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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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国际组织,也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组织。

本文将介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成果。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于1893年,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它的目标是通过国际协商和立法,推动国家之间私法关系的协调和统一。

该组织通过编制和推动制定国际公约,来解决跨国民事和商事纠纷。

会议的成员包括各国政府代表和专家学者。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领域涵盖了婚姻、离婚、破产、承认和执行判决等多个领域。

其中最著名的成果之一是《国际婚姻法公约》,该公约于1978年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婚姻法的协调和统一。

根据该公约,各国应当自动承认其他国家的婚姻和离婚判决,从而避免了婚姻跨国纠纷的发生和繁琐的司法程序。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国际承认和执行判决公约》。

该公约于1954年通过,目的是促进国际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根据该公约,任何国家的判决在其他缔约国都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

这个公约增强了国际判决的效力,创造了更加有利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环境。

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际继承、国际民事责任、国际商法等方面的公约和指南。

这些公约和指南为各国提供了行动准则和法律依据,加强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和协调。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每隔四年举办一次大会,在大会上会员国讨论和审议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制定工作计划和草案。

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和培训班,促进成员国在私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总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致力于国际私法领域的协调和统一。

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法律指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各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和进步。

它的成果对于促进跨国纠纷解决、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推动以及保护个人权益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工作涉及众多领域,如国际商法、国际家庭法、国际民事责任等。

其中,国际商法是该组织的一个重点领域。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制定公约和指南,为国际商事交易提供了一系列规范和法律指引,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一文概览《海牙协定》

一文概览《海牙协定》

一文概览《海牙协定》海牙协定是国际法体系中重要的条约之一,由国际法院在1899年和1907年两次召开的海牙公约会议上制定并通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牙协定进行一文概览。

一、海牙公约会议简介海牙公约会议是为解决国际争端而召开的一系列国际会议。

1899年的第一次会议是由沙皇俄国发起的,旨在通过政治、地理和文化等方面加强各国之间的联系。

这次会议制定了《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有关战争统计法的条约》和《有关库存弹药之限制的条约》等条约。

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公约会议由荷兰主持,共有44个国家参加。

该会议制定了更多的国际公约,包括有关陆地战争、海上战争以及中立权的条约。

二、海牙协定简介海牙协定是1907年海牙公约会议通过的重要条约之一。

协定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定;第二部分涉及有关战争法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建立国际仲裁庭的规定。

该协定为二十世纪初期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国际仲裁和解决争端的重要基础和规范。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海牙协定第一部分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和机构。

其中包括下列条款:签署国应在争端形成之际采取一切可能的和平措施;在争端不可避免时,当事国应在宣战前尽量协商一致,寻求和平解决的途径;签署国应设法制定国际化的仲裁途径,用以解决争端;当事国可以选择任何适当的和平方式,如调解、仲裁、武装调停、和平会议等。

四、战争法规定海牙协定第二部分划分了许多涉及现代战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战争开端的宣布和说明、军人的行为以及冲突地点的处理等内容。

协定通过法定和惯例法的方式保障了各国战争时的权益和义务。

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规定包括了有关摧毁敌方财产、封锁、非宣布性战争、船舶战争以及化学和生物战争的规定。

五、建立国际仲裁庭海牙协定第三部分是关于建立国际仲裁庭的规定。

根据协定的规定,各缔约国同意在争端解决方面尊重和维护国际法。

国际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国的要求和同意,对争端进行公正的解决。

《国际私法》形考单选

《国际私法》形考单选

《国际私法》2011秋本科作业答案第一次任务01任务_000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B. 阿塞尔荷兰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D. 里斯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间接反致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B. 《永徽律》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9. 凯弗斯提出了()。

D. 结果选择说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12.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

D. 杜摩兰13.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学说法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冲突规范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冲突规范或某种选择标准时所采取的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方法;1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想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但不论冲突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是否相同;3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处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12、识别:识别又叫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二级识别是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结果;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有以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原因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不同;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13、反致的概念: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转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外国法院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有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14、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构成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意识造成的,有目的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以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的目的;5、从客观结果上来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15、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1、动产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以下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是用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以下情况: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不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目前主要由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关于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是永远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6、合同自体法: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1、当事人意思自治;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所谓特征履行方法,是在国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3、合同自体法;我国现行立法有关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制度: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如下的限制:1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时间可以是合同订立时,也可以是发生争议后,也可以是受理的案件开庭以前,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法必须是明示;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除不适用于合同的形式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包括其他所有方面,我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签订的并在我国履行的的合同,其形式应适用中国法,采用书面形式;依据合同优先原则,在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法律规定的同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的适用: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没有明示选择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合同明显地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司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予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17、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意义:1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8、平行管辖原则: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的法院对一类国际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也不否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有管辖权;19、不方便管辖:是指在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20、公共秩序的保留: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2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域外送达: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2、域外送达: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简称海牙会议,成立于1893年,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制定国际私法规则,以协调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和问题。

