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国专家B.外交人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D.领事官员正确答案:A2、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外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
A.国籍管辖B.保护性管辖C.普遍管辖D.领域管辖正确答案:B3、国家的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B.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但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与外国财产C.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D.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条件是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样必须也侵害了行为地国的重大利益正确答案:D4、有些国际文件虽然不是条约,但其中所载的一些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原则和规则是()。
A.习惯法规则B.协议法规则C.软法规则D.自然法规则正确答案:A5、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B.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C.国际法具有约束力,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D.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有()。
A.交换领土B.添附C.收复失地D.公民投票正确答案:A、B、C、D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项判断是错误的?()A.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B.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正确答案:A、B、C3、国际人道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2013国际法练习题3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交人员 B.领事官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专家2.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3.我国国籍法采取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与居住地主义相结合 B.血统主义C.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D.出生地主义4.甲国公民在乙国将丙国公民杀死后逃入丁国,现甲、乙、丙三国均向丁国要求将其引渡。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丁国应将其引渡给甲国 B.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乙国C.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丙国 D.由丁国自己决定将其引渡给哪个国家5.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6.庇护权属于()。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7.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8.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
A.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B.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C.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9.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国家的外交保护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B.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侵害的同时具有乙国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C.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其行使外交保护D.甲国国民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无须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10.中国人同澳大利亚人结婚而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其中国国籍()。
A.自动丧失 B.仍然保留C.取决于本人选择 D.取决于澳大利亚国籍法的规定11.原始国籍是指()。
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差别待遇 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外 国人之间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包括: 1、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在 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国民或法人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国民或法人给予 不同的待遇 国际法承认差别待遇,但不能因种族、 宗教、政治等原因实行歧视待遇,否 则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给予它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一个本国向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有关国籍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 在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国籍之间 的纠纷。因此,为避免产生国籍冲突,国际社会缔 结了一系列公约对此加以规范,主要有: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 及两个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 公约》
→例外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双重犯罪)的规定,但缔约 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 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 第44条第2款,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六)引渡程序: 外交途径;公安机关或警察机关执行 (七)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不得转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第一节 国 籍
双系血统主义:指父母双方国籍都可对子女 的国籍具有决定作用。
单系血统主义:指以父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 的国籍,亦可称为父系血统主义。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居民
六、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概述 国家继承:
✓ 条约的继承
• 人身条约 (personal treaties) • 非人身条约(non-personal treaties)
✓ 国家财产的继承
• 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 • 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 国家债务继承
政府继承:
✓ 条约的继承 ✓ 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 ✓ 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 债务的继承
主权行为;商业交易 •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通
过、2005年1月17日开放签字)
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对新国家或新政府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性质:
✓ 构成说 (constitutive theory) ✓ 宣告说 (declaratory theory)
• “恶债不继承”
国际组织的继承:
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科索沃独立的承认
✓ 联邦: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联邦… ✓ 邦联:独联体
三、国庸国和被保护国 ✓ 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摩纳哥
永久中立国:
✓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的中立义务 ✓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梵蒂冈
✓ 1929年《拉忒兰条约》
第一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居民
✓ 自卫权:防御权
• 《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与国际习惯法 • 自卫权的条件:受到武力攻击 • 预防性自卫、先发制人是否合法的问题
✓ 管辖权
• 属地管辖(领域管辖) • 属人管辖(国籍管辖) • 保护性管辖 • 普遍性管辖
✓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
