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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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建筑、采石、公路、水利工程等领域的爆破剂、起爆器、保险杆、引爆线等爆破器材和爆破装置。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本规定和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第七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质量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和进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销售和进货备案制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标识,并建立追溯体系,方便对产品的追查和溯源。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

第三章储存和使用第十一条储存、运输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防潮、防爆、防火等措施应当到位。

第十二条爆破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储存的数量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爆破单位应当将储存的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同时保证出入库和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四条爆破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内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建立完善的安防措施。

第十五条爆破单位应当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出现问题的物品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爆破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在合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中国水电七局·华东院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管理,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和使用安全,防止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造成社会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民用爆炸物品供应管理合同》(合同编号:YFGG-2013021)和杨房沟建设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杨房沟水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工程建设施工使用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爆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及被公安部门列为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内的其它物品。

第三条机电物资部是总承包项目部在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供应过程中的归口管理部门。

机电物资部设专人负责民爆总库、使用库等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供应、发放、退库及相关信息的反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民用爆炸物品在本项目的安全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在采购、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卡杨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民爆)为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和配送单位,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对各施工工区(包括业主批准的其它用户)的供应、配送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第六条工区指与总承包项目部签订的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书的涉爆单位,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装卸、运输、使用、剩余材料退库等,在过程中服从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三江民爆的统一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要保持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变动必须提前报送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三江民爆备案。

第七条各工区指派2-3名专职人员(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具有有效期“三员”证件)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指与杨房沟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并在杨房沟水电站从事工程承包或服务的涉爆企业,其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装卸、运输、使用、剩余材料退库等环节,按本办法执行(结算与支付方式外除)。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安全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环节: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储存环节: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选址合理,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设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可靠。

3. 销售环节: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确保爆炸物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运输环节: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运输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5. 使用环节: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严禁私自改动和滥用爆炸物品,确保使用过程安全可控。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惩处相关责任人员等。

总之,《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安全控制,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中国水电七局·华东院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管理,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和使用安全,防止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造成社会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民用爆炸物品供应管理合同》(合同编号:YFGG-2013021)和杨房沟建设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杨房沟水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工程建设施工使用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爆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及被公安部门列为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内的其它物品。

第三条机电物资部是总承包项目部在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供应过程中的归口管理部门。

机电物资部设专人负责民爆总库、使用库等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供应、发放、退库及相关信息的反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民用爆炸物品在本项目的安全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在采购、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卡杨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民爆)为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和配送单位,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对各施工工区(包括业主批准的其它用户)的供应、配送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第六条工区指与总承包项目部签订的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书的涉爆单位,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装卸、运输、使用、剩余材料退库等,在过程中服从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三江民爆的统一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要保持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变动必须提前报送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三江民爆备案。

第七条各工区指派2-3名专职人员(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具有有效期“三员”证件)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指与杨房沟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并在杨房沟水电站从事工程承包或服务的涉爆企业,其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装卸、运输、使用、剩余材料退库等环节,按本办法执行(结算与支付方式外除)。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前言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性质的爆炸物品,主要用于工业、建筑、渔猎、游乐等领域,并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监管。

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旨在有效控制爆炸物品的生产、流通、储存以及使用,依法防范和控制爆炸物品事故,为社会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力量。

二、管理措施
(一)生产环节
1、生产单位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生产许可、储备许可和转售许可,须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办理;
3、生产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责任人员;
4、生产现场必须设置必要的防火、防灾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状况,披露关于消费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二)流通环节
1、流通企业必须持有民用爆炸物品流通许可证;
2、流通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责任人员;。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本项目部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规范审批领用管理程序和爆破作业的协调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等国家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指挥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火工产品的审批领用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存、用、退、运输及施工现场临时存放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项目部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范围内的管理职责。

1、物资设备部:对民用爆炸物品领、存、用、退、运输等过程进行监管,根据需求计划联系民用爆炸物品购进,建立领、清、退管理档案,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物资管理台帐.2、调度室:做好爆破作业全过程协调、沟通,传递爆破作业具体时间与相关信息。

3、工程部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的编报,对民用爆炸物品现场规范使用进行监管,对现场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对爆破作业的进行协调管理,并做好爆破清场警戒的管理检查工作.4、架子队:落实爆破人员的资质,严禁无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违章操作,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领、存、用、退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人,将责任层层落实。

填写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请单、领用审批单、爆破通知单、使用登记表等相关记录表格,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

5、技术部职责:负责工程爆破的方案设计、上报,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对爆破效果进行检查、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指导爆破作业;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6、安全环保部:对民用爆炸物品领、存、用、退、运输等过程进行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使用安全管理,对爆破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二、采购申请计划1、火工产品的采购数量按实际用量申报。

