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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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恩选集》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第一要素)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

没有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

2.确定的领土 (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

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府(组织上的体现)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则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根本属性即: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

只有同时拥有主权才能构成一个国家。

以上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国家的概念:国家——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1)单一国(2)复合国:联邦、邦联2、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1)独立国:完全主权国(2)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主观方面(自愿)、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认)三、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结构形式:A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际法主体B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中国大学mooc《国际法(吉林大学) 》满分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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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国际法(吉林大学) 中国大学mooc答案100分最新版content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一章1、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其作者是()A:边沁B:苏文C:格老秀斯D:孟德斯鸠答案: 格老秀斯2、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B: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C: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D: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答案: 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不同学派对此有不同解释,其中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A:人类法B:“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C:自然法D:国家权力和对外政策答案: 自然法4、由于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不同认识,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派,主要有()A:自然法学派B:实在法学派C:格老秀斯法学派D:前苏联法学派答案: 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格老秀斯法学派5、关于国际法的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A: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基础B:国际法通常称为“软法”C:国际法以“势力均衡”为基础D:国际法通常称为“外交法”或“不可裁判的法”答案: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基础 ;国际法通常称为“软法” ;国际法通常称为“外交法”或“不可裁判的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1、国际法渊源是指_A:国际法的表现形式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的历史来源与国际交往基础D:国家立法的草案答案: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2、__所提出的七项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宪章》C:安全理事会D:亚非会议答案: 《联合国宪章》3、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强行法的特征()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B:公认为不许损抑C:条约抵触无效D:不得随意更改答案: 条约抵触无效4、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原因是下列哪些选项()A: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B: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C: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D: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答案: 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______。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3-21
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 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既不是邦联,也不是联 邦,而是一种自成体系的国家联合体,属于经 济联合体,像一个国际组织。 英联邦首脑为英国女王,但实际掌权的是英联 邦成员选出的秘书长。 法兰西共同体与英联邦类似。
3-22
独立国家联合体是其成员国依据条约而建立的 国家联合体,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它不是 联邦;但其在核武器、军队等方面又具有共同 执掌的权力,其又区别于邦联。 政合国(Real Union)又称物合国,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依据国际条约而组成 的国家联合。 身合国 (Personal union)又称君合国,指两 个主权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 合。
3-6
案例:1949年国际法院“对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 受伤害的赔偿案”咨询意见。 对于联合国能否提出国际求偿的问题或联合国是 否具有国际人格的问题,国际法院作出一致肯定 的答复,认为联合国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及义务 的国际法主体。 联合国能够对联合国本身造成损害的会员国提出 赔偿要求。 联合国的官员在第三国领土内享有与外交代表基 本相同的特权和豁免。
3-35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指国家的国际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人格。它 们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这被1970 年《原则宣言》具体阐明。 国家平等的具体表现: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3、在国际司法程序上的平等。 4、主权豁免的平等。
3-2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无限程度的主体-国家 有限程度的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 族组织 学术界大致分为两大派别 : 1.唯一主体派:①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传统)。 ②个人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社会连带法学派 )。 2.多重主体派 : ①国家个人综合说(美国学者 )。 ②国家基本主体说。

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于构成 一个国家的效力不会因为政府统治权力有效性 的暂时中断而丧失,正如奥本海指出的那样: “一个国家要求社会作为一个政治单位组织起 来,以别于,例如,一个部落。但是,国家一 旦建立起来,它的政府的有效性的暂时中断, 例如在内战中,或由于交战国占领的结果,与 国家的继续存在是不矛盾的。”
(四)梵帝冈市国(Vatican City State) (五)附属两种形式,即附庸国和被保护 国。 附庸国(vassal state)是指在外交上完 全或者大部分由另外一个国家代表,但是在国 家内部事务上仍然享有独立地位的国家。 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 )是指通过 签约将自己交由一个强国保护的国家。被保护 国一般属于弱国。
主权(sovereignty)。主权的拥有是国家 的根本属性。主权在国内指最高权力,在国际 上是指不依赖于别的国家,不受别的国家的摆 布。主权的存在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主要 体现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能力。主 权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比较关键的概念,由于对 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会造成对国际法一些基本 关系的理解的不同。
六、国家的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又称为主权 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 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国家主权豁免是国家 平等的必然结果,因为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 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 的法律格言,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其他主权国家 实行管辖。同时,国家独立和国家尊严也是国 家豁免的基础,国家豁免是一般承认的国际法 原则。
政府(government)。政府是国家在组织 上的体现,它在国内根据本国的法律实行统治, 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这里的政府概念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 司法机关,是构成政治和法律方面公共权力组 织的整体。”([韩]柳炳华:《国际法》,第250页。)在国 际法上,一般来说,政府的性质和形式不是最 重要的,但是一般特别强调一个国家只能有一 个中央政府。

