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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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上述论据是正确的,那么“巴拉乌号”
作为一艘为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君 主服务的军舰,依据允许外国军舰进入友 好国家港口的一般原则,进入了对它开放 的美国港口,必须认为是得到了进入美国 领土的默示许可,如果它以友好的方式行 事,应该享受管辖的豁免。
• 本案是关于主权豁免的第一个司法判例。
• 国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unitary state unitary state & composite states) 1、单一国(unitary state)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或称国家 的联合(union of states)
• 联邦(federation) • 邦联(confederation) • 英 联 邦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实质问题是什么?
保持外交关系就是一种默示承认。
(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
指既存国家对旨在为摆脱外国奴役或 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 的组织给予的承认。
• 第二,即使外国同意参加诉讼,一国法院
也不得采取查封或扣押外国国家财产的诉 讼保全措施。
• 第三,即使外国国家败诉了,未经外国同
意,一国法院也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或代 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豁免的主体(subject)
《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第2条第l款(b)项规定, “国家”是指:(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 关;(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3)授权为 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 单位;(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 要它们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 (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 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三)梵蒂冈市国(Vatican City State)
• 《拉特兰条约》(Lateran Treaty)
第一,领土面积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小的,它 同意大利建立了国际地役关系,第二,它 的1500左右的人口主要是因为任职才居住 于该国并保持其国民地位的。第三,世俗 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第 四,它与外国可缔结宗教条约,对有关国 家的天主教行使教权。第五,它派往外国 的外交使节总与天主教有关,称教廷大使 或教廷公使,或临时教廷使节。
• 国 家 的 基 本 权 利 (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是指国家固有的成当然享有的权利, 如独立、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等。
• 国家的派生权利是从基本权利引申而来或
是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取得的。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Main contents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
Nations)
• 法兰西共同体(French Community)
特征:
第一,联邦有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政府 与其成员邦之间的权限根据联邦宪法来划 分。 第二,联邦有统一的、凌驾于各成员邦之 上的最高权利机关,如立法、司法、行政 机关等; 第三,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有联邦的 统一的国籍。 第四,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握。
交易号案
•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
法国军队拿捕和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 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 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 判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 国政府到庭陈述,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 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 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
系和领事关系;
•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
面的条约或协定;
• ③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
法管辖权及行政管辖权;
• ④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
讼的权利和被承认国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 法豁免权。
三、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and other entities)
指在一国法院对另一个国家提起诉讼时, 被诉国有权排除起诉国法院依据其本国法 律规则对其做出管辖或裁判的情形。
• (3)司法管辖豁免,司法豁免是指一国的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 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 司法豁免的内容如下:
• 第一,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国内法院
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 行为、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案件;但 如果外国国家为原告,被告提起反诉则不 在此限。
讼;作为特定诉讼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介 入诉讼:作为被告正式应诉、提起反诉等 等。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Section Ⅲ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承认的概述(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general)
•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
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政府更迭
但只有在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政变 产生新政府的场合才发生政府的承认。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 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 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艾斯特拉达主义”:
1930年,墨西哥外交部长艾斯特拉 达声明墨西哥在外国发生革命或政变 时将不发表任何给予承认的声明,而 仅决定是否与有关外国政府继续保持 外交关系 。
(3)会员国应将其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 报告安理会。
(4)符合相称性原则。
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1)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2)属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Section Ⅱ Funda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 基本权利 • 基本义务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concept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
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虽然它只是一个国内判例,但由于该案判 决对这一国际法问题所发表的准确而精辟 的意见,使它成为国际法上一个经典判例, 对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有开创性作用。
2、豁免的内容(contents)
• (1)国家行政豁免。所谓国家行政豁免,
是指一国政府不得对他国采取行政性强制 性措施。
• (2)立法管辖豁免。所谓立法管辖豁免,
三、国家的基本义务(fundamental obligation of states)
四、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
• 1、概念(concept): •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 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案例:交易号案
一、国家的要素( Constituents of States)
• 1、固定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 •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 3、政府(government) • 4、主权(sovereignty)
二、国家的类型(types of states)
• 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 国家承认的性质 • 承认的作用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circumstances of recognition)
• 1、独立 • 2、合并 • 3、分离 • 4、分立
• 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撤销了
巡回法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 决。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词中指 出: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是排他的和 绝对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限制。这种类 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的和绝对的管辖权并 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 为其管辖权的客体。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 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不把 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 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特征(Traits)
• (一)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 (二)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
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 (三)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三)国家承认的条件(conditions)
• 两个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 国家要素
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四)国家承认的方式(ways of recognition)
• 明示和默示 •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五)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consequences)
(二)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 1、概念: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
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 2、永久中立国要承担的义务:
①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 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②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也不得 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4、豁免的理论 (Theories)
• 绝对豁免 • 相对豁免
• 案例:叶赛林—沃尔平诉苏联新闻社案 • 案例: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
公司案
5、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wavier)
• 放弃的条件
(1)自愿性; (2)明确性; (3)具体性。 明示放弃: 默示放弃: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
•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 3、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 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正受到他国的武装攻击;
(2)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 后,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 如果安理会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必要 行动,则自卫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安理 会的职责;
•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促进他们相互
交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 权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 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 院的管辖,这是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军舰是直接或间 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 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时,应被视为经友好国家的同意 而免受其管辖。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来源于一国司法权无 力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的判决;来源于一国君主的权力足以 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的考虑。
• 国际法上的承认除了对新国家的承认外,
还有对政府和其他政治实体的承认。
(一)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 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政府承认是 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在一 个国家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 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 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而与之交往。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内容提要:本章章着重论述了作为国际法
的基本主体的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以及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 承认和继承制度。重点掌握:国百度文库的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Section Ⅰ Constituents and Types of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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