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20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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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补充医疗保险通知

关于2013年补充医疗保险通知
门诊Fra bibliotek赔额90%
90%
200
其中:
大额住院医疗费用互助基金+基本医疗报销统筹基金:50万元封顶
大额门诊医疗互助基金:2万元封顶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10万元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20万元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20万元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
40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0000元(50免赔,100%报销)
2013年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根据公司领导的决定,2013年将继续开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现将参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保对象:工龄满一年的在职员工
保险期限: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保险责任:门诊赔付、住院费赔付、女工生育赔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等八项保险责任。
赔付比例:
门诊赔付比例
住院赔付比例
女工生育保险金
5000(0免赔,100%报销)
行政人事部
2012年12月27日

2013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2013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2013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根据黑垦局发[2013]1号和红垦局发[2013]10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以下内容望广大参保人员周知。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最多报销多少?答: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仍为400元,第二次以上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可报20万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30万元。

2、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答: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报销87%,退休人员报销90%。

3、为减轻参保人员中尿毒症透析患者门诊就医的负担,取消报销起付线,改按住院报销比例直接报销。

4、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报销,但住院医疗费统筹金支付比例在本人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

⑴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红兴隆管理局以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⑵已办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发生住院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或未经本人选择备案的定点医院转院到其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⑶参保人员因急病或危重病突发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应转回定点医院治疗而不转的。

⑷参保人员因出差、开会等发生急诊住院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不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1、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成年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65%;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0%。

2、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用药、治疗的费用由统筹金支付85%。

3、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

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定稿)

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定稿)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莱钢公字〔2012〕335号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续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莱政发〔2007〕54号)、《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莱钢公字〔2007〕439号)及莱芜市钢城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的要求,现将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新参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一、缴费范围具有莱芜市非农业户籍,属于莱钢户籍管理的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职工家属和子女。

具体包括: (一)未成年居民: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

(二)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一般居民:其他具有非农业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四)特困居民: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即: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视力,一级听力、语言残疾的重度残疾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低保人员。

二、缴费标准(一)未成年居民每人缴纳60元。

(二)一般居民每人缴纳180元。

(三)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其中企业补助140元,个人缴费40元。

(四)未成年特困居民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补贴。

老年特困居民和一般特困居民个人缴费10元,全部由企业给予补助,个人不缴纳。

特困居民参保缴费时需提供民政、残联的相关证明材料(残疾证、低保证)。

三、缴费办法(一)各单位负责保费的收缴工作,要查验《莱芜市城镇居— 2 —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填写《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花名册》。

(二)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单位按照缴费标准收取,企业补助部分由各单位造表后,报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2013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规定

2013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规定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报销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自愿参保和非盈利为原则,实行政府补贴为主和个人适当缴费相结合的社会保险。

根据国办发〔2008〕119号和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通过建立统筹共济的机制,有效降低大学生患大病、重病和意外伤害时的家庭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一、缴费标准及结算年度2014年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财政补助280元。

参保大学生医疗待遇结算年度为学年度: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二、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住院报销实行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为:只使用基本药物的一级定点医院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起付线以下由本人自付,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的部分,剔除政策规定自付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只使用基本药物的一级定点医院90%,其他一级及以下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转区外医院先自付15%,再按同级医院比例报销。

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封顶线为1.5万元,无他方责任的意外死亡定额补助为2万元。

三、参保方式大学生参保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缴纳医保费20元,由学校统一到益阳市高新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近期一寸彩照1张,到学校卫生科申领《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再住院报销。

四、住院结算学生因病情需要在上述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可自行选择医院,在入院后的三天内持主治医师出具的住院病情证明单到高新区医保中心审批,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凭审批单、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汇总清单、医疗保险手册、住院发票等资料在定点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门诊)、计划生育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支出。

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的补充保险,由个人缴费,重点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二次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参保人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受户籍限制。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二、参保缴费时间2011年9月1日—2011年11月30日。

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参保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参保居民和其他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及支付限额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统筹支付限额一览表单2012年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大额补偿支付限额一览表五、参保缴费方式洛阳银行开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系统。

城市区一般居民、少年儿童首次参保:请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之后,请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次日起,请携带缴费凭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和医疗保险证卡费7元,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证卡。

续保:请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居民医保卡,直接到就近的洛阳银行网点缴费。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请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相应的资格认定手续——由社区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审批后,社区负责更新系统中的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然后再办理缴费手续。

低保人员、优抚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参保;重度残疾人员:由残联部门负责参保。

大学生购买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讲会

大学生购买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讲会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申请流程图
参保人或代办人准备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受理并审查相关资料
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条件
资料不全或 不符合条件

