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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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粤府[1995]4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01
【实施日期】1995.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


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粤府[1995]43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四)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第三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包括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提供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可向纳税人户籍所在地或核发居留证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户籍或居留证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需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条。

2022年补发工资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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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补发⼯资怎么计算个⼈所得税每个⼈都应该纳税,当然只有符合了纳税的条件就应该纳税,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缴纳个⼈所得税。

但是实际中有这样⼀种情况,那就是补发⼯资怎么扣税的问题,很多对此不了解,店铺⼩编就为⼤家浅要的分析⼀下补发⼯资怎么扣个⼈所得税,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补发⼯资怎么扣个⼈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的⼯资,可以分推到所属⽉份,与原来的⽉⼯资合并计算应缴个⼈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补发⼯资,应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资、薪⾦所得应纳的税款,按⽉计征,即,纳税⼈⽉初第⼀⽇⾄⽉末最后⼀⽇,取得的⼯资、薪⾦所得,减除费⽤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所得税。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19⽇国务院令第600号)第⼋条第⼀款“⼯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2011年6⽉30⽇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款“⼯资、薪⾦所得,以每⽉收⼊额减除费⽤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款“⼯资、薪⾦所得应纳的税款,按⽉计征,由扣缴义务⼈或者纳税义务⼈在次⽉⼗五⽇⽇内缴⼊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拖⽋⼯资的规定《劳动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故拖⽋劳动者的⼯资。

”《⼯资⽀付暂⾏规定》也明确规定:“⽤⼈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资。

”根据以上规定,在⼀般情况下,⽤⼈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但是,这并不是说⽤⼈单位就不能扣发劳动者的⼯资。

根据《⼯资⽀付暂⾏规定》第⼗六条:“因劳动者本⼈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的⼯资中扣除。

但每⽉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则按最低⼯资标准⽀付。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粤府〔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周密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省税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省税务局要抓紧就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梳理提出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需求报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将涉税信息共享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和协助核实相关涉税信息。

各部门要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税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联合奖惩。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

省税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案例分析、互动答问等多种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宣传解读。

要主动为扣缴单位提供业务培训辅导,确保各扣缴单位准确地为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业务。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需要交吗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需要交吗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需要交吗按照规定公司发放工资之后,还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大多数公司都是次月发当月的工资,发放工资的次月15号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同一个月会合并发多个月的工资。

那么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需要交吗?我为您详细介绍。

一、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怎么处理①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具体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二、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发工资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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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如何计税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热门城市:那曲律师新昌县律师黑河律师新密市律师大兴安岭律师南昌县律师裕华区律师太仓市律师靖江律师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当企业发生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情形,应以当地法规为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的小编就向大家介绍几个不同地区关于补发工资如何计税的计算规定。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云南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规定: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福建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23号)第二条第4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一次性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按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执行。

2、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补发工资,应按总局关于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税办法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规定: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

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1999﹞239号【发文日期】1999-10-18【实施时间】1999-10-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举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100)-800 ﹞×;5%-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800)-800 ﹞×;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2200)-800 ﹞×;10%-25-115=12(元) 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2﹞1号【发文日期】2002-01-04【实施时间】2002-0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税发[1999] 58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离岗(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一)实行离岗(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原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照粤财法[2001]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5]6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10.28【实施日期】200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0月28日粤地税函[2005]61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按时完成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资料补录工作,现将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范围和时间要求(一)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为2005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

全省已经上线的各个市应积极采取措施,稳妥地开展好2005年度上线前当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以及相应的个人信息资料补录工作。

在稳步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扩面工作的同时,切实深入细致地做纳税服务工作,协助扣缴义务人按时报送明细补录资料。

本条款所指的2005度工资薪金,是指“税款所属期(所得期)”对应的工资薪金,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者计税期间,就扣缴义务人而言一般指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

因此,扣缴义务人实际补录的明细,正常情况下为2005年度中支付给纳税人的应扣缴个人所得以及相应的个人明细信息登记信息,2004年12月支付,2005年1月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补录的范围;2005年度征缴入库的往年查补税款或欠税(不包括补录产生的),暂不补录。

(二)补录的截止时间。

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仍然采取集中统一开具的方法,各市应掌握好补录工作的时间进度,有效配合全省统一开具、统一派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

