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空间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ppt课件
2.应对各国开放,各国均可自由探索和利用,
行;
课件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异 4.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军事和战争目的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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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345) 第一,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 第四,限制军事化的原则。 第五,援救宇航员的原则。 第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第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第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第九,保护环境原则。 第十,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第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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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确认,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 1.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不受
任何国家的管辖; 但不能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转让、 交换、买卖的对象,任何国家、实体不得垄 断或独占;
3.对外层空间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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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1.不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 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 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置这种武器。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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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975年《登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保 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 体的下列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 2.空间物质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 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 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 近地点) 5.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
国际法课件 第八章 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四、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四)引渡或起诉义务
引渡或起诉义务也称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有权对违反国际法的某种特定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如果不 将被指控的嫌疑人引渡给请求国,该国必须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它是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产 物,《海牙公约》最早规定这种制度。该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 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 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相同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方式为《蒙特利尔公约》第7条 和《北京公约》第10条以及其他许多有关防止和打击国际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罪行的公约所援引,被称为海 牙公式,或者恐怖分子无安全庇护所原则。2017年《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外长第十五次会晤联合公报》强调 根据包括“遣返或起诉”原则在内的国际法义务及适用的国内法,将恐怖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煽动者和 支持者绳之以法。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与基本法律原则
外层空间不同于国家领空,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1961年联合国大会第1721号决议提出,外层 空间和天体供一切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1963年,联 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外空原则宣言》采纳了这项原则。《外层空间条约》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外 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现行有关国际航空的最广泛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 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该公约主要涉及空中航行的一般原则、航 空飞行、航空器国籍、便利措施、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以及航空运输等,并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中国是 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之一。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 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该组织,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8个议 定书,并自同日起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从1974年9月起,中国一直被选为该组织理事会的理事国。
国际法8(空间法)
上述学说,都属于空间论:都以空间高度 作为划分一个国家领空主权的标准。
与之相对:功能论,以飞行器本身的“功 能”来确定其适用的法律制度,把飞行 器分为 “航天器”和 “航空器”,分 别适用外层空间法和航空法。
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倾向于接受人造卫星 最低限度标准和功能论,认为从目前各 国的意见和太空实践正在形成的规则来 看,应以离地面100-110公里的高度作为 领空和太空的界线,有关地面国允许太 空物体无害地通过其领空。
主要活动: 统一国际民航的技术业务标准和管理国际航路的
工作制度; 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缔约国提供的技术援助; 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 组织拟订和修改涉及国际民航活动的各种公约; 讨论和决定涉及国际航空安全和发展的各种重要
问题。
3.国际航空运输法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关于业务权的规定: 第一航权:“飞越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卸下权” 第四航权:“装载权” 第五航权:“装卸权”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承认国内运营权为各国专有。
航空领域的一个宪章性的文件,对国际 民航领域的基本问题做了规定。 我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公约除序言外,分为空中航行、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 部分,以及有关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 十八个附件。
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确认领空主权 原则,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 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保 留国内载运权;航空器必须有其登记国 的国籍,且只能取得一国的国籍;各国由 于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 置空中禁区等等。
领空和公空的划分:
领空为领土(领陆、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以一国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为底线,作垂线 向外辐射,形成锥体立体空间。
国际法教案课件—空间法
公约仅适用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经特别协定或其 他方式许可,不得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 此领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则可按航空协定 的的规定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此领土上 降落