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和交流,目的是形成国际私法的一致性,以增进全球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海牙会议的总部位于荷兰海牙,拥有70多个成员国和8个联合成员,涵盖各大洲的国家和地区。

其政府成员由各成员国的司法部门和外交机构组成,并有权参加海牙会议的议事程序。

非政府组织,包括专家、学者和业内组织也参与其中,为海牙会议提供了广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从其成立以来,海牙会议已经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私法公约和条例,包括《关于印信公证的海牙公约》、《关于婚姻、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的海牙公约》和《关于儿童保护和国际认养的海牙公约》等。

海牙会议最重要的两个成果是《关于国际民事程序的海牙公约》和《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海牙公约》。

这两个公约标志着国际司法合作的新时代的到来,以及全球化的正式开始。

它们为解决国际跨境法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从而有助于国际公民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发展。

此外,海牙会议还关注音乐、文化、旅游等方面的挑战和问题,并为其制定了全球性的规则,以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互惠互利的旅游产业。

目前,海牙会议坚持跨学科和跨域的工作模式,严格把握法律和伦理的界限,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创造更多的良好环境和条件,以促进世界各地的司法和社会进步。

海牙会议强调国际合作和协调的重要性,采取多轮次讨论和协商的方式,以达成共识。

每届大会将在各个主题上讨论和制定新的公约,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和交流,并不断完善国际私法的法律框架和机制。

同时,海牙会议还会举办各种研讨会、研讨会和课程等涉及国际私法的专业活动,以加强国际协作和交流。

在新世纪,随着全球化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民事诉讼、财产和财务安排已成为国际交流和投资的必然出现。

国际私法单选、多选题大全(含全部答案)

国际私法单选、多选题大全(含全部答案)

1、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答案(ABCD)A: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B: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C: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D: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2、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答案(ABCD)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3、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答案(ABC)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婚姻登记地法4、广义的反致包括()。

答案(BCD)A:循环反致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5、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答案(ABCD)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6、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

答案(ABD)A:许可人住所地法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C:许可人国籍国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7、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

答案(CD) A:当事人国籍问题B:当事人住所问题C:案件管辖权问题D:法律适用问题8、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答案(ABD)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类推适用内国法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D:适用一般法理E: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

答案(BD)A: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撤诉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C: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予准许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开形成性考核00599《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国开形成性考核00599《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国开形成性考核《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形考任务1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题目:1、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A) 的形式出现的。

【A】 : 学说法【B】: 判例法【C】 : 成文法【D】 : 惯例法题目 :2、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 范围部分是 (C)。

【A】 :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B】: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 : 涉外合同【D】: 涉外合同当事人题目 :3、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C) 的倡导下由(C) 政府发起召开的。

【A】: 戴西英国【B】: 萨维尼德国【C】: 阿塞尔荷兰【D】 : 库克美国题目: 4、属人法是以涉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 (A) 或住所作为连接点 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A】 : 国籍【B】 : 配偶【C】: 居所【D】 : 选择题目: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 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C)。

【A】: 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B】: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 适用国际惯例【D】: 驳回起诉题目:6、 (D)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 静态法律冲突【B】: 时际法律冲突【C】 : 人际法律冲突【D】 : 区际法律冲突题目:7、 (A)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题目: 8、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 立法 (D)。

【A】: 《中国国际私法》【B】:《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C】 : 《民法施行法》【D】: 《法律适用条例》题目 :9、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般是通过 (A)。

【A】 :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B】: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D】 :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题目 :10、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 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国际私法汇总选择题

国际私法汇总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A. 《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B. 《巴黎习惯法评述》C. 《法律冲突论》★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A. 国际礼让说★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 法律关系本座说D. 既得权说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 戴西英国★B. 阿塞尔荷兰C. 萨维尼德国D. 库克美国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A. 凯弗斯B. 柯里C. 库克★ D. 里斯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 直接反致B. 转致C. 完全反致★D. 间接反致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A. 《巴伐利亚法典》★B. 《永徽律》C. 《法国民法典》D. 《德国民法施行法》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B. 实体法调整C. 国际公约调整D. 程序法调整9. 凯弗斯提出了()。

A. 政府利益说B. 最密切联系说C. 国际礼让说★D. 结果选择说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原则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原则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原则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原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平等原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坚守平等原则,所有参与国家在会议中享有平等的
地位和权益。

2. 法治原则:会议重视法治,秉持依法解决争端和问题的原则。

3. 国家主权原则:会议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国家的
法律不受侵犯。

4. 合作原则:会议鼓励各国就私法问题进行合作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推动国际私
法的统一和协调。

