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二○○○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二○○○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淮河、太湖要实现水体变清;海河、辽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质应有明显改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
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
要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应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
要重点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前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构建生态文明,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明确环保工作的发展方向和任务。
重点任务一、加强环境管理(一)开展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环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度,国家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同时,要强化环评抽查监督,维护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强化环境督查。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环保工作的督察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要全面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推动区域协作解决跨地区大气污染影响的问题。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要建立水污染源头控制制度,制定水污染治理规划,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和工业废水处理工作。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要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三、加强环境治理(一)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
要推进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强垃圾分类和城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工作。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要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实施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绿色生产、清洁生产”。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要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预警工作,保障公众安全。
四、促进环保技术创新要加快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同时,加强环保科普,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本意见的出台,将有效促进环境管理和治理工作的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宁党发[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宁党发[2006]77号2006年12月8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宁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十五”以来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重点流域、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逐年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以消耗资源为主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仍很突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还没有根本转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能耗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环境状况不够稳定,环境监管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不足,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仍不尽完善,一些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
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更加迫切,环境保护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任务将更加艰巨。
(三)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状况好转的关键时期。
面对经济发展加快、环境压力增大的严峻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宁夏。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环监[1994]142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环监[199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是贯彻本届政府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纲要,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制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监测实质上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能否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动态,既是各级监测站业绩的体现,也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体现。
二、坚持“依靠与服务”的方针“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是指导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方针,必须进一步落实。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制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相配套的监督监测的措施和要求;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深化改革、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带好监测队伍,强化主动、全面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潜力,提高人员素质,夯实技术基础,开拓监测领域,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做好超前服务;要以监测数据的“准、快、全”为目标,以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为突破口,多出报告、多出成果,扎扎实实地完成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服务的监测、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监测四项主要任务。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
国发2023年14号文原文国发2023年14号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我国政府决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特发布此通知。
一、加强环境管理1. 建立健全环境监控体系,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和污染源排放的监管,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2. 加强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生态环境。
3.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推进绿色发展1. 加强对绿色技术和绿色产业的支持和引导,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推动绿色发展和绿色经济的转型升级。
2. 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生态补偿,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严禁破坏和侵占生态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三、加强环境意识教育1. 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加强环境教育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3.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信息的发布和公众参与,增加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四、加强国际合作1.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加强与各国的环境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环保机构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水平。
3. 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国际上的传播和推广,树立我国环境保护的良好形象,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加大投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发2023年14号文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同时,广大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中国,推动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6.08.08•【文号】[1996]后营字第363号•【施行日期】1996.08.08•【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年8月8日发布[1996]后营字第363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
最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实现我国2000年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措施。
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号召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环境保护。
这次会议是我国环境与发展历史上跨向新世纪的里程碑。
为认真贯彻这次会议和《决定》精神,推进军队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全军官兵的环境意识全军要以贯彻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为契机,把环保宣传教育引向深入。
各级党委、领导要认真抓,各级训练、宣传、文化、环保绿化部门更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环保宣传教育的落实工作。
今后,部队经常性教育要增加环保知识的内容,各院校要把环保教育列入教学大纲,工厂企业职工岗位培训要讲授环保知识。
部队环保宣传教育要讲求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
其内容主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环保科普知识、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等。
既要坚持经常性,又要抓住时机大造声势,尤其要搞好每年环境日、植树节的集中宣传活动。
当前,要以宣传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为中心,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的重要讲话,学习《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临政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的决定(临政发〔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二届七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临汾市科学发展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蓝天碧水工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全市环境质量不断巩固、持续改善、全面提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暨“蓝天碧水”工程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临汾市科学发展纲要》,紧紧围绕“负重转型、绿色崛起、统筹城乡、科学发展”总体要求,坚持“巩固、改善、提升”工作思路,全面开展“环境质量提升年”活动,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以解决大气污染、水污染为重点,以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为突破口,大力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各项环保工作,确保“蓝天碧水”工程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全面提升我市环境质量和水平,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新临汾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2010年,临汾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稳定在330天以上,大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到1.8以下,其余县(市)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0天以上,所有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
