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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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 工作规范方案

实施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 工作规范方案

实施“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确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正、廉洁、高效。

合用于本局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理、执行”过程的控制。

3.1 法规股负责本规范的管理。

3.2 各业务股室分别负责调查取证,拟定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

3.3 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审委会)负责对报送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局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理决定3.4 稽查大队负责案件的执行。

4.1.1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有侦查获取、在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获取、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

4.1.2 业务股室在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应当拟定立案建议,报股室负责人或者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

4.1.3 稽查大队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拟定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

a)属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b)属于无证生产的违法案件;c)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e)有关股室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f)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g)涉及国家免检及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和企业的案件(转区总队负责立案);h)其他需要立案的。

4.1.4 根据区局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局局长批准立案,超出此金额范围、在区、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报上级区、市局批准立案查处a)对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为 10-30 万元(含 10 万元)或者处罚款 5-10 万元(含 5 万元)或者对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b)受上级市场监管股室委托办理的案件。

4.1.5 办理市场监管行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相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1.6 对于浮现批准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业务或者稽查机构负责人指派 2 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负责承办调查取证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

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

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模板一、开庭程序1. 庭长宣布开庭,要求出庭人员起立。

2. 庭长宣读审理案件的法条,简要说明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点,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异议,如有异议则应当及时提出。

3. 庭长宣布异议成立或不成立,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 庭长询问原告是否提供了诉讼文件、证据和事实材料,并将其阅读完毕后,征求被告是否同意了这些文件,证据和事实材料的真实性。

5. 庭长宣读出庭人员名单,并要求进行确认。

6. 庭长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请。

7. 庭长要求原告和被告进行陈述、申辩,并充分发表意见。

8. 庭长询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让当事人详细陈述。

9. 庭长引导当事人互相质证。

二、证据出示程序1. 庭长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并在出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公证。

2. 庭长要求被告出示证据,并在出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公证。

3. 庭长要求原告和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

4. 庭长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三、辩论程序1. 庭长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辩论,如果需要,则将辩论的主题、时间和次序与当事人商定。

2. 庭长要求当事人就辩论问题进行发言,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回答庭审人员的问题等。

3. 庭长要求当事人就辩论问题进行交叉质证和反驳。

4. 庭长进行总结性陈述和确认,宣告休庭。

四、宣判程序1. 庭长宣布再次开庭,要求出席的人员起立。

2. 庭长宣读裁决结果,对于胜诉的一方,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于败诉的一方,应当告知其诉讼上诉、申诉等权利和义务。

3. 庭长告知当事人有关上述权利和义务的案件记录和法律规定。

4. 庭长宣布本案已经审结,宣布庭审结束,告知当事人、出庭人员及法官离席。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范本一: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一、案件信息1.案件基本信息:案号:执法机关:当事人: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二、案件调查1.调查经过:(在此详细描述案件调查过程,包括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现场勘察等环节)三、违法事实1.违法事实描述:(在此详细描述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四、证据1.证据名称:(列出所有相关证据的名称,并一一进行编号)2.证据描述:(为每个证据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证据来源、获取方式、原始数据等)五、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列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2.法律条款摘录:(在此摘录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方便当事人和相关方了解其依据)六、处罚决定1.处罚措施:(具体描述对当事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行政拘留等)2.处罚理由:(在此详细说明为何对当事人做出上述处罚决定,依据法律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七、申诉渠道1.申诉机关:(列出相关申诉机关的名称、连系方士等)2.申诉期限:(说明当事人可以在何时内向申诉机关提出申诉)附件:(在此列出所有涉及的附件,如照片、视频、证据材料等)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列出文档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及相应的注释解释)范本二: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一、案件基本信息1.案件名称:2.案件类型:3.案件编号:4.执法机关名称:5.当事人名称:6.处罚对象名称:二、违法事实描述1.违法事实概述:(在此概述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2.详细违法行为描述:(在此详细描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等)三、证据材料1.证据名称1:(在此列出证据材料的名称,包括照片、视频等)2.证据描述1:(在此详细描述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四、法律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列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2.法律条款摘录:(在此摘录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方便当事人和相关方了解其依据)五、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依据:(在此详细说明为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法律条款进行解释说明)2.处罚措施:(具体描述对当事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行政拘留等)六、申诉渠道1.申诉机关:(列出相关申诉机关的名称、连系方士等)2.申诉期限:(说明当事人可以在何时内向申诉机关提出申诉)附件:(在此列出所有涉及的附件,如照片、视频、证据材料等)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列出文档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及相应的注释解释)。

