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1章
国际法(1-6章)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国家领土变更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转移的法律 关系。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
(1)条约渊源:1979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 家对条约外事项继承的条文草案》。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换言之,就是将各种国际法 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分散走向系统 (2)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三、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 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 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 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一)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隐含权能说与组 织约章说) (1)召集外交会议 (2)派接外交使节 (3)协调国际关系 (二)缔约权 (1)总部协定 (2)其它协定 (三)求偿权
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
民族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与对外自决权) (1)建国权 (2)制度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Succession
一、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 际法主体向另一个国际法主体转移的法律关系。
二与国内法上的继承之间的差别
(1)继承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自然人) (2)继承的客体不同。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条约财产、债务、档案、国际组织资 格——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财产与债务) (3)继承的原因不同 (领土变更、政府更替——自然人死亡)
国际法课件 第一章导论 谭明老师
3.1 meaning of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渊 源”的含义 3.1.1 formal sources 形式渊源: ■ The formal sources are those legal procedures and methods for the creation of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which are legally binding on the addressees. ■ The formal sources will usually refer to the constitutional mechanism for law making. 3.1.2 material sources 实质渊源: ■ The material sources provide evidence of the existence of rules which, when proved, have the status of legally binding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 The material sources are the statutes and precedents where the specific rules of law are to be found.
3.2.3 Secondary Sources 次要渊源
3.2.3.1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一般法律原则 such as: ①principle of good faith 善意原则 ②principle of equity 公平原则 ③ principle of estoppel 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法第一章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 知识点扩充: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 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He was regarded as the father of international law, towers over this great era of Renaissance. He believed that the law of nature should be exclusively based upon reason.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 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
❖ 国际法的特征(Charac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mainly states themselves. ❖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 International law originated and developed just from the demand of the
国际法课件
国际法课件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 1. law of nations——万民法格老秀斯(荷) 1625 《战争与和平法》* 2.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边沁(英) 1780 《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privi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二. 国际法的概念:*(一)传统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 1、周鲠生《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劳伦斯(英):“国际法可以认为是决定全体文明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的行动规则。
”(二)现代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劳特派特(英)《国际法》:“国际法是由外部制裁来实施的行为的规则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主要地但并非绝对地为主权国家设臵权利和义务。
”* 2、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3、《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三)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普及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用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CASE 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案(以色列诉保加利亚)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古代阶段(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前):萌芽阶段*1、最古老的《真珠条约》:公元前1296年由古埃及法老和古叙利亚国王签定。
国际公法 ppt课件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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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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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国际法教材》课件
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和稳 定
国际法促进国际合作与发 展
国际法保障国际公平与正 义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主要手段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实践案例 国际法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未来展望
国际法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事务中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促进国际间 的合作与交流。
不干涉内政原则
定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强制其他国家采取某种政 策或行动。
重要性: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它有助于防止国际冲突和战争的发生,促 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违反后果:如果某个国家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采取了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 裁。
国际法与国内 法的关系:国 际法与国内法 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
国际法在国际 社会中的作用: 维护国际秩序、 促进和平与发
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起源
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国际法的形成要件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 习惯、条约、国 际法一般原则等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国际法条约、 公约等,促进国 际法的统一和协 调
海洋法规则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其他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海洋法的主要规则:划界、航行、捕鱼、资源利用等 海洋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秩序、解决争端等
航空法规则
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
国际法课件PPT
• 国际法学界最权威的著作之一——《奥 本海国际法》中的这样界定这一概念: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 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 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历史
• • • • • • (一)古代国际法 古代有没有国际法? 古埃及:条约、使团 古希腊:使节制度、战争制度 古罗马:万国法 古代中国:使节制度、战争制度、法
• (三)近代国际法 • (四)现代国际法
(詹宁斯、瓦茨修订,第9版,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詹宁斯、瓦茨修订, 版 第一卷,第一分册, 1995年版,PP3) 年版, ) 年版
• 我国学者对国际法概念的界定的主要观 点是:“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 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 律。”
二、国际法的特征
• 国内学者的观点很多都揭示出国际法的几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一定的形式要件所有机 组成的总体,这些形式可以是原则,也可以是规则、制度, 甚至习惯,它们都具备法律的特征。 第二,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是现代国际法 的主体扩大了范围,也包括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有些 学者也认为国际法上的个人也应当成为主体。 第三,国际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 因此,国际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主权国家因交往所形成的 国际关系。 第四、许多学者都认为,国际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行为规范。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 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 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 ), 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1页。) 出版社 年 月版, 页 月版
