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四)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小于与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当低层居住建筑南侧建筑为一、二层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当南侧建筑为三层时,其最小间距不消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新建一类低层住宅,其间距为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2倍以上。
(七)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当较高一幢建筑为六层时,端距应不小于6米;六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6、5米。当较高一幢建筑为七层时,端距应小于7米;七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7、5米。低层与低层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5米;低层与多层的山墙端距按多层层数予以控制。遇小区道路通过的,其端距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道路宽度执行。当与消防等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二者的较大值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改进规划布局与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自然通风条件与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医院病房大、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与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除十五条规定的建筑之外的其她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门卫、围墙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与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除十五条规定的建筑之外的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8米。
第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就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控制,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5米、低层不小于4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5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5米、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与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15-0、2倍控制。
(二)在旧城改造地段,当界外就是旧民居的且在规划中又属需改造地段的,可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执行。
(三)当界外就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与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与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章其她
第六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她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七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与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与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十二条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应合理安排公厕,间距一般为800米至1000米。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一)建筑高度就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二)建筑密度就是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百分比。
(三)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就是指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与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当地下室布置为商业、娱乐、仓库、餐厅、食堂、办公、管理等用房时,其建筑面积总与应包括该项面积。
(四)绿地率就是指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百分比。
(五)低层建筑就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就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六)多层建筑就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就是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并用于居住的建筑。
(七)中高层住宅就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八)高层建筑就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就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
(九)超高层建筑就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十)公寓式办公建筑就是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有独立的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如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或有厨房设施的,不视为公寓式办公建筑。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就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十二)裙房就是指与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
(十三)道路红线就是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十四)建筑不可逾越线就是指建(构)筑物外边线不可超出的控制范围线。
(十五)规划新区就是指指中心城规划区除中心城旧区以外的地区。
(十六)中心地段就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十七)一般地段就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她地段。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与管线管理就是指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五条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有宁波市规划局提供的地形图、坐标与标高等资料。
第七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其她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