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09.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了充分发挥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现就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本届常务理事会共设置12个专门委员会。
分别是: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委员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文体福利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条件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名,委员若干名。
其推荐报名条件分别是:(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从业五年以上,具有强烈的公益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担任。
(二)委员应由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担任。
三、具体要求1、请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鼓励行业管理人员及执业律师积极报名,并认真做好推荐报名、审查及上报工作。
2、凡符合条件的律师及律师行业管理人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或专业研究方向,认真填写《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报名表》,每人限报一个专门委员会。
3、担任省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也按照上述条件参加这次推荐报名。
4、请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务必于6月15日前将《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报名表》报送省律师协会会员部。
协会收费管理制度
协会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协会管理,维护协会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协会收费范围1. 会员费:所有协会成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会员费。
2. 活动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3. 捐赠款:接受会员及非会员的捐赠款。
4. 其他收费项目。
三、收费标准1. 会员费:根据会员的身份、级别和缴费时间不同,会员费也会有所区别。
- 普通会员:每年缴纳100元。
- 高级会员:每年缴纳200元。
- 荣誉会员:免费。
2. 活动费:根据不同活动的性质、规模和成本进行收费。
具体标准由活动组织者确定。
3. 捐赠款:接受各种形式的捐赠,金额不限。
4. 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确定。
四、收费方式1. 线下缴费:会员可以选择到协会办公室或指定地点现场缴费。
2. 网上支付:会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在线支付平台进行缴费。
3. 银行转账:协会也接受银行转账缴费。
4.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五、收费管理1. 资金专用:所有缴费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协会的运作和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2. 财务公开:协会将每年的收支情况及其他财务信息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3. 专人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协会的收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 纳税合规:所有收费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六、违规处理1. 未缴费者:未按规定缴纳会员费的成员,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2. 恶意投诉者:恶意投诉协会收费管理制度的成员,将被给予警告或处罚。
3. 财务失职者:对于故意挪用或滥用协会资金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七、其他规定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以协会公告为准。
2.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涉及的事项,由协会理事会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就是协会收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更好地维护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为会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感谢各位会员的支持和理解!。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已经省律协六届四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5日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2014年,省律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律协工作职责和司法行政工作“六大行动”,以“服务律师、维护律师、发展律师”为根本宗旨,以“整肃队伍树正气、夯实基础强素质、担当尽责树形象、服务创新有作为”为总抓手,牢固树立“勇创新、敢担当、争一流”和“对外有声音,对内有凝聚力”的工作理念,继续坚持“12345”总体工作思路,着力在“五个加强、五个突破”上下功夫,使我省律师工作有效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三个陕西”建设。
一、加强行风建设,在职业道德、自律管理、党的建设上求突破。
围绕加强行风建设、职业道德、自律管理、党的建设,在全行业组织开展“讲诚信、树正气、优服务、有作为”活动,确保律师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其会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律师工作首要的政治任务。
要在进一步深化学习理解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切实把广大律师的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会议精神上来。
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武装头脑、推动工作,确保律师队伍和律师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要按照核心价值观要求,积极提炼律师核心价值观和陕西律师职业精神及文化内涵,着力提升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
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第四章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第五章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第六章附则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年8月24日经省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11月23日经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依法履职的工作机构,承担行业引领示范、业务总结指导、工作研究提高等职能。
第三条根据行业管理需要,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未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不得自发组建全省性的律师专业团体或组织。
第四条专门专业委员会在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三)推进律师业务建设;(四)惩戒律师违纪行为;(五)参与立法研究及修改;(六)开展律师理论研究;(七)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八)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九)负责起草、制定、实施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十)完成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十一)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律协分管副会长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分管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省律协会员(业务)部负责组织、协调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向分管副会长、联系工作的省律协党委委员、省律协秘书处述职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专门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研究和落实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
会费收取标准
会费收取标准一、会费的定义。
会费是指会员为了维护组织正常运转和开展各项活动所应缴纳的费用。
会费的收取是组织运作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会员对组织的一种支持和参与。
二、会费的收取标准。
1. 会费收取的对象。
会费收取的对象为所有已经加入组织的会员,包括正式会员、荣誉会员、特邀会员等各类会员。
2. 会费收取的方式。
会费收取的方式一般分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两种方式。
线上支付可以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线下支付可以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
3. 会费收取的标准。
会费收取的标准应当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会员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一般应当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讨论和决定。
会费标准可以根据会员的身份、级别、缴费周期等因素来确定,同时应当合理适当,不得设置过高或过低的标准。
4. 会费收取的周期。
会费收取的周期一般可以根据组织的章程或规定来确定,可以是按年度、季度、月度等周期进行收取。
在确定会费收取周期时,应当兼顾会员的实际情况和便利性,避免给会员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5. 会费收取的管理。
会费收取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同时应当建立会费收取的台账和账目,做到明明白白、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费的使用。