行政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行政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一、如何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其中,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某项工作或者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有关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不包括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妨碍诉讼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检察院写的审查报告是干什么的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

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

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证据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证据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三、审查报告正文部分(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1)姓名(曾用名及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号、绰号等)(2)性别(3)出生年月日(应当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无法查证的,应当注明骨龄鉴定的年龄。

)(4)民族(5)籍贯(6)文化程度(7)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8)住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所在地)(9)曾受过的刑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叙写刑事处罚应注明释放时间)(10)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现在何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务)(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2、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保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二、法规处是行政案件办理的法制机构,法规处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已立案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审议。

法制机构一般在接到案件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初审,案件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可退回调查人员予以补正;案件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向分管和主要领导汇报。

四、行政案件的审查应本着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深入学习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审议的意见,送分管领导审定。

五、法规处主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意见: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法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无法认定,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补证或者纠正。

4、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

七、行政赔偿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

八、经审议的行政案件,拟予处罚的由法规处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可以采取当面和书面告知的形式。

不同形式告知,享有同样的效力。

九、法规处在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议材料送分管长审查后,交长签发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案件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对行政处罚、复议和赔偿案件进行档案整理和备案。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行政案件办理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案件办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第三条行政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本机关依法受理下列行政案件:(一)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二)不服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三)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五条案件受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五)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起诉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关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案件审查第七条案件审查应当由本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

第八条案件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案件的合法性;(二)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四)审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

第九条案件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案件处理第十条本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三)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者和解;(四)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

第十一条本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五章结案第十二条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及时结案,并制作结案报告。

第十三条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案件处理过程;(三)案件处理结果;(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模板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模板

法庭审理笔录(第次)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记录如下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审判长:两第三人分别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原告:被告:第三人: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审判职能作用,保证指定管辖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一条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之间、本市辖区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1、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2、受诉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3、受诉法院为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指定管辖案件。

第三条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1、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下级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2、本市辖区内下级法院与外省市法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3、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

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下级法院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编排案号并登记,由庭长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内勤应于分案当日将案件移交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签收。

第六条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三)基本案情;(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审理、不方便审理的事由);(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六)报请法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各监察支队(下称支队)案件审理程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有效实施执法监督,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结合我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案件审理,是指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各支队办案大队调查终结后,由本支队内设专门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处理的适当性进行书面审理、复核的行为。

第三条各支队应设置本支队专门案件审理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未经审理的案件,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各县(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参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相应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案件审理工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质量把关,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标准。

第五条各支队所属办案大队主办、协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在将案件卷宗提交案件审理前,负责对承办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字:1、审查案件文书填写是否有误,材料、证据等是否齐全;2、对拟处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负责;3、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所属大队大队长、分管支队长签批。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案件的合法性和处理适当的标准为:1、本机关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权机关,具体为:(1)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2)本机关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关;(3)该案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属于应当移送的案件。

2、当事人的确定准确,具体为:(1)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2)当事人的身份准确,并且有证据证明其身份;(3)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符合《行政处罚法》《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

行政案件执法手册制度范本

行政案件执法手册制度范本

行政案件执法手册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原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无私,确保执法公正。

(三)公开原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率原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作出执法决定,减少当事人损失。

第四条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二)调查取证: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三)处理决定:执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四)执行决定: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执行作出的执法决定,确保执法效果的实现。