补录工作原则上在每个市上线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但考虑到各市征管情况不同,以及年底前尚有部分市上线,各市补录工作截至在2006年3月31日,各市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在年底之前完成,避开春节期间带来的影响。

[最新知识]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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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按照个税条例,原则上要是在发放当月,视为一个月工资计缴个税的。

现时操作中,本着客观、公平原则,核算工资计算代扣个税,往往可以进行分月计核,但在个税申报系统申报时,需要对申报明细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使申报纳税额与代扣纳税额一致,即企业单位在总额上不存在纳税差异,但此时,存在工资核算明细与申报明细不一致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合适的时候,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寻求理解与支持。

第一种情况: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有时候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或者天灾人祸,可能没办法及时发放工资。

等到企业正常的时候,就会在一个月内合并发放数个月的工资。

遇到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的时候,我们先向税局说明情况,最好有书面说明,就等于像是具备了一个案。

向税局说明情况之后,正常申报未按时发放的工资,虽然实际上没有发放,但是也可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

合并发放工资的当月,把以往应发而未发放的工资踢出,再申报剩余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2017年12月份的工资4500,正常发放时间是:2018年1月份,但由于企业资金困难,拟定在2018年2月份发。

这样的话,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和2018年1月份的工资,就合并在2018年2月份发放了。

1,2018年1月份向税局书面说明情况。

2,2018年2月份正常申报2017年12月份的工资45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元。

3,2018年2月份发放工资9000元,3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用9000减去2月份已申报的工资4500后,再申报1月份工资,最后扣缴个人所得税30元。

第二种情况:补发以前的工资还有一种情况,以前的工资已经正常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也正常缴纳了。

但由于公司对员工以往的工资做了相应的调整,需要补发以前的工资。

这种情况也需要向税局书面说明,然后把补发的工资,摊回到以前的工资,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陈香【摘要】问: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会因各种情况而对本单位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采取数月集中支付的形式发放,有些单位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些单位在人员晋职、晋级时,对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也采取一次或分次补发的方式。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12【总页数】2页(P54-55)【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集中支付;单位;加薪;分红【作者】陈香【作者单位】山西向兰纸制品印刷厂【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会因各种情况而对本单位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采取数月集中支付的形式发放,有些单位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些单位在人员晋职、晋级时,对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也采取一次或分次补发的方式。

请问,以上这些补发属于以前月份的工资、薪金的情况,其所得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单位补发属于以前月份的工资、薪金的情况,其个人所得税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来处理:一、补发以前月份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绩效考核性质的工资的,应直接合并发放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补发属于补发以前月份固定工资的,应分月与原发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发工资是对应发未发足工资的补充发放,不属于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范围。

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某企业因经营不善,2010年度出现严重财务困难,拖欠了大量职工工资。

其中拖欠职工张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仅发放的工资400元/月生活费,张某每月工资4000元。

2011年度该企业财务状况有所好转,企业于2011年9月一次性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其中清偿张某工资72000元,另发放了2011年9月应发放的工资4000元.拖欠职工工资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月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两项规定是一致的.但由于各种原则,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一次性发放多月拖欠的工资,如何计税,观点不一。

有观点认为,一次性发放多月拖欠的工资合并为一个月计税,理由是工资实际发放才须纳税,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作为一个月合并计税;如果分解到以前所属月份,属于逾期申报纳税,应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拖欠职工工资并非各种名目奖金,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按月发放的工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和企业的相关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拖欠职工工资则是违反了按月发放的相关规定。

其实在个税相关文件中也是有所体现,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拖欠职工工资一次性发放,不是一个月的工资,而是违反了按月发放的相关规定而补发的,应分解到应发的所属月份。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穗地税函[2002]15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穗地税函[2002]15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154号2002年8月16日)局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一)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二)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度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

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

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三)季度奖、半年奖等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补发工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补发工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补发工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陕西某公司王××在2016年9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停职调查,在停职其间停发一切经济收入;2017年6月,经审查排除王××的犯罪嫌疑,恢复职务,并于7月份补发工资奖金等,具体如下:1、补发每月6000元的工资(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计9个月),合计金额54000元;2、补发每月固定奖金3000元,合计金额27000元;3、补发过节(国庆节、元旦、春节、五一等)福利折现5000元;4、补发2016年年终奖36000元。

