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点复习
合同法自考重点
合同法自考重点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合同法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表现形式和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三个要素。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无效和终止三个方面。
生效是指合同经过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后产生效力。
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终止是指合同的效力终止,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
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的约定。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效力消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通过协商、一方单方解除、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
五、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停止违约等形式。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法的特殊合同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合同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特殊的要求和规范。
七、合同法的争议解决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争议。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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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7。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1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13。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复习资料重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讥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
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①平等主体;②两个以上主体(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单方意志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行为,赠予行为)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得以成立的。
(2)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①当事人在缔约是自愿的,不是受强制而为的行为;②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有一致性;(4)合同须有合法性、确定性内容、可履行性有履行的可能性。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
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才能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
但发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因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有人回应要约,人有承诺、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他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订立合同。
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不特人作出的如广告、公告、价目表这些不是要约要约邀请。
它们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合同法考点整理
1. 法定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法通则》第84条)2. 学理定义: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一)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
(二)内容为特别结合关系。
(三)有存续期限。
债的要素:(一)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二)客体1.性质之争(1)给付说(2)权利说。
2.类型(1)转移所有权(2)转移使用权(3)提供劳务(4)完成工作成果(三)内容(权能)①给付请求权②给付受领权③保持力④债权保护请求权⑤处分权能。
2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
二、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三、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
典型:1.偿债允诺2.遗赠3.悬赏广告四、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五、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
六、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七、其他3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存在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效力:1. 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2. 对内关系(1)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取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追偿权的行使受到两项限制:①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对某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不应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
4合同法的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具体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C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C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B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5.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D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6.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7.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B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8.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 )。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9.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D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10.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A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11.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A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法考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第一章概述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合意+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例:赠予也是双方法律行为,由要约与承诺二部分组成,是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属于意定之债。
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三)要约的撤销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一)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2.未迟法而迟到的承诺(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2.非实质性变更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以手机短信成立的合同。
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登记及交付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五、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七、无效合同八、可撤销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有关制度代为履行、代为受领代位履行、代位受领代物清偿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四、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自学考试《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5.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7.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8.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9.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14.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6.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7.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8.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 我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期末考点
合同法期末考点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期末考试通常会涉及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考点。
2.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它由甲乙双方自愿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组成。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四个要素:意思表示,合同对象,合同目的和合法形式。
3.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合同各要素满足时产生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成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习惯方式实现。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撤销和变更等内容。
4.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备的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有法律效力,并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内容。
合同的效力受到合同双方实力对等、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目的合法等因素的影响。
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要求当事人按时、足额、质量合格地履行义务。
合同的违约问题也是期末考试的重要考点。
6.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
合同可以因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等原因解除或终止。
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合同解除的方式、解除的条件和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等问题。
7. 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合同效力保护的相关规定。
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合同的强制履行、损害赔偿、迟延履行和解除合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8. 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合同法还对特定类型的合同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特殊规定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应用,并常常成为期末考试中的重点考点。
9.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与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关系。
在期末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合同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衔接、沟通和协调等问题。
10. 合同法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合同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法考试重点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合法性、约束力和保护性等特点。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 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的真实、合法; - 意思表示的一致。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 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相对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
- 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 接受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接受对方的履行。
2.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补充协议或者订立新合同的方式进行。
四、合同的效力和保护1.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具有约束力; -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失去效力。
2. 合同的保护合同的保护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救济措施是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五、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终止1.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关系。
2. 权利义务终止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义务的履行完毕、合同期限届满、不可抗力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合同关系终止。
六、其他合同法相关内容1.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 合同的补充和解释当合同中存在不完整或者模糊的约定时,可以通过补充和解释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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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合意;第二,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第三,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4、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6、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和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7、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第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部履行的后果不同。
8、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0、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1、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12、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因为按照一般的介绍,合同自愿原则包括了缔约的自愿,也包括了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1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14、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力和履行义务,具体表现在:在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在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在合同的终止方面。
15、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其意义表现在: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第三,尽管合同的成立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16、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17、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18、要约的生效要件: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1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论述)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区别: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20、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1、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又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22、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4、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26、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27、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28、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0、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
31、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恶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适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①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②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32、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在狭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33、合同解释的原则:其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其二,体系解释原则。
其三,历史解释原则。
其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其五,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其六,合法原则。
其七,诚实信用原则。
34、格式条款的原则,如有两种解释,则采取对其不利的那种解释。
3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36、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37、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38、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新建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9、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此为推定合同。
40、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4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4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43、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44、法律包括校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45、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6、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释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47、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可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
48、条件可分为两类: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49、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50、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51、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2、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53、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但解决争议合同的方式有效。
54、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55、可撤销合同是指但是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56、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高利贷)(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57、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58、撤销权的消灭包括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撤销权因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经过二消灭。
超过法定期限,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第二,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
59、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
60、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61、因合同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62、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6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6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