•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 国家本身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 绝对豁免原则与限制豁免原则:区分主权行为和非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 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 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 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 案 •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 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中国国籍法原则 1、各民族和男女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 2、 出生国籍适用出生地和血统主义相结合 的混合原则 。 3、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 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视适用自愿申请 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 (二) 取得 • 1、混合原则: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 为辅。第四条、第五条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二)外国人的居留 • 外国人不享有政治权利和服兵役义务
(三)外国人的出境 :有未了结的税、债或诉讼可 限制出境;特殊可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 特定条件下有权限令外国人出境或驱逐出 境(有规定)
三、外国人的待遇
• 1、国民待遇(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内内平等:一般限于民商事 和诉讼权利。同时,限制外国人某些权利: 如不动产的取得、谋取职业或行业方面加 以限制。
•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 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 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 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国际法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6、 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方面、
2)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我国采取这一原则时,是以血统主体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
3)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7、 自动加入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在引渡”是请求国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后,再将该罪犯引渡给第三国,供其审判或处罚。
4) 引渡的程序
引渡一般是通过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外交途径进行。
6、 庇护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领域庇护两种情况。
领土庇护是指国家基于主权,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被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它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国家的罪犯给与保护。
4、 外国人离开中国要办离境手续,如交验护照和居留证件及其或居留证件。
5、 对以下几类外国人不准出境
第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有犯罪嫌疑人;
第二,经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
第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且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人。
第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制度
1、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2、1833年,比利时就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在法国大革命以后逐渐确立的。一认为,决定哪个罪行是政治犯,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国际法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国际法上的居民
• (五)中国对庇护问题的原则立场 • 1. 中国的外交实践和有关立法已向世界昭示,中 国承认和尊重各国的领土庇护权。 • 2. 对于所谓的域外庇护,我国不仅未同任何国家 订立承认此种庇护权利的条约,而且在实践中明 确表示反对任何国家在中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庇 护人犯。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 一、难民的概念和种类 • (一)国际法上的难民是指由于种族、宗教、国 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 因受到迫害或畏惧受到迫害而迁移或滞留于本国 或以前的经常居住国境外并因上述迫害或畏惧受 到上述迫害而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以 前经常居住国的人。 • (二)这种广义上的难民可分为灾害难民、战争 难民、政治难民等。
• (三)引渡的基本条件 • 1. 可引渡的罪行。 • (1)可引渡罪行的概念――条约规定、互惠原则、 国内法规定。 • (2) “双重犯罪原则”。 • (3) 列举法、概括法、综合法。 • (4) 政治犯罪不引渡。 • 2. 可引渡的人。关于本国人的引渡问题 • 3. 引渡的犯罪地。
• 二、庇护 • (一)庇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1. 庇护(Asylum)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 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 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 法制度。 • 2. 庇护行为涉及的国家有两种: • (1)庇护国。 • (2)追诉国。 • (二)庇护权及其性质
• (三)无国籍的产生和解决 • 1. 无国籍是指某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状 态。处在无国籍状态下的个人被称为无国籍人。 • 2. 导致无国籍现象出现的具体事由可分为两种: • (1)由于出生。 • (2)基于出生以外的事由,包括因婚姻、收养和 剥夺国籍。 • 3. 解决之法律措施
• 五、中国的国籍立法与实践 • (一)《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 1.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 • (二)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的基本原则 • 1.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 则。 • 2. 一人一籍原则。 • 3. 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 • 4. 平等原则。 • 5. 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国际法上的居民
A是个人的权利
B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中引申出来的权利
C是指个人有受庇护的权利
D是国家给予个人庇护的权利
E是国家的主权权力
9.根据我国法律,可禁止下列人员入境:( )。
A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B艾滋病患者
C被认为人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活动的
D被我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对
错
二、单选题: (每题1分)
1.国籍法是( )。
A国家间解决国籍问题引起争执的法律
B国内法
C国家确定外国人地位的法律
D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法律
2.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是根据( )。
A出生地原则
B血统原则和居住地原则相结合
C居住地原则
D继有国籍原则
3.最惠国待遇( )。
A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
B是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D既是国家的一项权力,又是公民的权利
三、多选题:(每题2分)
1.通过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情况有( )。
A因收养
B因婚姻
C因长期居住
D因自愿申请
E因出生
2.国籍法是( )。
A国际法的一部分
B国内法
C国家间解决国籍问题引起争执的法律
D国家确定认为是其国民的法律
3.对于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照国际实践一般享有( )。
C是没有范围限制的
D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4.差别待遇( )。
A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
B是指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
C属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待遇
D是给第三国以优惠待遇
5.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管辖的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的取得: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1、因出生而取得:血统原则、依出生地原则、依血统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2、因加入而取得:自愿申请(归化)、婚姻入籍、收养、交换领土.国籍的丧失: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中国国籍法1、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确定原始国籍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外国人的待遇方式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2、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4、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以条约为据)五大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犯罪原则4双重审查原则5罪名特定原则程序:外交部接受申请-高院审查-国务院行政审查-公安部执行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这种庇护也叫领土庇护。