请问:王××此次补发所得12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一、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采用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不是能够节税?)二、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此次补发的各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分别作如下处理:一、补发的54 000元9个月的工资,可选择合并到当月或分摊到各月。

(算账)(一)假如选择合并到当月(含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6000+54000-3500=565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6500×35%-5505=14270元(二)要选择分摊到各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2500,每月应纳税额=2500×10%-105=145元,加2017年7月共计10个月,应纳税145×10=1450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粤地税发[1999]61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城镇职工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过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调以及收入的多元化,已有大部分干部职工收入达到了纳税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尚不理想,部分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尚未到位,征管不规范,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成为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薄弱环节。

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推进以法治税,促进社会公平的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过贯彻《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收)登记,建立档案,明确法律责任,促使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工作。

税不宣传、纳税辅导是个人所得税一项基础工作。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历来没有纳税习惯,对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程序缺乏了解等原因,在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必然会遇到一定阻力。

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很好利用四月份税法宣传月的契机,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并督促本单位的扣缴工作;二是要积极向公检法等部门宣传,取得他们支持与协助,并起表率带头作风;三是要向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耐心解释税收政策,使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耐心解释税收政策,使行政事业单位办税人员熟悉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规定及程序,自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广东取消补发工资分摊计税的政策了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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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广东取消补发工资分摊计税的政策了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相信认真学习的童鞋们,应该还记得若干个月前小编的那篇绝世好老板补发以前员工年终奖的文章吧!还记得那时小编说这属于补发工资,可以分摊到补发的相应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然而,在9月份的时候广东地税局公布的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中竟然偷偷的把这一个规定给取消了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
得知这个规定取消后,小编马上做了三件事!
第一:查找有没有新的政策规定
小编使出洪荒之力查找后,然而并没有发现任何的新法规,你要相信它就是这么干脆的消失了~
第二:复查系统还能不能操作
小编利用理道的系统捣鼓了一轮后发现,补发以前月度工资的栏目不见了-_-||| 这速度忍不住给税局点赞,如果税收优惠的反映速度也能如这般就太好了!
第三:致电12366咨询规定取消后的内部处理口径
广州12366给我的回答是现在政策取消后,补发以前月度的工资需要并入当月工资中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不再区分是否为补发以前月度的工资,统一按照当月的发放工资的金额申报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粤地税发[1998]10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8.06.05【实施日期】1998.06.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 1998年6月5日)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一、关于对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的征税办法(一)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不低于4‰,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承包形式、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二、关于对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一)个人经邮电部门批准,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三)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没有真实、准确申报个人收入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测算,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从事公。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事项的通告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已对我省扣缴义务人使用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和“广东地税大集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升级,从2011年9月1日起可以进行下载和接受申报,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问题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均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实行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行业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3500 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 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标 签】若干具体征管办法,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1998﹞103号【发文日期】1998-06-05【实施时间】1998-06-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式分解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 一、关于对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不低于4‰,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承包形式、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二、关于对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一)个人经邮电部门批准,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三)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没有真实、准确申报个人收入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测算,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生计费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邮电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供销人员为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供销人员领取基本工资的,提成收入与基本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供销人员为非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各地补发工资个税如何缴纳差别大

各地补发工资个税如何缴纳差别大

各地补发工资个税如何缴纳差别大1,厦门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补缴申报工作,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补缴申报提交的资料规范如下:一、补缴申报的税款所属期超过六个月的,需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仅接受扣缴单位补缴六个月以内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数据。

超过六个月的,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应提交的申报资料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纸质报表或者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表格;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或者员工的上班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5、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以上第1、2、3项为用工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补缴申报须提供的资料;第4项资料须至少提供一项;无法同时提供第2、3、4项材料的,须提供第5项材料。

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协助核实具体情况。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7日第三只眼:有操作,有说明,有谱。

2,青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本着注重实际、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取暖费、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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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39号
发文日期:1999-10-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10-18
举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1100)-800 ]×5%-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1800)-800 ]×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2200)-800 ]×10%-25-115=12(元)
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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