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保护性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 独立 和重大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 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家或其国 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管辖。 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 罪行为(伪造货币罪 杀人罪 纵火罪). 一般认 为此种管辖与国际法并不冲突,许多国家的刑法 中都规定此种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受罪行发生地国的属地管 辖权的限制.如未经该国的同意受害国不得进入 该国逮捕人犯.

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 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 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 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 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教学重点 国家的要素 主权和基本权利 国际法上的继承和承认 国家责任的构成和责任形式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要素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 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 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 会的主要成员。
国家豁免的范围
• 国家豁免的范围是国家豁免的一个核心问题. • 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 产均应享有豁免.这种主张得到了西方国家的广泛支持 并见诸于法院判案的实践.
• 另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只有国 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而 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 有豁免.这种主张在19世纪时只得到少数国家和法院判 案的支持.但到了20世纪,却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支持. • 限制国家豁免虽然尚未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但它 已成为一种较广泛的趋向.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判断题:1.一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对外行为水平,都是国际法主体。

( )2.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都各有一定的国际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3.居住于外国的人同时受到该外国的法律和其本国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 )4.国家如在经济上不独立,政治上、法律上也不可能得到独立。

(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 )6.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行使管辖,但可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 )7.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只有国家才有权放弃。

( )8.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任何民族都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9.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为执行任务而在他国遇害,国际组织有权向该国提出外交保护。

( )10.新国家的产生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否则丧失外交上的行为水平。

( )二、单项选择题: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上说,美国是________。

( )A、单一国B、联邦国C、邦联国D、君合国2、法律上的承认是________实行的,是________的。

( )A、默示不可追溯B、正式不可更改C、明示不可撤销D、协议能够更改3、关于永久中立国的描述准确的是:( )A、永久中立国不得实行国防建设B、因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军事同盟、共同防务和保障条约,所以不能加入联合国而成为联合国会员国C、甲国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发表外交声明而成为永久中立国D、永久中立国的条约当事国对永久中立国不但仅有尊重义务,还有保障义务,所以,当永久中立国受到他国武装侵犯时,条约当事国应采取非军事措施甚至军事措施恢复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4、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下列错误的是( )A、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个事实的确认B、承认国愿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C、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D、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________。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一)南极地区
《南极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规定的 南极法律制度为:
1、南极只利用于和平目的; 2、各国可自由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并
促进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的主权要求,维持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五、南极和北极地区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地球北极圈以内的区域。北 极地区虽没有如南极地区一样形成一个条 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但有关国家也 签订了有关条约,如1925年《斯瓦尔巴德 条约》(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2个成员 国)、1973年《保护北极熊协定》 (1976年生效)、1991年《保护北极环 境宣言》等。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领土变更的含义 所谓领土变更,是指国家基于某种原因
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而引起领土变化 的情况。
(二)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 统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先占、时效、添附、 割让和征服。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时 效与征服是以侵占他国领土为前提的,是 违反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的行为;根据 不平等条约的割让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这五种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应取决于它是否 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中国的边界和领土主权问题
中国领土包括大陆、岛屿以及大陆和岛屿的 领海。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在东海和南 海上的许多岛屿(特别是钓鱼岛和南沙、 西沙、中沙和东沙等群岛)自古以来是中 国领土。
中国与15个国家相邻,陆地疆界长达22, 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多公里。 中国已与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 阿富汗、老挝、俄罗斯等12国签订了边界 条约和确定了边界。现正在努力通过谈判 解决历史上遗留的边界问题。
2、领水。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以及与 陆地疆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总结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总结
(一)国家承认 1、概念 指即存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的方式确 构成说 2、承认的性质 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 宣告说 表示愿意与之正常交往。 3、国家承认的情势
A 殖民地 (1)独立。 B A C AA A B B CC (2)合并。 D (3)分裂。 一国分裂为数国,母国不复存在。 (4)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即母国继续存 在。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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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不同主体的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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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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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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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种类
(一)国家承认 (二)政府承认 1、概念 政府承认。是指现有国家队经过革命
或政变而组成的新政府的一种法律确
认。 2、政府承认的发生 只发生在政变或叛乱等非宪法程序夺取 新政府的出现一般有三种情况: 政权,建立新政府的情况下。 a.一般在新国家出现的场合,要建立新政府。 b.正常的依据宪法的程序或王位继承进行新旧政 府的更迭。 c.通过非宪法的程序夺取政权。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社会成员)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就是指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中介或授权。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国际法主体)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下子的得到广泛承认的。