难民: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社会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其本国之外,并由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1、因出生而取得(原始取得)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主义。
2、因加入取得国籍(归化或继受取得) (1)自愿申请入籍; (2)选择入籍; (3)因涉外婚姻、收养、认领入籍; (4)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某一个人失去了他曾 经具有的某一特定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1、自愿丧失国籍; 2、非自愿丧失。
四、国籍的抵触 (一)概念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 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
(三)关于华侨国籍问题的处理 1、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 解决我国与印尼等国的华侨国籍问题 2、处理边民国籍问题 我国与缅甸的边民问题的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某一特定国家本国国 籍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 籍人,且不论该人居住在何处)。 二、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与规则 (一)概述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国入 境、出境、居留和从事各项活动方面享有法 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二)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国籍 (1)自愿申请退籍 (2)自愿选择别国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一)国籍抵触的概念 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 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 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称之为国籍的积极 抵触; 不具有任何国籍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 触。
(二)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 1、产生 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对 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同。 因出生或其他事由导致产生双重国籍 2、解决 国内立法 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居民和国籍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国籍 (一)国籍概念及作用 国籍是指个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 某国之间的一种长久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 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 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 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 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 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 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 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二)难民地位
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对此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入境或逗留 的难民,只要他及时说明了正当理由,国家就不应处罚 他,如果不接纳他则应允许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国 的接纳,并提供必要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 或公共秩序的原因不得驱逐。即使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 给予他一个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 了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 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 2.难民待遇的原则 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四、难民
(一)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 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 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 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 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人。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 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 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经 常居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地 国的人。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民地位。 后一部分是取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们必须符合公约 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 于其本国或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构成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 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 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 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 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 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 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 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 设国际法院,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
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 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在国际上都是国际法主体。 (2)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 、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 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现已不存在。 如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的安道尔共和国。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立法、司法、行政;刑法第6条
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域外 绑架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单边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刑事 措施
❒ 刑法第8条
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 U. 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2002来自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8年《中国的国防》
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 1997年国防法,第4条 ❒ 2006年中国的国防 ❒ 2010年中国的国防
专题讲座材料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余民才
思考题: 如何理解我国自卫政策的法律含义。
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 性质标准(主要标准) ❒ 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 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 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 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 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 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 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 权权力