1第一章PPT文字 Microsoft Word 文档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英文称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普遍国际法是指普遍适用于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范围内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通常是指仅适用于两个国家之间或少数国家之间的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19世纪迄今大致分为两大派别: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从自然法派生而来的,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是以自然为依据的。
新自然法学派分为:社会连带法学派,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法律,从法律体系中寻找效力根据。
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人创造的,在国际社会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的意志或各国的共同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而国家的同意则是经由它们之间签订的条约和国家颁发的文件表现出来的。
新实在法学派中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其结论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各国权力的均衡,所谓“势力均衡”也就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在各个国家的意志之间所达成的协议。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概说“法律渊源”有其特定含义。
从国内法看,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程序。
国际法课件章节1
参考书目
[1] 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2]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Seventh edition,1997,by P.Malanczuk. [3] John O’Brian: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2001. [4] 〔美〕约翰·罗尔克编著, 宋伟等译:《世界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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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一) 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 (二)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 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2. 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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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 关系的实践
(一) 国际条约 1. 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 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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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 称ILC)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于194 7年成立的,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工作。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 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 编纂(co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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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 “人格”者),是指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 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 系活动的实体。
换言之,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 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这种实体中 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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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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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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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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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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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 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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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 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 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 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 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 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 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 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 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 暂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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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皆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行为。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 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 武装团队,包括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 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 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但本项所称之行为以涉及 使用威胁或武力者为限。
(8)武装侵略 (9)战争罪行
(10)以武力强加的条约的规定无效
(11)对武力引起的情势的不予承认
(12)破坏和平和人道的罪行
(13)散布细菌以伤害或消灭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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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公约第53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 之条约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 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 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 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 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第一章: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促进全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关系准则,每个国家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然而,国际社会也承认国家主权并非绝对,其行使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的规范。
第三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或地位如何,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
第四章: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领土完整和领土完全无可争议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威胁武力的手段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
第五章: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法禁止任何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手段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侵犯其主权。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第六章:国际责任国际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国家应当对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防止国家的违法行为对国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结语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以及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
对于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和扩展,以达到1000字的要求。
国际公法课件
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PPT参考课件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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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s normative and binding, and failure to abide by legal obligations invites legal remedies and brings other legal responses; politics suggests freedom of choice, diplomacy, bargaining, accommodation. In fact, however,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aw and politics is only a part-truth. In a larger, deeper sense, law is politics. Law is made by political actors (not by lawyers), through political procedures, for political ends.