首先由架子队进行使用计划申报,工程管理部对民爆物品实际用量进行核算,交技术部进行审查校核后,交给物资设备部。

2、物资设备部采购员根据技术部审查后的统购计划,制订出火工产品采购计划表,经物资设备部部长、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和监督,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 销售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进行许可和监督,要求销售企业必须具有合法资质,并建立销售记录和追溯体系。

3. 储存管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包括储存设施的安全性、防护措施的要求等。

4. 运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进行规范,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和检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5. 使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进行规定,包括使用对象的限制、使用场所的要求、防护措施的规定等。

6. 监督执法: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方式,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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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等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火药、炸药、烟火剂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

第四条国家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设立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和记录。

第七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质量档案和追溯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档案。

第八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加强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配送和销售记录,明确产品的来源和去向。

第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加强对购买者的登记管理,限制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库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设有防火、防爆和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点库存,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严格按照使用规范进行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用途的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爆炸现象的物品。

第四条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性能提升和应用范围拓宽。

第五条科学合理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监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生产销售过程中不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生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销售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对所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销售单位应对销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应提供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储存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民用建筑拆除、矿山开采、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中的爆炸作业所使用的爆破物质和器材。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遵循安全、科学、环保的原则,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爆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破物品的档案记录,包括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程和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爆破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工艺、设备和人员,确保生产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监测和控制爆破物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参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的可行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储存过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划定存放区域,设置防火、防爆和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执法。

3. 术语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民用爆炸物品:指用于民用领域的可爆炸物质或物品,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火等。

(2) 生产者:指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

(3) 经营者:指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

(4) 用户: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

(5) 监管部门:指负责监管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6) 执法部门:指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的有关机关。

二、生产管理4. 环境与设施要求(1)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生产区域,禁止在非生产区域存放爆炸物品。

(2) 生产区域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离措施,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和防火。

(3) 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动火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4) 生产企业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5. 原材料管理(1) 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2) 原材料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应按照安全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3) 原材料的配制应按照工艺规程进行,并留有相应的记录。

(4) 原材料的剩余量、批次等信息应及时记录,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管理。

6. 生产过程管理(1) 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

(2) 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4) 生产企业应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和副产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储存管理7. 储存场所选择与布局(1) 储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定稿版

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定稿版

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来源:中国水电新闻中心作者:集团公司摄影作者:时间: 2006-12-12【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局备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七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八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九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时,物资部门要指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

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两台车同行时,距离必须不得小于200米。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来源:中国水电新闻中心 ? 作者:集团公司 ? 摄影作【字号:】者: ? 时间: 2006-12-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 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局备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七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八条? 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九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时,物资部门要指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

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两台车同行时,距离必须不得小于200米。

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善企业的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

生产企业试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安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试生产计划不得超过许可产量的3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线上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的局部技术改造和更新主要设备,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资质管理。

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国防科工委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爆器材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行政许可项目内容进行设计,并对所出具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年书面向国防科工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建设项目周期不应超过两年,项目自批准后两年内未进行验收的,除特殊情况外,将取消原项目批准文件。

第七条生产线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各项审批手续、各项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齐全、有效;(二)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产品质量经国家级检测机构测试合格;(三)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并经原安评机构验证合格;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措施已经完成或落实;(四)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能满足用户使用要求;(五)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切实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稳定,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提高企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我局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工程施工、维修、重大检修以及其他使用民爆物品的活动中实行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我局领导班子成员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主管副局长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制订管理办法、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民爆物品的购进、储存、运输、使用和保管等要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购进民爆物品,必须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3、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设施安全、容易管理的专用库房中。

库房必须设置告警系统并闭路电视系统,确保在库房内发生任何异常情况均及时发现和处理。

4、民爆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专用车辆和专员负责。

5、民爆物品使用人必须具备经过国家或地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

在作业时必须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同时,民爆物品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和使用条件。

6、民爆物品使用必须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宣传,使使用人了解使用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加强使用人的安全意识教育。

7、民爆物品的保管人必须确保包装完好、标识清晰无误、数量准确和保管安全。

对于移动设备携带民爆物品,必须随时进行管控和安全监测。

8、对于民爆物品的购进、储存、运输、使用和保管等活动,必须建立各类档案和明细表格,记录完整、详尽、准确。

五、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措施1、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爆炸、泄漏和投掷等。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救援、清理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

2、对于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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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水电新闻中心作者:集团公司摄影作者:时间: 2006-12-12 【字号:大
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局备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七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八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
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时,物资部门要指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
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

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两台车同行时,距离必须不得小于200米。

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

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

不准同时运载人员或其他货物。

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

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
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六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七条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要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有关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投入使用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须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或个人保存。

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

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
批准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二、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五、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六、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
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
第二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说明
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

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
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二十六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施工队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使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条从事地下(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远离仓库,运输不便时,经领导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可在地下(隧洞)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应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洁等条件,并有专人保管。

存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退库
流水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章惩处
第三十一条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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