1. 会费的使用范围。
会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运作的开支、活动经费、会员福利、公益事业支持等方面。
2. 会费的使用程序。
会费的使用程序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流程,确保会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同时应当建立会费使用的监督机制,避免会费的滥用和浪费。
3. 会费使用的公开透明。
会费使用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的监督和问责。
组织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费的管理。
1. 会费的管理责任。
会费的管理责任应当由组织的财务部门或专门的会费管理部门来负责,确保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规范有序。
2. 会费的监督。
会费的监督应当由组织的监督机构或会员代表来负责,确保会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会员费征收标准及管理规范
会员费征收标准及管理规范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定会员费的征收标准及管理规范,以确保会员费的收取和管理过程合法、透明、公正。
2. 会员费征收标准
2.1 会员费的征收标准应由管理机构根据组织需要和会员权益进行合理确定。
2.2 会员费的征收标准应公示于主办方的相关官方渠道,确保会员明确了解缴费标准。
3. 会员费的征收方式
3.1 会员费的征收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形式,由会员自行选择。
3.2 分期缴纳的会员费应设置明确的缴费期限和分期数,并在合同中明示分期利率和罚息等相关条款。
4. 会员费的管理规范
4.1 会员费的管理应由专门的财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2 对会员费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用于组织的日常运营、会员权益维护等合法用途。
4.3 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会员公示会员费的收入和支出、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5. 会员费的违约处理
5.1 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会员费的,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追缴措施,如催告、冻结会员权益等。
5.2 对于长期拖欠会员费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6. 结论
本文档规定了会员费的征收标准及管理规范,旨在确保会员费的征收和管理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文档执行,以维护会员权益和组织的正常运营。
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陕律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陕律发[2009]2号)各市律协、杨凌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了强化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律师业务发展、开拓、研究中的指导作用,为促进律师各项业务的拓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经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有的律师专业委员会进行改组和调整,并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增设新的专业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原有13个专业委员会合并调整为11个专业委员会,新增设“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共计12个专业委员会,其分别是:1、刑事专业委员会2、民、商事专业委员会3、公司、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4、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5、房地产及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6、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7、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8、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9、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10、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11、法律援助及公益事务专业委员会12、“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经费来源: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根据我省律师专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省律协的年度工作安排,自主研究开展各项律师专项业务活动,旨在研究和交流律师专业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拓展律师专项业务的开拓、与相关专业单位和部门联系共同开展业务活动、指导全省律师专项业务的开展。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以省律协经费支持与各专业委员会自筹相结合。
为了支持各专业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省律协将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同时,各专业委员会也要积极地想办法,采取与本专业相关部门、企业、团体联合开展活动的方式,取得这些部门、企业、团体的经费支持。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广东
注:团体会费近三年未变,个人会费 2012 年降低(原为 1500 元、750 元) 广东省律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师协会会 四、划分类别: 费收缴规 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定(试行)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 2000 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 12 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
上海
关于收缴 2012 年度 会费的通 知(均以 通知形式 发布)
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 25 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 25 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 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 5000 元;
降低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2000 年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10 月 13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省律 协收 费标 准一 直未 变
深圳 浙江
日六届三 次常务理 事会会议 原则通 过)
关于 2011 年深圳市 执业律师 年度考核 的通知 (2011 年 3 月 16 日)
会费收取规范及管理办法
会费收取规范及管理办法
1. 目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确保组织的财务运作透明化、规范化。
2. 收费对象
会费收取对象为所有组织成员,包括正式会员、荣誉会员和特约会员。
3. 收费标准
3.1 正式会员:每年收取固定会费,具体数额由组织管理层决定。
3.2 荣誉会员:免收会费。
3.3 特约会员:根据特约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收费。
4. 会费收取方式
4.1 年度会费一次性收取:会费每年固定时间一次性收取,会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
4.2 分期缴纳:会费可以分为若干期进行缴纳,具体分期数和时间由组织管理层确定。
5. 支付方式
5.1 线上支付:会费可以通过线上支付平台(如银行转账、电子支付)进行缴纳。
5.2 线下支付:会费可以通过现金、支票、转账等线下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6. 会费管理
6.1 会费收取记录:组织管理层应记录每位会员的会费收取情况,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信息。
6.2 财务报告:组织管理层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将会费收入等项目列入报告,并及时公示。
6.3 财务审计:组织管理层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法规要求。
7. 违规处理
7.1 未按时支付会费的会员,将被暂停享有会员权益,直至款项缴清。
7.2 对于拒绝支付会费或违反管理办法的会员,组织管理层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规定应根据组织内部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查和确认。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司发通[1992]021号•【施行日期】199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司发通〔199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其活动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
为改变以往会费收缴不足的状况,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特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下达各地,望遵照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
为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今后将实行交纳会费与律师工作执照注册管理挂钩的办法。
具体做法是:律师工作执照注册专用章将刻有本年度号码,每年由司法部更换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的会费汇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后,司法部律师司方发放注册专用章;否则,不予发放。
今年上缴会费的期限延至四月三十日。
各地律师事务所应按律师协会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附件: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二、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说明三、1991年全国律协收缴会费明细表附件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1991年10月1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文号:陕价行发〔2007〕103号发布日期:2007-7-25执行日期:2008-1-1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江苏 福建