2、航空器应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 在何国登记取得何国的国籍,航空器在一 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其登记 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3、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scheduled flight)和非航班飞行(non- scheduled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 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领空不得侵犯;(案例) 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 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不分国籍 适用所有国家航空器。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Korean Air Line Incident)
flight)。
非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 权利,即过境权(transit right ),缔约国有权命令其降 落。(在尊重国内载运权的前提下,从事非定期国际航班 飞行,上下乘客、货物、邮件)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 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分为领空和领空以外的领域
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
(territorial airspace) ,属于各国,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领空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 极等地的上空,其法律地位取决于各 区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部分空间 享有飞行的自由。
三、领空主权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国际法空间法
国际法空间法第六章空间法v第一节概说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二、空间法的发(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1919《巴黎公约》;1944《芝加哥公约》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华沙公约》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4、《登记公约》5、《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100—110公里)第二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认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其意义在于:1、明确宣告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家的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3、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4、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5、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三)犯罪的管辖权(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1、《东京公约》《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
《空间法的概念》课件
空间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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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法产生与发展
空间法从航天时代开始产生,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发展。
2
空间法发展阶段
空间法经历了国际空间法初步形成、国家空间立法发展和空间国际合作发展三个阶段。
空间法的分类
国际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是由各国共同参与的协定和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规范。
《空间法的概念》PPT课 件
欢迎来到《空间法的概念》的PPT课件。在这个课件中,我们将探讨什么是 空间法,其分类、发展历程,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什么是空间法
1 空间法的定义
空间法是研究航天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宇航员、空间器械等。
2 空间法的对象
空间法的对象包括航天器、人造卫星、空间站等。
3 空间法的内容
5 原则的作用
这些原则为维护外空安全、实现共同繁荣发 展起到重要作用。
空间法的主要内容
空间环境保护
保护外空及其资源, 防止外空污染和空间 碎片危害。
空间通信
规范和管理卫星通信 活动,推源,开展 科学研究和商业应用 活动。
空间探测与利用
探测外空,开展空间 科学研究和资源利用。
空间法的发展前景
国际空间法合作
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空间法面临的新挑战。
国内空间法完善
不断完善国内空间法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先进性。
科技发展与空间法的互动
科技的不断进步将对空间法产生新的影响和挑战,需要积极应对。
结语
空间法的意义
空间法为维护外空和平与安全、促进航天科技发展 发挥重要作用。
国内空间法
国内空间法是各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航空航天法律法规。
国际公法 第七章 国际空间法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原则。
第三节 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 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可 自由探索和利用。 • 国家空中主权止于何处,外层空间就始于何处。
• 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是用以调整国际 法主体之间在探索和利用包括天体在内的外层 空间活动中的关系。
第三节 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 (四)月球制度
• 1、月球及其资源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
• 2、在平等基上按照国际法进行月球上的一切活动
• 3、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 • 4、为和平目的利用月球 • 5、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遭到破坏 • 6、各国对其在月球上的人员、运载器、站所保有管 辖权和控制权 • 7、国际开发制度
第二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 在飞行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 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以便卸 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 在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 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 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 使用中”。
第二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第二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 国家的领空主权: • 1、维护本国领空安全。
•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 3、保留“国内载运权”。 • 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 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 • 4、设立“禁止飞行区”。 • 在本国一定空域有权禁止或限制外国航空器飞行,但 应避免妨碍空中航行。
• 四、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登记制度 • 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的有关情况自行 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 (二)援救制度 •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 •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 •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
空间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ppt课件
的措施,并归还发射国,有关费用由发射国承担。
《月球协定》将营救对象界定为月球上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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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1、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 落放乙国境内,飞船上载有三名宇航员,被乙国 军队监测发现。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协定》 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乙国应采取下列哪些行动? A.对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B.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C.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D.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 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国际公法HNU
