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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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SSE)自2018年6月14日起,开始推出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为上市公司择优上市提供更便捷、安全的交易服务。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将构建多链路、多投资者的市场环境,改进市场规范治理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维护市场公平及健康发展,为打造资本市场支撑的国际化创新金融中心奠定基础。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细则

1、适用范围

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仅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SSE)科创板新发行上市股票(包括其衍生产品)。

2、投资者投资限制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针对科创板投资者,规定科创板不允许跨市场进行股票交易,也不允许投资者一次购买超过10万元的科创板及其衍生产品,且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买卖比例必须符合规定的2%~10%的范围。

3、交易特性

由于科创板市场特殊性,科创板行情有时会出现异常波动,市场参与者应当了解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决定投资和交易的行为,避免利用缺陷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同时要遵守逐笔委托交易上限为10000股,每日总收益不超过200%的规定,不得违反交易规则,采取不合理的投资策略进行交易。

4、行业禁令

为了防止投资者投资科创板股票时出现违法行为,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股票交易当中,任何涉及到毒品、暴力威胁、犯罪活动以及成年人无法参与的行业都是禁止交易的;另外,股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自主决定可允许的行业,但是要遵守国内外法律规定。

二、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意义

1、提升交易效率

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出台,将提升交易效率,投资者可以更快地获取科创板股票的全面、有效的信息。

上海科创板交易规则

上海科创板交易规则

上海科创板交易规则

1. 引言

上海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促进创新企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改革。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上海科创板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本文将对上海科创板交易规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2. 交易时间

上海科创板的交易时间与其他A股市场相同,即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30至11:30

和下午13:00至15:00。在特定情况下,如节假日或特殊事件,交易所有权调整交

易时间。

3. 交易品种

上海科创板目前只允许股票等权益类证券进行交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IPO (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在科创板上市。

4. 价格限制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上海科创板实行了价格限制机制。具体来说,如果某只股票价格涨跌幅达到10%,将触发短暂停牌措施;如果涨跌幅达到20%,

将触发长时间停牌措施。这些限制旨在防止价格过度波动,保护市场稳定。

5. 交易机制

上海科创板采用了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交易机制。具体来说,每个交易日的开盘和收盘都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而交易时间段则采用连续竞价方式。这种机制既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又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6. 信息披露

上海科创板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表、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质疑。

7. 风险警示

为了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防范潜在风险,上海科创板设立了风险警示机制。当某只股票涨跌幅达到10%时,交易所会给予投资者风险提示;当涨跌幅达到20%时,

交易所将暂停该股票的买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上市

第二条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结果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上交所受理公司上市申请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审核通知书,并且告知公司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和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审核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组织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上交所决定同意公司上市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批复,并告知公司进行公告和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和备案手续后,根据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制定上市方案,并向证监会报送上市方案。

第十一条证监会应当在收到上交所提交的上市方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公司上市的决定。

第三章上市审核

第十二条上交所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控制权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开市运行,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新的力量。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个以注册制为核心的创新板块,其上市规则与传统主板和创业板等板块有所不同。本文将对科创板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科创板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类别:

科创板上市的主体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试点上市规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上市:(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产品;(2)研发投入占比较高,不同年度研发投入占比超过总营业收入的15%;(3)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二、信息披露要求:

科创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试点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披露更加详细、透明、准确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其中,公司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此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并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科创板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较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准入门槛和适当性管理方面。根据规定,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者金融资产的条件,以及一定的投资经历和投资知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科创板

设置了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和限制。普通投资者需要在申请前参加投资者适当性测试,证明自己拥有足够的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上市申请及审核程序:

科创板上市申请流程相对传统主板和创业板简化,具有更高的市场化特点。有意向上市的公司需要按照规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委托保荐机构进行审核。保荐机构会对公司的合规性、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通过审核的公司则可以进行发行,发行完成后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科创板上市审核时间较短,一般在6个月左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9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5)

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5)

第四节股份减持 (6)

第三章持续督导 (1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3)

第四章内部治理 (19)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

第三节规范运行 (25)

第四节社会责任 (28)

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

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8)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9)

第六章定期报告 (41)

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

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

第一节重大交易 (46)

第二节关联交易 (52)

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

第一节行业信息 (56)

第二节经营风险 (58)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

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

第二节股份质押 (64)

第三节其他 (65)

第十章股权激励 (67)

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

第十二章退市 (70)

第一节一般规定 (70)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5)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7)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1)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7)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89)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