5. 司法合作原则:会议倡导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包括民事和商事领域的信息共享、证据交换和判决承认等,以促进国际私法体系的顺畅运作。

6. 信任原则:会议强调各国之间的互相信任,通过共享信息和积极合作,加强国家
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7. 良好信誉原则:会议鼓励各参与国保持良好信誉并履行国际私法的义务,以维护
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8. 文明和人道原则:会议重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并鼓励各国采取措施保护弱势
群体的权益。

9. 反腐败原则:会议倡导反腐败行动,促进廉洁和透明的国际私法环境。

10. 可持续发展原则:会议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推动和支持绿色经济和可再
生能源的发展,为子孙后代创造更好的未来。

请注意,以上原则仅为示范性的描述,与实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文件可能有所不同。

从海牙国际公约看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发展趋势

从海牙国际公约看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发展趋势



海 牙会议公 约 的主要 特点
海 牙会 议通 过的这 些 国际公 约 , 无论 在选题 、 内 容、 立法 技术 还是执 行 方面都 具有鲜 明 的特点 。 ( ) 约的选 题方 面 一 公 海牙 会 议公约在 具体 选题 上总是 力 图与 国际社 会 的实 际需要 保持一 致 。公约 的选题 明显 呈现 出从 婚姻 家庭 等传 统 民事 领域 向 国际经济 贸易 等新领 域 转 移 的特 点 。第 二 次 世 界大 战 以前 , 国 问 的联 系 各 主要 表现 为私人 间 的往 来 , 由此 产 生 大量 私 人 的 身 份、 能力 、 承 等法 律关 系 , 继 因而 这 一 时期 的公 约 多 涉及 婚姻家 庭 、 承 、 继 国际 民事诉 讼等领 域 。二战 以 后, 国家 问经济技 术合 作 明显 加 强 , 国际 民商 事交往 更 加频 繁 , 国际 民商事关 系也 更加 复杂 , 出现 了新 并 型 的国际 民商事 关 系 , 国 际产 品 责 任 、 际信 托 、 如 国 国际证 券等 。与之 相 适 应 , 牙会 议 出 台 了一 系列 海 相 关 的公 约 , 比如 ,93年 1 17 0月 2 日通 过 的 《 于 关 产 品 责任 的法 律适 用 的公 约 》 18 ,95年 7月 1日通 过 的《 于 信 托 的 准 据 法 及 其 承 认 的公 约》, 及 关 以 20 0 6年 7月 5 日通过 的 《 于 经 由 中间人 持有 的证 关 券 的某些 权 利 的 法 律适 用 公 约 》 等 等 。特 别 是 后 , 者适 应 了国 际社 会 的 实 际需 求 , 全球 范 围 内统一 在
21 0 0年 1 2月
第2 4卷 第 6期
新 乡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一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一

国际私法形考任务一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1、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

选择一项:A.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B. 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C.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D. 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反馈你的回答不正确正确答案是: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题目2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

之后乙再婚。

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

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选择一项:A. 主要问题B. 识别问题C. 次要问题D. 先决问题反馈你的回答不正确正确答案是:先决问题题目3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选择一项:A. 冲突规范B.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反馈你的回答不正确正确答案是:冲突规范题目4未回答满分2.00未标记标记题目题干国旗国法是指()。

选择一项: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编辑本段会议机构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拥有46个成员国。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有7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分别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代表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
编辑本段2003年活动情况
1.继续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
(原《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 1月和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非正式工作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会后提交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 (“工作组草案”),大大缩减原管辖权公约的内容,仅以“法院选择协议”作为管辖的唯一基础。4月召开的“总务与政策”特委会就工作组草案能否作为管辖权公约下一步谈判基础征求各国意见。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支持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2月召开“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第一次特委会”,主要讨论前述工作组草案,对公约范围、法院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等重大分歧达成妥协,基本完成草案的一团出席了上述会议。中国代表团对公约的范围持灵活态度,但反对在公约中规定政治性条款,强调公约的规则应平衡兼顾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关注。
通过公约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第一章A为对B为错* 判断题*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B*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

B*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B*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

A*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A*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

A*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A*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A第二章* 判断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A*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A*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A*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A*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

B*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第三章? 判断题?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识别: characterization,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包括:A.强制性惯例,既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此种惯例亦称“国际习惯”;B. 任意性惯例,即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在经贸实践中此种惯例表现为商事惯5.属人法:指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法,常用于身份关系;6.连接点(point of contract) :指借以确定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特定因素或客观标志。

7.准据法: 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8.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9.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又称准据法的表述公式,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规则的公式化概括。