A Brief
History of
Time
时间简
史——从
大爆炸到
黑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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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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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层空间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而进 行;
4.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军事和战争目的。 10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345)
第一,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
第四,限制军事化的原则。
第五,援救宇航员的原则。
第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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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宇航员与外空物体营救制度
1968年《营救协定》规定,宇宙航行应得到一切可能 的援助:
1.当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 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 他们送还发射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国际法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v第一节概说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二、空间法的发(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1919《巴黎公约》;1944《芝加哥公约》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华沙公约》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4、《登记公约》5、《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100—110公里)第二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认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其意义在于:1、明确宣告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家的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3、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4、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5、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三)犯罪的管辖权(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1、《东京公约》《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
第九章国际空间法(一)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是规范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 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 法的联合体。 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习惯法、 判例、法律学说。成文法包括多边国际公约、 有关的双边协定以及各国制定的本国航空法等, 是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航空法具有国际性、民用性、平时法的特点。
(四)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同年 5月13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正式 成立。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 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五)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规范 1983年9月1日,韩国波747客机在海参崴被 击落,269人全部丧生 。 1984年 ICAO特别大会修改《芝加哥公约》, 新增内容:①拦截不得危及飞行安全;②避 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③实行安全监督; ④进行审计。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主要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民用航空运输, 不包括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2)运输凭证。“不可转让”的航空货运单 (Air Consignment Note,ACN) (3)航空运输期间。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 的全部期间。 (4)承运人责任。《华沙公约》采用不完全 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议定书》保持了过失责 任制,但取消了驾驶、飞机操作和领航免责的 规定。
第九章 国际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空间法概述 一、国际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航空法(air law)是规范一个国家之内以及国 家与国家之间民用航空活动的各项法律原则和 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合体。 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包括规定外 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 法律规范,主要是各国从事航天活动中的相互 权利和义务。外空法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其 它国际法律文件发展起来的。
国际法全套课件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各国应善意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避免采取可能使争端升级的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包括政治方法(如谈判、协商、斡旋 、调停等)和法律方法(如仲裁、国 际法院诉讼等)。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通 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 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
区别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 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在 相互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 ,和平相处,不以武力相 威胁或使用武力解决国际 争端。它是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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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空间合作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空间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共同研发、数据共享 、技术交流等,合作内容可以涵盖空间科学、空间技术、 空间应用等各个领域。
国际空间合作的实践与成果
国际空间合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国际空间站 的建设和运行、火星探测计划的实施等,这些成果为人类 在空间领域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全套课件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9空间法
三、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分界
纯物理标准说 航空器最高限度说 人造卫星最低限度说 有效控制说 功能说 (航天活动和条约制定的依据)
一直存在争论 ✓离地面100-110公里高度作为分界线,有
关地面国允许太空物体无害地通过其领
空(似乎被普遍接受)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国际航空法/航空法
一、概念 ➢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航空领域的国际法
三、国际航空法律制度包括的内容
一般航空法律制度条约
➢ 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 ➢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
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 1963年《东京公约》(第一个) ➢ 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 ➢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普遍
性管辖) ➢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机