4.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2条第1款,2004年《联合国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 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 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 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 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第三章
国际法核心概念与难点导读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名词解释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法——是有关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是: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变更等。
原始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的国籍。
各国国籍立法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立法原则是不同的,有的采取血统原则,有的采取出生地原则,有的采取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
继有国籍——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
“入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入籍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按一国法律之规定,通过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而取得该国国籍。
广义的入籍还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准婚生、领土变更等原因而取得某国国籍。
双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认领、入籍而产生。
无国籍——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无国籍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因出生、婚姻、收养以及剥夺等原因而产生的。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包括享有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外商、外侨和在该国旅游的外国人。
享有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他们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在一般外国人之列。
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
但是国家为其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二是在所在国已用尽当地救济。
国民待遇——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这种待遇通常只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国家之间通常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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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中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法律规定
引渡规定:⑴引渡依据是条约和互惠;⑵引渡条件包括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和量刑标准
(应判1年或尚未执行完刑罚6个月以上)。⑶不予引渡的情形包括8种特殊情况。⑷ 可不引渡的情形:中国有管辖权正在或准备诉讼的;依据健康/年龄/人道主义不宜引 渡的。⑸引渡请求的规定。⑹中国请求他国引渡的规定。赖昌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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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约:《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规定了解决双重国籍和减
轻其后果;《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规定了所 在国对无国籍人的基本保护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规则;《已婚妇女地位公约》 规定了可因婚姻取得丈夫所在国国籍和不因婚姻丧失本来国籍
第一节 国籍 [案例5]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令案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管辖基本原则: ⑴外国人服从所在国的属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或无国籍 的人;外国人主要是指外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法 人,推及外国船舶、航空器、商品、服务 地管辖权; ⑵外国人本国对本国国民有属 人管辖权,但属地管辖权优先,外国人本国 应予尊重
退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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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取得:⑴原始国籍采混合原则; ⑵可经申请和批准入籍;⑶ 可经申请和
简评:⑴自50年代起实施废除双重国籍的体 制,有多重原因;⑵外国一般不承认双重国 籍是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外国国籍有效性
批准恢复国籍
第一节 国籍 [案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 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中国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 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4 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 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 为办理申请。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 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未中国人。可见,A项正确。
渡,但是否属于政治犯一般由被请求引渡国决定。⑶ 罪行特定原则(引渡的效果),即不得对引渡理由之 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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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条件:各国国内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并
不相同,但引渡一般需符合:⑴“双重犯罪原 则”,即要求所犯罪行实质相同;⑵达到一定 的量刑年限或执行年限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3)
的主权和属地管辖优越权,主要是“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
需同时满足的条件:⑴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非
法侵害。⑵“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即该外
国人遭受非法侵害之日到其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之时均具 有国籍国的国籍;该外国人必须与其国籍国具有真实/实际的 联系。⑶该外国人需用尽当地救济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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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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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难民及其法律 地位
地位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意义:⑴区分某自然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
定义:国籍是自然人隶属 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国民
⑵体现了个人和国家的法律关系:个人对 其所属国有效忠义务;国家对其国民有保 护和接纳义务。⑶国籍也是个人与国际法 联系的纽带。
国籍冲突的危害:能在何 国居住?效忠谁?对何国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何 国管辖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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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冲突的主要原 因:各国法律的规 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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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籍 国籍冲突的解决
通过国内立法、双边
条约和制定统一的国 际公约解决国籍冲突
国籍法和国际条约关于国籍问题的一般原则: “一人一国籍”原则:⑴ 一人应有一国籍; ⑵ 一人只应有一国籍; ⑶ 一人不应无国籍
