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2.不干涉内政原则(续)
干涉的形式主要有三:武装干涉、经济干 涉和外交干涉等。
(3)涉及不干涉原则的若干实践问题 国际法认可的合法理由:基于条约的 干涉. ①保护在国外国民的(武装)干涉问 题/护侨 ②应邀请的(武装)干涉
第四节 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一、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指国际法 主体接受某种情势在国际法上的存在, 并确认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 后果。
国 际 法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0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0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案例及事件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国家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3.自卫权(续):联合国宪章第51条
自卫权合法行使的限定条件:1)遭受他国 武力攻击;2)武力限度须遵守必要性和相 称性(成比例性 )原则:1986年尼加拉瓜 案(尼诉美)。
对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实行先发制人的打 击:有争议。 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与自卫权问题。 4.管辖权(见下一章)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它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或简称“国际人格者” international person,指能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 际法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的实体。 主体的条件:有国际法律行为能力;有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有提起国际 求偿的能力:国际法院1949年的赔偿案。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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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 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 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 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 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原则(第5 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 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4.规定“商业交易”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 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四)“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定义为: 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 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2.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享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三)中国学者的观点 1.中国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 法主体: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 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 一、国际组织 • 二、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过渡性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 三、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 问题 • 四、公司
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案情2
• 两国终于在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 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请求裁定两个问题: • “(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 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 法院对土耳其船的船长哈森· 贝和法国船在碰撞时 的值班官员戴蒙上校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 反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和约》第15条 “在土 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 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的规定和违反国际法 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 • (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 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什么金钱上 的赔偿?”
艾茨曼案*(以色列检查总长诉艾茨曼) 以色列耶路撒冷地区法院,1961年
• 案情:阿道夫· 艾茨曼(Adolf Eichmann),德国人,曾 任德国“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犹太科首领, 是德国“最后解决政策”的执行者,该“政策”的执行导 致欧洲420—460万犹太人被消灭。艾茨曼曾在德国、奥 地利和波兰等国参与大量杀害犹太人的活动。二战后, 1950年,艾茨曼潜逃到阿根廷。1960年,被以色列保安 人员发现后被劫持押回以色列进行审判。阿根廷在联合国 安全理事会指责以色列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一个 联合国会员国的主权,此种事情如果继续发生,势必导致 国际摩擦,甚至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阿根廷没有要求 把艾茨曼交回给阿根廷处理,1960年8月3日,阿根廷和 以色列两国政府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解决了两国间由于 以色列国民的行为所引起的侵犯阿根廷国家主权的事件的 争议。以色列根据独立后颁布的“惩治纳粹法”,对艾茨 曼进行审判并判处死刑。艾茨曼后提出上诉,以色列上诉法院予以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国际法学》课件
国际法制定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程序。
四、国际法的实施与适用
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方 式
国际法如何在国际社会中得 到适用和实施。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中用于解决争端的相 关机制和程序。
国际刑事法律制度和国 际人权保障机制
国际刑事法律制度和国际人 权保障机制在国际法中的作 用。
《国际法学》PPT课件
本课件介绍了国际法学的概念、定义及其重要性和作用。通过对国际法的形 成和发展、主要内容、实施与适用、面临的挑战与前景的讨论,帮助读者更 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
一、引言
国际法学的概念和定义,以及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
1
国际法的起源和历史背景
从古代国际关系演变而来的国际法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和特点
2
的起源和历史背景。
国际法在不同时期的发展阶段和其所具备的特点。 Nhomakorabea3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为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提供保障。
三、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主权和国际关系
国际法中关于主权和国际关系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国际法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
国际法所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点。
五、国际法的面临的挑战与前景
1
国际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国际法在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挑战。
2
国际法的前景和发展方向
国际法的未来发展前景和需要关注的发展方向。
结尾
通过本课件的学习,希望读者能够对国际法学有更深入的理解,同时展望国际法的未来发展,并 留下时间回答疑问和进行讨论。
2024《国际法概论》PPT课件
01国际法定义02国际法特点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国际法具有全球性、普遍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点,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国际法定义及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且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常常需要考虑国际法规范。
区别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独立自主权,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国在发生国际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应互相合作,促进全球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等。
国际法编纂国际法编纂是指将国际法规范进行系统化、条理化的整理和编纂工作,以便于各国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编纂的主要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海牙国际法学院等。
0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国际责任,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国家的国际责任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03国际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0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国际组织是多个国家为了共同目的而建立的机构,可分为全球性、区域性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法主体》课件