在9.11事件中共有2998人遇难,其中2974人被官 方证实死亡,另外还有24人下落不明。遇难人员 名单中包括:四架飞机上的全部乘客共246人,世 贸中心2603人,五角大楼125人。共有411名救援 人员在此事件中殉职。
2001年9月11日当天的恐怖袭击对美国及全球产生 巨大的影响。这次事件是继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珍珠港事件后,历史上第二次对美国造成重大伤 亡的袭击。这次事件是人类历史上截至2001年底 为止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保留国内载运权 ➢设立空中禁区
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以外空气空间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 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管 辖范围,各国在其中享有自由飞行权。
但这种自由飞行权的行使要遵守国际法律规则, 包括国际航空法的规定和公海自由制度、专属 经济区制度和南极法律制度等。
1999年3月19日,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宣布,利比亚接 受美英两国作出的有关保证,并决定最晚在4月6日前 将两名涉嫌制造洛克比空难案的利比亚人移交给设在 荷兰海牙的苏格兰法庭受审。4月5日,两名涉嫌被移 交给联合国代表,并前往设在荷兰海牙的苏格兰法庭 受审。同日,联合国安理会宣布暂停对利比亚的制裁。 4月20日,欧盟宣布暂停对利比亚的制裁。 2000年5月3日,设在荷兰的苏格兰法庭正式开始审理 洛克比空难案。2001年1月11日,两名涉嫌制造洛克比 空难案的利比亚人的辩护律师在最后陈述中指责审判 不公,并暗示洛克比空难可能是巴勒斯坦极端主义分 子制造的。1月31日,审理洛克比空难案的3名主审法 官作出裁决,宣判迈格拉希有罪,费希迈无罪并当庭 释放。
国际法第六章 空间法
(2)每一国家都有权在其领空内制定领空 法律制度,以保障空中飞行安全和维护航空运输 秩序。 (3)每一国家的领空都是不可侵犯的,它 包括在国家领土不可侵犯之内,侵犯一国领空就 是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包括令侵犯领空的外国航空器降落或将其 击毁。因此,未经准许,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 飞越该国领空。如果准许飞入,必须服从它的法 律制度和行政命令。
22
国际上从1963年至1971年先后制定了 三个惩治空中劫持犯罪的国际公约———《东京公 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有时称 为反劫机三公约。 (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根据1963年的《东京公约》,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 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它包括: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 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飞行安全与纪律的行为。“ 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发动时起到 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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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各国航空活动 中的有关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的总称,是统一各 国关于空中航行、交通运输和其他民用航空活动等 各种不同法律规定的国际法制度。其主要包括国际 民用航空飞行制度、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制度以及国 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 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规定了有关国际 航空的一般原则和制度,是现行有关国际民用航空 制度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民航飞行制 度只适用于和平时期,对战时的交战国或中立国没 有拘束力。根据《芝加哥公约》,有关国际民用航 空的飞行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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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一 空气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由大气层覆盖的空间 ,包括处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 的空间。人们把在空气空间的活动称为航空,把规 范空气空间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之为空气空 间法或航空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随着飞机的 发明和航空运输的发展而逐步提高的。在第一次世 界大战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主 张::①完全自由论;②有条件自由论,即认为空 间原则上是开放和自由的,但地面国可以制定和实 施各种航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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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 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1、航空犯罪行为 狭义的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劫持行为。 广义的空中劫持,泛指一切劫夺、破坏、 损害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它不 仅包括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还包 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 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对航空设 备、场所的破坏行为。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 正的1957年海牙议定书为核心的“华 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确立了 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 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 标塑性炸药公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5、庇护 领土庇护与外交庇护 ( 哥伦比亚诉秘鲁 庇护案,又称托雷案)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967外空条约和1984月球协定确定了外层空 间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1、It is not subject to national appropriation by claim of sovereignty, by means of use or occupation, or by any other means.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3、引渡与起诉 空中劫持犯罪行为是一种可以引渡的罪 行 。但这些公约和议定书并未为缔约 国设置强制性引渡的义务 。 “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4、引渡 特征:主体,客体,目的。 其法律依据:国际条约、国内法、互惠 原则。 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同一原 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 引渡原则;专一原则(特定性原则)。 准引渡主体:独立司法管辖区。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 己有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援救宇航员原则、 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对空间实体的所有 权和管辖权原则、空间实体的登记原则、保护 空间环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1976年登记公约) 2、援救制度(1968年营救协定) 3、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五、航空法 (一)概念 (二)国际公约确立的一般航空制度 1、地面国的主权 2、航空器的类别和登记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航空器的国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3、飞行权利及其限制 “航班飞行”的权利 “非航班飞行” 的权利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Cases: 1、A国民航客机偏离航线飞入B国领空,B国 发出警告,未获反应,B派出飞机拦截未果, B国发出导弹击落航班。 该客机能否不经许可通过无害通过B国领空?A 国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2、苏菲所乘的在法国登记的飞机飞往英国伦 敦,在其进入英国上空时应受哪个国家的法 律管辖,如飞机通过公海,在公海上空受哪 国法律管辖,如途径荷兰专属经济区,有受 到哪国法律管辖?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2、Its exploration and use must be carried out ‘for the benefit and in the interests of all countries, irrespective of their degree of economic or scientific development, and shall be the province of all mankind. 3、It must not be used to put into orbit round the earth, or station in any other manner, objects carrying nuclear weapons or other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