2.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正方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出的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反方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行为是个人代表国家或经过宪法、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行为2.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基于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担任的职务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完全主体”,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适用者和实施者,国际法和其他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例如国际组织、个人)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或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意志。

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4.主权。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精品 课程 国 际 法
第二章
国际 法上的国家
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室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单独自卫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集体自卫权 5.国家豁免权
(3)国家继承的对象 • 条约方面的国家继承; • 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3、条约方面的继承
(1)条约继承的概念 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 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就实质 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 否有效的问题。
(2)条约方面继承的一般原则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一般都不继承; 关于“非人身条约”一般均应继承。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其效果发生在悬 挂另一国旗帜的船舶上,或发生在它国领土上, 就像发生在两国领土上的事件一样,国际法上没 有一个规则禁止犯罪行为效果所及的船舶所属的 国家把该行为当作是发生在其领土上的行为。除 非有一习惯国际法规则规定船旗国有专属管辖权, 而存在这样的规则是没有足够证据的,相反,国 家对在外国船上所作出的行为根据本国法律加以 处置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因此,国际法并不禁止 犯罪结果地国家土耳其对罪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 1、国际法上的继承的概念 •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国际法 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 受者的法律行为。 • 依据继承的主体,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 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 依据继承的对象,分为条约、国家财产、 国家债务、国 家档案等的继承。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2页]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2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的要素,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确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确与国家有关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重点问题:
国家的要素及国家的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国家及政府的承认;
国家及政府的继承。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国家的基本权利;自卫权;国家豁免问题。

领会:国家的基本类型。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了解承认的概念和种类;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特点、性质和效果;不承认原则。

领会: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继承和政府继承的概念、种类;理解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国家继承的客体和条件。

领会: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我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做法。

领会:“逆条件承认”。

应用:运用国家承认与继承方面的理论,维护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导读:国家是国际法上最主要的主体,也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核心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及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的一种认可,承认具有一定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的继承。

新中国的继承属于政府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对港澳回归前的条约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存在继承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在一定领土上并拥有统一的政权组织的人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根据国际法理论,一个集合体要构成国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固定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虽然国家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居民,但是对于居民人口的数量却没有要求。

有的国家拥有几亿甚至十几亿的人口,而有的国家却只有几万或几千人口。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于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范围。

国家的领土可大可小,领土边界也不一定已经明确划定,但是,国家必须要有确定部分的领土归属其所有。

3、政府。

国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必须由一个管理者依照法律进行治理。

政府代表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

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的连续性,甚至政府暂时处于国外等都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标志。

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尽管存在政府和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就不能视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与主权是不可以分离的。