出具《收件回执》
不予受理,退回资料
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环节核定待遇
打印《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表》
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环节核准生成日结台帐交 财务部门完成支付
(1)在校学生缴费
大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
费、统一登记造册、统一在学校开设的银行 账户或学生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代扣缴费, 并由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上门统一办 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2)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医保是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 700号)和《印发江门市2013年城乡医保宣传发动工作方 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657号)的要求,“学生 在读期间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连续参加居民医保”,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纳入学校代缴费项目,与学费一 并收取”,“对已参加原户籍地医保的,在其参保年限届 满后及时组织参加就读地居民医保”,从2011年起,各类 学校寄发学期收费通知或新生入学通知书时,应在代收费 项目上列明学生个人应缴纳医保费。 由于大学生在校的时间比在家乡的时间更长,统一参加学 校就读地的医保,假如因病住院,在本地住院比在异地住 院的报销比例更高。即使放假期间回到家乡因病住院,只 要按照市的规定,办好相关手续,一样能报销医疗费用。
4.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人在社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非 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当年中途参 保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医保待遇。

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2013年建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政策解读※※※
十三、在市外住院治疗已现金结算,报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人工结报要提供原始医疗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医保证历本(病历)、出院小结、 市民卡(合作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等有关凭证,到乡镇(街道)农医办经初审后,由乡 镇(街道)农医办统一到市社保中心结报。 另外,转外地的急诊住院病人必须有医院急诊证明;长期在外打工的人员报销时需提 供在住院前办理的外地居住证或打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属外伤病人的须提供本人受伤经过 自述。 十四、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报销截止日为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办 理。 十五、有疑问或发现违规事件应向哪里咨询和举报? 答:医保基金是群众的保命钱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始终是城乡居民医保正常运行 的生命线。大家如果发现有一卡多人用、冒卡就诊、医院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非医 保报销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的现象,以及在参保过程中有什么疑问或建议,可拨打市 社保中心的监督、咨询电话:64729002、64734105、64092306。
※※※2013年建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政策解读※※※
三、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总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以上,其中个人缴纳150元/人年,乡镇(街道)补助50元/ 人年,市级及以上各级财政补助300元/人年以上。 四、哪些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有优惠政策? 答: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二级及以上残疾人、杭州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 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杭州市先进生产(工作)者、低收入农户(以市农办已审核确定的 名单为准),免个人缴费。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 和复印件。 五、2013年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 室)、乡镇卫生院就诊,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医药费报销25%,其中中草药为30%;在市内其它 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医药费报销20%,其中中草药为25%;市外医疗机构发 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六、2013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须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和二级医疗机 构为500元,定点的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 2、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 (1)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报销50%;在定点二级医疗 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报销70%;在定点的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基金报销70%。 (2)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及长期在市外务工而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 的医疗费,基金报销50%。去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报销40%。去市外营利 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报销。

2013年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宣传手册

2013年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宣传手册

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2013宣传手册根据嘉政办发[2012]163号《关于做好全市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如下:一、2013年参保对象的范围及有关事项1.本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

2.本地户籍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3.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和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新版)的新居民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4. 大、中专学生没有参加异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户口所在地参保。

5.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含中小学生)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村)办理参保手续。

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6.本地户口在外地就业、就学并已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再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7.新居民办理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8.根据盐卫[2011]60号文件规定发现重复参保的城乡居民,经核实立即停止享受合作医疗政策待遇,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不再退还。

9.各镇(街道)的城乡居民个人出资缴纳截止时间至2012年12月25日,请在截止日前携带身份证与户口簿到所在社区(村)自愿缴费,办理参保手续。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10.中途参保政策仍按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盐合医办[2009]3号文件执行。

二、2013年人均筹资标准和相关政策2013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总额为610元。

1.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出资210元,各级财政补助400元。

2.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新版)的新居民本人及在海盐就读的中小学生子女,其个人出资和财政补助标准与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新居民参保到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201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资料一、办理时间新参保人员每年12月2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逾期将不再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

下一年度出生的新生婴儿也必须随父母在12月2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预缴下年度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范围具有我市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2012年度城镇居民个人缴纳40元,农村居民个人缴纳30元(财政每人补助10元)。

城乡“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和城乡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局负责补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乡两级财政按7:3比例补助。

四、办理地点参保人员必须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城区到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七、基金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八、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定额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三类收费标准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平产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4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平产补助550元,剖宫产补助650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补助300元。