跨国公司的特点: 具有全球性、多元 性、复杂性等特点, 其经营活动涉及多 个国家和地区,受 到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政策、文 化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 位: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法主体,具有 独立的法律地位, 可以独立地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和国际 争端的解决。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 任:跨国公司作为 国际社会的重要成 员,应该承担相应 的社会责任,遵守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促进可 持续发展。
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护
添加标题
国家豁免权的概念和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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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的来源和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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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与外交保 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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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权在国际法 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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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的概念和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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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的历史发展 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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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与国家豁免 权的区别和联系
添加标题
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中 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
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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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政府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其他实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
国家的构成要件
人口:国家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口 领土:国家必须拥有固定的领土 政府:国家必须有一个中央政府 主权:国家必须拥有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主权: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 高权力
跨国公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组织的权利:参与国际事务、制定规则、采取行动等 国际组织的义务:遵守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等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国际法上的主体
联合国网站: 国际法院的网站(含常设国际法院的案 例) : 联合国条约集网站(含国际联盟条约集): /English/access.asp
《联合国官方文件集》:UNODS
(1) 形成 (两大因素)
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实际上一 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 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实践是基 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 认
(2)判断 (证据)
A 官方声明
B
其他方式
2. 地位
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在19世纪和20
1.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0年。 2.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 人民出版社,1994年。 3. 朱晓青、黄列(主编):《国际条约与国 内法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 4. 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6年。 5.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 版社,2001年。 6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 出版社,2000年 7. V. D. Dega,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8. O. Schachter,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ory and Practic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必须是实体
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在当 今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是国 家.但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国 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三讲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简介 单一制与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联邦与邦联 永久中立国 梵蒂冈的特殊国际法地位 关于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微型国家
有关英联邦
英联邦是由英国和已经独立的前英国殖民 地或附属国组成的联合体。 1931年英联邦正式 确立。英联邦的成立,是基于成员国之间的共 同历史背景,让大家在独立以后能够继续维持 自由平等的关系。成员“接受英王为独立成员 国 自由联合体的象征”,英王是“英联邦的元 首”。 英联邦不设权力机构,英国和各成员国互派高 级专员代表大使级外交关系。
单一制与复合制国家的比较:
1.从法律体系看,单一制国家,由统一的中央立 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联邦制国家除有联 邦宪法外,各成员单位有自己的宪法。 2.从国家机构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 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司法系统,联邦制除 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 位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 。 3.从职权划分看,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接受中央 统一领导,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享有较大范围的 自治权,且联邦政府的权力被认为是成员单位的让 渡。 4.从对外关系看,单一制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 体,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联邦制的成员单 位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 ——派生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固 有的,而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其参与国际关系 和承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因而 具有派生性,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为联合国服务而 受伤害之赔偿案使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得到一般的确 认。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借”座小岛当国土? 据报道,图瓦卢全境有1万 多人口,根据该国政府两年前 的一项移民计划,目前已经有 3000多名居民移居到了新西 兰,然而还有9300多名居民等 着搬迁。图瓦卢教会首脑托菲 加· 法拉尼认为图瓦卢政府应该 加大移民步伐,并呼吁其他邻 近国家最好能“借”给他们一 个 小岛当国土。法拉尼道∶“我 们 希望某个国家能提供给我们一 片土地,好在下一场风暴彻底 摧毁我们的岛国之前,我们能 有个落脚之处。”
第四节国际法的主体
一,概念——国际法律人格者 概念 国际法律人格者 即具有国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即具有国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参加国际关 进行国际交往, 系,进行国际交往,并能直接承受国际法确定的权 利和义务的国际人格者. 利和义务的国际人格者. 特征: ,具有国际权利能力(法律资格) 特征:1,具有国际权利能力(法律资格) 国家- 民族- 国际组织-条约, 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 国际组织-条约,章程 2,具有国际行为能力 , 3,独立实体:不受任何权力管辖和支配 ,独立实体: 结合思考: 结合思考:香港的国际地位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最主要, (一)国家 ——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 最主要 (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案例】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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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习惯、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
16
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
海洋划界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海洋划界应遵循公 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原则等。
2024/1/29
海洋划界的方法
包括等距离线法、中间线法、成比 例划界法等。