(五)案卷归档: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将案卷材料归档保存。

第五条执法依据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照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一)行政处罚法(二)行政诉讼法(三)其他与行政案件办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六条执法监督(一)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执法机关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自我监督。

第七条责任追究(一)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内部流程程序规定细则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内部流程程序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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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6.02•【字号】•【施行日期】1994.06.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年6月2日)为依法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开庭前的准备一、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主持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书记员作好会议记录。

准备会议应当再次核对本案立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的条件。

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发现诉讼当事人有误的,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当事人。

合议庭准备会议还应安排以下议程:(一)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和阅卷情况;(二)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明确本案的审理对象和审查重点,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析研究开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三)研究和确定庭审提纲;(四)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及合议庭成员是否提出回避;(五)确定是否公开开庭以及是否传证人到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邀请有关人员旁听。

二、书记员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公告,向诉讼当事人发送传票,向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通知法警按时执行公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发出旁听券。

三、审判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审判长的座位位于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法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第三人座位设在原告一侧;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侧向法台相对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也可以面向法台平行而坐,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值庭法警位置设于书记员座位外侧。

南京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规则(试行)【模板】

南京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规则(试行)【模板】

南京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管辖重大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水行政执法管理,切实维护涉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促进市级水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民(个人)拟处以3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单位)拟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吊销以本局名义发放的许可证;拟依法拆(清)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体积100立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以及拟作处罚未达到前述条件但对当事人个人或第三方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案件的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案件审查由相关人员组成案审会集体审查。

案审会按照审查内容分类召开。

由分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牵头,分管具体业务的局领导、行政审批服务处、有关处室、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人、局法律顾问等参加。

第四条案件审查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强制决定书下达前进行。

第五条提交案审会审查的案件由局属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提出,同时将有关案情资料(含基本案情、主要证据、执法程序、初步处理意见以及文书初稿)报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由该处将案情资料会前分发案审会成员。

第六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在征求案审会成员的意见后,确定案审会具体会期和地点,并告知案审会成员和承办单位。

案件承办人员及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参加案件审查。

第七条召开案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办理单位指派承办人员介绍案情;(二)案审会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内容提问,由承办单位解答;(三)案审会成员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发表意见。

第八条案审会成员就案件发表意见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处现场归纳意见;案审会意见一致时,案件办理单位根据案审会意见制作执法文书。

第九条以下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确定:(一)依法拟作出吊销以本局名义发放许可证等;(二)案审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意见不一致的;(三)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强制相关文书后,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

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处理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地进行。

(二)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分工负责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案件,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条处理程序(一)立案。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案件承办人。

(二)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三)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决定。

(四)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五)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处理决定,确保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五条听证程序(一)听证主持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协调听证活动。

(二)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代表、当事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听证通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四)听证记录。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行政执法机关的代表等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听证结果。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供行政执法机关参考。

第六条案卷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处理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理决定、听证记录等。

行政程序法范例

行政程序法范例

行政程序法范例甲方(行政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行政相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行政机关,需依法行政并保障乙方合法权益,乙方作为行政相对人,需遵守相关行政规定并配合行政程序,双方本着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行政程序协议:第一条行政程序的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2.1 甲方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行政程序原则。

2.2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遵守法律、配合行政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程序的启动3.1 甲方在启动行政程序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明确告知乙方相关权利和义务。

3.2 乙方在接到行政程序启动通知后,应在_______天内予以答复或提出异议。

第四条行政程序的参与4.1 乙方有权参与行政程序,并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

4.2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

第五条行政程序的证据5.1 甲乙双方应依法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5.2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第六条行政程序的决定6.1 甲方应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结合证据和事实,作出行政决定。

6.2 行政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告知乙方决定内容、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第七条行政程序的时限7.1 甲方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确保行政程序的及时性。

7.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行政程序。

第八条行政程序的费用8.1 行政程序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承担。

办案文书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办案文书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办案文书规范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文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办案文书应当遵循合法、规范、明确、简洁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条办案文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起草,经审核、审批后签发。