江苏省律 师协会会 费标准及 收缴办法 (2007 年 12 月 12 日江苏省 第七次律 师代表大 会审议通 过)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 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人) 其 中 省律协(含全国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500 700 1800;通泰镇扬 1600 500 1100;徐淮连盐宿 1200 400 800;省 直 2500 1250 1250 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所) 其 中 省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0000 6000 14000;通泰镇扬 12000 3600 8400;徐淮连盐宿 6000 1800 4200;省 直 25000 12500 12500 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 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 人会费。 3、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 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执业律师在 10 人以下(含 10 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 80%缴纳团体会费。 2、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从批准考核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 团体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团体会费。 3、律师事务所更名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4、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03.16
【实施日期】200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律协、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机构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2007年1月26日省律协四届七次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收缴标准继续执行《省律协2003年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陕西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会费管理工作,保障各级律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竭力服务于广大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
第五条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会费收缴第六条会费分为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律师执业机构为团体会员,缴纳团体会费;律师为个人会员,缴纳个人会费。
前款所称律师执业机构系指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及法律援助中心等公益律师工作机构;律师系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七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依据其执业机构所在区域或类别划分,个人会费为300元至1000元,团体会费为3000元至12000元(见附表)。
第九条初始执业的律师,执业第一个会费年度免予缴纳个人会费(不满一个会费年度的以一个会费年度计算),第二个会费年度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个会费年度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条年满65周岁的律师,免予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一条重新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执业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执业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二条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三条律师在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之前已经缴纳个人会费的,当年度不再重复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的,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的,减半缴纳团体会费。
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费收缴管理,保证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收取范围: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6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监事单位:每年1000元
普通会员:每年500元
第四条、付费收取办法: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按年交纳。
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
第五条、会费收取时间:会员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会交纳会费。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由本会发出《会费催缴通知书》。
如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发出会员退会通知,通告全体会员。
第七条会费由会财务专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条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一)个人会员费10 元/年;(二)团体会员费500 元/年;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
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法学会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细则(陕西省法学会201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三条中国法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3、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1、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2、本省法学、法律团体,包括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具有立法、执法、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法律服务部门以及与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会员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
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省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
西安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属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在西安的部属、省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会员发展工作,由省级法学会和西安市法学会协商进行,避免重复;属地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省属与市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县(市、区)的会员发展工作。
军队、武警系统会员发展工作由省法学会统一负责。
第五条入会审批和程序(一)个人、团体申请入会的,须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其中个人会员应由法学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团体会员应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省、市法学会负责按管辖范围对申请入会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陕民发〔2018〕53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陕民发〔2018〕5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以其非营利性、专业性、志愿性、自律性的特点在众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发展过程中,个别社会团体违规收费、重复和过度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社会团体法人诚信自律建设和健康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界定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社会团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会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等。