通常条件下,国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但有些时候某些要素可能仅维持到极弱的程度,而不致使该社会终止为一个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通知塞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权大使转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大使馆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 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 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 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 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 际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 查找差 距,分 析原因 ,进一 步增强 自己作 为党员 的凝聚 力和战 斗力, 为推进 学校和 年级各 项工作 做贡献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与 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国际公法学(第三章)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 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 辖的权利。一般地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领域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 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属人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 辖。其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二)构成要素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 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 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 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 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 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 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 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 设国际法院,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
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1)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 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在国际上都是国际法主体。 (2)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 、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 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现已不存在。 如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护的安道尔共和国。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立法、司法、行政;刑法第6条
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域外 绑架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单边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刑事 措施
❒ 刑法第8条
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
—— U. 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2002来自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8年《中国的国防》
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 1997年国防法,第4条 ❒ 2006年中国的国防 ❒ 2010年中国的国防
专题讲座材料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余民才
思考题: 如何理解我国自卫政策的法律含义。
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
❒ 性质标准(主要标准) ❒ 目的标准(次要标准)
在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 “商业交易”时,应主要参考该 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合同 或交易的当事方已达成一致,或 者根据法院地国的实践,合同或 交易的目的与确定其非商业性质 有关,则其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3.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 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 权权力
4.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第2条第1款,2004年《联合国国 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1.管辖豁免
❒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 使管辖;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 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 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 业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 业交易的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 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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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特征(Traits)
• (一)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 (二)承认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
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 (三)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concept and characterisental obligation of states)
四、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
• 1、概念(concept): •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
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 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案例:交易号案
交易号案
•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
法国军队拿捕和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 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 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 判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 国政府到庭陈述,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 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 告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 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三)梵蒂冈市国(Vatican City State)
• 《拉特兰条约》(Lateran Treaty)
第一,领土面积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小的,它 同意大利建立了国际地役关系,第二,它 的1500左右的人口主要是因为任职才居住 于该国并保持其国民地位的。第三,世俗 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第 四,它与外国可缔结宗教条约,对有关国 家的天主教行使教权。第五,它派往外国 的外交使节总与天主教有关,称教廷大使 或教廷公使,或临时教廷使节。
• 国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unitary state unitary state & composite states) 1、单一国(unitary state)
2、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或称国家 的联合(union of states)
• 联邦(federation) • 邦联(confederation) • 英 联 邦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3)会员国应将其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 报告安理会。
(4)符合相称性原则。
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1)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2)属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Section Ⅱ Funda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 基本权利 • 基本义务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concept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
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 国际法上的承认除了对新国家的承认外,
还有对政府和其他政治实体的承认。
(一)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 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政府承认是 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在一 个国家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 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 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而与之交往。
•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 3、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 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正受到他国的武装攻击;
(2)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 后,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 如果安理会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必要 行动,则自卫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安理 会的职责;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内容提要:本章章着重论述了作为国际法
的基本主体的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以及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 承认和继承制度。重点掌握:国家的要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Section Ⅰ Constituents and Types of States
(二)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 1、概念: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
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 2、永久中立国要承担的义务:
①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 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②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也不得 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4、豁免的理论 (Theories)
• 绝对豁免 • 相对豁免
• 案例:叶赛林—沃尔平诉苏联新闻社案 • 案例: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
公司案
5、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wavier)
• 放弃的条件
(1)自愿性; (2)明确性; (3)具体性。 明示放弃: 默示放弃: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
•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
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政府更迭
但只有在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政变 产生新政府的场合才发生政府的承认。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 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 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艾斯特拉达主义”:
1930年,墨西哥外交部长艾斯特拉 达声明墨西哥在外国发生革命或政变 时将不发表任何给予承认的声明,而 仅决定是否与有关外国政府继续保持 外交关系 。
一、国家的要素( Constituents of States)
• 1、固定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 • 2、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 3、政府(government) • 4、主权(sovereignty)
二、国家的类型(types of states)
•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
系和领事关系;
•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
面的条约或协定;
• ③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
法管辖权及行政管辖权;
• ④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
讼的权利和被承认国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 法豁免权。
三、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and other entities)
• 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撤销了
巡回法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 决。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词中指 出: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是排他的和 绝对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限制。这种类 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的和绝对的管辖权并 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 为其管辖权的客体。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 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不把 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 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讼;作为特定诉讼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介 入诉讼:作为被告正式应诉、提起反诉等 等。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Section Ⅲ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承认的概述(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general)
•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促进他们相互
交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 权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 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 院的管辖,这是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军舰是直接或间 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 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时,应被视为经友好国家的同意 而免受其管辖。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来源于一国司法权无 力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的判决;来源于一国君主的权力足以 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的考虑。
• 如果上述论据是正确的,那么“巴拉乌号”
作为一艘为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君 主服务的军舰,依据允许外国军舰进入友 好国家港口的一般原则,进入了对它开放 的美国港口,必须认为是得到了进入美国 领土的默示许可,如果它以友好的方式行 事,应该享受管辖的豁免。
• 本案是关于主权豁免的第一个司法判例。
Nations)
• 法兰西共同体(French Community)
特征:
第一,联邦有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政府 与其成员邦之间的权限根据联邦宪法来划 分。 第二,联邦有统一的、凌驾于各成员邦之 上的最高权利机关,如立法、司法、行政 机关等; 第三,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有联邦的 统一的国籍。 第四,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握。
• 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 国家承认的性质 • 承认的作用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circumstances of recognition)
• 1、独立 • 2、合并 • 3、分离 • 4、分立
虽然它只是一个国内判例,但由于该案判 决对这一国际法问题所发表的准确而精辟 的意见,使它成为国际法上一个经典判例, 对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有开创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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