汾河流域地表水水质实现大幅改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V类标准,浍河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V类标准,沁河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Ⅲ类标准。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密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密政发〔2012〕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现将《密云县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密云生态涵养发展区工作方略,加快实现“三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推进“绿色国际休闲之都”建设,推动经济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环境禁止建设项目名录,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
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
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XX年月日)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XX年〕21号)精神,为切实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期盼为导向,努力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径,让城市更加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更加幸福。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两型发展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1/ 28与治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坚持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统筹,突出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体系中的引导作用。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重点整治生态环境,大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主要目标。
到20XX年,全面完成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提升环境容量。
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8%以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
建成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均达到100%;环境监管能力达到省会城市领先水平,使我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城乡环境更美好。
二、统筹城乡生态建设4、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加快区域生态安全建设,依据耕地、森林、湿地、水体等分类型、分板块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一级、二级分区管控。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文号】环监[1993]015号•【施行日期】1993.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环监[1993]015号)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年1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
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部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形势,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到具体年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大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等污染物的治理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强化水污染治理加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保障饮用水安全。
3、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4、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
5、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推进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维护生态平衡,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三、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一)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标准,坚决杜绝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上马,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环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问题,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生态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一)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加强监管,努力遏制生态恶化趋势。
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取得积极进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管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蓬勃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度明显提高。
(二)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虽然我国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生态系统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削弱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水污染和水生态失衡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土地退化导致土地生产力下降,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安全;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地质灾害频发。
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生态保护工作基础薄弱。
生态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的手段不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队伍、技术力量薄弱,投入机制不健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8.03•【文号】国发[1996]31号•【施行日期】1996.08.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国务院最近作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摘要如下: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淮河、太湖要实现水体变清;海河、辽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质应有明显改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
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
要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要重点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
要加强其他河流、湖泊、水库和近海海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1996年8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淮河、太湖要实现水体变清;海河、辽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质应有明显改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
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
要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应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单位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力度1.借助新闻媒体,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达到宣传面广、群众参与度高的效果。
通过精心撰写文章、选取优秀的图片和视频等方式,向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分析环境问题,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2.定期举办环境保护讲座、座谈会等宣传活动,邀请专家学者和环保行业从业人员,就环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讲解,引导员工正确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指导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员工教育培训1.加强新员工的环境保护培训,让新员工在短时间内了解单位的环保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日常工作中的环境保护要求。
通过培训,帮助新员工快速融入工作环境,并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环保知识学习活动,如环境保护知识比赛、环境保护实践活动等。
通过活动,引导员工学习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增强他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意识,提高员工的环保素养。
三、营造浓厚的环保氛围1.建立环保志愿者团队,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活动。
通过志愿者团队,发动员工自发参与社区环境清理、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活动,号召员工践行环保理念,以实际行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在办公场所设立环保宣传板块,定期发布环保宣传资料,提醒员工关注环保问题,引导员工节约资源,减少废物产生。
同时,开展环保主题的摄影、绘画、演讲等比赛活动,加强员工对环保的认识和关注。
四、加强与外部机构合作2.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组织员工参与全民义务植树、环境保洁日等活动。
通过参与活动,让员工切身感受到环保带来的益处,激发员工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对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加强绩效考核1.将环保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将环保目标与个人绩效目标相结合,使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也兼顾环保工作的完成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和破坏。
3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公 众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
加大执法力度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 忍,依法严厉查处环境污 染行为。
强化环境监测
加强对空气、水、土壤等 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发 现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环保督察
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 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灾难发生 。
02 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及问题
当前环境问题
01
02
03
空气污染
工业排放、交通尾气等导 致空气质量下降,影响居 民健康。
水污染
污水排放、化学品泄漏等 导致水体污染,威胁饮用 水安全。
土壤污染
过度使用化肥、农药等导 致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 质量。
建立环保信息共享平台
总结词
开放、共享、安全
详细描述
为促进环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应建立开放 、共享的环保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具备数据 集成、信息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功能,方便 各部门和单位获取所需的环保信息。同时, 要重视信息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 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07 实施效果及展望
实施效果预测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和法规,强 化环境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
科技创新推动
加强环保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环保技 术,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
社会参与
倡导绿色生活,普及环保知识,鼓励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环保合作,共同应 对全球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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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浙政[199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浙政〔199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环境状况基本保持稳定。
但是,由于近年来,我省污染防治与人口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不够协调,“三废”排放还相当严重,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
防治环境污染已是当前我省一项紧迫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省的环境质量有较大的改善,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