社会团体收入及支出应定期向全体会员公示,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应依托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费标准、收取方式、开支范围、监管办法、权利与责任等。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管理办法》,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制定或修改《会费管理办法》表决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一)会费标准应当明确,不能有浮动性。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XXXXXXXXXXX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XXXXXXXXX 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第四条本协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1、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3、理事单位:5000元/年4、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第五条经费用途1、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2、行业调研、咨询费用3、(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4、培训、考察、讲学费用5、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6、出版信息费用7、财政上缴费用8、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第六条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八条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第十条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限期缴纳会费(二)予以通报(三)限制其行使《XXXXXXXX协会章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第十二条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
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XXXXXXXXXXX协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前言律师协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组织,而财务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为了确保协会财务的有效管理,需要建立一个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协会财务管理的定义入手,介绍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定义协会财务管理是指维护协会资产安全、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监督管理者履职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制度内容财务管理部门设置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会财务管理的统计、分析、监督和控制。
成员从财务人员中选聘,职责明确,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具备较高的财务理论和实践经验。
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应当定期修订和更新。
根据协会的特点和财务管理的需求,制度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收支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协会收款、付款的程序和流程,财务记录和修改、审核程序,以及出现差错和疑问时的应对措施。
2.财务审核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针对协会及其会员的财务行为和财务报表的审核,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审核程序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3.会籍管理制度该制度涉及协会的会费收缴、会员资格的确认和取消,以及会员权益的保障。
管理程序要求透明、公正、合法。
该制度主要是确保协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包括固定资产的登记和使用、库存物资的管理、资金运作的规划和监督等。
对于重要资产的盘点和安全保障应当定期进行。
财务数据管理财务数据是协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准确性和保密性都必须得到保证。
为此,必须建立财务数据管理制度,实现财务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查询等功能。
数据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布协会应当定期编制、公布财务报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示协会财务状况。
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是协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协会的各项事业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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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陕西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会费管理工作,保障各级律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竭力服务于广大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
第五条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会费收缴
第六条会费分为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律师执业机构为团体会员,缴纳团体会费;律师为个人会员,缴纳个人会费。
前款所称律师执业机构系指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及法律援助中心等公益律师工作机构;律师系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七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依据其执业机构所在区域或类别划分,个人会费为300元至1000元,团体会费为3000元至12000元(见附表)。
第九条初始执业的律师,执业第一个会费年度免予缴纳个人会费(不满一个会费年度的以一个会费年度计算),第二个会费年度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个会费年度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条年满65周岁的律师,免予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一条重新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执业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执业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二条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三条律师在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之前已经缴纳个人会费的,当年度不再重复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的,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的,减半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五条律师执业机构更名的,不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执业机构合并设立新的律师执业机构的,在其被批准设立之前均已缴纳当年团体会费的,不再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所在地的标准缴纳;公职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所在地的标准减半缴纳。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等公益律师执业机构及其律师暂免缴纳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第十九条会费收缴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第二十条各市辖区域内律师执业机构的个人会费,由其所在律师执业机构代收后,与其团体会费一并上缴本市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统一代收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缴本会。
省直律师执业机构的个人会费,由其所在律师执业机构代收后,与其团体会费一并上缴本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收取会费时,向会员出具陕西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缴纳会费的凭据。
第三章会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会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1、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
2、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及会员奖惩工作;
3、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4、律师业务培训(包括人才培养);
5、青年律师的资助;
6、特殊困难律师的补助和贫困地区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的帮扶;
7、律师宣传工作;
8、律师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9、律师福利事业;
10、律师文体活动;
11、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管理工作;
12、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13、按比例向本会有关专项基金拨付款项;
14、按比例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缴会费;
15、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各市律师协会在其代收的会费中,留取50%作为本市开展律师工作的经费。
各市律师协会的会费开支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以确保会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本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会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每年度1月底之前应当对其上一年度的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出具书面意见,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理事会及上级律师协会,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收缴标准,不得变相向律师执业机构或律师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每年派专人对各市律师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挪用、截留、拖欠和违规使用会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会此前有关会费收缴标准及会费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