九、急诊抢救72小时内死亡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急诊抢救72小时内死亡的,按政策支付范围且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不设起付标准。

十、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300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且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计入全年最高支付限额内。

十一、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5%,计入最高支付限额内。

十二、城镇居民报销模式的变化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所持有的原《医保手册》将作废,由参保地统一发放《城乡居民医保卡》,在浏阳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持卡到医院结算,报销方式不变。

2013年居民医保政策(word版本)

2013年居民医保政策(word版本)

第一部份参保登记缴费一、居民医保参保范围1、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居民2、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人3、本市幼儿园儿童4、本市学籍在校大中小学生5、本市辖区高校应届毕业大学生(按居民参保)6、本市工作的农民工(不含超过60周岁的从未参保的农民工)7、本市户籍新生儿(含农村)8、父或母亲参加我省、市职工医保的新生儿9、父或母亲参加我省、市居民医保的新生儿核心:在我市务工和学习的未参加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居民均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医保。

二、参保缴费时间社区居委会:集中参保8-11月份;区社保中心指定地点:11-12月份。

方便居民就近参保。

11-12月份为社区居委会核账录入工作,要求在12月31日前核账完毕,1月31日前录入参保缴费信息。

三、特殊人员参保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个人缴费由财政负担的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一定要每年到社区登记参保。

★低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可由区民政局统一提供人员名单,区居委会核实后统一录入。

60周岁以上老人:要求到参保点登记参保。

亲属或其他人可代办。

四、筹资标准(2014年)1、成年人:每人每年390元(财政补助320元/人)2、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60元(财政补助320元/人)医改任务:2015年财政补助将达到360元。

五、个人缴费标准1、成年人:每人每年70元一般残疾人:35元2、未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一般残疾人:35元★3、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不缴费,但须持《医保手册》登记。

4、在校学生可按学制缴费,最高可一次缴纳6年医保费,不补差额,不退保费。

5、2014年在高校、中小学校要全面实行。

六、居民医保新生儿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缴纳出生年度及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

共80元。

七、新生儿什么时候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缴纳医保费?各社保中心全年工作日均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

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指南

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指南

涪陵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指南第一部分参保登记及缴费※如何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于每年7月1日-12月10日之间在户口所属乡镇的各个村(社)、街道的各个居委会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通常在10月至11月份集中办理,具体时间以各社保所的通知为准)。

2012年度总筹资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320元/人·年。

其中,选择一档参保的,个人缴纳50元;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缴纳120元。

国家财政按200元/人的标准划拨配套资金。

※错过缴费时间未参保的城乡居民,是否可以在当年度补缴费用参保?错过缴费时间未参保的几种特殊对象,可以在当年度全额缴费(包括政府财政补助部分,下同)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规定为:1、上一年未缴费参加次年度居民医保的居民,可在当年全额缴费(一档全额交250元、二档全额交320元,下同)参加当年居民医保,从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支付等待期,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等待期内以及缴费参保之前产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关系终结后3个月内,可全额缴费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不设置待遇支付等待期。

缴费参保之前产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可全额缴费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待遇,不设置待遇支付等待期;出生3个月之后才全额缴费参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支付等待期,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等待期内以及缴费参保之前产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特殊对象参保政府资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渝人社发〔2011〕243号文件精神,农村低保、五保、重点优抚、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的,个人缴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4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重度残疾、“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低收入老年人参加一档的,个人缴费除“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对象给予40元的资助;特殊对象参加二档的,不论是农村“五保”还是城镇“三无人员”,资助标准都为60元(即个人缴费60元)。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工伤保险宣传资料一、注意事项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必须报万盛区工伤保险中心(电话:48281038)和工伤认定部门(电话:48274969);事故发生30日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

参保职工突发事故,应尽可能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情况可以就近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医院急诊。

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

凡是去市级转诊医院住院治疗必须提前报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转院。

紧急情况时,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此表,但须电话申报(48019678)。

病情较重的参保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及时完善特殊情况申报,转诊转院审批, 特种项目(药品)审批,康复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等申报手续。

请注意各项申报审批的时间限制,未报批或未及时报批会导致相应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因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表明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身份。

住院时应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管理部门备案。

治疗时尚未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交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中心报销。

治疗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可由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或报送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经万盛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后由协议医疗机构垫支。

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由医院经办人员承担。

工伤职工治疗结束或停工留薪期满,应及时申报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上等级后,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事宜。

二、医疗费用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由单位工伤经办人负责报送工伤保险中心,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以前。

门诊费用每季度末报送,报送资料包括: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医嘱);发票原件;对应的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原件;治疗费及医用材料费明细清单原件等。