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
各地要继续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
要建立起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环发[1998]336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336号1998年9月3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
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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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发〔2012〕4号核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12年2月2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是重庆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资源环境对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难度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需求日益提高。
全市上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集中力量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实施《重庆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积极探索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新道路。
通过构建主动预防体系,优化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改善城乡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环境风险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创新环保体制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水平。
到 2015 年,生态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安全得到全面保障,环境保护工作实现西部领先,为我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奠定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三)优化空间布局及功能分区。
进一步细化全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实施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将环境容量、自然禀赋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据。
按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目标、开发或管制原则,确定其产业发展要求、经济结构调整方式、生态建设重点、环境准入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环境监管政策与绩效考核方式,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制定出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和环境准入规定,分区提出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发展名录,严格限制非准入产业项目进入相应区域。
(四)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倒逼机制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支持各地按照自然禀赋和产业特色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农业示范区,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实行环境污染集中治理和风险集中防范。
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收集系统,未完善相应设施的,不得新建有相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进行产品和工业园区的设计与改造,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循环生产、产业循环组合。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引导企业采用投资少、见效快、污染小的新型设备和工艺,重点在火电、冶金、建材、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等行业推行清洁生产。
积极发展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先进现代装备制造业等产业集群,发展熔融炼铁等能耗低、污染小的先进工艺技术项目。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没有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决策科学论证咨询制度、重大决策环保提前介入制度和部门联合会审等制度,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研究论证重大项目以及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状况、环境风险,吸收环保部门参与决策,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进一步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在编制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及专项规划的指导性规划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未作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暂停审批规划中所涉及的项目。
三、着力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六)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强化环境技术评估,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将规划环评作为设立工业园区、市级开发区和审批项目环评的前提,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继续严格执行批项目核总量制度。
健全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凡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污染扰民或生态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严格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和服务,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突出、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七)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减排任务。
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清洁环保的产业,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全面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快重污染企业退出,推进工业企业降耗减污。
加快实施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硝设施建设和脱硫设施改造,加快城市(城镇)、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配套管网建设进度,确保已经建成的设施发挥效益。
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分区管理,大力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主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八)深化环境污染防治。
深化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实施洁净空气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空气污染预警预控,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继续开展清洁能源改造,加强工业废气深度治理,强化城市扬尘、机动车排气、餐饮油烟及其他异味综合整治,开展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加强水污染防治,重点加强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大力推进流域和次级河流综合整治、生活污水治理、工业废水治理,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饮用水源和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城市规划建设布局,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综合治理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确保城市声环境质量达标,减少噪声扰民。
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推进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的安全处置及利用。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深化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原址场地污染防治,实施搬迁企业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加强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
合理调整布局,严格涉及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项目准入。
开展重金属污染集中治理,督促企业深度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停取缔。
规范重金属废渣利用处置,全面整治遗留重金属废渣污染。
(九)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
强化信访排查,完善领导包案、领导接访、干部下访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化解信访积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受理热线功能,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加大对噪声、餐饮油烟、废气、异味扰民等群众投诉热点问题的解决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都要向社会公布环境污染投诉公开电话,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及时处理群众环境污染举报投诉,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的各类环境问题,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积极探索统筹城乡环保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统筹城乡环保试点,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促进农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试点。
(十一)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
大力推进实施森林重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开展“绿化长江〃重庆行动”。
开展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策略及行动计划。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
加强水土流失源头预防,推进重点地区水土流失、石漠化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加强资源开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推进生态恢复工作,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事故发生。
(十二)开展环保模范创建。
主城区整体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六个中心城市以及璧山等区县(自治县)建成国家、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巩固已建成的市环保模范区县创建成果,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进一步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区。
以生态县(区)、生态镇、生态村创建为载体,深入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十三)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完善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体系。
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开展环境安全综合整治。
细化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加强重点风险源的预警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管理,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
加强长寿、万州化工园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强化电离和电磁辐射源监管,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区县(自治县)流域污染定期联席会商制度、跨区域环境污染及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制度和环境应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科学应急处置能力。
环保、安监、公安消防、海事、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分级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享应急资源和信息。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对环境风险防范不力、发生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强化环境法治。
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紧紧围绕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监控、农村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进程,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不断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