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义务,如人人
应享有国籍;⑵ 不得任意剥夺国籍;
⑶ 不得违反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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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丧失:⑴ 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极少情 况如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本国国籍);⑵因 取得外国国籍并定居在该外国而丧失(很少情况 如中国); ⑶被依法剥夺国籍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冲突:⑴国籍的积极冲突即双重或多 重国籍,可因出生、婚姻、收养等原因而产 生。⑵国籍的消极冲突即无国籍,可因出生、 婚姻、收养及被剥夺国籍而发生
面的待遇;主要是保障在这些方面内/外国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⑶有合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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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待遇主要采 国际上通行的待遇 制度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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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待遇(2)
最惠国待遇: ⑴ 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 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 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 ⑵ 保证 缔约国或其国民等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或 其国民的平等法律地位。 ⑶ 有合理例外。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有关个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熟悉有关国籍及其冲突、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待遇制度、外交保护及其行使的条件,引渡、庇护、难民等人权国际保护的制度 •【本章重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出入境管理;外交保护及其基本规则;引渡和庇护 •【本章难点】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难民范围
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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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国籍通过国家的 国籍法而确立;国家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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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太空 物体也有国籍
籍法须受国际法的制约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原始国籍,大多数 情况):⑴ 血统主义原则,多基于父 母双方/父方/父母任何一方;⑵出生地
恢复国籍,也可归入 继有国籍之列
主义原则,只因出生地,而不论父母国
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
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他国的行为
1967年联大《领土庇护 宣言》为各国行使庇护权 规定了一些基本规则
域内庇护可行;域外/外交庇护不妥,
如托雷案、朝鲜逃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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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的依据是国内法或国际法 ;庇护权
是一项国家权利,但国家没有必须庇护 的义务
受庇护者地位:居留权与一般外国人/外国侨民相 同,但在某些方面有特殊的地位,如一般不被引 渡或驱逐;同时也不得从事危害其国籍国的活动
引渡的程序:请求国应通过外交途径提 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进行审查(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内法或缔结的条约);执行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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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示范条约的拒绝引渡:⑴强制性理由7项:政治犯;军事犯;由于种族/宗教/民族/政 治见解/性别/身份的原因而被控犯罪;已决犯;时效或大赦免于处罚;曾受或将受酷刑或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得不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刑诉程
外国人受中国法律 保护和管辖
规和行政规章等;⑵从事项上看几乎涉及各方 面;⑶从外国人停留的时间上看有出入境、居 留/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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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排外阶段;
外国人的特权阶段;新 中国排外到优待到采用 国际上通行的待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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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1)
定义:一国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 判刑者,根据请求移交给引渡国审判/诉讼引 渡或执行处罚/执行引渡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除有条约规定,一国无义务将该人引渡给请求 国 被引渡对象: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他/她在国籍上可能属于:请求国的国民; 被请求国的国民;第三国的国民
求发展中国家给予互惠优待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它是指国籍国的国民在所在国受到非法侵害,
且依该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其国籍国可 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所在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 以保护其国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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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⑴是国籍国的权利,依据国家主权派生的属人管 辖权;也是驻外使领馆的主要职能之一;⑵在国家之间 进行,本质是处理国家关系的制度;⑶无论其国民是否 作出请求,国家均可自行决定是否行使;⑷尊重所在国
1921年法国法规定凡生于其被保护国 突尼斯和摩洛哥的子女,可获法国国 籍;而英国法规定英国男子在国外所
法国则援引其国籍法第8款的规定, 声称导致这一争端的问题“纯属其国 内管辖之事件”,因而行政院对于这 一争端不能作出任何建议
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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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对法国将其上述法 令适用于英国人所生的子 女,将这一问题提交国际 联盟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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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主体:请求引渡国有罪犯本人所属国籍国;犯 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人所属国。被请求引渡国即 应请求将当时在其境内的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罪 犯移交给请求引渡国的国家
哥伦比亚向美国引渡大毒枭蒙托亚
中泰合作引渡嫌犯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2)
引渡限制条件: ⑴本国国民不引渡。⑵政治犯不引
引渡依据是国内法和国际法。有诸 多双边引渡条约,也有区域性条约 和普遍性公约规定引渡制度
优惠待遇:一般指在某些 民商事方面给予外国人比 本国人更好的待遇,有人 称之为“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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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对等待遇:前者主要指通过条约相互给予对方国家及其国
民等某些权利、利益或优惠;后者主要指通过国内法规定对方 给予本国及其国民什么样的待遇,则本国同样对待之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待遇(3)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待遇(1)
关于外国人待遇,除非有条约规定,一般由各国国
国民待遇: ⑴ 一国给予外国人类似于/不低于 本国人的待遇; ⑵主要是指在民商事和诉讼方
内法规定。但各国一般都应给予外国人以人的尊严
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那些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基 本自由权;合法私权和荣誉不受侵犯等
籍;⑶混合主义原则,大多数国家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