办案文书应当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由院办公室负责印制和管理。

二、文书起草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认真起草办案文书。

文书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办案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引用法律、法规应当准确、完整。

第七条办案文书中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三、文书审核第八条办案文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的直接上级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等。

第九条审核人应当对办案文书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书,应当要求承办人及时修改。

四、文书签发第十条办案文书经审核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的直接上级签发。

签发人应当对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办案文书签发后,由院办公室负责印制和管理。

印制的文书应当统一编号,并加盖院章。

五、文书送达第十二条办案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送达人应当将送达回证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办案文书送达应当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直接送达应当由送达人签字确认;邮寄送达应当使用统一的邮寄单据,并由送达人签字确认;公告送达应当在本院公告栏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文书归档第十四条办案文书应当依法归档。

归档文书应当包括原件、复印件、送达回证等。

第十五条归档文书应当按照案件类别、案号、承办人等要素进行分类,并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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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范1、目的为保障南京海关缉私部门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适用于南京海关缉私局法制审理部门办理走私、违规及其他行政违法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除外)的审理工作过程。

3、职责权限3.1职责范围审理本局查办的行政违法案件。

3.2层级审批(最终须经分管关领导审批)3.3工作时限3.3.1一般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在受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审理报告;复杂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写出审理报告;特殊情况在逐级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可以延长。

3.3.2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重新审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在逐级报请主管局长同意后,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

4、工作程序(流程图见《行政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图》)4.1受理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前应审查送审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移交部门补交。

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由案件接收人员和主管处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一份由案件移交部门收存)上签字,注明日期。

案件受理后,应在审理受理案件台帐中进行登记,并由科长分派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4.2审查内容及相关情况处理4.2.1审理人员审核案件时,应当核实当事人及责任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及调查取证程序,涉案货物或者物品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责任,有无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

4.2.2经审理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海关管辖的,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移送主管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意见,填写《案件移交单》逐级报主管局长审批批准后将案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管辖或管辖有争议的,审理部门应当提出意见,逐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2.3经审理认为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审理人员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交单》,逐级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制作《走私罪嫌疑移送书》移交侦查部门。

4.2.4退查4.2.4.1经审理认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其他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由审理人员填写《案件补充调查意见书》,列名退查事项、要点和理由,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2.4.2对于移交材料有欠缺的,可不予退查,由审理部门通知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材料。

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充完毕的,应予退查。

补充材料的期限由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

4.2.4.3对送审的案件,经两次退查,仍有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移交材料有欠缺情形的,由审理人员提出不再继续审理的意见,逐级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审理部门作出《审理建议书》,退回办案部门处理。

4.2.4.4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以及移交材料有欠缺情形的认定详见《海关行政处罚案件退回补充调查规定》(署厅发【2003】116号)。

4.2.5经审理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由审理人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署法发【2005】171号)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审理意见。

4.2.6经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应当提出不予处罚的意见。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C、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D、违法行为在二年后被发现的。

4.2.7经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应当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A、案件违法事实不成立的;B、立案后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C、立案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D、二年内违法事实仍无法查清的。

4.2.8经审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应提出对涉案财物予以收缴的意见。

4.3在4.2.5,4.2.6,4.2.7、4.2.8的情况下,审理人员应出具审理报告。

4.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扣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存而需依法变卖的,应填写《先行变卖审批表》,逐级报请主管关长批准或总署审批同意后,交执行人员送交财务部门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查私部门提出先行变卖意见的,由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处理。

4.5报批程序4.5.1对于拟给予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审理人员在制作审理报告后,应制作《案件审批表》,拟撤销的案件,制作《撤案审批表》,连同全部案卷,逐级报主管关领导审批。

4.5.2提交局通案会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通案会记录,并根据通案会决定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审批表报批。

4.5.3提交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4.5.3.1审理人员提出拟召开审委会会议的议题并说明原因,书面呈报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呈请报告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涉及的业务范围,提出拟参加会议的临时委员和列席人员名单。

4.5.3.2审理人员就审委会审议事项准备有关材料,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解决方案,供与会人员讨论;4.5.3.3审理人员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参加审委会的人员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议题。