【最新精选】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最新精选】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简练版: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法国人,杜摩兰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五)英国的既得权说★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详细版: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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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立于1893年,是研究和制订国际私法条约的专门性政府 间国际组织,因会议地址在荷兰海牙而得名。 • 1893年至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仅是临时性的国际 会议,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海牙国 际私法会议章程》,标志着它已演变成逐渐统一国际私法 为目的的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已逐渐成为在统一冲突 法和程序法方面,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
青 衣
职能
主要是制定国际私法公约,即造法性条约, 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制定一部全面的 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 一项具体公约
公约的内容主要在于制定及协调各国的冲突 规则,包括法律冲突、管辖冲突以及与冲突 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青 衣
会议机构
大会:由全体
会员组成。大 会职权为通过 条约,提出建 议,决定会议的 工作计划,每4 年举行一次常 规会议。
荷兰国家委 员会:是会议
的执行机构和 指导机构。委 员会和会员国 磋商决定大会 的议程。
常设事务局:
是会议的秘书 处。在荷兰国 家委员会领导 下工作。设秘 书长一人,秘 书若干人。
特别委员会:
大会和荷兰国 家委员会,可 以根据需要决 定设立特别委 员会,进行研 究工作和起草 公约草案
青 衣
会议成员国


公约内容简介
• 第三章 一般条款(general clauses):主要对于其他一般问题如缔约国的 在适用或执行条约中的其他权利、对条约内容的保留权及范围和限制、审判 前证据开示制度、与1905年或1954年在海牙签订的两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的相似条款的适用问题、有关条约内容争议的解决方法、条约的生效问题、 条约的修改及加入等问题。 在一般条款中最重要的问题当属审判前证据开示(Pre-trial discovery of documents )制度。最早源于英国衡平法实践,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多用于民事诉讼中。所需证据由当事人及其律师自行搜集,并在庭审时全部 展现给法庭和陪审团,不允许为补充新的证据而停止审理[2]。由于两大法系 法治理念的冲突,公约允许缔约国对于此项制度进行完全或部分保留或声明 不执行。 青 衣
72个正式成员:包括71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组织。 (2012年4月30日) 主要包括:欧盟、意大利、法国、德国、希腊、摩洛哥、 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印度、日 本、中国、韩国、墨西哥、美国等国家。
青 衣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 简称《国外取证公约》,又称《海牙取证公约》1970年3月18日海牙国际私 法会议签订,1972年10月7日生效。《国外取证公约》共3章42条,主要内容 包括: 第一章 请求书(letter of request)制度。又叫代为取证制度,一国的司 法机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通过另一国的主管机关代为 调取证据的司法协助行为。此制度充分尊重取证地国的司法主权而为各国普 遍采用。 第二章 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taking of evidence by diplomatic officers, consular agents and commissioners)取证:外交 官员、领事代表取证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特派员(法官、书记员、律师 等)是法庭的代表,只能由法庭派出,且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特派员取证, 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作法如美国。[1] 青 衣
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 请求书取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也都对此做了详细 的规定.如《民诉》第260条规定了,司法协助的主要机关为人民法院,表明 提出请求和执行请求的机关均为“司法机关”;《民诉》第263条规定按我国 法律执行;北京高院制定的《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以 及《实施细则》规定了请求书的内容规范要求等。但对于是否能以电子形式 提出请求书,我国无明确立法。[3] 外交代表和领事取证:我国基本持不反对态度,具体适用上做了一些限制。 如需提出取证申请且获得许可;取证主体必须是声明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 表,且在取证对象上不允许对在我国境内对中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取证。 青 衣

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 特派员取证:我国对此作出完全保留,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特派员在中国境内 取证 。但在实践中我国已经有过允许外国法院特派人员来华,在我国司法 机关的参与或监督下进行取证的先例,如1983 年美国钻井船“爪哇海”号 南海翻沉案。 审前证据开示:我国提出有限制的保留:“对于普通法国家旨在进行审判前文件调
参约国:截止2008年 10月 18日,有阿根廷、德国、法国、 俄罗斯等45个国家加入了《海牙取证公约》。
青 衣
查的请求书,仅执行已在请求书中列明并与案件有直接密切联系的文件的调查请 求”[4]。


小结论:按照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以及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与其他缔约国 进行域外取证合作的途径仅包括请求书途径(包括通过请求书方式进行的 “审判前调查”)以及领事途径等两种方式,排除了特派员取证以及任何形 式的个人取证方式,取证的范围也限制在请求书所确定的范围内[5]。 青 衣
相关文献及参约国
参考文献:
[1]丁小军.海牙取证公约述评[J].证据学论坛,2010,5 :536-537 [2]丁小军.海牙取证公约述评[J].证据学论坛,2010,5 : 544 [3]乔雄兵.《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分析[J].政法论丛,2010,4:544 [4]陈力.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J].东方法学,2010,1:143 [5]陈力.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J].东方法学,201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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