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

第四节股份减持 (7)

第三章持续督导 (1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

第四章内部治理 (18)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三节规范运行 (24)

第四节社会责任 (28)

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

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

第六章定期报告 (41)

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

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

第一节重大交易 (46)

第二节关联交易 (52)

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

第一节行业信息 (56)

第二节经营风险 (58)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

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

第二节股份质押 (64)

第三节其他 (65)

第十章股权激励 (66)

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

第十二章退市 (70)

第一节一般规定 (70)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是中国首个专门为科技创新企业设立的股票市场,其上市规则对于企业的上市条件、审核流程、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上海交易所科创板的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

科创板对上市企业的条件有严格要求。首先,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创新属性,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在重大科技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其次,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连续两年净利润为正且合计不少于3000万元,过去两年营业收入合计不少于1亿元。另外,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不存在经营异常、违法违规等情况。

二、审核流程

科创板的审核流程相对传统股票市场更加严格。企业首先需要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上市委员会审核环节,由上市委员会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审核,包括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公开发行并完成募集资金。最后,企业需要在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获得上市委员会的批准后正式上市。

三、信息披露

科创板要求上市企业进行更加全面和透明的信息披露。企业需要及时披露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相关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此外,企业还需要对关联方交易、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等进行及时披露,以保证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

四、股票交易机制

科创板采用市场化的股票交易机制,允许股票价格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波动。科创板的股票交易时间与其他板块相同,每个交易日有开市前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市时的集合竞价三个阶段。此外,科创板还设有涨跌幅限制,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首日上市不超过20%,后续交易日不超过1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8.04

•【文号】上证发〔2023〕128号

•【施行日期】2023.09.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

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3〕12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1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衔接适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事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

整至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中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

施细则

一、业务宗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本细则,为支持创新驱动和

经济发展,深度发挥创业板做市机制作用,通过发展做市市场,完善

创业板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型企业

的发展,促进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改善,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运行效能,本细则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二、定义

(一)上市公司:指出资本市场的公司,按照有关的证券市场规

章制度在上交所登记上市。

(二)中介:指执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

证券机构,为上市公司开展私募发行、增发和其他相关业务,并配合

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的机构。

(三)做市商:指具备做市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在科创板股票

市场实施做市交易的证券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

(四)做市交易:指做市商在协议风险价位框架内,依据市场行情,向公众提供行情流动性的交易报价和成交服务的营销活动;

三、参与主体

科创板做市交易的参与主体为合格的做市商、中介和上市公司。

四、审核

做市商进行做市交易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文件,由上交所

进行审核。审核项目包括:做市资格条件、营销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和其他有关内容。

五、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

做市商在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价格发现期间,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后

续的市场价格发现行为,以及在发行后科创板市场开放交易期间补充

和完善价格发现行为。

六、报告机制

做市商应定期向上交所报送报告,内容包括做市商实施做市交易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及数据等。

七、违规处罚

做市商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做市活动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上交所有权并保留申请相关机构处理或者参与诉讼的权利。

688开头股票上市规则

688开头股票上市规则

688开头股票上市规则

688开头的股票上市规则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股票开始登陆交易所。其中,以688开头的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科创板作为我国首个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股票交易板块,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更加便利和灵活的条件。下面将为大家介绍688开头股票的上市规则。

一、申请条件

1. 公司类型: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应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主营业务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性。

2.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3. 盈利能力:上市前两年应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度净利润不少于3000万元。

4. 风险投资:公司应有至少一家风险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

5. 技术创新:公司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核心技术领域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6. 股权结构:公司应具备合理的股权结构,不存在控制权过于集中或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审核程序

1. 保荐机构选择:公司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并与其签订保荐协议。

2. 材料准备:公司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报告、发行人情况说明、财务报告等。

3. 上会审核:公司申请材料通过初审后,需要经过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发行环节。

4. 发行定价:公司与保荐机构合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5. 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将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信息披露

1. 发行文件:公司发行股票前,应向公众披露详细的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等。

2.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财务报告、经营情况等信息。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深入,科技

创新型企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推

动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7月22日正式开

设科创板,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在审核、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进