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万盛经开区工伤保险中心直接划拨到单位帐户上。

凡属于交通事故,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书,第三方人或肇事方赔偿明细原件、复印件,单位书面说明等相关重要资料。

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

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

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等相关政策问答1、问:2013年城镇居民的医保待遇是什么?答:2013年居民医保待遇与2012年一致。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具体待遇标准可以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陆医保网站查询2、问: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何调整?答: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作了调整,具体为:60岁以上人员从3000元调整为3300元;19-59岁人员从1500元调整为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680元调整为750元。

3、问: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如何调整?答: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2013年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为:70岁以上人员从310元调整为340元;60-69岁人员从460元调整为500元;19-59岁人员从620元调整为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80元调整为90元。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3年为90元。

4、问:2013年度本市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政策有何变化?答:2013年,本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

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予以补助。

5、问: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如何设置?答:2013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从2012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3年2月28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有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6、2013年“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是什么?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规定,2013年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被征地人员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参照2013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文档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2012年,我国发布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该政策旨在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政策目标1、扩大覆盖面: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使更多城乡居民享受到医疗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增加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水平;3、优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居民就医便利度,缓解医疗资源不足问题。

三、保障范围1、参保对象:城镇居民、农民工及其参保家属;2、医疗费用补偿:包括住院医疗、门诊诊疗、药店购药等费用;3、疾病保障范围:覆盖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等。

四、保险费用1、缴费方式:个人和共同缴纳;2、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根据收入水平不同而有所调整;3、补贴政策:对困难群体给予特殊补贴。

五、服务体系1、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2、联网结算:建立医保系统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网结算机制,简化报销流程;3、医保卡管理:发放医保卡,方便居民就医和报销。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2、参保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可参加医疗保险;3、门诊诊疗:指居民在门诊部接受医生的诊疗服务,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4、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服务;5、联网结算:医疗机构通过与医保系统联网,实现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报销。

附件: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明细表;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录。

2013年医保报销政策汇总

2013年医保报销政策汇总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有关问题说明特别注意:1、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患者必须在三日之内到住院处9号窗口登记信息,未及时登记的,出院将无法报销。

请特别留意区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患者的身份,有些未带证的患者自己也不清楚入的是哪种保险,所以患者住院后交证时一定严格审核,发现错误及时通知住院处更改,尤其是中区的患者。

对未登记的患者,每天打印的催费单上会有提示(没有提示的即为已登记),请及时提醒患者留意。

2、外伤、中毒患者,请责任护士和接诊医生及时提醒患者家属到住院处9号窗口领取《外伤审核表》。

医保联网结算: 济宁市:十二县市区省内:潍坊、淄博、青岛、烟台、泰安。

一、离休结算须知大市和中区的定点为我院的离休人员可在我院联网结算,统筹内金额全额报销,但特殊材料超限价的自费!体内放置材料,限价内报销,超过限价的一律自费。

非定点医院的离休病人,一律全额结算回原渠道报销。

请注意:市医保处与我院结算离休人员医疗费时并非全额拨付,每人次每年拨付2万余元,超支部分按60%拨付,其余由医院承担,也就是说,虽然离休人员基本全额报销,但有相当部分费用是由医院承担,请科室在离休人员诊疗时注意费用情况。

二、城镇职工结算须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6个月免责期,即新参保职工6个月内不享受报销。

疾病类十二县市区均已联网,生育联网地区为以下各县市区:大市,中区,任城。

凡参加生育险的职工凭生育备案表结算。

医保主管部门按每人次3100元与我院结算。

生育职工除交付个人要求使用的超标准服务费、自费药等特需服务费用外,原则上个人不再交费。

对自费项目,产科应让产妇及时签字。

1、报销暂缓:如破产企业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单位未及时缴费的(如樱花集团、菱花集团等),需待到交足医保费后回当地医保处报销。

医保处一再指出非急症不允许患者15天以内,同一疾病,同一科室入院!如查出有此类情况,医疗费用不予拨付!2、报销比例:自2013年2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大额救助调整为17万元,合计25万元。

XXX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XXX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XXX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政策宣传为确保我县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宣传。

一、工作目标在充分宣传动员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各类学校在校生由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参保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其他城镇居民由各定点医院、及乡(镇)劳保所组织参保登记。

2013年1月,新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一)城镇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申报登记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参保,自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缴费的视为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应补缴间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次年4月1日起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间断期间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已连续和间断(09年参保10年11年12年未能参保)参保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医疗本、IC卡和照片一张,到由各定点医院、及乡(镇)劳保所组织参保登记。

