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的主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概念 根据蒙得维的亚公约(Montevideo Covention)的 规定: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作为国际法人地位的国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a 固定的人口. b 固定的领土. c 政府. d 与其他国家 交往的能力
(三)承认的性质和作用 在所谓的构成说(theory of Constitutive recognition),承认是国家形成的一个组成 要件,认为一个国家若未获承认便不具备法 律人格,这种理论违反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 则 , 与有效原则不一致,现在已不再被国际 社会接受。 宣告说主张承认仅具有宣告或确认的作用。 承认既不赋予权利也不加以义务,对于实体 的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没有任何的法律影响。 国家是否存在不取决于其它国家的承认。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 ): 作为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资格 (the qualifications to be holders of intl.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s)。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完全法律能力者(a full legal capacity) : 国家. the ability to be vested with rights, powers and obligation. 限制法律能力者( a limited legal capacity) :其它国际法主体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s, insurgents, individuals).
(四)特殊情势: •提前承认(premature recognition); •不承认。有两种情况: 1、对新国家承认的延迟。新国家无法与那些 不承认它的国家开展任何交往,然而这并不 意味着新的国家对于不承认的国家没有法律 人格。一般的国际法规则如关于公海、领土、 政治主权等仍然适用于新国家与不承认国家 之间,而不承认的国家有义务尊重新国家的 政治独立,不入侵、占领新国家等。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家
一、国际法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的概念 王铁崖先生: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 义务的能力者。 韩成栋、潘抱存:指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 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 李浩培先生: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 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 体。
国家主权豁免的主体是国家,豁免的对象 就是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 国家包括(《联合国关于国家及其财管辖 权豁免的公约》2005 Art.2(b)规定) :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 受权为行 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 单位; (3)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他 们受权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行为;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我国的主要观点:四要素: 1、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 承认(recognition) (一)概念: 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 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承认的对象: 承认是针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 新国家的承认主要发生在独立、合并、分离 和分立的情况下。 新政府的承认主要发生在因政变或革命产生 的新政府的情况。
梁淑英、龚刃韧教授认为有限豁免原则 正在形成世界性趋势,很可能形成国际 习惯。 我国的主流观点:坚持绝对豁免原则是 不合时宜的,而限制豁免原则与国家主 权原则不相容,因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 行为的划分标准是错误。坚持国家行为 和财产,除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外,享有 豁免。在实践中,采取灵活状态,实行 对等原则。
2、一个新的国家因违反一些国际社会 最基本的标准,虽然具有国家所需条件 但仍然得不到国际社会绝大多数的国家 的承认。 •不承认新政府,不影响该政府所属国 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继续存在。
三、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复合国(邦联和联邦),特殊国 家联合体; 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
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承认的作用主要在于: 1、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反应承认的国家愿意 与之开展国际交往。 2、承认表达了发出承认的国家认为被承认的 实体完全具备国家所需的全部条件。换句话 说,承认是一种证据,它证明了这个新的实 体已具备在国际社会上独立的法律人格。 3、承认带有不允许反悔的结果。也就是说, 一个国家若承认某个新的实体是国家,它就 不能撤回承认或否认这个新实体的国家身份。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 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在本质上是和国家 的主权不可分的;基本权利就是从国家 主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国家既有主权就 当然具有一定的权利,否认一国的基本 权利就等于否认它的主权。” (周鲠 生先生)
基本权利的内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荷花号案) 属人管辖权(佐斯案) 保护性管辖权(Hemls-Burton act, D’Amato Act) 普遍性管辖权(艾茨曼案件)
五、国家豁免 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 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it jurisdictionem)。通常指国家行为和国 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绝对豁免原则:凡是国家行为和财产都 享有豁免权。 有限豁免原则: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 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 行为(指商业贸易行为或私法行为), 国家对前者享有豁免权,对后者不享有 豁免权。 目前,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采 取有限豁免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