行的一次全面变革。

科创板是指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满足其异于传统企业的

融资需求、服务创新型产业的股票上市板块。相较于传统股票市场,

科创板对投资者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的上

市规则,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挑战。

关于上市规则,科创板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科技创新要求,

包括核心技术、研发投入、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同时,科创板也对

企业的财务和治理方面都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不光是在上市之前,

企业在上市后、信息披露、经营管理、财务监管等方面都需遵守相关

法规和纪律规程,同时还要面临严格的问询、财务审核、信息披露和

处罚等制度。

另外,科创板在交易和投资者方面也有了很多的创新,比如引入

了T+0交易制度、放宽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门槛、提高了个人投资者

的准入门槛等等。这使得科创板更加具有开放、透明、市场化的特点,旨在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和科技创新型企业。

总之,科创板的开设对整个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的推进、资本市场的完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意义。尽管在上市、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有着更为严格和复杂的规定和程序,但是通过合规经营和管理,科创板也为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价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 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科创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1.3 发行人股票在本所科创板首次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条

1.5 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文件应当对所依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科创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科创板上市条件五条标准

一、股票价格限制: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最低发行价格(含发行费用)不能低于25元/股,单只股票最低发行规模不能低于100万股,单只股票的发行数量占发行股份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10%。

二、投资者代表要求:要求公司上市申请人或自然人投资者担任投资者代表的投资者,必须满足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一年实现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含),无将上市公司拟投资、参股或承揽业务的能力和意向。

三、市会经营状况要求:要求上市公司目前及近三财年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增长、证券

营业部代为保管的发行股票余额不少于发行价格;并且科创板上市公司最近3个财年有成

功投资、参股或投资企业或市场走势显示具有持续性发展潜力的科技产品,证明其经营发

展能力满足上市要求。

四、公司未来发展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详细的发展路线图,能够

让投资者看到上市公司以及所投资或参股企业能够持续发展。

五、风险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要准确披露股票发行风险,其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的

财务状况,以及融资或投资情况,投资者需要清楚的知道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注意事项,

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决定。另外,上市公司也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可持续的上

市经营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

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发展的平台。为了规范科创板股票的上市申请和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于2019年7月22日正式实施。

一、申请条件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明确了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条件。首先,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创新和高成长的特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在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其次,企业应具备较高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达到15%以上。此外,企业应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过去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最后,企业应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独立性较高,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1/3。

二、上市程序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企业申请上市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首先,企业需要委托保荐机构进行发行保荐,并提交申请材料。保荐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保荐意见。上交所核准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后,企业可以正式提交上市申请。接下来,上交所将组织审核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财务状

况、业务模式、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审核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形成审查意见,并提交给上交所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企业上市。最后,上交所将发布上市公告,企业完成发行注册,股票正式上市交易。

三、信息披露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要求企业在上市后进行定期和临时性信息披露,以保证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企业应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披露业务情况、经营状况、投资风险等重要信息。同时,企业还应及时披露与股票价格、交易量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股权变动、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重要信息的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4.30

•【文号】上证发〔2024〕49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

4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科创板 上市规则

科创板 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规则

新三板和科创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两个重要的增长极,它们分别旨在

支持初创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成长,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中国资本

市场。

科创板上市规则是特别为高技术初创企业制定的,科创板非常注重创

新驱动和财务实力,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在上市标准方面更具有灵活性。

首先,科创板实施一定程度上的简化审核和缩短审核时间,其中包括

以正规发行估值和股权估值为基础的定价审核,可以减少企业的审计成本。

其次,科创板实施的创新审核机制,支持企业在科技创新能力、财务

和经营活动方面实现更高的经营标准和绩效,以提高上市资格。

最后,科创板实施的注册制,使企业通过后证券市场大门,简化审核

程序,真正实现前期申请到上市的整个过程的快速化。

总的来说,科创板的上市规则以其灵活性和透明度,为实现年轻企业

的成长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以科技为驱动的发展模式,使科创板进入中国

的资本市场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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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

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

第四节股份减持 (7)

第三章持续督导 (1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

第四章内部治理 (18)

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三节规范运行 (24)

第四节社会责任 (27)

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29)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3)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3)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5)

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8)

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9)

第六章定期报告 (41)

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

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5)

第一节重大交易 (45)

第二节关联交易 (52)

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5)

第一节行业信息 (55)

第二节经营风险 (57)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1)

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1)

第二节股份质押 (63)

第三节其他 (64)

第十章股权激励 (66)

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8)

第十二章退市 (69)

第一节一般规定 (69)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0)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3)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5)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1)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1)

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

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

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0)

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

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

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

第十五章释义 (106)

第十六章附则 (112)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科创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发行人股票在本所科创板首次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1.5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服务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文件应当对所依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前述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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