2、新参保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两张一寸免冠彩照片两张到卡由各定点医院、及乡(镇)劳保所组织参保登记。

3、城区内各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缴费。

三、缴费和个账划拨标准:1、18周岁及以上非学生城镇居民每人每年60元;低保对象(凭民政部门低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每年20元。

2、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元。

3、医疗保险IC卡,每人收取工本费7元,已经办理IC卡的居民不再收费。

4、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门诊帐户标准,每人每年40元,其他居民的门诊帐户标准每人每年20元。

四、城镇居民参保后的待遇享受1、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进入统筹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2013年学生医保缴费9月开始(健康保健类新闻稿件)

2013年学生医保缴费9月开始(健康保健类新闻稿件)

2013年学生医保缴费9月开始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处获悉,2013年学生医保缴费将从2012年9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市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缴费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其待遇享受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我市自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对象为岳阳5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

目前,我市已全面开展学生门诊统筹工作,在学校定点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0%,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元,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低保、残疾学生每人每年10元,“三无人员”不缴费)。

缴费方式由学生所在的学校统一收取。

被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才能使用抗菌药物史上最严“限抗令”正式执行号称“史上最严”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近日正式执行。

昨日,记者走访我市多家医院了解到,我市大部分医院已收到省里下发的“限抗令”通知,并于8月1号开始执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市三医院药监科负责人介绍,此次“限抗令”的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对抗生素进行了分级管理;二是规定了各级医院的使用总数上限;三是明确医生的使用权限。

根据规定,医生必须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血液等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才能用抗菌药物。

金霉素等10余种含有抗生素眼药水8月1日起,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

该负责人说,一直以来,大部分医院都是按医生处方开药的,在医院不存在非处方之说。

这次的“限抗令”进一步规范了开处方的程序。

我市出台医保新政7人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可参加职工医保从7月开始,我市医保再施新政:此前无缘医保的7人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人群已能享受医保;没有医保卡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补缴后也能刷卡消费了。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处获悉,该处近日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注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划拨标准。

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本站原创佚名【字体:大中小】沂人社字〔2012〕号各基层人社所、各有关单位(参保网点):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的重要举措。

各基层人社所、各有关单位(参保网点)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实现城镇居民“医有所保”的目标,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全力做好我县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一)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及失地农民。

(二)参保缴费方法。

在县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和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有关社区设立城镇居民参保网点,具体负责参保续保登记缴费工作。

(三)普通门诊费用管理。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按照50%的标准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报销总额不超过100元,大学生、中小学生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

(四)新生儿“落地参保”。

开展新生儿“落地参保”工作,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母亲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及参保缴费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年儿童待遇标准执行。

三、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临人社发〔2010〕80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大学生、中小学生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20元;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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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缴费时间:2012年8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元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部分按50%给予二次补偿。

四、学生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不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

五、计划生育医疗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按限额补助:正常分娩500元,异常分娩(难产)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500元。

六、特殊疾病门诊
1、下列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3)结核病化疗;(4)器官移植抗排异;(5)血友病;(6)丙肝干扰素治疗(48周);(7)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按规定疗程);(8)小儿手足口病(甲类按80%、乙类按70%比例报销);(9)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2、下列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限额标准报销:
(1)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240元/月)、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240元/月)、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风湿类疾病(300元/月);(2)精神分裂症(100元/月)、抑
郁症(100元/月)、重症难治性强迫症(160元/月);(3)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4)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5)再生障碍性贫血(240元/月)、骨髓增生性疾病(120元/月);(6)系统性红斑狼疮(240元/月)、强直性脊柱炎(240元/月)、系统性硬化症(240元/月)、多发性肌炎(240元/月)、类风湿关节炎(120元/月)、原发干燥综合症(120元/月);(7)眼底出血激光治疗(85元/次×次数);(8)动脉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80元/月);(9)肝硬化失代偿(300元/月);(10)白内障超声乳化(790元/单眼);(11)脑垂体瘤(100元/月)、甲状腺功能减退(80元/月);(12)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肾病综合症(160元/月);肾脏疾病+糖尿病并发症(240元/月);(13)Ⅰ型糖尿病(160元/月);(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0元/月);(15)自身免疫性肝炎(300元/月);(16)高血压病Ⅲ期(80元/月);(17)帕金森综合症(Ⅰ-Ⅱ期160元/月、Ⅲ-Ⅴ期320元/月)。

七、将新出生婴儿纳入保障范围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年底,需于当年8月1日-11月30日另行缴纳次年的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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