的基础地位。

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应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权利是第一性的、原生的,具有目的性;权力是第二性的、派生的,具有服务性。

因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平衡,而是行政权力在运行时应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注重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权利之间的理性平衡,以促进社会的普遍利益。

追求公益可谓是行政的一项重要特征。

当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非完全处于对立的关系,有时两者可以相得益彰,互蒙其利。

不过,公益与私益有时也是相互对立,而无法彼此兼顾。

于此情形下,行政应代表国家,于经过充分衡量后,得对私益有所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唯应注意者,乃……国家为追求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时,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尤其人性尊严已成为宪法之基本理念,行政于实现国家目的时,更须予以尊重”[6]。

当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侵害公民权利。

因为权利不是以社会功利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和道德原则为基础。

权利和利益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权利才是民主社会的首要价值。

诚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里指出的:“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有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7]。

就连对权利本位法持不同意见的分析法学派大师凯尔森也承认:“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8]2007年6月中旬,中央新闻台报道了北京某区房屋拆迁问题,由于该区住户情况比较复杂,安置协议难以达成,遂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意图以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决定安置方案的通过。

应该指出,相对于以往单凭长官意志来决定安置方案,此种作法有值得肯定之处,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或利益,不能侵害少数人的权利,比如报道中反映的,不同性质的住房(商品房和租住的公房)采取同样的补偿安置方案,就明显是不公正的。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人们清楚的认识到,公共秩序和普遍幸福许可对权利作少量的特殊限制;但它们不允许会吞没权利的限制或使权利完全从属于所设想的普遍幸福。

”[9]为了保障国民的人权,要求扩大和强化司法权。

行政救济必须从有效实现人权保障这一观点加以考虑。

三、行政法权利本位的应用———认识论与实践论综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这就要求在政治上,体现以人为本的政府要求,将提高人民的福祉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有效地增进、维护和公平地分配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的协调发展;在行政管理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遵循高效、民主参与的精神,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确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责任制,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合法性;在法律上,政府要保护公民权利,同时政府权力要按人民意志行使,即依法行使并受人民的监督。

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行政法学研究以人为逻辑起点,确立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行政法观念。

以民主立法科学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并发展人权;贯彻人文主义精神,坚持人性化执法;坚决抵制官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充分体现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在行政和行政法实践中,应该做到:1.坚持执法为民。

政府为人民谋福利,它没有也不应该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利益。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不允许以执法手段为机关、个人谋福利,禁止乱罚款、乱收费。

实践中出现的政府指定各行政机关罚款总额,把罚款与工作人员奖金挂钩的作法都是错误的。

2.加强民主参与。

要强化和突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权利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公民本位和权利本位不仅具有对象性特征,还具有主体性特征,即公民也是公共服务的参与者和建设者。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能由政府大包大揽,而是要政府主导,公民广泛参与。

公民参与不仅能弥补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不足,而且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起到监督和评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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