海洋争端的解决
当国家间在海洋领域发生争端时,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 和司法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 的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都遵 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2024/1/29
33
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与贡献
联合国的角色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提供谈判平台、推动和 平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国际组织
经国家同意,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成 立的国际性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 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024/1/29
8
国际法的客体
01
02
03
04
国家领土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
海洋法
规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 度。
空间法
规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
2024/1/29
1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2024/1/29
2024版《国际法学》ppt课件
研究国际法律规范、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关系的学科。
国际法学的定义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域。
跨学科性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性国际法学的定义与特点01国际公法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外交关系、国际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02国际私法研究跨国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03国际经济法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国际法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规律和影响因素。
03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有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的特征。
国家主权原则的含义包括国家政治独立、经济自主和领土完整三个方面。
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各国应相互尊重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原则的实践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干涉他国内政,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或社会政治制度。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包括不干涉他国的政治制度、不干涉他国的内政事务、不干涉他国的司法独立等。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实践各国应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不采取任何形式的干涉行动,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干涉。
03平等互利原则的实践各国应在国际事务中坚持平等协商,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01平等互利原则的含义指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处于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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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概念 王铁崖先生: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 义务的能力者。 韩成栋、潘抱存: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 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 李浩培先生: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 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 体。
梁淑英、龚刃韧教授认为有限豁免原则 正在形成世界性趋势,很可能形成国际 习惯。 我国的主流观点:坚持绝对豁免原则是 不合时宜的,而限制豁免原则与国家主 权原则不相容,因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 行为的划分标准是错误。坚持国家行为 和财产,除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外,享有 豁免。在实践中,采取灵活状态,实行 对等原则。
我国的主要观点:四要素: 1、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 承认(recognition) (一)概念: 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 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承认的对象: 承认是针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 新国家的承认主要发生在独立、合并、分离 和分立的情况下。 新政府的承认主要发生在因政变或革命产生 的新政府的情况。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 ): 作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资格 (the qualifications to be holders of intl.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s)。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完全法律能力者(a full legal capacity) : 国家. the ability to be vested with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 限制法律能力者( a limited legal capacity) :其它国际法主体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insurgents, individuals).
2、一个新的国家因违反一些国际社会 最基本的标准,虽然具有国家所需条件 但仍然得不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的国家 的承认。 •不承认新政府,不影响该政府所属国 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继续存在。
三、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复合国(邦联和联邦),特殊国 家联合体; 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
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 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和国家 的主权不可分的;基本权利就是从国家 主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国家既有主权就 当然具有一定的权利,否认一国的基本 权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荷花号案) 属人管辖权(佐斯案) 保护性管辖权(Hemls-Burton act, D’Amato Act) 普遍性管辖权(艾茨曼案件)
国家主权豁免的主体是国家,豁免的对象 就是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 国家包括(《联合国关于国家及其财管辖 权豁免的公约》2005 Art.2(b)规定) :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 受权为行 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 单位; (3)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他 们受权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行为;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概念 根据蒙得维的亚公约(Montevideo Covention)的 规定: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作为国际法人地位的国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a 固定的人口. b 固定的领土. c 政府. d 与其他国家 交往的能力
(三)承认的性质和作用 在所谓的构成说(theory of Constitutive recognition),承认是国家形成的一个组成 要件,认为一个国家若未获承认便不具备法 律人格,这种理论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 则 , 与有效原则不一致,现在已不再被国际 社会接受。 宣告说主张承认仅具有宣告或确认的作用。 承认既不赋予权利也不加以义务,对于实体 的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没有任何的法律影响。 国家是否存在不取决于其它国家的承认。
五、国家豁免 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 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it jurisdictionem)。通常指国家行为和国 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绝对豁免原则:凡是国家行为和财产都 享有豁免权。 有限豁免原则: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 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 行为(指商业贸易行为或私法行为), 国家对前者享有豁免权,对后者不享有 豁免权。 目前,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采 取有限豁免原则。
(四)特殊情势: •提前承认(premature recognition); •不承认。有两种情况: 1、对新国家承认的延迟。新国家无法与那些 不承认它的国家开展任何交往,然而这并不 意味着新的国家对于不承认的国家没有法律 人格。一般的国际法规则如关于公海、领土、 政治主权等仍然适用于新国家与不承认国家 之间,而不承认的国家有义务尊重新国家的 政治独立,不入侵、占领新国家等。
承认的作用主要在于: 1、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反应承认的国家愿意 与之开展国际交往。 2、承认表达了发出承认的国家认为被承认的 实体完全具备国家所需的全部条件。换句话 说,承认是一种证据,它证明了这个新的实 体已具备在国际社会上独立的法律人格。 3、承认带有不允许反悔的结果。也就是说, 一个国家若承认某个新的实体是国家,它就 不能撤回承认或否认这个新实体的国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