2021/3/10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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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ilarly, analogously,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product of its particular “society,” its political system. International law, too, is a construct of norms, standards, principles, institutions and procedures. The purposes of international law, like those of domestic law, are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order and enhance reliable expectation, to protect “persons,” their property and other interests, to further other values. But the constituency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s different. The “persons” constituting international society are not individual human beings but political entities, “States,” and the society is an inter-State system, a system of States
国际法课件_1
国际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实在的国 际道德”,“普遍流行于各国间的情感与舆 论”。【爱】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 传 3
1、有无立法机关并不是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必要 条件; 2、有无专门的执法机关实施法律、制裁违法者也不 是法律成为法律的必要条件; 3、关于国际法经常被违反问题 4、关于制裁问题 5、国际法是不是法律,关键要看国家的态度
INTERNATIONA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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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的法律是由权力至上的立法机关制订的,而 国际上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关。
2、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国内法上有专门的国家机 关执行法律,而国际上没有一个执行国际法的超国家 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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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太平洋舰队指挥官丹尼斯· 布莱尔在夏威夷火奴 鲁鲁司令部解释美1
关于制裁问题
受害国不仅对违法者进行谴责,有时会进行报复,或要求 加害国赔偿,这就超出了道德的范围。 有时是弱小国家无法制裁强国;或考虑制裁得不偿失;或 是考虑其他方面的利益,受害国宁愿选择容忍,这是常见 的现象。 国内法也有违法者得不到制裁的情况。 实际上没有实施制裁不等于不应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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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jus gentium(万民法) law of nations (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万国公法 国际法【爱】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 传 16
中文
万民法 与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格
劳 修 斯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名称
万国法与 万国公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文本 【爱】核心用户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By微0渺 上 传 17
国际法课件
第一节国际法概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
3、国际法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常设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作用1、国际法是辩明国家交往中行为的是非标准。
2、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确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3、国际法是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4、国际法是化解国际争端的有效手段。
5、国际法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保障。
6、国际法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国际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有四个,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它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条约叫双边条约;由三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叫的多边条约。
如果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改变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目的世界性多边条约,称为造法性条约。
如果仅规定少数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条约,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为各国所接受和沿用的,对各国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做法。
国际习惯取得国际法法律效力,必须要通过三个阶段:(1)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惯例。
(2)这个惯例经过反复实践,范围扩大,且这种实践必须是有意识的,具有法律效力。
(3)各国公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法,但大部分现在已发展成为成文法。
3、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共有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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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年,日本人箕作麟祥将万国公法改译为 “国际法”,之后传入中国,被中国法学界广 泛采用。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 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 国际条约为其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 的原则和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例:英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 一家私有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至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 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 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 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 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 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 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 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 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 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 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 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 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 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 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 西德的论点。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 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 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 介起作用。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 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 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 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 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四节 国际国 2、美国 4、德国 5、日本
3、法国 6、前苏联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 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该条约,但保留条款除外。 2、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 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 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的结论。 3、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WTO 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4、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 适用。 5、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国际法院的判例 2、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著作 格劳秀斯的著作 3、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联合国
思考:
1、司法判例的范围? 国际审判机关(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 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 事法庭) 2、接受司法判例作为辅助渊源是否意味国 际法是判例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 律规范 国际惯例,即作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 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 物质因素(客观因素)-- 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 心理因素(主观因素) --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 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四、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 民族自决原则------法律基础 。 2. 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 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 争取独立的民族参加国际关系的范围是有 限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是有限的。 五、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案例:“北海大陆架案”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 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 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 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 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 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 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 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 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 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 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三、国际法的编纂 (一)依编纂形式分为: 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 (二)依编纂者分: 官方编纂 非官方编纂:边沁首倡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纂 《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规定:“大会 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提倡国际 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的分类 缔约国数量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
性质
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 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国交兵不斩来使 ;公海自由原则 海战习惯 :假旗问题;封锁权 ;攻击敌舰权; 纳降的义务;救生的义务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二)国际法的国际性 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国际正义;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国际法治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创立的,是反映国 际社会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 法的效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 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 形式 。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引言:“台湾参与联合国”等提案连遭挫败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一)定义 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 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 义务的能力,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 者。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二)条件 国际法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3、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 2、主体----主要是国家。 3、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4、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三、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2、在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 被很好地遵守。 3、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 处罚上。 4、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 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这种情况是当前国 际社会本身的性质造成的。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权的 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法院强 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 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 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 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 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 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二)二元论:国际法国内法平行说 (三)联系论 1、在制定上,国际法的制定者和国内法 的制定者都与国家有关。 2、在内容上,两者有联系 3、在执行上,两者需要配合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1、国家具有主权。 2、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得到了许多国 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确认 。 2.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有一定范围和局限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 “国家间的法”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正式使 用“国际法”这一概念。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的 概念。 1864年丁韪良 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 的国际法名著《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 《万国公法》。
国
际 法
主 编:程晓霞 余民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导 论
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主体 难点: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