并同时向与会人员提供会议材料;4.5.3.4审委会会议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审委会成员参加。

4.5.3.5审委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会议议题;B、案件审理承办人员汇报案件具体情况;C、审委会委员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D、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E、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4.5.3.6审委会委员对审议事项最终决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最终决议的,经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提交关长决定。

4.5.3.7审理承办人员负责审委会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报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4.5.3.8根据审委会或关长决定,按程序逐级报批。

4.5.4报批案件4.5.4.1需要上报审批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在审理和按程序报批后,按规定格式制作案件处理请示,以关发文形式上报上一级海关审批。

4.5.4.2对于报批的先行变卖请示,审理人员应制作先行变卖请示,以关发文形式报上一级海关审批。

4.5.4.3审理部门对下属海关报批的案件,应予受理,并在审理受理案件台帐中登记,处长批办后交科长指定专人负责审查。

4.5.4.4审查人员对隶属关报批案件请示进行审查后,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由缉私局行政案件审理部门通知隶属海关补报;对材料齐备的案件,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写出审查报告,对报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罚及隶属海关的法律适用、处罚意见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制作《大要案件审批表》,并附案件批复草稿,逐级报主管关长审批。

4.5.4.5对于需局通案会和提交关审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按程序进行;4.5.4.6对经审批的案件,以南京海关缉私局的函的形式制发批复。

4.6收缴4.6.1审理人员制发公告,连同有关违法事实张贴于海关公告栏内(公告期限为3个月);4.6.2制作收缴清单,公告送达(张贴于海关公告栏内60日视为送达)。

4.7告知送达4.7.1经审批的案件,审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单》。

4.7.2《行政处罚告知单》应当一式两份,经校对无误后,加盖海关行政案件专用章,一份加盖“正本”章后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一份加盖“副本”章后存入案卷。

4.8陈述、申辩、听证4.8.1当事人在限期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审理人员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以《申辩复核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书面复核意见逐级报主管关长审批。

4.8. 2经复核,原告知认定的案件违法事实、定性及法律适用有变化的,应按照5.5的程序重新履行告知程序,同时撤销原告知。

4.8.3对经过陈述、申辩复核程序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陈述、申辩复核情况作程序性说明。

4.8.4听证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违法案件听证工作操作规程》执行。

4.9行政处罚4.9.1《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超过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或者在3日内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或者复核和听证后决定维持原告知的处罚决定的,审理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本,逐级上报局领导审批;4.9.2起草前先行登记审理工作台帐,区分走私和违规案件按流水顺序确定统一编号;4.9.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B、违法事实和证据;C、处罚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4.9.4根据需要制作正式《处罚决定书》一式数份,加盖海关行政章和蓝色“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后,一份加盖“正本”章用于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其余加盖“副本”章根据需要使用,其中应有一份“副本”存入案卷。

4.9.5将《(不予)处罚决定书》(《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及当事人联系方法、地址和案卷材料等移交执行部门办理执行手续。

4.10处罚监督4.10.1隶属海关报批行政案件审理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制发前,要将《处罚决定书》电子文本报南京海关缉私局行政案件审理部门审查备案。

4.10.2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的,由领导批办后,科长指定审理人员进行审查,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逐级报主管关长(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重新审理:经审查发现不符重新审理条例的,逐级报批同意后,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10.3对本关和隶属海关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发现有需要重新审理的,审理人员应在逐级报关长同意后,指令隶属海关重新审理或者提审。

4.10.4重新审理案件由科长指定原案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进行审理,审理程序一般案件规定办理。

4.10.5重新审理后拟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应层报主管关长审批;重新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逐级报请主管关长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诉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理由。

4.11提审案件提审案件按照4.2、4.3、4.5和4.6条规定程序办理。

4.12注意事项4.12.1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口头申请或要求回避的,应当记录在案: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B、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的。

审理人员的回避由上级领导决定。

4.12.2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特殊情况应随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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